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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航空法

第一章  导论

1.1航空法的概念

1.2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1.3航空法的渊源与结构

1.4航空法发展简史

1.5中国民航事业及其法制建设

1.6航空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1.1航空法的概念

●航空活动从一开始就需要一定程度的法律规则,因其不仅对飞行员和旅客具有危害性,对地面人员和一般的公众也具有极大的危害性,当蒙特戈费兄弟成功地进行了气球的升空和飞行后,法国政府在1784年4月23日颁布了治安法令,规定没有事先的许可,气球不得飞行。

●随着航空器在二十世纪一二十年代的出现,许多国家开始颁布空中航行法案,如,英国在1911年,奥匈帝国在1912年,德国在1913年,法国在1914年。

航空器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就其基本特征而言,既可以作为战时的武器和运载军用物资与人员的工具,也可以在和平时期充当客货载运的器械,从事民用航空运输。

因此我们可以认为民用航空就是民用航空运输,民用航空法也就是民用航空运输法律。

一、航空法的名称

二、航空法的定义

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四、航空法的性质

一、航空法的名称

–当今普遍采取的名称: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使用的术语,

•英文“AirLaw”

•法文“LeDriotaérien”

•中文“航空法”

–系指关于航空器运行以及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和,不包括无线电传播和外层空间的活动,其法律调整已分别形成了新的法律分支,即电信法和外层空间法。

二、航空法的定义

•1.空中航行基本要素

•“航空”,顾名思义,是指任何器械凭籍空气的支撑力,在空气空间运行的活动,即空中航行。

•空中航行基本要素

——空气空间,即空域

——航空器

——航空人员——地面保障设施

2.航空法的定义

•航空法是规定领空主权、管理空中航行和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三、航空法的调整对象

1.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

-民用航空活动产生的社会关系;

 -协调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特别是与军用航空的关系。

2.民用航空与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民用航空:

指除军用航空和公务航空以外的一切航空活动。

•军用航空是指军事部门使用航空器为军事目的进行的航空活动。

•公务航空是指国家机关使用航空器执行公务而进行的航空活动。

例如,海关缉私、公安机关巡逻、追捕逃犯等项使用航空器进行的航空活动。

3.民用航空划分为“公共航空运输”和“通用航空”两大类。

•公共航空运输:

PublicAirTransportation,是指向公众开放的,使用民用航空器在区域之间进行位置移动的活动,包括定期航空运输(定期航班)和不定期航空运输(主要形式是包机)。

•通用航空:

GeneralAviation,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以外的一切民用航空活动。

通用航空包括航空作业、航空急救、航空训练、航空体育、其他通用航空等项目。

4.民用航空与非民用航空的协调关系是非常重要的。

•航空法关于领空主权的规定是一切航空活动都必须遵守的规则。

•在同一空域中同时进行各种航空活动,不论是民用航空还是军用航空,为了保障飞行安全的需要,都必须接受统一的空中交通管制,遵守统一的空中交通规则。

•非民用航空部门参与民用航空活动,都必须受航空法有关规定的约束

四、航空法的性质

•航空法的性质:

本质上是民用航空法,并非调整一切航空活动的法律。

–航空法不是“航空工业法”。

航空法只调整使用航空器于民用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

–航空法划分为国内航空法和国际航空法两大部分,分属于不同的法律体系。

1.2航空法的主要特征

•航空法是国际法和国内法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但是由于它主要的调整对象是航空活动——有别于其他法律,因而具有不同于其他法律的显著特征。

这是认识、理解和适用航空法时不可须臾忘怀的。

•航空法的独立性

•航空法的综合性

•航空法的国际性

•民用航空的平时法

一、航空法的独立性

1.航空法的独立性:

是指航空法自成一类,形成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2.航空法的独立性是相对的,并不是孤立于一般法律原则之外,也不是脱离其他法律部门而独自存在,而是指其在一般法律中的个性。

–航空法既是国际法一般理论、原则、规则和方法的延伸和运用,同时又根据航空活动的特性实践,逐步演化、形成适应其特性的具体原则、规则和方法。

–航空法深受海商法和海洋法的影响。

在国际航空立法之初,许多规则是从海洋与海商法类推或引入进来的。

–航空法与外层空间法是相互独立的两个法律部门。

(外层空间法或空间法,是人类探索宇宙、适应空间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产物,是一个崭新的法律部门。

然而,随着航空—航天飞机的出现和空间活动的商业化,以及利用空间技术为航空器导航和定位等情况的出现,将使航空法与空间法之间有着密切的关系。

二、航空法的综合性——囊括公法与私法

1.航空法的综合性:

指调整民用航空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各种法律手段纵横交错,法律调整的方法多样化,综合在一起构成为航空法。

(特别法优于一般法)

2.囊括公法与私法:

•就航空活动而言,首先要解决的是公法问题,诸如主权、领土、国籍、国家关系等。

在航空法中,1919年的巴黎《航空管理公约》和取代它的现行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就是为解决航空中遇到的公法问题而缔结的。

•后来制定的为制止航空犯罪的1963年《东京公约》、1970年《海牙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公约》,亦属公法性质;

•相对来说,在私法领域内,不论是财产权利、合同法还是侵权行为法,各国间法律规则的差别与冲突如丛生的荆棘,采取统一原则和规则是国际航空运输的必要的前提条件。

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中某些规则的公约》,正是对航空损害赔偿实行统一责任规则的成功之作,迄今为止一直是国际航空法的基本组成部分。

(国际法与国内法)

三、航空法的国际性

•航空法的国际性源自人类航空活动天然的国际性。

航空活动的中介是空气空间,而围绕地球的空气空间是一个立体存在,并无有形的边界可言,这点与海运、铁路或公路不同。

人类在空气空间的航空活动把世界上所有地理区域联结起来。

既不受海洋的分隔,也无高山可以阻挡,这恰恰是船舶、火车、汽车等交通工具所不具有的。

航空的特殊性质,决定了航空法的国际性。

如果不用国际统一的法律规则,而适用各国千差万别的国内法,航空活动势必寸步难行,进而干扰、阻碍航空的活动的发展。

1.航空法的国际性,要求国际上有统一的航空技术标准和统一的航空法律规范。

2.航空法的国际性反映在国内法上,决定了国内航空法是一种涉外性很强的法律.

(1)国内航空法应尽可能地采用国际航空法律规范和国际上通行的做法,否则不利于国际航空交往,也将阻碍本国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2)航空运输有国内和国际之分;

(3)国内航空法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域外效力。

这种域外效力反映在,一是国内法可以延伸于在域外飞行中的本国航空器内的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二是本国法对本国航空器的管理规定,亦可约束到在域外的外国人涉及本国航空器的行为。

3.航空法的国际性还表现在,国内航空法与国际航空法有着十分密切的关系:

国内航空法的许多法律规范往往直接来源于国际航空法。

(外交公约先于国内法)

4.问题:

•航空活动的国际性对航空法的国际性对疆域大、小国的影响?

•各国国内法律制度提出了许多新的课题,例如口岸、海关制度。

对外口岸与海关制度是随海运的发展而设置的,一般设在沿海或通海的内河沿岸。

而航空运输把一国任何设立国际机场的地点均变成口岸,虽然我国仍沿用“海关”这个名称,就国际机场设在地而言,实际上设置的是“空关”。

四、民用航空的平时法

1.现代国际航空法是以民用航空为其规定内容的。

航空器的功能是多方面的,就其基本特征而言,既可以作为战时的武器和运载军用物资与人员的工具,也可以在和平时期充当客货载运的器械,从事民用航空运输。

在其历史的发展中,已将战争时期用作武器和军事目的的一套规则并入战争法中。

2.航空法是民用航空的平时法。

在平时,任何航空都必须遵守统一的空中规则,以维持空中交通的正常秩序,保障飞行安全;但在国防需要的紧急情况下,军用航空器有优先通过权,以保障军用航空保卫国家领空不受侵犯的需要。

–航空法是平时法,在战时或在国家宣布处于紧急状态的时候,它并不妨碍受战争影响的交战国和中立国的行动自由,可以不受约束地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

1.3航空法的渊源与结构

一、国际航空法的渊源

二、国内航空法的渊源

三、航空法的结构

一、国际航空法的渊源

1.多边国际公约

2.双边协定

3.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4.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

5.其他

多边国际公约

(1)它们是实现国际统一规则的主要渊源。

其中有些影响较小或者根本没有达到法定批准与加入国数而没有生效。

(2)就批准和参加国为数很多、已形成普遍适用的国际统一法律规则的,现正在生效的国际公约来说,主要有三个序列,即

①由1944年芝加哥《国际民用航空公约》为主体的序列。

该公约是民用航空的宪章性文件,对国际法在航空领域的具体适用作了整体性规定;

②1929年华沙《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以及一系列修订文件形成的序列,规定了国际航空运输中有关民事责任的国际私法规则;(1999年《蒙特利尔公约》已经生效)

③由1963年东京《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海牙《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等所形成的航空刑法序列。

这三个序列形成的法律规则,是本课程所要阐明和讨论的重点内容。

双边协定

双边航空运输协定在航空法内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形成,运行至今的国际航空运输管理,基本上是在1944年芝加哥公约原则指导下由几千个双边协定形成的网络构成的。

双边航空协定的主要内容是交换过境权和营运权,确定航路、运力和运费价格,因此其中有某些共同性规则和模式。

国内法及法院判例

(1)国际公约或条约在其拟订规则条款时,常常是以某种法系或某些国家的法律原则或规则为蓝图或基础而制定的。

尤其是在私法领域,这就需要对某个公约条款的解释与适用,参照该国国内法。

(尤其是在航空刑法方面)

(2)就适用《华沙公约》而言,各国法院的判例,对公约规则的解释或阐明上有重大影响。

国际法的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

(1)航空法作为国际法的一个组成部分或门类,它要受国际法一般原则和习惯国际法的制约,这是不言而喻的。

(2)习惯也是国际航空法的重要渊源之一,虽然其对当事各方的拘束力不如条约的规定(条约是国家间的明示协议,“条约必须遵守”),但在发生疑问时,条约要以习惯国际法为背景加以解释,而且当习惯国际法包含有一项强制法规则,而条约却与之相抵触时,习惯国际法优于条约。

其他

(1)国际组织的立法或准立法文件,是航空法的另一种渊源。

最显著的是国际民航组织(ICAO)和国际航空运输协会(IATA)的立法或准立法活动。

(2)区域性多边条约、决议、条例,对国际航空法的发展也作出过有益的贡献。

(3)国际间合同性协议有时也是航空法的渊源,其中著名的如“1966年蒙特利尔协议”,还有一些国际航空公司之间的多边联运协议等。

•二、国内航空法的渊源

•我国航空法的渊源: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国家关于民用航空颁布的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1995年10月30日颁布,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国家颁布的其他法律中关于民用航空的法律规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需要时就民用航空事项作出的决议和决定;

–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行政法规以及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发布的民用航空规章;

–关于航空法的立法、司法和行政解释。

三、航空法的结构

1.国际航空运输的公法规则

2.国际航空运输的私法规则

3.航空刑法

国际航空运输的公法规则

(1)国际航空运输公法是国家之间关于规范国际航空运输活动的法律,其渊源主要是1944年的芝加哥公约、双边航空条约和相关的国内立法。

(2)国际航空运输公法所规范的是国家与国家、国家与航空承运人及有关国际机构之间的法律关系,这种关系本质是一种管理关系。

如B国发生了地震,A国欲由其国内承运人运载医疗设备、药物等到B国,需要飞经X,Y,Z国。

A国是否需要其他国家的许可?

假设X,Y,Z国是1944年《国际航班过境协定》的成员国,A国就不需要得到飞经许可。

对于B国,A国也将不需要其对紧急飞行的事先许可,但要依照B国国内规则给予事先的通知。

国际航空运输的私法规则

–理论上,国际航空运输私法可定义为规范与国际航空运输有关的全部物权、债权(合同、侵权)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国际层次上的航空私法规则由三部分组成:

–规范航空承运人和使用者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规范损害责任的规则

–规范航空器权利的规则

●规范航空承运人和使用者之间民事关系的法律

-当前,这类规范主要针对的是国际航空运输责任制度,也规范从事同种经营或同一经营连续阶段的航空承运人之间的法律关系。

其主要渊源是华沙公约及相关文件。

假设P是A航空公司的乘客,正从A地经过B地飞往C地。

在抵达C地时,P发现行李丢失了。

如果P的行李登记了,或未登记,P能在多大程度上得到损失补偿?

●规范损害责任的规则

-这里所说的损害责任是指对地面的人或财产因飞行中的航空器造成的损害而负有的责任。

如,在B国,A国的A航空公司的航空器掉下了一片金属,造成B国靠近机场的一个公共建筑被损坏。

B国是否能从A国或A航空公司得到补偿?

●规范航空器权利的规则

-经营人按照一国法律对航空器所享有的所有权、使用权或抵押权可能按照另一国的法律得不到承认。

因此航空器经营人的一些商业运作,如买卖、租赁、包机等,可能受到严重的阻碍。

因此关于航空器权利国际认可公约(1948年日内瓦公约)得以产生。

例如,A航空公司欠B国100,000美金的航行起降费,但无力偿还。

B国给A航空公司一个年利率6%的贷款,但A航空公司须提供担保。

B国要求A航空公司给予航空器抵押,这是否可能?

航空刑法——本质上应归属于国际航空运输公法规则的范围

●航空刑法序列由1963年东京《关于在航空器上犯罪和其他某些行为的公约》,1970年海牙《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和1971年蒙特利尔《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非法行为的公约》等所形成。

如A国某航空公司的航空器被劫持到B国,B国政府将劫机犯监管,由于没有造成损害,两个星期后,B国打算释放劫机犯。

在A国和B国之间是否有什么法律义务(假设二者皆为上述三个公约的成员国)?

 

1.4航空法发展简史

1.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2.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3.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人类的飞行活动和航空法的萌芽

●1783年,法国,MongolfierBrothers制造的可用于运载的热气球升空。

1784年,巴黎市政当局发布了治安法令:

未经批准,不得放飞。

这大概是人类历史上第一个航空法令。

●1902法国著名法学家福希尔提出了人类第一部航空法典的建议草案:

《浮空器的法律制度》。

●1910年,巴黎,第一次国际空中航行会议,因政治分歧未果,但公约草案所提出的很多关键性词汇、概念乃至条文,被后来的国际公约所采纳,至今未变。

同时促使各国颁布了首批空中航行管理法令。

◆总之,在第一次世界大战(1914—1919以前,人类的航空活动基本上还处于试验阶段。

这个时期还谈不上成套规则。

国际航空立法的活跃时期

●1919年10月巴黎和会上,顺利地制定了第一个国际航空法典——《空中航行管理公约》(通称1919年巴黎公约)。

这一公约在航空法发展史上具有开元性的重要地位。

其意义在于,它是国际航空法的第一个多边国际公约,确立了领空主权原则,为国际空中航行的法律制度奠定了基石。

它被誉为“航空法的出生证”,标志着航空法的正式形成,表明了“航空法是二十世纪的产物”。

●1929年10月,在华沙召开的第二次国际航空私法会议上,制定了至今仍在有效运转的《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通称1929年华沙公约),这个公约相当完备地规定了运输凭证和航空承运人责任的一整套国际统一规则。

即使在整个国际私法领域,它也堪称统一规则的成功之作。

至2000年11月30日止,已有149国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我国也于1958年7月20日加入。

因此,华沙规则已在世界范围具有普遍性约束力。

◆第一次世界大战后,随着民用航空发展前景的逐渐明朗,出现了国际航空立法的第一次高潮。

这个时期形成的国际文件,为后来的国际航空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不断成熟与完善时期

●1944年11月1日至12月7日在芝加哥召开了国际民用航空会议。

美国总统罗斯福出面邀请同盟国和中立国出席会议,除德意日等“轴心国”没有资格派代表出席,苏联因不满某些中立国没有派代表出席外,实际与会的共52国,这是航空法发展史上规模空前而影响最为深远的盛会。

这次会议的主要成就是制定了被称作国际民航宪章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通称1944年芝加哥公约)。

该公约取代了1919年巴黎公约和1928年哈瓦那公约,并废止一切与该公约相抵触的协议。

因此,芝加哥公约是现行国际航空法的基础文件。

至2000年11月3日止,共185个国家批准或加入了该公约。

我国也于1974年2月15日承认了该公约。

●20世纪40年代到70年代航空私法规则不断完善

●20世纪60年代开始,航空刑法取得了突破性重大进展

●20世纪70年代中到80年代,除在双边航空协定方面出现若干新的发展以外,国际航空法似乎又进入了一个相对稳定或停滞的阶段。

●20世纪90年代开始,航空立法领域再度活跃起来,但对传统规则的变更,尚需时日。

1.5中国民航事业及其法制建设

1.中国民航事业发展简史

2.中国民航法制建设沿革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4.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

中国民航事业发展简史

●1910年,清政府开始兴办航空事业,可视为中国近代航空史之起点。

●1930年8月,中美合资的中国航空公司成立。

1931年2月,中德合资的“欧亚航空公司”;1943年3月改组为“中央航空公司”。

1949年11月,两航在香港起义。

Ø1949至1980年以前,中国民航实行的是以军队领导为主的政企合一的管理体制;1980年以后,中国民航脱离军队建制,实行政企分开,走企业化道路。

新中国的民航事业进入了飞速发展时期。

中国民航法制建设沿革

•1950年开始新中国颁行了一些航空法规,但鉴于当时的历史条件,中国民航并未走上法制道路。

•1979年4月4日,决定制定中国航空法。

中国民航步入了法制轨道。

•1979年——1995年16年期间,中国民航法制建设成绩显著:

起草和修改航空法草案;起草或修订发布了关于民用航空的行政法规11部,民用航空规章近100个以及大量的规范性文件。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

–1995年10月3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6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立法原则: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的原则;适应改革开放实际需要原则;确保民用航空活动安全地和有秩序地进行的原则;与国家其他法律相互衔接、协调、配合的原则。

–立法意义:

这是新中国第一部全面规范民用航空活动的法律,是我国民航发展历史的重要里程碑,标志着我国“依法治民航”时代的开始。

航空法的地位和作用

1.地位

航空法是调整民用航空活动及其相关领域中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

在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为核心,构成了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占有一定的重要地位。

2.作用:

–维护国家领空主权和航空权益;

–加强政府职能,强化行业管理,协调各方关系,保证合理和有效地使用空域,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加强宏观调空,促进民用航空持续、快速和健康地发展;

–管理空中航行,维持空中交通秩序,严格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保障飞行安全;

–加强安全保卫,严厉打击刑事犯罪活动,坚决制止一切非法干扰民用航空活动的行为的发生,切实保障人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正确调整民用航空民商法律关系,保护民用航空活动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保护公众利益;

–正确处理发展民用航空和加强国防建设的关系,协调好军民航关系,平战结合,统筹规划,既促进民用航空的的发展,又有利于国防建设。

1.6航空法学及其研究方法

1.航空法学的性质

2.航空法学的研究方法

 

航空法学的性质

-航空法学,是研究航空法这一特定社会现象及其发展规律的科学。

-航空法学是法学的一个分支学科,属于社会科学。

航空法学的研究方法

•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联系法学的其他学科来研究航空法学;

•比较和借鉴外国法来研究航空法学。

思考题

1.什么是航空法,其主要特征是什么?

2.航空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什么?

3.如何区分民用航空与军用航空、公务航空?

4.什么是公共航空运输?

什么是通用航空?

5.简述国际航空法的主要渊源。

6.简述航空法的结构。

7.《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反映了哪些主要立法原则,它的颁行对我国民航事业的发展有何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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