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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丰人员事故处理办法

 

人员事故处理办法

 

山西长丰通信有限公司淄博办事处

人员事故处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员工意外事故管理,加强公司安全管理,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意外事故风险,保障公司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第二章类别和定义

第三条意外伤害是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第四条工伤事故工伤事故是指员工在工作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害和急性中毒事故。

下列情形,均属于工伤事故范畴: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事故伤害;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经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纳入工伤事故范畴内: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而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四)未经任何授权、许可便擅自行事而发生的伤亡事故;

(五)其它意外伤害情形。

第三章意外伤害事故申报

第六条发生意外伤害事件时,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必须及时采取救治措施,并第一时间向安全主管部门汇报:

(一)涉及治安或交通事故须第一时间报警处理;

(二)发生人身伤害情况,须报“120”急救或送至附近医院及时治疗。

第七条受伤害员工需在事发一周内填写《员工意外伤害事故报告表》按流程报备审核,因个人原因迟报所致的相应责任由本人承担。

第八条部门负责人承担本部门的意外伤害事件的调查工作,于一周之内形成文字报告与《员工意外伤害事故报告表》一并交至公司工程管理部。

调查报告由以下内容组成:

当事人姓名,具体岗位和到岗时间、意外伤害事件的具体经过、原因分析、事故责任的初步认定及理由、事后的整改与预防措施。

第九条工程管理部接到《员工意外伤害事故报告表》,需进行登记、调查、形成初步处理意见,依据相关法规条例及公司规定分类报送。

(一)涉及工伤的,应按照公司工伤事故处理规定执行;

(二)不属于工伤事故的,应协助员工所在部门、受伤员工本人及其家属做好善后工作,保障员工权益。

第四章工伤事故处理

第十条工伤分类根据事故的严重程度,工伤事故可分为五类:

(一)轻度伤害事故:

指造成员工受伤,但伤情甚微,造成病休未满一周(含一周),且医疗费用在800元以下、无需住院治疗的事故。

(二)一般伤害事故:

指造成员工肢体伤残,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

一般指员工负伤后需要住院治疗,或虽未住院治疗,但病休时间在一周以上,一个月内的(含一个月),医疗费用一般在800元-3000元,未达到重伤程度的失能伤害。

通常是指手指骨折或食指、中指、无名指、小指任何一只轧断一节;轻微脑振荡,轻度灼伤、烫伤等。

经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十级伤残或未到等级的。

(三)严重伤害事故:

指造成员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无死亡的事故,一般能引起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病休时间在一个月以上的,第4页共9页医疗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

经劳动能力鉴定结果为九级伤残及以上的。

(四)死亡事故:

是指员工因设备、设施、作业环境不良或者违章操作导致员工当场致命伤害,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事故。

(五)职业病:

是指生产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第十一条处理机构

(一)工伤处理小组1、由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工程管理部负责人、人力资源部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组成公司工伤处理小组。

工伤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及安全员作为工伤处理小组临时成员。

2、工程管理部为工伤事故处理的日常管理机构,对各部门上报的工伤事故进行核实,必要时组织调查及监督实施;3、人力资源部为工伤事故处理的协调管理机构,负责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等相关事宜的办理;建立健全公司工伤事故和员工职业健康档案。

(二)工伤处理小组应做好工伤事故责任认定工作,确定事故性质,作出相应事故处理决定,监督纠正、预防措施的实施,并向上级报告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事故调查

(一)发生工伤事故后,事故发生部门应进行自查,查明事故发生原因、伤害情况,分清事故性质和责任,拟定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以书面形式报工程管理部。

(二)公司专职安全员负责《工伤事故调查报告》的填写和相关资料、信息的搜集整理工作,报各级领导审批,并归档备案。

(三)发生重度伤害及以上事故的,应对事故调查情况及处理措施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确定事故责任的原则

1、因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上的错误和缺陷,或因无工艺安全操作规程而发生的事故或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工艺条件或技术操作确定者负责;

2、因设备缺乏维护保养或带病运行而造成事故,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

3、因无设备作业指导书,或在设备作业指导书中没有对设备重要运行参数的调整要领及调整方法作出详细说明,导致操作不当发生事故的,由设备管理人员负责;

4、因随意拆除安全防护装置而造成事故的,由拆除者或决定拆除者负责;

5、因工作安排原因而发生事故的,由安排工作者负责;

6、因违反规定或操作错误而造成的事故,由操作者负责,但因部门未认真组织三级安全教育和考试,操作者未经相关安全操作知识培训而发生的事故,由安排工作者负责;

7、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生产工器具的质量不符合国家标准,从而导致事故,由采购、供应部门负责人负责;

8、对于已发现的重大事故隐患,部门能解决但未能及时解决而造成的事故,由部门负责人负责;部门无力解决且已呈报有关部门,未及时解决而造成事故,由贻误部门负责人负责。

第十四条事故责任分析

根据工伤事故调查所确认的事实及事故发生的原因,按照当事人在事故过程中的作用,分析事故责任,事故责任分为直接责任、间接责任和领导责任三类。

(一)直接责任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直接责任:

1、违章指挥,强令他人冒险作业而造成事故的;2、故意拆除或损坏安全防护装置、安全标志而造成事故的;3、发现事故隐患,未及时采取防范措施而导致事故发生的;4、采购质量低劣的设备、工具、原料、材料等造成事故的采购人员和管理人员;5、不积极参与抢救,致使事故延续、发展的现场有关人员;6、对事故发生、延续、发展有直接因果关系的其他人员。

(二)间接责任是指对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有间接因果关系的人员。

有下列行为的人员,应负相关责任:

1、事故所在部门负有管理责任的项目负责人、班组长等人员;2、在事故调查申,干扰正常事故调查,隐瞒事故真相的人员;3、与事故发生、延续、发展有关联的其他人员。

(三)领导责任是指对事故的预防和事故的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教育、管理责任的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管理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应负领导责任:

1、规章制度不健全,或擅自变更规章制度和原定方案,或对违章作业不加以制止而造成事故的;2、对员工不按规定进行安全教育和技术培训,或指派不熟悉某岗位的人员进行该岗位操作,或安排未经培训安排上岗造成事故的;3、未定期或未及时安排安全和设备检查,未及时排查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存在的隐患而造成事故的;4、对已发现的隐患和缺陷,未及时采取措施防范和整改,导致事故发生的;5、对有关部门和个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不采纳、不整改,或对已发生过的事故不认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防范,导致同类事故重复发生的;6、指派专职司机驾驶非公司车辆或非专职司机驾驶本公司车辆而发生事故的;7、强令司机驾驶故障车辆而发生事故的;8、对事故发生、延续、发展负有组织管理责任的其他人员。

第五章惩处办法

第十五条发生工伤事故后,对工伤事故责任人必须追究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视其情节轻重程度进行相应的处罚。

对工伤事故责任者的处罚分为下述三种方式,处罚可按照下述一种或多种方式同时进行:

(一)行政处罚,从低到高依次分为:

警告、通报批评、调离岗位、撤职、留用察看、开除;

(二)经济处罚:

一次性罚款、下调工资;

(三)停岗学习第十六条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工伤事故的,由工伤处理小组按照下列条款予以处罚:

(一)造成轻度伤害事故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处50-100元的罚款;

(二)造成一般伤害事故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及部门负责人处200-400的罚款;

(三)造成严重伤害事故的,视情节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停岗学习3-7天,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间接责任人作警告处分,并处200-4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作通报批评,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

(四)造成死亡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作开除处理,并处1000-3000元的罚款;对间接责任人作警告处分,并处500-1000元的罚款;对事故发生部门负责人作撤职处分,并处2000-5000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作开除处理;对分管领导及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处1000-3000元的罚款;对公司专职安全员及事故发生部门安全员作警告处分,处500-1000元的罚款;

(五)造成职业病的,参照严重伤害事故处理。

(六)相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情节处100-1000元的罚款,作警告处分,直至开除处理:

1、对已发生的工伤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存在隐瞒不报、谎报;2、未保护事故现场,或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3、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事故调查或者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证据和资料的;4、对提出的工伤事故纠正预防措施,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能有效实施的;5、多次不服从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强令员工冒险作业的;6、对批评、制止违章行为,如实反映事故情况的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7、发生事故后,未迅速采取必要措施抢救伤员和财产的;8、轻度伤害或以上事故存在违章操作等严重人为责任的、或情况严重、性质恶劣的;9、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且情节较为严重的。

第十六条在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既造成设备事故又造成工伤事故的,应按照本管理办法规定对应条款的上限进行处罚,并参考设备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因未知技术领域或因自然界不可抗拒因素等导致的工伤事故,免于处罚,但应视其伤害程度给予警告或通报批评。

第五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补充和修订。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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