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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性作业管理制度

危险性作业管理制度

 

1总则

为全面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管理方针,规范投资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施工现场从事高处作业、起重吊装作业、脚手架作业、带电作业等危险作业的管理,严防事故的发生,切实保障员工在生产活动中的职业健康安全,给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减少企业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公司各部门、子/分公司、工程建设项目施工现场危险性作业的安全管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制度的条款,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川安监2007四川省生产经营危险作业目录

(一)

3术语和定义

3.1危险作业:

任务紧急特殊,不适于执行一般性安全规程,安全可靠性差,容易发生人身伤亡或设备损坏事故,且后果严重,需要采取特别控制措施的特殊作业。

3.2动火作业:

在有可燃、易燃、易爆物品的禁火区,能直接或间接产生明火的工艺设置以外的非常规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割)、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

3.3动土作业:

挖土、打桩、地锚入土深度0.5米以上;地面堆放负重在50kg/㎡以上;使用推土机、压路机等施工机械进行填土或平整场地的作业。

3.4用电作业:

接触电压超过36伏带电部分的作业或用操作工具、设备或装置在带电区域的作业。

3.5吊装作业:

利用各种机具将重物吊起,并使重物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3.6受限空间作业:

进入管道、容器、地下室、地坑、井下、下水道、人工挖孔桩作业或其他闭塞场所的作业。

 

4职责

4.1危险作业人员的职责:

4.1.1严格执行、落实有关安全措施,不违章作业。

4.1.2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指挥,对于违章指挥有权拒绝。

4.1.3正确使用和佩戴安全防护用具和用品。

4.2监护人的职责:

4.2.1监督各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的落实。

4.2.2对违章作业及时纠正。

4.2.3在发生危险时采取紧急救援措施。

4.2.4对作业现场进行检查和清理。

4.2.5在监护作业过程中执行全过程监护,现场无监护人员不得作业。

4.3安全责任人(作业负责人、安全管理员)的职责:

4.3.1提出并督促落实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4.3.2组织进行安全教育;

4.3.3加强对作业现场的检查与指导。

4.4审批人员的职责:

4.4.1对安全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进行审查;

4.4.2检查并督促各项措施的落实;

4.4.3督促相关人员履行其职责。

 

5管理内容和要求

5.1作业现场主要危险作业主要包括:

5.1.1高空作业(高度在2m及以上,并有可能发生坠落的作业);

5.1.2基坑开挖及动土作业;

5.1.3起重吊装作业;

5.1.4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

5.1.5脚手架搭设、拆除作业;

5.1.6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

5.1.7金属焊接、切割及动火作业;

5.1.8用电作业;

5.1.9受限空间危险作业。

5.2危险作业管理的原则

5.2.1对危险作业实行“分级负责,控制重点,及时申报,措施到位”的原则,即各类危险作业要实行公司级、部门级两级管理,实行申报审批制,属重大危险源的另行在新中大平台填报重大危险源台账,并落实有效监控和措施。

凡是危险作业,各部门必须按规定填报“危险作业审批单”,部门级经项目经理同意,公司级经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进行作业。

5.2.2危险作业实行作业监护制度

所有危险作业实行监护制度,施工单位监护人员由派工人员所在班组班组长指定,非施工单位由派工人员指定。

5.3危险作业审批

5.3.1危险作业部门在实施危险作业前,须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制定安全措施。

5.3.2一般性的危险作业审批程序

班组长/带班班长落实安全措施填写危险作业申请单(并签字)→工(段)长审核(并签字)→安全员确认签名→作业区域第一负责人审批→正式施工。

5.3.3重大的危险性作业审批程序

在5.3.2审批流程的基础上,经安全技术论证,并报(集团)公司分管安全负责人审批。

5.3.4危险作业由承包商(公司以外的单位或个人)实施的,则危险作业审批手续由工程发包部门负责办理。

5.3.5如情况特别紧急没有时间办理审批手续时,实施部门必须报集团公司工程部,经相关部门在现场共同审定安全防范措施后方可实施。

5.3.6对危险作业进行审批时,重点对危险作业的安全措施进行审查,认为符合安全作业要求的就可批准作业。

对于不能保证安全作业的,有权不批准。

对于危险性较大的作业,必须召开专题会议,讨论确定安全措施。

5.3.7危险作业必须在“危险作业审批单”中规定的时间内进行,超过时间的,必须重新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

5.4危险作业管理要求

5.4.1危险作业申请批准后,必须在落实安全措施,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并在作业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监护人、安全管理员的组织监护下,方可作业。

5.4.2作业前,危险作业负责人应根据作业内容和可能发生的事故,有针对性地对全体危险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落实安全措施。

5.4.3危险作业负责人为危险作业的安全第一责任人,且应指定一名工作认真负责、责任心强,有安全意识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人作为现场安全管理人员或请求公司专职安全管理员,负责现场的安全监督检查。

5.4.4危险作业人员由危险作业负责人指定,有作业禁忌症人员、生理缺陷、劳动纪律差、喝酒及有不良心理状态等人员,不准直接从事危险作业。

5.4.5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应按职责要求加强对危险作业的监督管理和指导。

5.4.6危险作业使用的设备、设施、工具、原材料和劳动保护用品必须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规定,并做到配备齐全、使用合理、安全可靠。

5.4.7危险作业使用的特种设备必须经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登记,在有效期内;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

5.4.8危险作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危险作业的负责人、监护人、安全管理人员、审批人有权制止违章作业和停止不能保证安全的危险作业。

5.4.9危险作业现场必须符合相关安全管理要求,做到整洁,道路畅通,有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危险作业完工后,应对现场进行清理。

5.4.10应该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而没有办理就进行作业的,公司安全管理部门有权要求停止作业,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5.5危险作业安全要求

5.5.1高空作业安全要求

1凡在离地面2米及以上的地点进行的工作,都应视作高空作业。

凡能在地面上预先做好的工作,都必须在地面上做,尽量减少高空作业。

2从事高空作业人员必须身体健康。

患有精神病、癫痫病及经医师鉴定患有高血压、心脏病等不宜从事高空作业病症的人员,不准参加高空作业。

凡发现工作人员有饮酒、精神不振时,禁止登高作业。

3高空作业均须先搭建脚手架或采取防止坠落措施,方可进行。

4在坝顶、陡坡、屋顶、悬崖、杆塔、吊桥以及其他危险的边沿进行工作,临空一面应装设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否则,工作人员须使用安全带。

5在没有脚手架或者在没有栏杆的脚手架上工作,高度超过1.5m时,必须使用安全带或采取其他可靠的安全措施。

6安全带在使用前应进行检查,并应定期(每隔6个月)进行静荷重试验;试验荷重为225kg,试验时间为5min,试验后检查是否有变形、破裂等情况,并做好试验记录。

不合格的安全带应及时处理。

7安全带的挂钩或绳子应挂在结实牢固的构件上,或专为挂安全带用的钢丝绳上,且应高挂低用。

禁止挂在移动或不牢固的物件上,不得低挂高用或平挂用。

8高空作业应一律使用工具袋,较大的工具应用绳拴在牢固的构件上,不准随便乱放,以防止从高空坠落发生事故。

9在进行高空工作时,除有关人员外,不准他人在工作地点的下面通行或逗留,工作地点下面应有围栏或装设其他保护装置,防止落物伤人。

如在格栅式的平台上工作,为了防止工具和器材掉落,应铺设木板。

10不准将工具及材料上下投掷,要用绳系牢后往下或往上吊送,以免打伤下方工作人员或击毁脚手架。

11上下层同时进行工作时,中间必须搭设严密牢固的防护隔板、罩棚或其他隔离设施。

工作人员必须戴安全帽。

12冬季在低于零下十度进行露天高空工作,必要时应该在施工地区附近设有取暖的休息所,取暖设备应有专人管理,注意防火。

13在6级及以上的大风以及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停止露天高空作业。

14禁止登在不坚固的结构上(如石棉瓦屋顶)进行工作。

为了防止误登,应在这种结构的必要地点挂上警告牌。

5.5.2动火作业

1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采取其它有效的安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2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作业;

3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等,应检查分析,距用火点15m以内的,应采取清理或封盖等措施;对于用火点周围有可能泄漏易燃、可燃物料的设备,应采取有效的空间隔离措施。

4拆除管线的动火作业,应先查明其内部介质及其走向,并制订相应的安全防火措施。

5在生产、使用、储存氧气的设备上进行动火作业,氧含量不得超过21%。

6五级风以上(含五级风)天气,原则上禁止露天动火作业;因生产需要确需动火作业时,应有确保安全的措施。

7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m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m范围内及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等作业。

8动火作业前,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

9使用气焊、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曝晒。

10动火作业完毕,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

5.5.3动土作业安全要求

1 动土作业前,相关负责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安全措施进行现场交底,并督促落实。

2动土作业施工现场应根据需要设置护栏、盖板和警告标志,夜间应悬挂红灯示警;施工结束后要及时回填土,并恢复地面设施。

3动土中如暴露出电缆、管线以及不能辨认的物品时,应立即停止作业,妥善加以保护,报告动土审批单位处理,采取措施后方可继续动土作业。

4动土临近地下隐蔽设施时,应轻轻挖掘,禁止使用铁棒、铁镐或抓斗等机械工具。

5挖掘坑、槽、井、沟等作业,应遵守下列规定:

⑴挖掘土方应自上而下进行,不准采用挖底脚的办法挖掘,挖出的土石不准堵塞下水道和阴井。

⑵在挖较深的坑、槽、井、沟时,严禁在土壁上挖洞攀登;作业时必须戴安全帽;坑、槽、井、沟上端边沿不准人员站立、行走。

⑶要视土壤性质、湿度和挖掘深度设置安全边坡或固壁支架;挖出的泥土堆放处所和堆放的材料至少要距坑、槽、井、沟边沿0.8米,高度不得超过1.5米;对坑、槽、井、沟边坡或固壁支撑架应随时检查,特别是雨雪后和解冻时期,如发现边坡有裂缝、松疏或支撑有折断、走位等异常危险征兆,应立即停止工作,并采取措施。

⑷作业时应注意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检测,保持通风良好,发现有毒有害气体时,应采取措施后,方可施工。

⑸在坑、槽、井、沟的边缘,不能安放机械、铺设轨道及通行车辆,如必须时,要采取有效的固壁措施。

⑹在拆除固壁支撑时,应从下而上进行;更换支撑时,应先装新的,后拆旧的。

⑺所有人员不准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6上下交叉作业应戴安全帽,多人同时挖土应相距在2米以上,防止工具伤人。

作业人员发现异常时,应立即撤离作业现场。

7 在化学危险场所动土时,要与有关操作人员建立联系,当化学危害物质泄漏时,相关人员应立即通知动土作业人员停止作业,迅速撤离现场。

8作业前必须检查工具、现场支护是否牢固、完好,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5.5.4用电作业安全要求

1通过人体的电流必须限制在安全电流1mA以下。

2带电作业人员必须参加严格的技术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电工操作证方可上岗,作业时要设专人监护。

3对于比较复杂、难度较大的带电作业,必须经过现场勘察,编制相应操作工艺方案和严格的操作程序,并采取可靠的安全技术组织措施。

4带电作业应在良好天气下进行。

5最小安全距离:

⑴在配电线路上采用绝缘杆作业法(间接作业)时,人体与带电体的最小安全距离不得小于0.4(此距离不包括人体活动范围)。

⑵斗臂车的金属臂在仰起、回转运动中,与带电体问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lm。

⑶带电升起、下落、左右移动导线时,对与被跨物问的交叉、平行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lm。

6绝缘工具最小有效长度

⑴绝缘操作杆最小有效绝缘长度不得小于0.7m。

⑵起、吊、拉、支撑作用的杆、绳的最小有效长度不得小于0.4m。

7安全防护用具:

⑴绝缘手套内外表面应无针孔、裂纹、砂眼。

⑵绝缘服、袖套、披肩、绝缘手套、绝缘靴在20KV工频电压(3min)下应无击穿、无闪络、无发热。

⑶各种专用遮蔽罩、绝缘毯、隔板在30kV工频电压(1min)下应无击穿、无闪络、无发热。

5.5.5吊装作业安全要求

1吊装作业人员中起重机司机、司索工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危险作业审批单》。

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

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

6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

未经动力工程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

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11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⑴指挥信号不明;

⑵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⑶斜拉重物;

⑷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⑸重物下站人;

⑹重物埋在地下;

⑺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⑻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⑼重物越人头;

⑽安全装置失灵。

5.5.6受限空间作业安全要求

1作业人员必须根据作业性质严格执行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安全规定落实好具体的安全措施。

作业前,必须对作业人员进行专项安全教育培训。

2制定完善的有限空间作业应急预案,明确救援人员及职责,落实救援设备器材,掌握事故处理程序,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

3要根据有限空间危险作业的现状、性质,做好预防工作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消除。

4作业现场要备有相应的安全器具,个体防护器具和消防器材,并做到定期进行检查和试验,投入使用前再进行检查,确保安全。

5在进行作业前必须落实项目安全责任人、监护人,不得在没有监护人的情况下作业。

6在有限空间作业时应在受限空间外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告知作业人员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和防护措施,防止未经许可人员进入作业现场。

7在缺氧或有毒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佩戴隔离式防护面具,必要时作业人员应拴带救生绳。

8在易燃易爆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防静电工作服、工作鞋,使用防爆型低压灯具及不发生火花的工具。

9在有酸碱等腐蚀性介质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穿戴好防酸碱工作服、工作鞋、手套等护品。

10在产生噪声的有限空间作业时,应配戴耳塞或耳罩等防噪声护具。

11难度大、劳动强度大、时间长的有限空间作业应采取轮换作业。

12作业前后应清点作业人员和作业工器具。

作业人员离开有限空间作业点时,应将作业工器具带出。

13作业结束后,由有限空间所在单位和作业单位共同检查有限空间内外,确认无问题后方可封闭有限空间。

14受限空间发生事故时,监护人应及时报警,救援人员应做好自身防护,配备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严禁盲目施救,导致事故扩大。

15受限空间照明电压应小于等于36V,在潮湿容器、狭小容器内作业电压应小于等于12V。

16使用超过安全电压的手持电动工具作业或进行电焊作业时,应配备漏电保护器。

在潮湿容器中,作业人员应站在绝缘板上,同时保证金属容器接地可靠。

17临时用电应办理用电手续,按GB/T13869规定架设和拆除。

18进入受限空间前,监护人应会同作业人员检查安全措施,统一联系信号。

19在风险较大的受限空间作业,应增设监护人员,并随时保持与受限空间作业人员的联络。

5.5.7气焊、气割作业

1施焊现场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物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2氧气、乙炔瓶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5米,与明火的距离必须大于10米。

3乙炔瓶要求放在空气流通好的地方,严禁放在高压线下面,要立放固定使用,严禁卧放使用。

4使用乙炔瓶时,必须配备专用的乙炔减压器和回火防止器。

5氧气瓶和乙炔瓶装减压器时,对瓶口污物要清除干净,以免污物进入减压器内。

6瓶阀开启时要缓慢平稳,以防气体损坏减压器。

7点火时,焊枪口不准对人,正在燃烧的焊枪不得放在工件或地面上。

8严禁在带压的容器或管道上焊接,带电设备应先切断电源。

9装置要经常检查和维修,防止漏气,同时要严禁气路沾油,以防引起火灾危险。

10氧气瓶、乙炔瓶不得放在日光直射或高温处,温度不得超过35℃。

11作业点火前,检查焊枪是否有抽吸力,有抽吸力,才能进行点火。

12乙炔气使用压力不得超过0.15Mpa,输气气流不超过1.5—2.0.

5.5.8电焊作业

1焊接用的焊机外壳,必须接地良好,其电源的装拆由电工进行。

2电焊机所设的单独开关要放在防雨的闸箱内,拉合时要戴手套侧向操作。

3在焊接储存有易燃、易爆的容器或管道时,必须清除干净,并将所有孔口打开。

4焊接用的把线、地线,禁止与钢丝绳接触,更不能用钢丝绳或机电设备代替零线,所有地线接头必须连接牢固。

5施焊场地周围应清除易燃易爆品,或进行覆盖、隔离。

6焊接工作开始前,应首先检查焊机和工具是否完好和安全可靠。

如焊钳和焊接电缆的绝缘是否有损坏的地方,焊机的外壳接地和焊机的各接线点接触是否良好。

不允许未进行安全检查就开始操作。

7工作地点潮湿时,地面应铺有橡胶板或其它绝缘材料。

8在带电情况下,为了安全、焊钳不能夹在腋下去搬被焊工件。

9推拉电闸时,脸部不允许直对电闸,以防止短路造成的火花烧伤脸部。

10下列操作时,必须在切断电源后才能进行:

⑴改变焊机接头时;

⑵更换焊件需要改接二次回路时;

⑶更换保险装置时;

⑷焊机发生故障需进行检修时;

⑸转移工作地点搬动焊机时;

⑹工作完毕或临时离开工作现场时。

5.5.9大模板支撑体系搭设、拆除作业

1高大模板支撑架体的搭设与拆除,作业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建筑施工脚手架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其他相关施工人员应掌握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前,项目工程技术负责人或方案编制人员应当根据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规范、标准的要求,对现场管理人员、操作班组、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履行签字手续。

3作业人员应严格按规范、专项施工方案和安全技术交底书的要求进行操作,并正确配戴相应的劳动防护用品。

4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地基承载力、沉降等应能满足方案设计要求。

如遇松软土、回填土,应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平整、夯实,并采取防水、排水措施,按规定在模板支撑立柱底部采用具有足够强度和刚度的垫板。

5对于高大模板支撑体系,其高度与宽度相比大于两倍的独立支撑系统,应加设保证整体稳定的构造措施。

6高大模板工程搭设的构造要求应当符合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支撑系统立柱接长严禁搭接;应设置扫地杆、纵横向支撑及水平垂直剪刀撑,并与主体结构的墙、柱牢固拉接。

7搭设高度2m以上的支撑架体应设置作业人员登高措施。

作业面应按有关规定设置安全防护设施。

8模板支撑系统应为独立的系统,禁止与物料提升机、施工升降机、塔吊等起重设备钢结构架体机身及其附着设施相连接;禁止与施工脚手架、物料周转料平台等架体相连接。

9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前,项目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应核查混凝土同条件试块强度报告,浇筑混凝土达到拆模强度后方可拆除,并履行拆模审批签字手续。

10高大模板支撑系统的拆除作业必须自上而下逐层进行,严禁上下层同时拆除作业,分段拆除的高度不应大于两层。

设有附墙连接的模板支撑系统,附墙连接必须随支撑架体逐层拆除,严禁先将附墙连接全部或数层拆除后再拆支撑架体。

11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拆除时,严禁将拆卸的杆件向地面抛掷,应有专人传递至地面,并按规格分类均匀堆放。

12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和拆除过程中,地面应设置围栏和警戒标志,并派专人看守,严禁非操作人员进入作业范围。

13高大模板支撑系统搭设、拆除及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有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指导,设专人负责安全检查,发现险情,立即停止施工并采取应急措施,排除险情后,方可继续施工。

5.5.10大型设备的安装、拆除作业

1大型机械设备塔吊、施工升降机、物料提升机等安、拆装前必须要有方案,无方案杜绝施工。

2凡从事安装、拆卸操作人员必须经安全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安装拆卸工作。

3安装、拆卸的人员,应身体健康,并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凡患有高血压、心脏病、色盲、高度近视、耳背、美尼尔症、癫痫、晕高或严重关节炎等疾病者,不宜从事此项操作。

4安装、拆卸人员必须熟知被安装、拆卸机械的结构、性能和工艺规定。

必须懂得起重知识,对所安装、拆卸部件应选择合适的吊点和吊挂部位,严禁由于吊挂不当造成零部件损坏或造成钢丝绳的断裂。

5操作前必须对所使用的钢丝绳、卡环、吊钩、板钩等各种吊具、索具进行检查,凡不合格者不得使用。

6起重同一个重物时,不得将钢丝绳和链条等混合同时使用于捆扎或吊重物。

7在安装、拆卸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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