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地上衡宇相连的地下建筑依照地上衡宇建筑缴纳房产税.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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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地上衡宇相连的地下建筑依照地上衡宇建筑缴纳房产税

与地上衡宇相连的地下建筑依照地上衡宇建筑缴纳房产税

  问:

我单位是一家投资进展公司,要紧从事停车场效劳。

请问我单位在某大型超市里有一个地下停车场,40%自用;60%对外出租,按小时收取停车费,请问对地下停车场自用和对外出租的要不要缴纳房产税?

  答:

依照财税[2005]181号文及江苏省地税局的规定,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衡宇原价的5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额=衡宇原价×50%×(1-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衡宇原价的7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额=衡宇原价×70%×(1-30%)×1.2%。

  3关于与地上衡宇相连的地下建筑,如衡宇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份等,应将地下部份与地上衡宇视为一个整体依照地上衡宇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4、出租的地下建筑,依照出租地上衡宇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因此,该单位地下停车场与地上衡宇相连,应将地下停车场与地上衡宇视为一个整体依照地上衡宇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40%自用的部份应纳房产税额=自用部份衡宇原价×(1-30%)×1.2%;60%对外出租收取停车费的部份应纳房产税额=停车费收入×12%。

另外,税务机关提示纳税人,只有不与地上衡宇相连的自用地下建筑才能享受50%或70%的税收优惠。

房产税问题

  1.公司购买的地下车库如何计征房产税?

  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具有衡宇功能的地下建筑征收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5〕181号)文件规定:

  

(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有衡宇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衡宇相连的地下建筑和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有衡宇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保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关于与地上衡宇相连的地下建筑,如衡宇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份等,应将地下部份与地上衡宇视为一个整体依照地上衡宇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依照出租地上衡宇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2.衡宇所属的附属设备发生增减变更如何缴纳房产税?

  对衡宇所属的附属设备,如发生增减变更的,应当从发生增减变更的次月起,调整房产的计税价值。

  3.房产税征收时刻?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一样地税机关规定每一年的三月份和九月份为房产税的纳税月份。

纳税期为一个月。

  4.纳税人询问不能提供原始单据证明房产原值的衡宇应如何缴纳房产税?

衡宇是不是能够按其原值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价值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依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

房产原值是指纳税人依照会计制度规定,在“固定资产”账户中记载的房产原价。

对纳税人未按会计制度规定记载,在计征房产税时,应按规定调整房产原值;对房产原值明显不合理的,应从头予以评估。

纳税人以简易建筑费入账建成的衡宇和账面没有房产原值的衡宇,应由本地地税部门会同建行、城建、房管等有关部门,参照同类房产的价值核定其房产的原值,据以征收房产税。

((86)财税地字第008号),核定房产原值后能够作为固定资产计提折旧。

  5.中央空调是不是属于房产税的房产原值?

  

(1)为了维持和增加衡宇的利用功能或使衡宇知足设计要求,凡以衡宇为载体,不可随意移动的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如给排水、采暖、消防、中央空调、电气及智能化楼宇设备等,不管在会计核算中是不是单独记账与核算,都应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

  

(2)关于改换衡宇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的,在将其价值计入房产原值时,可扣减原先相应设备和设施的价值;对附属设备和配套设施中易损坏、需要常常改换的零配件,更新后再也不计入房产原值。

  (3)城市房地产税对照上述规定执行。

  (4)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对衡宇中央空调是不是计入房产原值等问题的批复》(〔87〕财税地字第028号)同时废止。

  6.衡宇的地下室如何计征房产税?

  为了统一税收政策,标准税收治理,现将具有衡宇功能的地下建筑的房产税政策明确如下:

  

(1)凡在房产税征收范围内的具有衡宇功能的地下建筑,包括与地上衡宇相连的地下建筑和完全建在地面以下的建筑、地下人防设施等,均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征收房产税。

上述具有衡宇功能的地下建筑是指有屋面和保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经营、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2)自用的地下建筑,按以下方式计税:

1.工业用途房产,以衡宇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衡宇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

衡宇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财政和地址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信。

3.关于与地上衡宇相连的地下建筑,如衡宇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份等,应将地下部份与地上衡宇视为一个整体依照地上衡宇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3)出租的地下建筑,依照出租地上衡宇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四、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暂行规定》([86]财税地字第008号)第十一条同时废止。

  7.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如何计征房产税?

  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

但对出售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利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8.缴纳房产税的衡宇是如何概念的?

  衡宇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至于那些独立于衡宇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水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酒精池、糖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瓦石灰窑和各类油气罐等,那么不属于房产。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衡宇不可分割的各类附属设备或一样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要紧有:

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等设备;各类管线,如蒸气、紧缩空气、石油、给水排水等管道及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电梯、起落机、过道、晒台等。

属于衡宇附属设备的水管、下水道、暖气管、煤气管等应从最近的探视井或三通管起,计算原值;电灯网、照明线从进线盒联结管起,计算原值。

  9.企业停产期间是不是缴纳房产税?

  依照《河北省地址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印花税城镇土地利用税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冀地税发[2003]43

号第二条规定关闭、停产、搬迁及空壳企业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不包括因其他缘故闲置不用的房产、土地),经设区市地址税务局审核批准并报省局备案,可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利用税。

上述房产、土地转给其他单位利用或企业恢复活产时,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利用税。

  10.房地产开发公司临时搭建的售楼处(售楼终止后需要拆除),是不是需要缴纳房产税?

  依照《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和车船利用税几个业务问题的说明与规定>》(财税地字〔1987〕第003号)第一条中,对房产的说明如下:

房产是以衡宇形态表现的财产。

衡宇是指有屋面和保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暂行规定》(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第二十一条规定,凡是在基建工地为基建工地效劳的各类工棚、材料棚和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性衡宇,不论是施工企业自行建造仍是由基建单位出资建造交施工企业利用的,在施工期间,一概免征房产税。

可是,若是在基建工程终止以后,施工企业将这种临时性衡宇互换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接收的次月起,依照规定征收房产税。

  为此,售楼处(不论是永久性或临时性的)假设符合上述房产概念,均应按规定缴纳房产税,但如果是其符合财税地字〔1986〕第008号文件规定的免税条件,那么能够免缴房产税。

 房产税:

  关于自用地下建筑的税额计算:

  1.工业用途房产,以衡宇原价的50—6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2.商业和其他用途房产,以衡宇原价的70—80%作为应税房产原值。

  应纳房产税的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10%—30%)]×1.2%。

  衡宇原价折算为应税房产原值的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打算单列市财政和地址税务部门在上述幅度内自行确信。

  3.关于与地上衡宇相连的地下建筑,如衡宇的地下室、地下停车场、商场的地下部份等,应将地下部份与地上衡宇视为一个整体依照地上衡宇建筑的有关规定计算征收房产税

  土地利用税

  依照《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利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128号)第四条,对在城镇土地利用税征税范围内单独建造的地下建筑用地,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利用税。

其中,已取得地下土地利用权证的,按土地利用权证确认的土地面积计算应征税款;未取得地下土地利用权证或地下土地利用权证上未标明土地面积的,按地下建筑垂直投影面积计算应征税款。

对上述地下建筑用地暂按应征税款的50%征收城镇土地利用税,自2020年12月1日起执行。

但个人所有的地下建筑用于居住的,依照《关于土地利用税假设干具体问题的说明和暂行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15号)第十八条,个人所有的居住衡宇及院落用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址税务局确信是不是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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