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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汇报

公务员考核奖励工作汇报

第1篇:

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奖励体系,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奖励是指对全市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三条考核奖励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原则;

(四)考用结合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按照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病、事假或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六条下列情况的考核处理办法:

(一)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转正的依据;

(二)调任、转任人员,由调入单位组织考核,原单位负责提供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三)本年度由军队转业的,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结合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六)借调、跟班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或跟班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

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结合借调或跟班情况进行考核;

(七)轮换、晋职人员,按新职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八)参加中心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原则上以各工作队(组)考核确定的等次为准。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根据考核对象所在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特点,公务员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六个方面的情况。

德:

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

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勤:

指责任心以及由此决定的工作勤勉程度。

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群众观念,在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纪律性、积极性、出勤率等。

绩:

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

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包括在履行职责中能否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等。

心理素质:

指个人情绪的自我调适。

主要包括积极乐观的精神状态,在面对名利得失、承受工作压力、遇到困难挫折时的态度和表现等。

第四章考核标准

第八条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

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作用明显;精通业务,工作有开拓性,效率高,实绩突出;工作积极主动,勤勉尽责,作风务实;办事规范,自我要求严格,清正廉洁;服务热情周到,精神状态好,群众满意度高。

评为优秀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90%以上,且优秀票排在全体参评对象的前三分之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称职。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实绩明显;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自我要求比较严格,廉洁自律;服务热情,精神状态良好,群众比较满意。

评为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70%以上。

(三)基本称职。

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基本胜任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一般,自我要求不够严格,群众认可度不高。

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得票率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问题的。

(四)不称职。

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难以胜任本职位的工作要求;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自我要求不严,组织纪律性较差,群众反映不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

1、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2、年度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突出问题的;

3、上年度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的;

5、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消极怠工,推委扯皮,拒绝或故意拖延不办,隐瞒、伪造或篡改事实真相等因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乱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聚众上访闹事或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执行公务中索、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8、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虚报、谎报成绩欺骗干部群众,影响较坏的;

9、其它法规文件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九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主要是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事本》、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出勤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

各单位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每个岗位性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个人。

被考核对象对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民主测评。

由被考核单位进行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情况综合。

根据平时表现,在查看《考核记事本》、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综合民主测评和督查抽查等情况;

(五)确定等次。

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公示。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

(七)征求意见。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征求纪检监察、计生、信访及综治等相关部门意见。

(八)结果反馈。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九)总结兑现。

将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按规定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年度考核结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协调。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的考核。

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组织人事的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务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被考核对象应认真填写《考核记事本》,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七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

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第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六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

无级别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不能再降低时,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的统一组织培训。

第八章奖励

第十九条各行业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一事一奖,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奖励。

但对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急难险重情况下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年度奖励的人员应当从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奖励的标准:

(一)嘉奖的标准:

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二)记三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较优秀,工作作风较扎实,生活作风较严谨,自我要求较严格,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地本单位表现突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三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记二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优秀,工作作风扎实,生活作风严谨,自我要求严格,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部门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二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记三等功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全国性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连续两年(次)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4、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奖励的。

(四)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评优受奖的比例:

(一)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本年度目标考核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单位,比例可提高到20%;本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比例核减到10%。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嘉奖以上奖励,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年度考核评优人数,其中,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

(三)实行评优奖励计划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科级领导干部的评优受奖比例。

评优受奖应当向在艰苦环境、特殊岗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第二十三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一)嘉奖、记三等功,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报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批。

(二)记二等功,由单位党委(党组)提出意见,公务员主管部门审核,报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审批。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不按规定程序考核的,应责令按照规定程序重新考核;对擅自突破考核优秀比例的,应坚决予以纠正;对不认真执行本办法和在考核中组织不力、徇私舞弊、打击报复、弄虚作假或严重侵犯公务员合法权益等情况的,公务员主管部门应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中共衡阳市委组织部、衡阳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2篇:

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衡阳市公务员考核奖励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正确评价全市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建立科学规范的考核奖励体系,更好地促进公务员依法办事、勤政为民,提高行政效率和公共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公务员考核规定(试行)》、《湖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公务员考核奖励是指对全市县处级以下(不含县处级)公务员及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三条考核奖励的原则:

(一)客观公正原则;

(二)注重实绩原则;

(三)民主公开原则;

(四)考用结合原则。

第二章考核对象和范围

第四条按照管理权限,党委组织部门负责党委、人大、政协、审判、检察、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群团机关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政府人事部门负责行政机关公务员及所属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考核奖励。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不参加年度考核:

(一)非单位派出,但经单位同意外出学习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二)病、事假或探亲假累计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

(三)年度内已办理退休手续的。

第六条下列情况的考核处理办法:

(一)新录用在试用期内的人员,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作为任职、定级和转正的依据;

(二)调任、转任人员,由调入单位组织考核,原单位负责提供其调任或转任前的有关情况;

(三)本年度由军队转业的,由转业后所在单位进行考核,转业前的情况,可参考其转业时的鉴定,无重大问题者,一般当年应定为称职等次;

(四)单位公派学习、培训人员,由派出单位结合学习、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定考核等次;

(五)挂职锻炼人员,在挂职锻炼期间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挂职不足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进行考核。

(六)借调、跟班人员,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由借调或跟班单位进行考核,结果反馈给原单位。

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结合借调或跟班情况进行考核;

(七)轮换、晋职人员,按新职位进行年度考核并确定等次,不足半年的,可结合原职位进行考核并确定等次;

(八)参加中心工作时间超过考核年度半年的人员,原则上以各工作队(组)考核确定的等次为准。

第三章考核内容

第七条根据考核对象所在岗位的职责和工作特点,公务员考核包括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六个方面的情况。

德:

指思想政治素质及个人品德、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是理想信念、宗旨观念;政治立场、政治敏感性;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社会行为准则等。

能:

指履行职责的业务素质和能力。

主要是政策理论水平、政治鉴别能力、依法行政能力、公共服务能力、理解判断能力、规划预测能力、沟通协调能力、学习能力、调查研究能力、创新能力、应对突发事件能力等。

勤:

指责任心以及由此决定的工作勤勉程度。

主要包括工作态度、工作作风、群众观念,在工作中体现出来的纪律性、积极性、出勤率等。

绩:

指完成工作的数量、质量和所产生的效益。

主要是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工作实绩、突出贡献等。

廉:

指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表现。

主要包括在履行职责中能否正确处理利益关系,依法行政,廉洁奉公等。

心理素质:

指个人情绪的自我调适。

主要包括积极乐观的精神状态,在面对名利得失、承受工作压力、遇到困难挫折时的态度和表现等。

第四章考核标准

第八条公务员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四个等次。

(一)优秀。

思想政治素质好,模范作用明显;精通业务,工作有开拓性,效率高,实绩突出;工作积极主动,勤勉尽责,作风务实;办事规范,自我要求严格,清正廉洁;服务热情周到,精神状态好,群众满意度高。

评为优秀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90%以上,且优秀票排在全体参评对象的前三分之一。

受党内警告处分或行政记过处分的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但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二)称职。

思想政治素质较高;熟悉业务,工作能力较强,实绩明显;工作责任心较强,工作作风较好;自我要求比较严格,廉洁自律;服务热情,精神状态良好,群众比较满意。

评为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优秀票和称职票之和得票率应在70%以上。

(三)基本称职。

思想政治素质、业务素质一般,工作能力较弱,基本胜任本职工作;工作责任心一般,自我要求不够严格,群众认可度不高。

评为基本称职等次的,在民主测评中,基本称职票和不称职票之和得票率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问题的。

(四)不称职。

思想政治、业务素质较差,工作责任心不强,办事拖拉,难以胜任本职位的工作要求;在工作中因个人原因造成严重失误或责任事故;自我要求不严,组织纪律性较差,群众反映不好。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确定为不称职:

1、旷工连续超过10天或一年内累计超过20天的;

2、年度民主测评不称职票数超过30%,经考核确属存在突出问题的;

3、上年度为基本称职,本年度考核仍达不到称职标准的;

4、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平时考核或年度考核的;

5、工作作风存在明显不足,消极怠工,推委扯皮,拒绝或故意拖延不办,隐瞒、伪造或篡改事实真相等因个人主观原因不作为、乱作为,对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6、参加邪教等非法组织,聚众上访闹事或在公众场合散布有损党和政府形象的言论,造成不良影响的;

7、执行公务中索、拿、卡、要或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在干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8、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虚报、谎报成绩欺骗干部群众,影响较坏的;

9、其它法规文件确定为不称职的情况。

第五章考核程序

第九条公务员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年度考核以平时考核为基础。

平时考核主要是考核公务员完成日常工作任务、阶段工作目标情况以及出勤情况,可以采取被考核人填写《考核记事本》、工作小结、专项工作检查、出勤考勤等方式进行,由主管领导予以审核评价。

年度考核在每年年末或者翌年年初进行。

第十条年度考核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制定方案。

各单位根据年初确定的工作目标任务和每个岗位性质,制定年度考核方案;

(二)个人总结。

被考核对象对一年来的德、能、勤、绩、廉、心理素质等方面的情况进行认真总结,填写《年度考核登记表》;

(三)民主测评。

由被考核单位进行组织,单位全体干部职工参加,对被考核对象进行民主测评;

(四)情况综合。

根据平时表现,在查看《考核记事本》、个人述职的基础上,综合民主测评和督查抽查等情况;

(五)确定等次。

由考核领导小组根据考核情况确定考核等次;

(六)公示。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在本单位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为三至五天。

(七)征求意见。

对拟定为优秀等次和记功人员征求纪检监察、计生、信访及综治等相关部门意见。

(八)结果反馈。

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

(九)总结兑现。

将考核结果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后,按规定兑现有关待遇。

第十一条公务员对年度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机关考核机构申请复核,考核机构应在接到被考核人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复核决定。

经复核后本人仍有异议的,可自接到复核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规定向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或作出年度考核结论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在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在复核、申诉期间不停止对考核结果的执行。

第六章考核的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公务员考核工作由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事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督查、协调。

第十三条各单位要成立考核领导小组,在单位党委(党组)的领导下,负责本单位公务员的考核。

领导小组一般由单位主要负责人、分管组织人事的负责人、组织人事和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以及公务员代表等人员组成。

第十四条为保证考核有效运行,被考核对象应认真填写《考核记事本》,妥善保管,以备核查。

第七章考核结果的运用

第十五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累计两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定级别对应工资标准内晋升一个工资档次;

(二)累计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所任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三)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且符合规定的其他任职资格条件的,具有晋升职务的资格,连续三年以上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晋升职务时优先考虑;

(四)享受年度考核奖金,奖金标准为本人当年第十二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六条

年度考核被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对其进行诫勉谈话,限期改进;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一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四)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降低一个职务层次任职。

无职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

无级别可降的,降低一个级别工资档次。

如果其职务、级别、工资档次均不能再降低时,应给予严肃批评教育;

(二)本考核年度不计算为按年度考核结果晋升级别和级别工资档次的考核年限;

(三)不享受年度考核奖金;

(四)连续两年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予以辞退。

第十八条对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或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的统一组织培训。

第八章奖励

第十九条各行业各部门原则上不设置一事一奖,对在本职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应当结合年度考核进行奖励。

但对在突发事件和自然灾害等急难险重情况下作出突出贡献的,可按规定程序申报奖励。

第二十条年度奖励的人员应当从年度考核优秀人员中产生。

奖励分为嘉奖、记三等功、记二等功、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

第二十一条奖励的标准:

(一)嘉奖的标准:

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等次的。

(二)记三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较优秀,工作作风较扎实,生活作风较严谨,自我要求较严格,工作中取得明显成绩,在本地本单位表现突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三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表彰奖励的。

(三)记二等功的标准:

思想作风优秀,工作作风扎实,生活作风严谨,自我要求严格,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在本地本部门具有一定影响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报记二等功:

1、连续三年被确定为记三等功的;

2、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全国性表彰奖励的;

3、主管或负责的工作连续两年(次)受到上级部门表彰奖励的;

4、主管或负责的工作受到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综合性奖励的。

(四)记一等功、授予荣誉称号的,按照国家、省规定的条件和程序报批。

第二十二条评优受奖的比例:

(一)评为优秀等次的人数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参加考核人数的15%,本年度目标考核综合评定为优秀的单位,比例可提高到20%;本年度目标考核不合格的单位,比例核减到10%。

(二)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优秀等次的,可给予嘉奖以上奖励,获奖人数不得超过年度考核评优人数,其中,记三等功、记二等功的人数一般不超过获奖人数的15%。

(三)实行评优奖励计划申报审批制度,严格控制科级领导干部的评优受奖比例。

评优受奖应当向在艰苦环境、特殊岗位和一线工作人员倾斜。

第二十三条奖励的审批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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