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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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国际贸易案例分析试题及参考答案

案例分析

1.某公司在拍卖行经竞买获得精美瓷器一批。

在商品拍卖时,拍卖条件中规定:

“买方对货物的过目与不过目,卖方对商品的品质概不负责。

”该公司在将这批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出现网纹,严重影响这部分商品的销售。

卖方因此向拍卖行提出索赔,却遭到拍卖行的拒绝。

问:

拍卖行的拒绝是否有道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拍卖行的拒绝是无道理的。

一般来说,在拍卖业务中,拍卖后,对于用通常的查验手段即可发现的货物缺陷,拍卖行是不负责任的,但对于凭借一般查验手段不能发现的质量问题,拍卖行还是允许买主提出索赔的。

本案中,竞买得主在将竞得商品——精美瓷器通过公司所属商行销售时,发现有部分瓷器有网纹,这些网纹在拍卖时,竞买者是无法用一般查验手段发现的,因而,拍卖行不能拒绝理赔。

2.某机构拟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定工程队,为该机构建造办公大楼。

该机构在发出的招标书中规定,投标人在投标时,要提供合同金额10%的履约保证金。

经筛选,A工程队中标,取得为该机构办公大楼的承建权。

取得承建权后,A工程队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合约,并向该机构提出,退回全部保证金的要求,遭到拒绝。

问:

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否有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有理的。

本案中,经筛选,A工程队中标,取得该机构办公大楼的承建权。

取得承建权后,A工程队却因种种原因不履行合约,A公司理应承担违约的责任。

所以,该机构的拒绝退款是有理的。

3.我国某公司和外商洽谈一笔补偿贸易,外商提出可以信贷方式向我提供一套设备,并表示愿意为我代销产品。

根据补偿贸易的要求,你认为这些条件我们能接受吗?

为什么?

参考答案:

不能接受。

因为补偿贸易必须有两个条件,即对方要向我提供信贷,同时要承诺回购我方的产品或劳务。

本案例中,对方提出向我方提供信贷,并为我代销产品,实际并没有承诺购买我们的产品,只是作为被委托人代我们推销产品,也就是说不承担回购义务,所以我方不能接受。

4.某公司新研制出一种产品,为打开产品的销路,公司决定将产品运往俄罗斯,采用寄售方式出售商品。

在代售方出售商品后,我方收到对方的结算清单,其中包括商品在寄售前所花费有关费用的收据。

问:

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谁承担?

为什么?

参考答案:

在寄售方式下,商品寄售前的有关费用应由寄售人(即我方)承担。

寄售方式的特点是:

①寄售是凭实物进行买卖的现货交易;②寄售是一种先出运后成交的贸易方式;③寄售人与委托人之间属于委托代售关系;④货物出售以前的所有风险,由寄售人承担。

因而,寄售费用应由我方承担。

5.美国某公司与香港A公司签订一份独家代理协议,指定香港公司为独家代理。

在订立协议时,美国公司正在试验改进现有产品的性能。

不久美国公司试验成功,并把这项改进后的同类产品,指定香港另一家公司作独家代理。

问:

美国公司有无这种权利?

为什么?

参考答案:

美国公司无这种权利。

独家代理是指在指定地区和期限内,委托人给予代理人独家代理某项商品权利的方式。

委托人在指定地区内,不得委托其他代理人。

委托人在特定地区和一定期限内享有代销指定商品的专营权。

本案中,美国公司经改进后的商品与指定商品仍为同类商品,所以,美国公司应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香港A公司,而无权将该商品的经营权给予A公司以外的另一家公司。

6.我国内地×市的A公司委托沿海城市S市的B公司进口机器一台,合同规定买方对货物品质的索赔期限为货到目的港30天内,货到S市后,B公司即将货转至×市交A公司,由于A公司的厂房尚未建机器无法安装,半年后,待厂房完工,机器装好,经商检机构检验,发现该机器均系旧货,不能很好运转,遂请B公司向外提出索赔,外商置之不理,对此,我方应吸取什么教训?

参考答案:

(1)对外索赔必须在合同规定年索赔有效期限内提出,过期无效。

(2)这样,在半年后提起的索赔,属于过期索赔,对方有权不理。

(3)我方就应接受教训,在货到后及时检验,及时索赔,避免过期索赔,不被受理。

7.出口方委托银行以远期付款交单方式向进口方代收货款。

货到目的地后,进口方凭信托收据向代收行借取了全套货运单据先行提货销售,但因经营不善而亏损,无法向银行支付货款。

至此,出口方应向何方追偿,为什么?

参考答案:

出口方应向代收行追偿,信托收据是进口人借单时提供的一种书面信用担保文件,用以表示出具人愿意以代收行受托人的身份代为提货、报关、存仓、保险、出售,同时承认货物的所有权仍属银行。

如果借出货运单据后,发生汇票到期不能收到货款,代收银行应对出口人和托收银行负全部责任。

8.我方售货给加拿大的甲商,甲商又将货物转手出售给英国的乙商。

货抵甲国后,甲商已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仍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往英国,乙商收到货物后,除发现货物质量问题外,还发现有80包货物包装破损,货物短少严重,因而向甲商索赔,据此,甲商又向我方提出索赔。

问:

此案中,我方是否应负责赔偿?

为什么?

参考答案:

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

(1)甲商在我方的货物运抵甲国后,虽发现货物存在质量问题,但并未向我方提出,也未请有关部门对到货进行复验,即放弃了检验权,从而丧失了拒收货物的权利。

(2)甲商将原货经另一艘船运给英国乙商,已构成了甲方与乙方之间的合同内容,而非我方与甲方的合同内容,有关货物的损失应由乙方找甲方处理。

所必,我方不应负赔偿责任。

9.我国某出口企业以CIF纽约与美国某公司订立了200套家具的出口合同。

合同规定某年12月交货。

11月底,我企业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

我企业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美方不同意,坚持要求我方按时交货。

我方无奈经多方努力,于次年1月初交货,美方要求索赔。

试分析:

(1)我方要求免除交货责任的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2)美方的索赔要求是否合理?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本案中,我方遭受了出口商品仓库发生雷击火灾,致使一半左右的出口家具烧毁,属于不可抗力事故,我方可以发生不可抗力事故为由,向对方提出延期履行合同的要求,但不能提出解除合同的要求。

(2)美方的索赔要求不合理。

因为,既然发生了不可抗力事故,且已备好的货物一半被烧毁,这必然影响我方的交货时间。

另外,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可免除遭受不可抗力事故一方不能如期履约的责任。

美方应考虑实际情况同意延期履行合同。

因此,美方的索赔要求是不合理的。

10.中国某公司与欧洲某进口商签订一份皮具合同,价格条件为CIF鹿特丹,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一切险。

货物到达鹿特丹后,检验结果表明:

全部货物湿、霉、沾污、变色,损失价值达10万美元。

据分析,货损的主要原因是由于生产厂家在生产的最后一道工序中,未能将皮具的湿度降到合理程度。

试问:

(1)保险公司对该批货损是否负责赔偿?

(2)进口商对受损货物是否支付货款?

(3)出口商应如何处理此事?

参考答案:

(1)保险公司不赔,因内在缺陷属除外责任。

(2)进口人应支付货款,因CIF是凭单付款。

本案的进口商付款后可凭检验证书向出口商提出索赔。

(3)出口商应对此负赔偿责任。

11.我某出口公司按CFR条件向日本出口红豆250吨,合同规定卸货港为日本口岸,发货物时,正好有一船驶往大阪,我公司打算租用该船,但在装运前,我方主动去电询问哪个口岸卸货。

时值货价下跌,日方故意让我方在日本东北部的一个小港卸货,我方坚持要在神户、大阪。

双方争执不下,日方就此撤销合同。

试问我方做法是否合适?

日本商人是否违约?

参考答案:

我方的做法不合适。

选择港的使用;合同中规定的卸货港为日本口岸,按照惯例,进口商在装运前应通知出口商,否则出口商可自行决定,可在日本的任何一个港口卸货;我方去电询问纯属多此一举,这种做法不妥当;日方撤销合同没有正常理由,违约的原因是价格下跌,属正常商业风险,不能作为撤约的理由。

12.我国某公司从国外某公司进口一批钢材,合同规定货物分两批装运,支付方式为不可撤销的即期信用证,每批分别由中国银行开立一份信用证。

第一批货物装运后,外方在有效时间内向银行交单议付,中国银行也对议付行做了偿付。

但我方在收到第一批货物后,发现货物品质不符合合同要求,于是中国银行应我方的要求随即对第二批货物拒付。

试分析:

(1)中国银行的拒付合理吗?

为什么?

(2)我方怎样才能保证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

参考答案:

(1)不合理,因为信用证是一种独立文件,信用证是单据买卖

(2)①要在信用证中规定,必须凭有资质的检验机构出具的装运前的检验合格证书才能付款;②选择守信的客户;③选择有资质的客户,并且在合同中规定高额的赔偿条款,使其不改轻易违约,提供不符合,合同质量要求的商品。

13.中国某企业向国外一新客户订购一批初级产品,按CIF中国某港口、即期信用证付款条件达成交易。

合同规定,由卖方以程租船方式将货物运交我方,中国开证银行凭国外议付行提交的符合信用证规定的单据付了款。

但是装运船只一直未到达目的港,经多方查询,发现承运人原是小公司,而且在船舶启航后不久已宣告倒闭,承运船舶是一条旧船,船、货均告失踪,此系卖方与船方相互勾结进行欺诈,导致中方蒙受重大损失。

请问中方应从中吸取何教训?

参考答案:

在CIF条件下,卖方租船订舱是其义务,也是其权利。

买方可以在买卖合同中向买方提出租船的条件,并且应该对贸易伙伴的资信进行调查。

14.我国某外贸公司按照CFR价格出口一批纺织品,计10万美元,国外客户已向保险公司投保了一切险。

但货物在从工厂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

卖方由于没有保险单,遂请来买方以买方的名义凭保险单向保险公司提起索赔,但遭到拒绝。

请分析保险公司拒赔是否合理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保险公司拒赔合理。

理由如下:

根据保险的可保利益原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在签订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必须对保险标的拥有可保利益,否则保险公司不予赔偿。

本案中,由于买卖双方以CFR条件成交,CFR条件下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均是买方,买卖双方风险划分的地点时在装运港船舷,但货物却是在从工厂运往装运港码头途中,发生了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因此损失由卖方承担。

15.一货船航行途中,不幸触礁,船身撞穿一个大洞,随即海水大量涌入,不仅使一部分货物严重水渍损失,而且船舶因海水大量涌入,随时有沉没的危险。

船长即下令将船开往浅海滩强制搁浅。

在上述事故中造成了以下损失:

(1)因触碓,船身被撞穿了一大洞;

(2)因船身撞穿而使货物发生水渍损失;

(3)因搁浅而造成的损失。

试问上述三项损失分别属于何种性质的海损?

为什么?

参考答案:

(1)因触碓,船身被撞穿了一大洞及因船身撞穿而使货物发生水渍损失属于单独海损。

因为两者都是由承保风险即运输工具遭遇触礁及因这一意外事故造成被保险货物的损失。

(2)因有意搁浅而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

因为这是当船舶、货物处于共同危险是,为了共同的安全而由船长人为地采取合理的措施所引起的特殊牺牲。

16.中方某公司有一批出口器材积压在手,正好这时有一用货单位委托该公司进口另一批器材。

问该公司可采用何种方法去解决积压商品的出口问题?

参考答案:

通常可采用对销贸易的方式,如易货、互购等方式,争取通过进口带动积压商品的出口。

17.某食品进出口公司1997年8月以225美形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

为防止库存小麦在待售期间价格下跌而蒙受损失,该食品公司欲利用套期保值交易来防止价格变动的风险。

问:

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还是买期保值交易?

为什么?

参考答案:

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交易。

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是期货交易者在购进(出售)现货的同时,在期货市场上出售(购进)同等数量的期货。

卖期保值是指卖期保值者根据现货交易情况,先在期货市场上卖出期货合同,然后再以多头进行平仓的做法。

本案中某食品进出口公司于1997年8月以225美元/公吨的价格收购200公吨小麦,并存入仓库随时准备出售,根据套期保值的基本做法,该公司应做卖期保值才可以避免商品价格变动的风险。

18.我国A外贸公司6月1日向新加坡B公司发去传真,发盘供应打大蒜1000公吨,用麻袋装。

新加坡B公司收到我方电传后立即复电表示“接受,用新瓦楞纸装”,我方收到上述复电后即着手照此备货,准备好货物于约定的7月份装船。

一两周后,该农产品国际价格猛跌。

新加坡B公司于6月20日来电称:

“你方未确认接受新包装,合同没有成立”,而我方坚持合同已有效成立,双方发生争执。

试问:

我国A外贸公司与新加坡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为什么?

参考答案:

合同成立。

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规定接受必须是由被发盘人发出,接受必须是无条件的同意发盘内容。

《公约》第19条第(3)款还规定,对发盘表示接受但载有添加或不同条件的答复,如所载的添加或不同条件在实质上并不变更该项发盘的条件,除发盘人在不过分迟延的时间内以口头或书面通知反对其间的差异外,仍构成接受。

所谓实质上变更发盘的条件包括有关货物价格、付款、货物数量和质量、交货地点和时间、赔偿责任范围或解决争端等。

本案例中,对包装的修改属于对合同条款的非实质性变更,我国A公司没有表示反对,而且已经照此备货,表明该接受已成立,双方合同成立,新加坡B公司有义务履行合同。

19.美国A商行向我方B公司询购某商品。

我方8月15日传真发盘,发盘有效期至8月22日。

对方于8月20向我方B公司复电:

“接受,价格降至200美元/吨。

”我方未作答复。

8月21日对方得知国际市场行情趋涨,于当日又向我方来电表示完全接受我方8月15的发盘。

问:

美国A商行的接受能否使合同成立?

为什么?

如果你是我方B公司当事人你会怎么做?

参考答案:

合同不成立。

美国A公司在发盘有效期内复电要求将货物价格降低为每公吨200美元,该变更属于实质性变更,我方可以明确告知原发盘已经失效,可以重新根据国际市场价格报价,也可以不予理会。

 

20.2006年6月5日,我国A公司向美国B公司寄去一份关于玩具的发盘,6月20复到有效。

该发盘于6月12日邮至B公司。

B公司6月19日航空特快专递发出接受通知。

A公司21日收到承诺通知后,认为该承诺已逾期,便未予理睬。

事后,当B公司要求A公司履行交货义务,A公司以B公司的承诺因逾期而无效为由,否认与B公司有合同关系,双方为此发生争议。

试问:

(1)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

为什么?

 

(2)如果美国B公司13日就发出了接受通知,但由于邮递过程中出现了差错,本应15日到的邮件于21日才到达A公司,A公司未予理会,此时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合同关系,为什么?

参考答案:

(1)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8条规定:

承诺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时生效。

有效接受必须在有效期内送达发盘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6条也有类似规定。

本案B公司的接受21日才送达A公司,该接受是无效的,构成逾期接受。

《公约》第21条第

(1)款规定,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本案中A公司并未对逾期接受予以确认,所以该接受无效,合同不成立。

 

(2)《公约》第21条第

(1)款规,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价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价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价人:

他认为他的发价已经失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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