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f=+3生-ARJx2_门°°(17)
式中:
AH----见5.1.11定义,m;△H1----2XXD+/X(Qh-1700)/Va,m;
Vs----排气筒出口处烟气排出速度,m/s;D----排气筒出口直径,m;Qh----见5.1.11.1
定义;Va----见定义;△H2----按式(12)所计算的抬升高度。
5.1.11.3当Qh=<1700kj・s-10RXT<35K时,烟气抬升高度按式(18)计算:
△H=2XXD+/Va——(18)
式中:
△H----见5.1.11定义;
Vs----见5.1.11.2定义;
D----见5.1.11.2定义;
Qh----见5.1.11.1定义;
Va----见5.1.11.1定义。
5.1.11.4凡地面以上10m高处年平均风速Va小于或等于1.5m/s的地区使用式(19)计算
抬升高度:
(19)
込I
式中:
/----排放源高度以上环境温度垂直变化率,K/m取值不得小于m
5.1.12点源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1h平均)限值按式(20)计算:
Cpki=xQpkixQv-1x-(20)
式中:
Cpki----第i功能区内允许点源烟囱出口处排放的某种大气污染物(1小时平均)
浓度限值,mg・mN-3;
Qpki----见5.1.6定义;
Qv----见5.1.11.1定义,在式(20)中应使用1小时平均值并将单位折算为mN-3・s-1。
总量控制区二氧化硫排放标准制定方法
5.2.1二氧化硫排放率超过14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30叶
5.2.2二氧化硫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计算,其中[见式(4)]使用GB3095相应的日平均
浓度标准限值作实施值,取相应等级的年日平均浓度标准限值作目标值。
5.2.3二氧化硫点源排放量限值按计算,其中[见式(8)]使用FB3095相应的日平均浓度
标准相知。
5.2.4采暖期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限值应以式(21)计算:
%=3寻僖(21)
试中:
Qwai----第i功能区采暖期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104t;
M----采暖期月数;
aa----二氧化硫总量季节调整系数,<=aa<=,并以aa=作为目标值;
Qai----第i功能区二氧化硫年允许排放总量,104t。
5.2.5采暖期低架源二氧化硫排放总量限值应以式(22)计算:
厲严如冥护Q’(22)
式中:
Qwbi----第i功能区采暖期低架源二氧化硫允许排放总量;
M----见5.2.4定义;
ab----二氧化硫低架源季节调整系数,<=ab<=,并以ab=作为目标值;
Qbi----第i功能区二氧化硫低架源年允许排放总量。
总量控制区氮氧化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5.3.1氮氧化物排放率超过9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30m
532氮氧化物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计算,其中Cki[见式(4)]使用GB3095相应的日
平均浓度标准限值。
5.3.4以交通工具为主要氮氧化物排放源的地方,低架源排放分担率Cki可以取为表1举值
的2倍。
总量控制区一氧化碳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5.4.1一氧化碳排放率超过180kg/h的排气筒高度必须超过30叶
5.4.2一氧化碳年允许排放总量限值按计算,其中Cki[见式(4)]使用GB3095相应的日
平均浓度标准限值的倍。
5.4.3一氧化碳点源排放量限值按计算,其中Cki[见式(8)]使用GB3095相应的日平均
浓度标准限值。
5.4.4以交通工具为主要一氧化碳排放源的地方低架源排放分担率a可以取为表1列举值的
2倍。
总量控制区各污染源的设置
5.5.1在总量控制区按所计算的各类允许排放总量限值减去各原有源实际排放总量后若有
足够余额,则可建立相应的新排放源。
否则将新源排放两加入原来实际排放总量后按原则对
各源削减以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5.5.2由于建立热电厂而削减了的其他源的排放量份额,在满足总量控制的要求下,应划归
热电厂使用。
这时应该按重新计算热电厂所在功能区的值以确定该厂允许排放率。
5.5.3若排气筒处于不同功能区的边界附近,则按下列情况分别采用Pki(见
5.5.3.1若排气筒距边界在10He范围内,那么计算该排气筒排放量时应采用邻近功能区最小的Pki值。
5.5.3.2若排气筒距边界在25--10He范围内,而排气筒又在Pki较大的功能区内则取于相邻功能区Pki的平均值作为该排气筒的排放系数;如果排气筒在Pki值较小的功能区则取所在功能区的Pki值。
5.5.3.3若排气筒距边界在25He以远,那么就取排气筒所在功能区的Pki值。
5.5.3.4在(1、2类或2、3类)功能区边界500m以内的低架源排放总量应算入相邻较高类别(1类或2类)的功能区内。
5.5.4各功能区按各点源排气筒实际排放的污染物数量、行业性质及最佳可行和最佳使用技
术分析所确定的允许排放量不得大于所计算出的耘锄排放限值。
K----韦伯斜率;
『区〕----函数,入=1+1/K。
5.6.2工矿企业点源排气筒高度不得低于它所从属建筑物高度的2倍,并且不得直接污染邻
近建筑物。
5.6.3若由计算出的排气筒几何高度为Ho,在排气筒四周存在居住、工作等需要保护的建
筑群,其平均高度为He,那么排气筒的实际高度应设计为:
H=Ho+2/3Hc(25)
关于排气筒组的一些规定
5.7.1若干邻近的排气筒(以下简称排气筒组),其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距离不超过
该组中最大排气筒高度时,则该排气筒组的允许排放量按一个排气筒计算,其高度按式(26)
计算:
住屣怎(20
式中:
He----排气筒组等效单源有效到度,m
Hei----排气筒组中第i个排气筒的有效高度,m
N----排气筒组中排气筒的个数。
5.7.2排气筒组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距离超过该组中最大排气筒高度是,各排气筒在
不稳定大气(见附录B1定义)中落地浓度叠加值不得超过由式(27)所计算出的数值C
C=rPki/p(27)
式中:
C----各排气筒最大落地浓度叠加值的限值;
r----GB3095中的二级标准的一次浓度限值与日平均浓度限值比,对二氧化硫为、氮氧化
物为、一氧化碳为;
Pki----该排气筒组应使用的某种污染物的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见5.1.7定义;
P----当地的地理区域性点源控制系数,见5.1.7定义。
非总量控制区污染物排放量限值计算方法
5.8.1该区内暂不对污染物排放进行总量控制。
5.8.2该区内点源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计算方法及规定同于、、、条中所有有关点源排放的条
款,但点源排放控制系数计算式(8)中的调整系数及均取1,P值在表1中非总量控制区栏中选取。
值则按点源所在功能区或农作物保护区的类别执行GB3095中规定的相应级别
的浓度标准或GB9137规定的相应作物日平均浓度限值标准。
6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制定方法
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系指各种非能源产品的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气污染
物。
排放各种生产工艺过程中产生的气态大气污染物的排气筒,其高度一般不得低于15m如
因生产工艺等条件的限制,只能设置低于15m的排气筒,该排气筒按无组织排放源对待。
单一排气筒(指以其高度为半径的范围内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其他排气筒者)允许排
放率按式(28)确定。
Q=CmRKe(28)
式中:
Q----排气筒允许排放率,
Cm----标准浓度限值,
R----排放系数;
Ke----地区性经济技术系数,取值为。
表4排放系数R
地区序号
1)
12345
6
7
功能区分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一类
二类
三类
15
3
6
9
2
4
6
1
2
3
20
6
12
18
4
8
12
2
4
6
30
16
32
48
12
24
36
6
12
18
排气筒
40
29
58
87
21
42
63
11
22
33
50
45
90
135
33
65
97
17
34
51
有效
60
64
128
192
47
94
141
24
48
72
高度m
70
88
176
264
64
128
192
33
66
99
80
140
280
420
100
200
300
68
136
204
90
177
354
531
128
256
384
86
172
258
100
218
436
654
158
316
474
106
212
318
注:
1)地区序号见表1
6.2.1标准浓度限值取GB3095规定的二级标准任何1次浓度限值(mg・mN-3);该标准未规定浓度限值的大气污染物,取TJ36规定的居住区1次最高容许浓度限值(mg・mN-3),该标准只规定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的大气污染物,一般可取其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的3倍,
但对于致癌物质,毒性可积累的物质,如苯、汞、铅等,则直接取其日平均容许浓度限值。
排放系数R根据排气筒所在地区类别,大气环境质量功能区类别及排气筒高度,从表4查取。
排气筒高度在两档之间时,用内插法确定。
6.2.3处于复杂气象、地形条件下的排气筒,其排放系数R可按式(29)计算:
R=一叫•出MW(29)
式中:
K----功能区调节系数,按一、二、三类分别取”;
Va----排气口高度上的风速(见5.1.11.1),
He----排气筒有效源高,用本标准5.1.11所述方法确定。
30)计算:
单一排气筒(定义同条)出口处允许排放浓度限值按式(
c=xW6(301
a
式中:
C----排气筒出口处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Q----见条定义;
Qv----排气筒排气率,mN—3・h-1。
排气筒组允许排放率确定方法:
641当排气筒组中最远的两个排气筒之间的距离不超过该排气筒组中最高排气筒的高度时,按排气筒组各排气筒最大落地浓度之和不可超过有关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确定允许排放率限值,见。
在总量控制区凡排放二氧化碳、氮氧化物和一氧化碳大气污染物的允许排放量按第5章方
法确定。
表5卫生防护距离计算系数
计算
工业企业所在
卫生防护距离
L,m
系数
地区近五年平
LW1000
1000VLW2000
L>2000
均
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类别
1)
风速m/s
I
n
出
I
n
出
I
n
出
A
<2
400
400
400
400
400
400
80
80
80
2〜4
700
470
350
700
470
350
380
250
190
>4
530
350
260
530
350
260
290
190
140
B
<2
>2
C
<2
>2
D
<2
>2
注:
1)工业企业大气污染源构成分为三类
I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大于标准规定
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者。
n类:
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的排放同种有害气体的排气筒的排放量,小于标准规定
的允许排放量的三分之一,或虽无排放同种大气污染物之排气筒共存,但无组
织排放的有害物质的容许浓度指标是按急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川类:
无排放同种有害物质的排气筒与无组织排放源共存,且无组织排放的有害物
质的容许浓度是按慢性反应指标确定者。
7有害气体无组织排放控制与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制定方法
凡不通过排气筒或通过15m高度以下排气筒的有害气体排放,均属无组织排放。
工业企业应采用合理的生产工艺流程,加强生产管理与设备维护,最大限度地减少有害气体的无组织排放。
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进入呼吸带大气层时,其浓度如超过GB3095与TJ36规定的居住区
容许浓度限值,则无组织排放源所在的生产单元(生产区、车间或工段)与居住区之间应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