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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章程范本版

社会团体章程示范文本

<说明>

一、根据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此章程示范文本。

二、此文本旨在为社会团体制定章程提供范例。

三、社会团体制定的章程,应当包括章程示范文本中所列全部条款,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作适当补充。

四、实行直接登记的社会团体请省略业务主管单位内容。

五、〖〗内文字为制定要求。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包括英文译名、缩写;名称应当符合《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应冠以本行政区域名称,不冠以“中国”、“全国”、“中华”等字样;不使用已由登记管理机关明令撤销或取缔的社会团体的名称。

本章程中可以使用“本团体”或“本会”,但前后表述应当一致。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

〖须载明:

组成的人员或单位;自愿结成;全省性或地方性;学术性、联合性或专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

〖市县等区域〗

  第三条本团体的宗旨是。

〖须载明: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

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须载明:

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

  第五条本团体的住所是。

〖厦门市(区)××路××号〗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团体的业务范围〖须具体、明确〗:

 

(一);

  

(二);

  (三);

 ()………………………………。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三)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

  ()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

)………………………………。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

  (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年〖3-5年〗。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

  ()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在条件许可时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人数

超过50人时可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原则上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第二十五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X年。

〖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理事长(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会长)推荐、理事会通过,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理事长(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工作;

  ()………………………………。

  第二十九条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条本团体设立监事会〖3名以上,且为单数〗,成员名,其中监事长1名,监事名。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

第三十一条监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机构,在(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监督理事会,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三十二条监事会成员应当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从业水平、奉献精神、热心本团体工作和社会公益活动的会员中选举产生。

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监事长由监事会选举产生,连续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每届监事会监事的更新应当不少于1/3。

本团体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秘书长、副会长、常务副会长、会长不得担任监事。

第三十三条监事会职责:

(一)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情况;

(二)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部门以及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当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和秘书长等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本团体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大会、业务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报告;

(四)监事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及本团体其他会议;

(五)监督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履行职责的情况;

(六)提议召开理事会临时会议;

(七)向代表通报监事会年度工作情况;

(八)本章程规定或会员(代表)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四条监事会通过以下方式行使监督权:

(一)列席本团体各项会议,查阅会议纪要、财务票据等有关材料;

(二)听取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分支机构、秘书处的工作情况通报;

(三)对理事或专门委员会的委员提出质询;

(四)对于常务理事会、理事会、各分支机构会议作出的决议、决定,监事会认为存在违反程序或违背本团体会员根本利益的,可以建议进行二次表决;

(五)对监督事项提出建议和异议;

(六)对不称职的理事会成员进行警示或建议罢免。

监事应以监事会集体的名义行使监督权,不得以监事个人名义发表意见。

第三十五条监事长职责:

(一)领导监事会开展工作;

(二)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三)签署监事会文件;

(四)监督、检查监事工作;

(五)监事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监事长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监事长指定的监事代行监事长职责。

第三十六条监事会每三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必要时,经监事长决定或者2/3以上监事提议,应当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监事会会议必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可召开。

监事会作出决议,须经到开会监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团体1/3以上会员或者2/3监事,可以向监事会提议罢免监事长。

罢免提议一经提出,应当在20日内举行监事会临时会议。

第三十八条监事在1年内2次无故不参加监事会会议或任期内累计5次不参加监事会会议的,劝其辞去监事职务,若不辞职的,监事会应在30日内书面通知其停止履行监事职权,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予以追认。

第三十九条监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罢免职务:

(一)不执行本团体(代表)大会、监事会会议决议的;

(二)受到刑事处罚的。

第五章党建

第四十条本团体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执行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走中国特色社会组织发展之路。

  第四十一条本团体按照党章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设立党组织。

如暂不能单独建立党组织,支持通过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在本团体开展党的工作。

  第四十二条本团体党组织是党在本团体中的战斗堡垒,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基本职能是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本团体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

  第四十三条本团体换届选举时,应先征求党组织对主要负责人审核意见;本团体变更、撤并或注销,党组织应及时向上级党组织报告,并做好党员组织关系转移等相关工作。

  第四十四条本团体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场地、人员和经费支持,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支持党组织建设活动阵地。

  第四十五条本团体支持领导班子与党组织领导班子交叉任职,优先推荐社会组织领导班子中的中共正式党员担任党的组织以及纪检组织领导。

第四十六条本团体支持党组织对社会组织重要事项决策、重要业务活动、大额经费开支、接收大额捐赠、开展涉外活动等提出意见。

第六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四十七条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

  ()其他合法收入。

  第四十八条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四十九条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五十条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一条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

会计不得兼任出纳。

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五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

(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五十四条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十五条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六条〖本条款适用于慈善组织〗本团体慈善项目管理规定:

本团体应当合理设计慈善项目,符合本团体宗旨和章程的有关规定。

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

本团体建立健全慈善项目的决策、执行、监督机制,对慈善项目的立项、审查、执行、控制、评估、反馈等环节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要求,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专职人员,行使项目管理职责。

本团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慈善受益人。

本团体管理人员的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受益人。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应当由(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且同意的人数不得低于到会(常务)理事人数的2/3。

本团体的重大慈善项目包括:

(一)年度慈善项目计划;

(二)超过30万元的慈善项目;

本团体开展重大慈善项目之前,应当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备。

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严格遵守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按照捐赠协议专款专用。

慈善项目资金的管理使用要自觉接受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登记管理机关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信息公开义务,接受社会监督。

本团体要加强慈善项目档案管理,保存慈善项目的完整信息,做好慈善项目的建档归档工作。

第七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五十七条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五十八条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八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五十九条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六十条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六十一条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

清算期间,不

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六十二条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六十三条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或者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四条本章程经年月日第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六十五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六十六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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