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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现场危险源管理制度

施工现场危险源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公司为了“以人为本、关爱生命”落实安全生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管理方针。

以减少或消除人的不安全行为,减少或消除设备、材料的不安全状态,改善生产环境和保护自然环境为目的编制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保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各下属各单位和施工项目。

第二章危险源类型

第三条第一危险源是可能发生意外释放的能量或危险物质;第二危险源是造成约束、限制能量和危险物质措施失控的各种不安全因素。

第四条第一危险源在施工现场是客观存在的,第一危险源是安全事故发生的前提,决定危险性的大小或严重程度;第二危险源出现是第一危险源导致安全事故的必要条件,决定事故发生的发生可能性大小或可能性。

严控第二危险源的出现,是现阶段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核心工作。

第五条施工现场危险源类型有机械类、电器类、辐射类、物质类、高坠类、火灾类和爆炸类等。

又分为:

人的因素、物的因素、管理因素和环境因素四类。

第三章危险源的识别

第六条危险源识别的方法:

询问交谈、现场观察、查阅有关记录、获取外部信息、工作任务分析、安全检查表、危险与操作性研究、事故树分析、故障树分析等方法。

其中专家调查法和安全检查表(SCL)法最常使用。

第七条危险源按等级分:

一般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重大又分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和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八条施工现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认定为重大危险源1、违反国家行业标准,规范及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2、依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2011)的规定检查,分项检查中保证项目得分不足40分或保证项目中有一项得分为0分的。

第九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基坑支护、降水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或虽未超过3m但地质条件和周边环境复杂的基坑(槽)支护、降水工程。

2、土方开挖工程

开挖深度超过3m(含3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工程。

3、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各类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大模板、滑模、爬模、飞模等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5m及以上;搭设跨度10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0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15kN/m2及以上;高度大于支撑水平投影宽度且相对独立无联系构件的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

4、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采用起重机械进行安装的工程。

(3)起重机械设备自身的安装、拆卸。

5、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24m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4)吊篮脚手架工程。

(5)自制卸料平台、移动操作平台工程。

(6)新型及异型脚手架工程。

6、拆除、爆破工程

(1)建筑物、构筑物拆除工程。

(2)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7、其它

(1)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钢结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人工挖扩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顶管及水下作业工程。

(5)预应力工程。

(6)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十条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1、深基坑工程

  

(1)开挖深度超过5m(含5m)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开挖深度虽未超过5m,但地质条件、周围环境和地下管线复杂,或影响毗邻建筑(构筑)物安全的基坑(槽)的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

2、模板工程及支撑体系

  

(1)工具式模板工程:

包括滑模、爬模、飞模工程。

  

(2)混凝土模板支撑工程:

搭设高度8m及以上;搭设跨度18m及以上,施工总荷载15kN/m2及以上;集中线荷载20kN/m2及以上。

  (3)承重支撑体系:

用于钢结构安装等满堂支撑体系,承受单点集中荷载700Kg以上。

3、起重吊装及安装拆卸工程

  

(1)采用非常规起重设备、方法,且单件起吊重量在100kN及以上的起重吊装工程。

  

(2)起重量300kN及以上的起重设备安装工程;高度200m及以上内爬起重设备的拆除工程。

4、脚手架工程

  

(1)搭设高度50m及以上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

  

(2)提升高度150m及以上附着式整体和分片提升脚手架工程。

  (3)架体高度20m及以上悬挑式脚手架工程。

5、拆除、爆破工程

  

(1)采用爆破拆除的工程。

  

(2)码头、桥梁、高架、烟囱、水塔或拆除中容易引起有毒有害气(液)体或粉尘扩散、易燃易爆事故发生的特殊建、构筑物的拆除工程。

  (3)可能影响行人、交通、电力设施、通讯设施或其它建、构筑物安全的拆除工程。

  (4)文物保护建筑、优秀历史建筑或历史文化风貌区控制范围的拆除工程。

6、其它

  

(1)施工高度50m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

  

(2)跨度大于36m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工程;跨度大于60m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工程。

  (3)开挖深度超过16m的人工挖孔桩工程。

  (4)地下暗挖工程、顶管工程、水下作业工程。

(5)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及尚无相关技术标准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第四章危险源的评价

第十一条危险源风险评估(或评价)

1、方法一:

风险等级评估表

后果(F)

风险级别(大、小)

可能性(P)

轻度损失

(轻度伤害)

中度损失

(伤害)

重大损失

(严重伤害)

很大

中等

极小

Ⅰ-可忽略风险;Ⅱ-可容许风险;Ⅲ-中度风险;Ⅳ-重大风险;Ⅴ-不容许风险。

2、方法二:

作业条件风险性评价法(LED法)

D=L*E*C

其中L-发生事故的可能性大小

分数值

事故发生可能性

10

完全可以预料

6

相当可能

3

可能,但不经常

1

可能性小,完全意外

0.5

很不可能,可以设想

0.2

极不可能

0.1

实际不可能

其中E-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次程度

分数值

人体暴露在这种危险环境中的频次程度

10

连续暴露

6

每天工作时间内暴露

3

每周一次,或偶然暴露

2

每月一次暴露

1

每年几次暴露

0.5

非常罕见地暴露

其中C-一旦发生事故造成的后果

分数值

发生事故后果

100

大灾难,许多人死亡

40

灾难,数人死亡

15

非常严重,一人死亡

7

严重,重伤

3

重大,致残

1

引人注目,需要救护

其中D-危险性分值

D值

危险程度

风险等级

>320

及其危险不能继续作业

5

160-320

高度危险,要立即整改

4

70-160

显著危险,需要整改

3

20-70

一般危险,需要注意

2

<20

稍有危险,可以接受

1

第十二条针对被评价的具体作业条件,各单位领导、技术人员、安全员、安全监管人员、职工代表共同组织评价小组,依据过去经历,有关的知识,经充分讨论、可二选一,用评估表法或估定L、E、C的分数值,然后计算三个指标乘积的方法。

第五章危险源风险响应基本方法

第十三条风险响应指的是针对风险而采取的相应对策。

常用的风险对策包括风险利用、规避、减轻、自留、转移及其组合等策略。

总有许多不得不接受的外在风险因素,承受风险是企业成功的基础,避免、减轻风险是常见的应对措施,当暴露的风险超出企业的风险承受能力,或者企业希望消除突发事件的影响或降低成本的时候,就会采用风险转移的方法(对难以控制的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时风险转移的一种措施),智能化风险管理是最重要的策略。

第十四条风险评价后应分别列出所找出的所有危险源和重大危险源清单,对已经评价出的不容许的和重大风险(重大危险源)进行优先排序,由工程(技术)管理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风险控制策划,制定风险控制措施计划或管理方案,对于一般危险源可以通过日常管理程序来实施控制。

第十五条风险(危险源)策划按以下顺序和原则进行考虑:

1、尽可能完全消除有不可接受风险的危险源;

2、如果是不可能消除有重大危险的危险源,应努力采取降低接受风险的措施;

3、在条件允许时,应使工作适合于人;

4、应尽可能利用技术进步来改善安全控制措施;

5、应考虑保护每个工作人员的措施;

6、将技术管理与程序控制结合起来;

7、应考虑引入安全防护装置的维修计划的要求;

8、在各种措施还不能绝对保证安全的情况下,作为最终手段,还应考虑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9、应有可行、有效的应急方案;

10、预防性测定指标是否符合控制措施计划的要求。

第十六条风险控制措施计划

风险

措施

可忽略的

不采取措施且不必保留文件记录。

可容许的

不需要另外的控制措施,应考虑投资效果更佳的解决方案或不增加额外成本的改进措施,需要监视来确保控制措施得以维持。

中度的

应努力降低风险,但应仔细测定并限制预防成本,并在规定的时间期限内实施降低风险的措施。

在中度风险和严重伤害后果相关的场合,必须进一步的评价,以更准确的确定伤害的可能性,以确定是否需要改进控制措施。

重大的

直至风险降低后才能开始工作,为降低风险有时必须配给大量的资源。

当风险涉及正在进行中的工作时,就应采取应急措施。

不容许的

只有当风险已经降低时,才能开始或继续工作。

如果无限的资源投入也不能降低风险,就必须禁止工作。

第十七条基本方法

第一类危险源控制方法:

采取消除危险源、限制能量和隔离危险物质、个体防护、应急救援等方法。

施工现场可能遇到不可预测的各种自然灾害引发的风险,只能采取预测、预防应急计划和应急救援等措施。

第二类危险源控制方法:

提高各类设施的可靠性以消除或减少故障、增加安全系数、设置安全监控系统、改善作业环境等。

最重要的是加强施工人员的安全意识培训和教育,克服不良的操作习惯,严格按章办事,并帮助其在生产过程中保持良好的生理和心理状态。

第六章重大危险源控制管理

第十八条工程(技术)管理部应通过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加强对重大危险源的控制与管理,制定重大危险源的管理制度,项目部建立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辨识、登记、公示、控制管理体系,明确具体责任,认真组织实施。

第十九条工程项目经理、项目技术负责人应牵头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其专项方案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第二十条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工程项目经理部在第十八条的基础上,还应当组织专家对专项方案进行论证。

第二十一条 专项方案编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工程概况:

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概况、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要求和技术保证条件。

2、编制依据:

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标准、规范及图纸(国标图集)、施工组织设计等。

3、施工计划:

包括施工进度计划、材料与设备计划。

4、施工工艺技术:

技术参数、工艺流程、施工方法、检查验收等。

5、施工安全保证措施:

组织保障、技术措施、应急预案、监测监控等。

6、劳动力计划: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等。

7、计算书及相关图纸。

第二十二条专项方案应当由工程(技术)管理部门组织本单位施工技术、安全、质量等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审核。

经审核合格的,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当由总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不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审核合格后报监理单位,由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第二十三条 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专项方案应当由工程项目经理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下列人员应当参加专家论证会:

1、专家组成员;

2、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

3、监理单位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及相关人员;

4、施工单位分管安全的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项目技术负责人、专项方案编制人员、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5、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相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专家组成员应当由5名及以上符合相关专业要求的专家组成。

本项目参建各方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专家论证会。

第二十五条 专家论证的主要内容:

1、专项方案内容是否完整、可行;

2、专项方案计算书和验算依据是否符合有关标准规范;

3、安全施工的基本条件是否满足现场实际情况。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专家组应当提交论证报告,对论证的内容提出明确的意见,并在论证报告上签字。

该报告作为专项方案修改完善的指导意见。

第二十六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当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并经公司技术负责人、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后,方可组织实施。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应当由施工总承包部、相关专业承包单位技术负责人签字。

第二十七条 专项方案经论证后需做重大修改的,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当按照论证报告修改,并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八条 工程项目经理部应当严格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专项方案。

如因设计、结构、外部环境等因素发生变化确需修改的,修改后的专项方案应当按本办法第二十一条重新审核。

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的专项方案,施工单位应当重新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二十九条 专项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第三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对专项方案实施情况进行现场监督和按规定进行监测。

发现不按照专项方案施工的,应当要求其立即整改;发现有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的,应当立即组织作业人员撤离危险区域。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专项方案实施情况。

第三十一条 对于按规定需要验收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当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

验收合格的,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

第三十二条项目经理部应对从事重大危险部位施工作业的施工队伍,特种作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掌握作业队伍,采取有效措施,在作业活动中对作业人员进行管理,控制并及时分析存在的不安全行为。

第三十三条项目经理部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施工范围,对施工过程进行安全分析,对分部分项各道工序,各个环节可能发生的危险因素及构件的不安全状态进行辨识,登记,汇总重大危险源明细,制定相关控制措施,对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部位进行环节控制,并公示控制的项目,部位,环节及内容等,以及可能发生事故的类别,对危险源采取的防护设施情况及防护设施的状态,责任落实到人。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项目工程部应将重大危险源公示项目作为每天施工前对施工人员安全交底内容,提高作业人员防范能力,规范安全行为。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要保证用于重大危险源防护措施所需的费用及时划拨。

施工单位要将施工现场重大危险源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单独列支,保证专款专用。

第三十六条项目经理部应对施工项目建立重大危险源施工档案,每周组织有关人员对施工现场的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施工安全检查记录,保证工程项目安全生产。

第七章施工现场危险源具体防护要点

第三十七条施工用电

一、施工用电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外电防护

1、外电线路与在建工程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当安全距离不符合规范要求时,必须采取绝缘隔离防护措施,并应悬挂明显的警示标志;防护设施与外电线路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2、外电架空线路正下方不得检查施工、建造临时设施或堆放材料物品。

(二)接地与接零保护系统

1、施工现场专用的电源中性点直接接地的低压配电系统应采用YN-S接零保护系统;

2、施工现场配电系统不得同时采用两种保护系统。

(三)配电线路

1、电缆应采用架空或埋地敷设并应符合规范要求,严禁沿地面明设或沿脚手架、树木等敷设;

2、室内明敷主干线距地面高度不得小于2.5米。

(四)配电箱与开关箱

1、施工现场配电系统应采用三级配电、二级保护系统,用电设备必须有各自专用的开关箱;总配电箱与开关箱应安装漏电保护器,漏电保护器参数应匹配并灵敏可靠;

2、分配箱与开关箱的距离不应超过30米,开关箱与用电设备间的距离不应超过3米。

二、施工用电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配电室与配电装置

1、配电室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配电室应配置适用于电气火灾的灭火器材;

2、配电室应设置警示标志、供电平面图和系统图。

(二)现场照明

1、照明用电应与动力用电分设;

2、手持照明灯应采用安全电压供电;

3、施工现场应按规范要求配备应急照明。

(三)用电档案

1、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应签订临时用电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相关责任;

2、施工现场应制定专项用电施工组织设计、外点防护专项方案,并应履行审批程序,实施后应由相关部门组织验收;

3、用电档案资料应齐全,并应设专人管理

三、施工用电细部考点

(一)临时用电组织设计的规定

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设备在5台以上或设备总容量在50KW及以上者,应编制用电组织设计

2、装饰装修工程或其他特殊施工阶段,应补充编制单项施工用电方案

(二)强制性条文

下列特殊场所应使用安全特低电压照明器:

1、比较潮湿或灯具离地面高度低于2.5m等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应大于36V;

2、潮湿和易触及带点体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24V;

3、特别潮湿场所的照明,电源电压不得大于12V。

(二).配电线路要求

1、三相四线制线路的N线和PE线截面不小于相线截面的50%,单相线路的零线截面与相线截面相同。

2、架空线路必须有短路保护。

采用熔断器做短路保护时,其熔体额定电流应小于等于明敷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的1.5倍。

3、架空线路必须有过载保护。

采用熔断器或断路器做过载保护时,绝缘导线长期连续负荷允许载流量不应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或断路器长延时过流脱扣器脱扣电流整定值的1.25倍。

4、直接埋地敷设的电缆过墙、过道、过临建设施时,应套钢管保护。

5、任何线路都必须偶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

第三十八条基坑工程

一、基坑工程保证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施工方案

(二)基坑支护

1、人工开挖的狭窄基槽,开挖深度较大并存在边坡塌方危险时,应采取支护措施;

2、地质条件良好。

土质均匀且无地下水的自然放坡的坡率应符合规范要求;

3、基坑支护结构应符合设计要求,其水平位移应在设计允许范围内;

(三)降排水

1、当基坑开挖深度范围内有地下水时,应采取有效的降排水措施;

2、基坑周围地面应设排水沟;放坡开挖时,应对坡顶、坡面、坡脚采取降排水措施;

3、基坑底四周应按专项施工方案设排水沟和集水井,并应及时排除积水。

(四)基坑开挖

1、基坑支护结构必须在达到设计要求的强度后,方可开挖下层土方,严禁提前开挖和超挖;

2、基坑开挖应按设计和施工方案的要求,分层、分段、均衡开挖;

3、基坑开挖应采取措施防止碰撞支护结构、工程桩或扰动基底原土层;

4、当采用机械在软土场地作业时,应采用铺设渣土或砂石等硬化设施

(五)坑边荷载

1、基坑边堆置土、料具等荷载应在基坑支护设计允许范围内;

2、施工机械与基坑边沿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设计要求

在坑边堆放土、材料和移动施工机械时,应与坑边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当土质良好时,要距坑边应大于1m;基坑周边严禁超堆荷载,堆放高度不能超过1.5m

(六)安全防护

1、开挖深度超过2m及以上的基坑周边必须安装防护栏杆,防护栏杆的安装应符合规范要求;

2、基坑内应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的专用梯道;梯道应设置扶手栏杆,梯道德宽度不应小于1m,梯道搭设应符合规范要求;

3、降水井口设置防护盖板或围栏,并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

二.基坑工程一般项目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基坑监测

1、基坑开挖前应编制监测方案,并应明确监测项目、监测周期、监测方法、监测点布置、监测报警值等内容;

2、监测的时间间隔应根据施工进度确定,当监测结果变化速率较大时,应加密观测次数;

3、基坑开挖监测过程中,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交阶段性监测报告

基坑工程的监测包括支护结构的监测和周围环境的监测。

重点是做好支护结构水平位移、周围建筑物、地下管线、地下水位等的监测。

(二)支撑拆除

1、基坑支撑结构的拆除方式、拆除顺序应符合专项施工方案的要求;在拆除护壁支撑时,应按照回填顺序,从下而上逐步拆除;更换护壁支撑时。

必须先安装新的,再拆除旧的;

2、当采用机械拆除时,施工荷载应小于支撑结构承载能力;人工拆除时,应按规定设置防护设施;当爆破拆除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的要求。

(三)作业环境

1、基坑内土方机械、施工人员的安全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基坑开挖时,两人操作间距应大于2.5m;多台机械开挖,推土机前后间距应大于8m,挖土机间距应大于10m;

2、在地下管线2m范围内挖土时,应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并应设专人监护。

(四)应急预案

1、基坑工程应按规范要求结合工程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支护变形,漏水等影响基坑工程安全的不利因素制定应急预案;

2、应急组织机构应健全,应急的物质、材料、工具、机具等品种、规格、数量应满足应急的需要,并应符合应急预案的要求。

三.基坑工程细部考点

(一)安全控制的主要内容

1、专控:

边坡、支护、降水、挖土机械。

桩基作业;

2、监控:

临电、防火、防毒。

(二)土方开挖专项施工方案的主要内容

放坡设计、支护设计、降水措施、机械选择、开挖时间、开挖顺序、开挖深度、坡道位置、进出道路及监测要求等。

(三)基坑开挖前勘察的主要内容

1、地下勘察:

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各种管线的相关资料;

2、周边勘察:

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道路、施工条件。

(四)地下水控制

1、地下水控制方法常分为集水明排、降水、截水和回灌等形式单独或组合使用;

2、当因降水而危及及周边安全时,宜采用截水或回灌方法;

3、当基坑底为隔水层且用承压水时,应进行坑底突涌验算,必要时刻采取封底隔渗或钻孔减压等措施保证坑底土层稳定。

(五)开挖过程中得应急措施

1、在基坑开挖过程中,一旦出现了渗水或漏水,应根据水量大小,采取设沟排水、引流修补、压密注浆、高压注浆浆、混凝土封堵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2、如果水泥土墙等重力式支护结构位移超过设计估计值时,应采取背后卸载、加设支撑、加快垫层施工及加大垫层厚度等方法及时进行处理;

3、对于轻微的流砂现象,应采用加快垫层浇筑、加厚垫层的方法“压住”流砂;对于严重的流砂,应增加坑内降水措施进行处理;

4、如果发生管涌,可在支护墙前再打设一排钢板桩,在钢板桩与支护墙间进行注浆。

(六)人工挖孔桩考点

1、开挖深度超过10m时,应配置专门向井下送风的设备;

2、孔上的电缆必须架空2.0m以上;照明应采用安全矿灯或12V以下的安全电压。

第三十九条高处作业

一、高处作业的检查评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安全帽

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

(二)安全网

在建工程脚手架的外侧应采用密目式安全网进行封闭

(三)安全带

高处作业人员必须系挂安全带

(四)临边防护

临边防护栏杆应定型化、工具化、连续化;护栏的任何部位应能承受任何方向的1000N的外力。

(五)洞口防护

1、在建工程的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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