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最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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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最终.docx

爆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最终

0.1一般规定

1、露天、地下、水下和其它爆破,必须按审批的爆破设计书或爆破说明书进行。

峒室爆破、蛇穴爆破、金属爆破、拆除爆破以及在特殊环境下的爆破工作,都必须编制爆破设计书。

裸露药包爆破和浅眼爆破应编制爆破说明书。

爆破设计书应由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批准。

爆破说明书由单位和总工程师或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2、在城镇居民区、风景名胜区、重点文物保护区和重要设施附近进行爆破,须经主管部门批准,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协商,并征得当地县(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大爆破应有现场指挥。

大爆破设计书的审批权限,由各主管工业部(或相当于此级的总公司)规定。

大爆破作业除报主管部门批准外,应征得当地(市)以上公安部门同意。

3、爆破作业地点有下列情形之一时,禁止进行爆破工作:

a、有冒顶或边坡滑落危险;

b、支护规格与支护说明书的规定有较大出入或工作面支护损坏;

c、通道不安全或通道阻塞;

d、爆破参数或施工质量不符合设计要求;

e、距工作面20m内风流中沼气含量达到或超过1%或有沼气突出征兆;

f、工作面有涌水危险或炮眼温度异常;

g、危及设备及建筑物安全,无有效防护措施;

h、危险区边界上未设警戒;

i、光线不足或无照明;

j、未严格按本规定要求做好准备工作。

4、禁止进行爆破器材加工和爆破作业的人员穿化纤衣服。

5、在大雾天、黄昏和夜晚,禁止进行地面和水下爆破。

需在夜间进行爆破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

并经主管部门批准。

遇雷雨时应停止爆破作业,并迅速撤离危险区。

6、装药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前应对峒室、药壶和炮孔进行清理和验收;

b、大爆破装药量应根据实测资料校核修正,经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

c、使用木质炮棍装药;

d、装起爆药包、起爆药柱和硝化甘油炸药时,严禁投掷或冲击;

e、深孔装药出现堵塞时,在未装入雷管起爆药柱等敏感爆破器材前,应采用铜或木制长杆处理;

f、禁止烟火;

g、禁止用明火照明;

h、禁止用冻结的或解冻不完全的硝化甘油炸药。

7、填塞工作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装药后必须保证填塞质量,峒室、深孔或浅眼爆破禁止使用无填塞爆破(扩壶爆破除外)

b、禁止使用石块和易燃材料填塞炮孔;

c、填塞要十分小心,不得破坏起爆线路;

d、禁止捣固直接接触药包的填塞材料或用填塞材料冲击起爆药包;

e、禁止在深孔装入起爆药包后直接用木楔填塞。

8、禁止拔出或硬拉起爆药包或药柱中的导火索、导爆索、导爆管或电雷管脚线。

9、炮响完后,露天爆破不少于5分钟(不包括峒室爆破),地下爆破不少于15分钟(经通风吹散炮烟后),才准爆破工作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地点。

10、地下爆破作业点有毒气体的浓度不得超过表1的标准。

爆破工作面的有毒气体含量每月测定一次,爆破炸药量增加或更换炸药品种,应在爆破前后进行有毒气体测定。

地下各爆破作业点的通风要求与安全措施,应由单位的总工程师批准。

11、严禁在残眼上打孔。

30.2爆破警戒与信号

1、爆破工作开始前,必须确定危险区的边界,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2、地面爆破应在危险区的边界设置岗哨,使所有通路经常处于监视之下。

每个岗哨处于相邻岗哨视线范围之内。

地下爆破应在有关的通道上设置岗哨。

回风巷应使用木板交叉钉封或设支架路障。

并挂上“爆破危险区,不准入内”的标志。

爆破结束,巷道经过充分通风后,方可拆除回巷的木板及标志。

煤矿在爆破空气冲击波危险范围外的回风巷道设置岗哨,必须经矿山总工程师批准。

岗哨应配带自救器。

3、爆破前必须同时发出音响和视觉信号,使危险区内的人员都能清楚地听到和看到。

应使全体职工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范围、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以及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

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撤至指定的安全地点。

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人员。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

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

根据这个信号准许爆破员起爆。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

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

除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的检查人员以外,不准任何人进入危险区。

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30.3爆破的的安全检查和处理

1、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的等待时间进入爆破地点,检查有无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

2、爆破员如果发现冒顶、危石、支护破坏和盲炮等现象,应及时处理,未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警戒或标志。

3、只有确认爆破地点安全后,经当班爆破班长同意,方准人员进入爆破地点。

4、每次爆破后,爆破员应认真填写爆破记录。

30.4盲炮处理

1、处理盲炮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发现盲炮或怀疑有盲炮,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

若不能及时处理,应在附近设明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b、难处理的盲炮,应请示爆破工作领导人,派有经验的爆破员处理,大爆破的盲炮处理方法和工作组织,应由单位总工师批准;

c、处理盲炮时,无关人员不准在场,应在危险区边界设警戒,危险区禁止进行其他作业;

d、禁止拉出或掏出起爆药包;

e、电力起爆发生盲炮时,须立即切断电源,及时将爆破网短路;

f、盲炮处理后,应仔细检查爆堆,将残余的爆破器材收集起来,未判明爆堆有无残留的爆破器材前,应采取预防措施;

g、每次处理盲炮必须由处理者填写登记卡片。

2、处理裸露的盲炮,允许用手小心地去掉部分封泥,在原有的起爆药包上重新安置新的起爆药包,加上封泥起爆。

3、处理浅眼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经检查确认炮孔的起爆线路完好时,可重起爆;

b、打平行眼装药爆破。

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3m对于浅眼药壶法,平行眼距盲炮孔口不得小于0.5m。

为确定平行炮眼的方向允许从盲炮孔口起取长度不超过30cm的填塞物;

c、用木制、竹制和其它不发生火星的材料制成的工具,轻轻地将炮眼内大部分填塞物掏出,用聚能药包诱爆;

d、在安全距离外用远距离操纵的风水喷管吹出盲炮填塞物及炸药,但必须采取措施,回收雷管;

e、盲炮应在当班处理,当班不能处理或未处理完毕,应将盲炮情况(盲炮数目、炮眼方向、装药数量和起爆药包位置,处理方法和处理意见)在现场交接清楚,由下一班继续处理。

4、处理深孔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爆破网路未受破坏,且最小抵抗线无变化者,可重新联线起爆;最小抵抗线有变化者应验算安全距离,并加大警戒范围后,再联线起爆;

b、在距盲炮孔口不小于10倍炮孔直径处另打平行孔装药起爆。

爆破参数由爆破工作领导人确定;

c、所用炸药为非抗水硝铵类炸药,且孔壁完好者,可取出部分填塞物,向孔内灌水,使之失效,然后作进一步处理。

5、处理峒室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如能找出起爆网路的电线、导爆索或导爆管,经检查正常,仍能起爆者,可重新测量最小抵抗线,重划多项式涠,联线起爆;

b、沿竖井或平峒清除填塞物,重新敷设网路,联线起爆或取出炸药和起爆体。

6、处理水下裸露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造成盲炮的因素消除后,可重新起爆;

b、填塞长度小于炸药的殉爆距离或全部用水填塞者,可另装入起爆药包起爆;

c、在盲炮附近投放裸露药包爆破。

8、破冰爆破发生盲炮,可在盲炮药包处投放新起爆药包诱爆。

9、处理地震勘探爆破的盲炮可采用下列方法:

a、从炮孔中心地取出药包者,用爆炸法销毁。

B、不可能从炮孔或炮井中取出药包者,可装填新起爆药包进行诱爆。

10、处理金属、金属结构物和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应吹出部分填塞物,重新装起爆药包诱爆。

处理热凝物爆破的盲炮,必须使孔壁温度冷却到40℃以下,才准重新装药爆破。

30.5机械化装药

1、粒状炸药露天装药车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车厢用耐腐蚀的金属材料制造,厢体必须有良好的接点;

b、输药管必须使用专用半导体管,钢丝与厢体的联接应牢固;

c、装药车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万欧姆;

d、输药螺旋与管道之间必须有足够的间隙;

e、发动机废气排出管应安装消焰装置。

排气管与油箱和轮胎应保持适当距离。

装药车上应配备适量的灭火器。

2、井下装药器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a、装药器的壳体应用耐腐蚀的导电材料制作;

b、输药管必须采用专用半导体管;

c、装药器应接地良好,整个系统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万欧姆;

3、采用上述装药车(器)装药时,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a、输药风压不得超过额定风压上限值;

b、不准用不良导体垫在装药车(器)下面;

c、返粉药再使用时必须过筛,严禁石块和其他杂物混入药粉室;

d、电力起爆和导爆管起爆的起爆药包,必须在装药结束后,方准装入炮孔。

30.6起爆器材加工与起爆方法

30.6.1起爆器材加工

1、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爆破器材库区的专用房间加工,严禁在爆破器材存放间、住宅和爆破作业地点加工。

城市拆除爆破和其它不超过6个月的短期爆破工程,允许在作业面附近的单独房间、帐棚等安全场所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

2、加工起爆管和信号管应在铺有软垫和凸缘的工作台上操作。

工作台上应安装带有金属框架厚度不小于8mm的有机玻璃防护板,以保护操作者的脸部和胸部。

多工作台同时加工时,相邻工作台的端部应安装厚度不小于100mm、高度不小于0.7m、宽度与工作台宽度相同的硬质木板。

两相邻工作台的间距不小于1.5m。

每个工作如上存放的雷管不得超过100发,且应放在带盖的木盒里。

操作者的手中只准拿一发雷管。

3、应使用快刀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

每盘导火索或每导爆管的两端应先切掉5cm。

切取导火索或导爆管时,每根导火索的一头应切成垂直面,每根导爆管的两端都切成垂直面,一端封口。

切割导火索或导爆管时,工作台上禁止堆放雷管。

切割前应认真检查导火索和导爆管的质量,凡有过粗、过细、破皮和其它缺陷的部分,均应切除。

4、装配起爆管和信号前,必须逐个检查雷管质量,凡管体压扁、破损、锈蚀、加强帽歪斜者,严禁使用。

雷管内有杂物,严禁用工具掏和咀吹,只准用手指轻轻地弹出杂物。

弹不出杂物的雷管,禁止使用。

5、应将导火索和导爆管有垂直面的一端轻轻插入雷管,不得旋转摩擦。

金属壳雷管应采用安全紧口钳紧口,纸壳雷管应采用胶布捆扎或附加金属箍圈后紧口。

6、加工好的起爆管与信号管应分开存放,信号管必须系上标记。

7、用潮湿或有水工作面的起爆管和起爆药包必须进行防潮、防水处理。

8、加工起爆药包和起爆药柱应在爆破作业面附近的安全地点进行,加工数量不应超过当班爆破作业需要用量。

加工起爆药包时,应用木质或竹质锥子,在炸药卷(包)中心扎一个雷管大小的孔,孔深应能将雷管全部插入,不得露出药卷。

雷管插入药卷后,应用细绳或电雷管的脚线将雷管固紧。

加工起爆药柱时,必须将雷管放在药柱的预留孔内,禁止露在药柱外面。

9、开凿井筒用的起爆药包,应在地面离井口50m以外的安全地点加工。

延深井筒时,经单位爆破工作领导人批准,方允许在井筒内的某一水平层的专用峒室内加工起爆药包。

峒室爆破用的起爆药包,应在距工作面50m以外的特定地点加工。

30.6.2起爆方法

电雷管使用前,应在单独房间里(不超过六个月的野外流动爆破作业允许在室外安全地点)用专用爆破仪表逐个检测每次爆破所用的电雷管的电阻值。

电阻值应符合产品证书的规定。

检测雷管的电阻应在带凸缘的工作台上进行。

被检测的雷管应放在防护板后面或钢管里。

每个工作台上存放的雷管数不得超过100发。

检查合格的雷管的两脚线必须短路联接。

2、用于同一爆破网路的电雷管应为同厂同型号产品,康铜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3欧姆。

镍铬桥丝雷管的电阻值差不得超过0.8欧姆。

3、只准采用专用爆破电桥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专用爆破电桥的工作电流应小于30mA。

必须在装药填塞完毕无关人员撤离现场后,才准在作业面导通网路和校核电阻。

4、爆破网路主线应设中间开关,并与其它电源线路分开敷设,应采用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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