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运管中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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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运管中心
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
编号:
CS.YG.003Z.2014-0
颁布日期:
生效日期:
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
负责机构:
运营管理中心
编制人:
朱斌
审议机构:
批准人:
日期:
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履历表
编制
首次换版修订编制
编号:
CS.ZQ.001Z.04B.2014-0
废
名称
供水水
(修改)
时间
订立编制编制人
起草机构编号
止
运营管理中
质管理
2014.11.√朱斌
心
CS.YG.003Z.2014-0
实施细则
说明:
为加强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集团公司”)的水质管理,确保集团水质安全,规范集团水质管理体系,明确水质管理的各级职责,制定本制度。
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原水水质管理第三章制水水质管理第四章管网水质管理
第五章二次供水水质管理
第六章水质应急处置第七章水质信息报送第八章其它
第九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与依据
依据国家《城市供水水质管理规定》、《上海市供水水质管理细则》
(2013修订版)和《城镇供水厂运行、维护及安全技术规程》
(CJJ58-2007)等国家及地方的相关标准和法规,为确保上海城投供水水质符合并优于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的各项指标要求,满足上海发展及市民需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于上海城投水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集团公司)范围内供水企业(包括城投原水公司、制水分公司、供水分公司、浦东威立雅等)的水质管理与检测活动。
供水水质管理涵盖原水及自来水生产和供应服务的全过程,包括对原水、过程水、出厂水、管网水、管网末梢水以及二次供水用户受水点全过程的管理与检测。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供水水质实行三级管理四级检测制度。
三级管理为水厂(含原水厂)、供水企业、集团公司,四级检测为车间小化验、水厂大化验、供水企业、集团公司。
(二)三级管理主体的主要负责人对本企业水质工作全面负责。
设立专门水质管理部门进行水质检测和水质管理,制定企业的水质目标和
工作计划,实行严格的企业自检和考核,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积极配合与接受上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定期检测和临时抽检,将“提高水质,优质服务”作为供水企业的永恒主题。
(三)运管中心主要负责生产运行管理中原水、制水、输配、服务全过程的动态水质管理,密切关注运行中的水质变化,指导原水预处理及水厂制水工艺优化,水质参数调整以及管网水质优化控制。
协调各供水企业对突发水质事件的处理。
制定水质考核指标和水质考核要求,及时收集各类水质报表,对水质数据进行审核、整理、统计、分析。
监管新水厂、泵站、新排管道的冲洗通水并网和“三定”冲洗。
监管二次供水设施的水质管理,协助处理用户水质投诉和水质事件。
(四)原水公司主要负责青草沙水库原水、陈行水库原水、黄浦江松浦原水、临江备用水源以及原水输水管渠水质管理和水质检测。
对管辖区的水源地进行力所能及的管理和巡视,建立取水口附近及库内水质在线监测预警系统。
做好原水渠道的水质管理,突发事件的预警和预处理。
(五)制水分公司主要负责从水厂进水到出厂水制水全过程的水质
管理和检测。
包括水质质量的控制,净水原材料质量控制,水质化验室质量控制,制水工艺控制,制水全过程水质在线监控,突发水污染事件的应急处理。
(六)供水分公司主要负责水厂、泵站等调节构筑物的输配出水至
用户笼头水区段内的水质管理。
建立完善的管网和二次供水水质管理制度,配备水质管理员和应急处置队伍,对管网水质进行全过程监控,定
期对管网进行三定冲洗,确保新排管道水质合格后并网。
负责热线反映的用户水质问题投诉处理,重大水质事件及时上报。
(七)浦东威立雅按集团公司供水水质管理实施细则要求,负责供
水区域内从制水、输配、服务全过程的动态水质管理,确保供水区域内的水质安全。
(八)四级检测中,车间和水厂(含原水厂)负责原水及厂内生产过程的相关水质检测与管理;供水企业负责下属水厂(含原水厂)及本供水区域的水质检测与日常管理;集团公司运管中心负责水厂出厂水、管网水质及原材料质量抽检。
第二章原水水质管理
第四条原水范围
原水范围包括城投原水公司下属的青草沙水库原水、陈行水库原水、黄浦江松浦原水、临江备用原水以及原水输送管渠水质。
制水分公司的
常用水源和备用水源原水根据情况参照执行。
第五条原水水质质量控制
城市集中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国家《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Ⅲ类水标准。
第六条水源保护
城投原水公司要依据相应的水源保护条例,对所辖范围水源地进行
必要且力所能及的管理、保护和巡视,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对重大问题
要及时逐级上报。
第七条在线监测预警
城投原水公司应在所辖取水口附近及水库内建立水质在线监测预警系统,及时掌握原水动态变化。
在线监测项目根据原水特性和条件选择,长江水源应加强对油类、藻类、咸潮等的监测手段,黄浦江水源应加强油类、氨氮、亚硝酸盐等的检测手段。
在线水质监测仪表必须定期校验,每半年不少于一次,保证仪表测量精度,发现偏差及时解决;定期对在线水质仪表进行维护清洗,保证仪表正常运行。
第八条原水水质检测
各原水厂应建立水质化验室,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水质检验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对相关原水取水口、水库内、水库出水及重要中途泵站的水质进行定期检测。
有预处理设施的场所,还应增加配备与预处理设施操作规程相关的仪器设备和检验人员。
(一)原水厂车间化验由在线仪表、车间级化验构成,对水源地相
关的水质项目进行检测。
车间化验每日对原水常规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参见附录1),超出常规检测要求的项目由城投原水公司根据水源特点自己确,报运管中心备案。
(二)各原水厂化验室每日检测,检测指标包括水温、浑浊度、色度、臭与味、肉眼可见物、pH、总碱度、氯化物、总硬度、铁、锰、氨氮、耗氧量、亚硝酸盐、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溶解氧﹑污染指数等19项(参见附录1)。
(二)城投原水公司每月检测,检测指标包括《地表水环境质量标
准》(GB3838-2002)的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参见附录1),并可根据各水源特点适当增加项目。
青草沙水库水源应根据季节性变化和
行业要求对藻类相关指标(藻细胞总数、微囊藻毒素、叶绿素a、土臭素、2-MIB等)进行检测,作为基础数据长期积累,用于库区管理和生产运行指导。
原水企业无能力检测的项目,可委托有资质地检验机构进行检测。
原水水质数据应与供水企业共享。
第九条原水管渠水质管理
加强原水管渠管网水质的管理,具体要求如下:
(一)原水管渠在经过大修、改排等工程或对停役48小时以上(对水质可能造成影响的),复役投运前,应先对施工管道进行冲洗,直至冲洗口水质经集团公司运管中心和相关检测部门检测合格并符合要求后,
方可恢复并网供水。
(二)沿线各系统补压塔及管渠末梢中的蓄水应每周换补水1次,并定期对水质进行化验。
(三)原水管渠重要泵站设置在线余氯仪、在线浊度仪等设备,及
时掌握原水水质变化。
原水管渠在线监测设备应定期清洗,定期标定校正,运行期间保证仪表的稳定运行及数据的真实可靠。
第十条原水预处理
对于水源发生重大污染或突发情况,可能导致出厂水水质超标时,原水企业应立即采取针对性预处理措施,并建立相应运行规程,解决实
际问题,并报告水务集团运管中心和供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原水突发污染事件
原水取水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为突发污染事件。
(一)青草沙水源系统:
(1)取水口氯化物浓度北支倒灌连续2小时≥250mg/L,正面上溯
连续12小时≥250mg/L;
(2)出库水浊度连续2小时超过50NTU;(3)出库水二甲基异莰醇(2-MIB)≥30ng/L;(4)出库水叶绿素a含量连续12小时70%数据超过20μg/L。
(二)陈行水库系统:
(1)取水口氯化物浓度北支倒灌连续2小时≥250mg/L,正面上溯连续12小时≥250mg/L;
(2)陈行出库水氨氮连续2小时达到0.4mg/L。
(三)黄浦江系统:
(1)氨氮连续2小时大于2mg/L或2小时内突变超过1mg/l;
(2)高锰酸盐指数超过7.0mg/L时;(3)江面有大量浮油或大量沙蚕等情况。
(四)原水生物预警(生态鱼缸)须每小时观察一次,并做好记录。
当生物预警系统(生态鱼缸)生物有异常反应时立刻进行氰化物、砷等有毒有害项目检测,若分析结果异常及时向上级报告。
(五)发现或接到水源地发生化学品污染、油污染、排污污染等其
他突发污染事件。
第十二条原水突发污染事件处理
城投原水公司必须建立突发水质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当原水发生突
发污染事件时,应按信息报告规定向上级报告,并通知下游受水企业,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确保供水安全。
第三章制水水质管理
第十三条制水水质管理范围
制水水质管理范围包括自来水厂从水厂进水到出厂水制水全过程的水质管理与检测以及泵站出水的水质管理与检测。
第十四条制水水质质量控制
供水企业应建立健全质量控制体系,建立包括水质、净水原材料、水质化验室质控在内的健全质量控制制度,进行全面质量管理。
(一)水质质量控制
(1)水质管理部门应每年制定水质分解目标和水质管理计划,对各生产环节实施考核,定期召开水质工作会议,及时解决问题,严格控制
出厂水水质达到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求。
(2)水厂应合理安排制水设备运行,及时调整工艺运行参数;应保证加药、加氯设备运行良好,加药量准确。
(3)各水厂应根据运行情况定期对制水构筑物进行清洗和消毒,反应池、沉淀池、澄清池应按时排泥。
(4)当原水水质发生异常或过程水不合格时,水厂应及时报告水质
管理部门,启动相应水质应急预案,以确保供水水质安全。
当出厂水水质发生异常时,应及时上报水务集团运管中心。
(二)净水原材料质量控制
水厂应制定严格的净水原材料进货验收与检验程序。
所用净水原材料必须为具备生产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企业的产品,产品必须具备检验合格证书,每批次产品均必须经过检验或试验确认合格,方可使用。
集团运管中心对供水企业使用的原材料进行抽检,未经检验、试验以及经检验、试验不合格产品不得投入使用。
未经集团公司水质管理部门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新型净水材料。
(三)水质化验室质量控制
(1)供水企业的水质化验室需配备与供水规模和检测项目相适应的仪器设备和检测人员,负责本单位原水、制水工艺单元出水、出厂水及泵站出水的水质检测工作,按时出具水质数据报告。
(2)各级水质化验室应采取有效的质量控制方式进行内部质量控制与安全管理,并贯穿于化验活动全过程。
化验室所用计量分析仪器应进行定期维护和校验,必须进行定期计量检定,经检定合格方可使用。
(3)凡承担供水水质检验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合格,持本单位上岗证上岗。
第十五条制水工艺
供水企业应制定符合自己制水生产工艺特点的工艺规程、操作规程和安全规程。
运行的设施与设备应符合工艺系统运行整体安全、优质、高效、低耗的要求。
制水系统及其构筑物一般不得超设计负荷运行。
特殊情况超负荷运行时,应以保证出水水质符合控制标准的限值为最大负荷量。
第十六条制水全过程水质监控
供水企业应在每一个净化工序设置水质检测点,建立从进厂原水、净水工序出水、出厂水的全过程监控,确保供水安全。
当生产需要、工艺调整或水质异常变化时,视情况增加工序水质检测点和检测项目,提高检测频率。
第十七条制水在线监测
供水企业应根据工序质量检测点的需要,对浊度、余氯等主要水质指标配置在线连续测定仪,并根据监测数据进行工序质量控制。
应建立严格的在线仪表管理制度,在线仪表要符合相应技术规范要求,达到监测灵敏度和准确度,有专人定期校准与维护。
在线数据应具有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及时传递至控制中心进行监控和数据处理。
第十八条制水水质检测
(一)水厂车间化验由在线仪表、车间级化验构成,负责结合生产过程对制水(加矾、加氯、加氨等)直接相关的水质项目进行检测。
车
间化验每日对进厂原水、出厂水常规水质指标进行检测(参见附录1),
检测数据用于指导生产并上报。
(二)水厂化验室每天对原水19项,出厂水18项水质指标进行检测。
供水企业可根据原水特点和工艺特点开展其它相关项目(如铝、三卤甲烷、溴酸盐等)的检测。
检测数据用于指导生产、内部考核及上报。
(三)供水企业每月对原水的《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838-2002)基本项目29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常规项目42项进行检测(参见附录1)。
每季度对出厂水和管网末梢水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5749-2006)非常规项目64项进行检测(参见附录1)。
检测数据以报表形式上报集团公司运营中心,用于生产管理、内部考核。
第十九条制水嗅味检测
供水企业应加强对制水过程嗅和味的检测,每4小时对原水、出厂水嗅味指标进行检测记录(参见附录1),发现异常由第二者复核,确认后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发现水源地受污染或出现用户嗅味投诉增多、原水嗅味指标浓度升高等情况,需增加嗅味检测频率,直至情况解除。
第二十条制水生物预警
鼓励水厂在进厂原水处设置生物预警装置(生态鱼缸),每小时观察预警装置的生物反应,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一条制水过程污染应急处理
制水过程遇到以下污染情况时,应按信息反馈规定向上级通报,并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同时协助有关部门查明原因,确保供水安全。
(一)当生物预警装置(生态鱼缸)的预警生物反应异常时,水厂立刻进行氰化物、砷等有毒有害项目检测,若分析结果异常及时向上级报告。
(二)发现或接到原水油污染或化学污染等突发事件报告,应加强
对进厂原水、过程水、出厂水水质的检测,并采取应急措施。
第四章管网水质管理
第二十二条管网水质管理范围
管网水质管理范围包括水厂、泵站等调节构筑物(二次供水设施除外)的输配出水至用户小区进水段的水质。
第二十三条管网水质质量控制
管网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要
求。
供水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管网水质管理制度,配备水质管理员和水质应急处置队伍,对管网水进行全过程监管。
第二十四条管网水质检测
供水企业根据国家和上海市供水行业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对本区域内的管网水进行采样检测。
(一)管网水采样点设置按照国标规定。
供水人口每2万人设置1
个采样点,可根据供水人口变化酌情增减。
采样点应具有代表性,涵盖一般用户、重点用户和管网末梢用户。
供水企业在每半月内按时间、地点均衡原则完成1遍所有采样点的采样工作。
(二)管网水质采样点检测项目包括浑浊度、余氯、色度、臭与味、
耗氧量(管网末梢点)、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7项指标,必要时还应酌情增加对铁、锰、铝、氨氮、亚硝酸盐、2-MIB以及消毒副产物等指标的检测,掌握并控制出厂水到管网后的水质变化情况,保证用户受水点的水质安全。
(三)运管中心委托专业资质单位,不定期对各水厂的管网末梢水
和用户受水点进行抽检,确认水质达标情况。
第二十五条管线巡查
供水企业应对配水管网设备、设施进行定期巡检、维护和保养。
对淹没污水中的阀门、水表及设备井中的污物应及时清理,防止管道负压吸入污水、污物对水质造成污染。
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水质化验,并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管网冲洗
(一)供水企业应按照管网冲水技术和管理要求定期对管网进行冲
洗,消除滞留水对水质的影响,冲洗频率为第一、四季度每季度冲洗1
次、第二季度每季度2次、第三季度每季度3次。
冲洗严格执行定点、
定人、定时的“三定”原则。
对存在滞水的末梢管段每年至少排放1次。
(二)管网出现黄水、锈水等水质时,应立即组织排放,查明污染原因,并对受污染管段进行冲洗消毒。
(三)对于管道原因造成管网水浊度明显升高或水质发黄的管段,
每年由管网管理部门提出管网改造工程申请,经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工程改造,以保证管网水水质。
(四)管网冲洗或改造后,必须对浊度、余氯、色度、嗅和味、耗氧量(管网末梢点)、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7项指标进行检测,检测合格方能并网通水。
大口径管道管线并网时,要防止水流剧烈搅动,阀门操作应避免过快、过急。
DN1000及以上管线施工项目的冲洗消毒及并网要有运管中心参加方案会审。
第二十七条水质投诉处置
供水企业应根据供水热线反映的水质投诉情况,及时通知管网水质管理员到现场查看处置,必要时与运管中心等有关部门联动,采取有效的处理措施。
重大事件应报告行政主管部门,尽快解决突发问题,确保供水水质。
第五章二次供水水质管理
第二十八条二次供水水质管理范围
二次供水管辖范围是指供水企业已接管的居民住宅二次供水设施。
二次供水设施包括住宅内涉及供水的水箱、水池、管道、阀门、水泵、计量器具及其附属设施。
第二十九条二次供水管理标准
二次供水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管理要求应依照上海市地方标准DB31/566-2011《二次供水系统设计、施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的管理要求》执行。
二次供水水质应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
要求。
第三十条二次供水水质检测
供水企业应建立二次供水水质检测制度。
供水区域内每2万人设采
样点1个,可根据供水人口变化酌情增减,采样点的设置要有代表性,可设置在小区泵房出水管、水箱出水管、物业受水点等能反映二次供水
水质的位置,每月1次对二次供水的采样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项目包
括浑浊度、余氯、色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5项。
第三十一条二次供水设施巡检
供水企业应对二次供水设施进行定期巡检。
每月对泵房设备、水池
外部设备与环境巡检1次;每季度对管道及附属设备巡检1次;每半年
对水箱内外设备巡检1次。
发现泄露等设施故障或供水安全隐患,应及时报修;发现二次供水设施附近存在污染源,应及时清除,杜绝二次污染发生。
第三十二条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保养
供水企业应建立二次供水设施维护保养制度,保证设施、设备运行正常,保证水质、水压合格。
(一)供水企业应每半年对水箱(池)蓄水设施清洗、消毒1次,
并进行记录。
不具备清洗、消毒能力的,须委托具有二次供水设施管理部门认定资格的专业队伍进行操作。
水箱(池)清洗、消毒完毕,应对水质进行检测(检测样本不小于10%),检测项目包括浊度、余氯、色
度、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PH、肉眼可见物、臭味8项,检测合格方
可恢复供水。
具体按照《二次供水水箱(池)清洗、消毒管理技术规程
(试行)》执行。
(二)供水企业应每半年对蓄水设施的内外设备及附属设备、水泵、发电机、各类阀门、各类管道与附件进行检测与维护保养1次。
每年对
二次供水全套设施与设备进行维护保养1次。
第三十三条二次供水水质投诉处理
供水企业应将二次供水水质管理与供水热线紧密结合,发现异常,应及时启动预案,派人现场处置;重大事件可与运管中心等有关部门的联动,采取有效措施解决;必要时报告上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尽快解决突发问题。
第六章水质应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预案制定与管理
供水企业根据集团公司《供水水质突发事件预案》要求制定本企业的应急专项预案,定期演练、定期对预案进行修编、调整,确保预案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预案处置
一旦发生突发水质事故,相关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出工作安排,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处置,防止事态扩大。
各相关基层单位按照相关应急处置预案开展应急处置。
加强水质监测,密切关注水质变化情况。
第三十六条信息上报
一旦发生水质事故,有关单位应第一时间向集团运管中心汇报,运管中心接报后立即向相关领导报告。
突发水质事件报告分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重特大事件有变化随时报告。
首次报告应报告事件发生时间、地点、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的初步估计;进程报告随事件处置进展口头报告;事故处置完毕要做出结案报告。
第七章水质信息报送
第三十七条水质数据信息报送
供水企业水质管理部门应按要求将水质数据报表(周报、旬报、月报、年报)报送运管中心,由运管中心审核后上报上海市行业主管部门。
周报在下一周周2前报送,旬报应在下一旬旬初2个工作日内报送,月
报应在下一月月初5个工作日内报送,年报在下一年年初10天内报送(参
见附录2)。
第三十八条水质合格率信息报送
供水企业每月对水质综合合格率、出厂水合格率、管网水合格率等统计结果报送运管中心,由运管中心审核后报送上级和相关部门(参见附录2)。
第三十九条对外水质信息报送
凡对外报出或信息公开的水质数据,须经过运管中心审核同意后方可报送。
第八章其它
第四十条表彰奖励
集团公司鼓励供水企业采用先进的科技成果与管理方式,鼓励在净水工艺、材料、仪器设备等方面进行技术创新与研发。
对在供水水质管理和技术创新等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以考核、评选、技术竞赛等形式进行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参照集团绩效考核管理办法。
第四十一条检测费用
水厂和供水企业的水质管理及水质检测等费用应列入生产成本,由各供水企业承担。
集团公司运管中心委托专业检测机构,进行水质检测的费用列入运营管理成本。
第四十二条当发生影响水质的突发性公共事件时,由上海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根据需要确定供水监督、监测方案。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管理实施细则所列条款解释权归集团公司。
第四十四条本管理实施细则自二零一五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第四十五条本管理实施细则发布后,所列条款若与国家及地方制定
的有关规章、文件相抵触,以国家及地方规定为准。
附录1:
四级检测项目和频率
检测频率水样类部门型
水质检测项目说明
原水浑浊度
出厂水浑浊度、余氯、氨氮、PH
1小时
沉淀水浑浊度、余氯
滤后水浑浊度、余氯
车间小化验
炭后水浑浊度、余氯、氨氮
2小时原水pH、氨氮
4小时原水亚硝酸盐、臭与味
原水水质有污染时,增加臭与味检测频率
4小时出厂水臭与味、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
原水水质有污染时,增加臭与味检测频率
8小时原水水温、溶解氧、污指
水厂化验室
每日原水、
出厂水
每工管网水作日
七项
水温*、浑浊度、色度、臭与味、肉眼可见物、pH、总碱度、氯化物、总硬度、铁、锰、氨氮、耗氧量、亚硝酸盐、菌落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
浑浊度、余氯*、色度、臭和味、耗氧
量(管网末梢点)、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
原水:
19项出厂水:
18项
*现场记录项目水厂或分公司可根据需要增加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