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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用的上诉状经典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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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常用的上诉状经典样本

  上诉状的常用模板【篇一】:

  上诉人:

罗某云。

  被上诉人:

深圳某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丁某

  深圳市南山区某地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上诉人因不服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特向贵院提起上诉。

  诉讼请求:

  1、撤销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

  2、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计人民币124590元。

  3、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20__年5月4日至20__年7月14日期间的带薪年休假工资74543元。

  4、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因申请仲裁而支付的律师费计人民币10000元。

  事实和理由: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某)深某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不明,具体表现如下:

  源:

上诉状手机版

  本案的争议焦点问题是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是否合法,一审法院认定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行为属于合法辞退属于事实认定错误。

  根据被上诉人对上诉人作出辞退决定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知,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理由是:

双方于20__年2月4日签字确认了业务员岗位的工作责职和要求,但直至5月23日,您一直未履行岗位职责。

由此可知,本案的直接焦点问题是:

在20__年2月4日至20__年5月23日这段期间,上诉人有没有履行岗位职责。

对于该问题,被上诉人在第一次开庭前未提出任何证明该情况的证据。

在第一次开庭后,其补交了一份邮件网页打印件,意欲以此证明该情况。

也就是说,对于本案的唯一焦点问题,被上诉人只提交了一份邮件网页打印件作为证据加以证明。

而一审法院亦直接采信该证据,并据此认定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辞退行为属于合法辞退,这完全违背了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审判基本原则。

  第一、该邮件属于网页打印件,开庭当日并未出示原件,上诉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亦不认可,该证据不能作为法院裁决的依据。

  第二、该邮箱属于被上诉人公司内部邮箱,并非是外部公开的邮箱。

被上诉人对该邮箱享有独立的服务器及管理员,被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对该邮箱进行修改或者删除。

如果该邮件在一审前便已经形成,为何被上诉人在一审开庭前不予提交?

  第三、退一步讲,即使该邮件为上诉人所发,那仅依据此邮件也不能证明上诉人在20__年3月22日至20__年3月29日这段期间,上诉人没有履行岗位职责,理由如下:

  从该邮件内容来看,该邮件仅一句话:

“我的观点已经表明,对于上周五不合理的要求不同意执行,谢谢!

”。

首先,上周五不合理的要求并无证据显示即为20__年3月22日签字确认的CE岗位的工作责职和要求。

其次,即使属于,上诉人只是在邮件中对被上诉人不合理的安排表达一下不满的情绪,并不能证明其在实际的工作过程中没有履行。

上诉人上班过程中均有视频监控,从监控中可以看出上诉人在该期间一直是认认真真的工作,但对于该监控被上诉人一直拒绝提供。

  第四、再退一步讲,即使该邮件能证明在20__年3月22日至20__年3月29日这段期间,上诉人没有履行岗位职责。

那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辞退行为亦是违法行为。

  企业对员工的辞退行为是否合法,除需证明员工有实施违规行为外,还需证明企业有在其规章制度中将该行为列为可辞退的行为之一。

  根据《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可知,被上诉人辞退上诉人的依据是《奖励惩罚管理规则》6.4.3.5.n条:

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安排或者人事调配。

由此可知,该条款针对的是不服从岗位安排或者人事调配,而并非是不认真工作,不履行岗位责任。

被上诉人以上诉人不认真工作,不履行岗位责任为处罚事实,却以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岗位安排或者人事调配为处罚依据。

很显然其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辞退。

  另根据《奖励惩罚管理规则》6.4.2处罚条件:

员工直接主管或职责部门监察人员发现违规事件后,在事件处理的同时出具处罚建议并通知人力资源部。

人力资源部在处罚意见被各级负责人核准后,主导实施过程。

处罚需符合以下条件至少1条,其中6.4.2.3条规定:

工作不负责任,不履行岗位职责,或玩忽职守,怠误工作的。

另外,6.4.3.2一般违规违纪以及处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违规违纪,给予行为人通报批评或严重警告并扣发一个月绩效奖金的处罚:

第i条:

不服从上级合理安排或指示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

由上述规章制度约定,对于不服从上级合理安排,不履行岗位责任的行为,并不属于可以辞退的行为。

  第五、根据上诉人提交的其与公司高层的通话录音显示:

因被上诉人公司借了很多钱,且公司有很多人,人力成本很高,高层觉得不合理,要压。

因此要求上诉人在两种方式中自己选择:

一种是主动辞职,一种是清退,清退能赔点钱。

但上诉人辛辛苦苦工作,工作过程中没有任何过错,不同意接受被上诉人的两种方式,因此被上诉人才以各种理由逼迫上诉人离职。

  正所谓,欲加之罪,何患无辞。

被上诉人为达到逼迫上诉人离职的不法目的,所做出的行为终究无法天衣无缝。

简单总结为三点,一是完全无法证明上诉人存在违规行为,二是其规章制度又并没有将被上诉人指控上诉人所谓的违规行为列入可辞退的情形之列。

三是因规章制度中没有与所谓的违规行为相匹配,只能选择其他依据与所谓的违规行为进行强行匹配,最终导致牛头不对马嘴。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明显错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辞退行为属于违法辞退。

特上诉至贵院,恳请二审法院能依法公正审理,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__x

  __年__月__日

  上诉状的常用模板【篇二】:

  上诉人:

刘__,女1974年3月20号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县____镇____街__组____号。

  上诉人因诉被告陕西____医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市沙市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9月17日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理由及请求:

  沙市区法院认为:

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发的劳社部发【】12号【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从本案查明事实及双方所举证据来看,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均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资格,原告刘__从事的药品销售工作,是被告____公司业务的组成部分,此两点符合上列法律规定,本院予以认可。

  沙市区法院不予认可的方面:

  1,关于刘__从事的劳动是否由被告____公司支付报酬的问题:

本院认为,原告刘__所举的证据6来看,被告____公司曾向刘__发放了20__年1月至3月的工资,在此期间,原告刘__所从事的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____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从原告诉状中的陈述来看,原告刘__的报酬是按其销售总额的一定比列所得,而提成的比例是包含在____公司向秦明支付的35%的提成之中的,35%的提成是____公司直接与秦明结算的,原告从事的有报酬的劳动,没有充分的证据系由被告____公司所安排。

  这段话前后相互矛盾,先是认可了原告刘__20__年1月至3月所从事的,的确是用人单位即被告____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那么从20__年3月至20__年3月刘__的工作性质和工作方式都没有任何改变,只是工资计算方式有所改变,根据【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之第二章第六条第三款“按营业额提成或利润提成办法支付给个人的工资”之规定表明,刘__20__年3月至20__年3月的25%的提成就是工资。

刘__所持有的被告____公司发给的上岗证,____公司出具的销售委托书标明业务员刘__的【陕西____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都说明刘__是在为____公司工作而非为秦明工作,我用____公司所给的账号密码(账号是____公司发给我的手机号,密码是我自己设定,秦明都无权进入,只有____公司可以修改注销)进入____公司系统完成下单销售,从最初的和客户签订销售协议,然后向被告____公司下单,被告____公司凭单发货给我,我进行配送结款,最后将货款交给秦明。

整个销售过程中都是我和被告直接联系完成的,只是被告出于货款安全的原因,由秦明负责催收。

这里秦明只是一名兼负货款催收,传达____公司各项指令要求,规章制度的地区经理,起到承上启下的作用,但绝不是分水岭。

我通过秦明领取工资,就像法官您一样,您的工资虽然是国家财政下发的,但一定是由国家财政下发到省级财政,省级财政下发到市级财政,市级财政分发给各单位,各单位在分发给各个员工,难道能因为您的工资不是国家财政直接发放的就可以否认您国家公务员的身份吗?

同样我们的工资也是由____公司汇给湖北省办,湖北省办在汇至秦明账户,然后秦明再分发给我们。

特别要说明的是20__年1月至3月的法院予以认可的工资也是通过秦明分发给我的,这和后面的工资发放是同一种方式。

虽然被告____公司在我工作期间更改了工资计算方式,但并不能改变我和被告____规定之间的劳动关系。

  2,关于原告刘__所举的证据【员工登记表】。

沙市区法院认为:

秦明与被告____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的劳动争议纠纷案件正在审理中。

且从本案刘__所举的证据4来看,被告____公司任命秦明“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并非负责被告____公司在指定区域的全部工作(包括招录员工的工作)。

所以,案外人秦明签署“同意”的【员工登记表】,因其超出了案外人秦明的职权范围。

故本院认定此份证据不能证明原告刘__与被告____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秦明诉____公司一案与刘__诉____公司一案是适用简易程序合并开庭审理,在这里秦明却成了案外人。

就拿证据4来说,“负责该地区的销售管理工作”是不是就承认了秦明是我们的上级领导,而且这个领导是被告____公司安排指定的。

07年到08年____地区经理是张飞鹏,后来被告____公司派遣秦明接任了张飞鹏的地区经理职务,被告现在辩称我是为秦明工作的,那么08年前我是不是在为张飞鹏工作呢?

我们有更换自己上级的权利吗?

证据4中条款第二条:

地办经理为所负责区域内的责任人,必须按照订单发货,并对业务中货物安全和货款安全负责。

什么是责任人,责任人就是对____地区所有工作都要承担责任,包括市场的开拓,销售团队的建设,员工的招录和考核培训。

贵院纠缠【员工登记表】上秦明的签字,但又如何解释【员工登记表】上被告____公司的印章,如果被告____公司不同意秦明对刘__的招录,怎么会加盖公章予以确认。

这个公章不会是秦明瞒着____公司伪造的吧!

虽然在我的判决书里没有提到,但在秦明的判决书里提到了秦明入职比我晚,所以不应该有秦明签署我的【员工登记表】,我和秦明都是07年入职被告公司的,而【员工登记表】是08年4月签署盖章的,本来我打算少算几个月的工龄,因为我无法提供07年8月的【员工登记表】,所有放弃部分赔偿就从08年4月算起,请问被告是如何知道我是07年8月就已经入职了,而且比秦明还早2个月呢,难道你们是从____的档案库里找到了我的员工登记表吗,现在我就说我是08年4月入职的,不然就请你们出示我比秦明入职早的证据。

还有【员工登记表】上我的登记是:

20__年至今在陕西东泰工作,请问法官,我在陕西东泰工作,为什么被告____公司要加盖印章?

因为大家都知道被告____公司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的销售公司,因为07年“药品流通法”不允许药品生产企业直接销售药品。

我现在应该是把____公司和东泰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还是重新起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

  3,关于被告____公司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是否全部适用于原告刘__的问题。

  作为一名风吹日晒起早摸黑跑乡串镇的业务人员,我的确不能遵守____公司的打卡考勤制度,但____公司也绝不会因为我没有遵守打卡考勤制度而开除我。

不同的单位不同的岗位有着不同的具体的规章制度这点是不能否认的事实。

我所要遵守被告____公司的规章制度有很多,例如通过手机报单发货,10日回款制度,按照____公司安排参加培训,会议期间关掉手机认真听讲,按照湖北省办要求义务到兄弟县市参加促销活动,接受____公司委派的地区经理的领导。

被告____公司下发给我们的手机里有一款定位软件,强制要求我们安装开通,请问这是不是一种变通了的考勤呢。

既然说我没有遵守被告的规章制度,请被告出示你们的规章制度看看我哪一条没有遵守。

  4,原告刘__所举的印有“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印章的【通知】和【OTC费用粘贴标准】,并不能证明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即为本案被告,因此就不能证明原告是受被告劳动管理。

  首先请法官再次审验证据,证据【通知】只是落款是陕西东泰制药有限公司,但印章却是被告____公司的印章。

【OTC费用粘贴标准】的印章虽是东泰公司的,但其内容主要是:

二,以下5省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御隆药业有限责任公司(陕西省,福建省,黑龙江省,江苏省,浙江省),剩余省份的费用正式发票开具陕西____医药有限公司。

开错发票的不予报销。

这又一次验证了东泰公司和____公司不是独立的,而是共同当事人并承担连带责任的关联公司,这一点我们出示的证据够多的了,如果法院还不相信,请从陕西省工商局查证。

  最后再说说【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这个的确是案外人签发的证件,但证件上工作单位一栏是陕西____医药有限公司。

被告也承认组织原告学习培训,但其目的是为了帮助原告获得从业资格,所以具有该从业资格证不能证明原告全面接受被告的劳动管理。

  首先问这个【药品销售人员上岗合格证】是上的谁的岗从的谁的业。

这个证书是不允许以个人名义取得的,必须由具有药品销售资质的单位为其销售人员申请获得,销售人员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出现的任何问题均要由药品销售单位负全责。

试问哪家公司愿意为无关人员办理此证而承担全部风险。

  5,沙市区法院没有对我的【工资证明】的解释前后矛盾,让我不知如何理解。

我的【工资证明】不是恰好证明我所从事的是____公司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吗?

____公司的印章不会也是秦明伪造的吧?

这张工资证明可是说明3个月的,难道法院需要我出具从08年至20__年每个月的工资证明才可以认定吗?

这我的确做不到。

  6,被告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____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复印件共9份。

拟证明被告在____地区的销售仅针对案外人秦明一人,与原告刘__不直接发生业务关系。

  可是我也向沙市区法院提供了【陕西____医药有限公司商品出库单】3份作为证据,可我的证据在哪?

我提供的和被告提供的有一点不同,那就是出库单业务员一栏,我的业务员一栏是刘__,而被告提供的业务员一栏是秦明,当庭我已经就这个情况加以说明,从07年起,出库单一直是刘__的名字,到了11年后变更为秦明(刘__),12年后就只有秦明的名字了。

被告声称解除秦明地区经理职务后还有市场余款在秦明手里,请问被告,你们什么时候给秦明发过一盒药,你们的药品全部是直接发到我们8名业务员手里,秦明从来没有见过,那你们凭什么问秦明要钱?

被告意图用秦明名字的出库单否认和我的业务往来,但我出示提交的3份业务员名字变迁的出库单正好说明了我与被告____公司的业务往来是直接的业务关系。

可是我提交的这3份证据在沙市区法院的判决书中竟未提及,所以不由得我们对沙市区法院判案的公正性有所质疑!

  请求事项:

1,驳回沙市区人民法院鄂沙市民初字第00909号民事判决书。

  2,依法确认原告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

  3,依法判令被告对原告进行经济赔偿240928元。

  此致

  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刘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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