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并购概念及类型

第二节什么是并购?

什么是股权并购?

1.什么是并购?

并购的内涵非常广泛,一般是指兼并(Merger)和收购(Acquisition)。

兼并,又称吸收合并,指两家或者更多的独立企业,公司合并组成一家企业,通常由一家占优势的公司吸收一家或者多家公司。

收购是指一家企业用现金或者有价证券购买另一家企业的股票或者资产,以获得对该企业的全部资产或者某项资产的所有权,或对该企业的控制权。

与并购意义相关的另一个概念是合并(Consolidation),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企业合并成为一个新的企业,合并完成后,多个法人变成一个法人。

并购投资是公司对外投资的基本方式之一,在公司对外投资中占有很大比例。

并购投资方式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对业已存在的目标公司实行股权并购或资产并购,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接管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业务的投资行为,由此可见,投资并购方式以目标企业的存在为前提,没有目标公司就不能进行投资。

并购投资方式的基本特点是:

使用目标公司企业平台或者继续目标公司的业务;投资成本高,但并购后业务的起点也高;整合难度大,但整合效益也大。

并购投资方式又衍生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基本模式。

从企业角度讲,并购投资,无论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最大特点是,可以化竞争之“敌”为竞争之“友”,减弱市场竞争压力,使投资公司在目标市场取得超额利润。

也正是于此,并购投资方式要受到国家反垄断法的限制。

2.什么是股权并购

股权并购是指投资公司或投资自然人作为并购方,通过目标公司股东进行有关目标公司股权的交易,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的股东的投资的投资行为。

这种行为可以表现为股权受让、增资入股、公司合并等具体操作模式。

或者说在实务中股权并购投资方式衍生出这三种具体操作模式。

股权并购交易的标的和内涵是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收益。

不仅股权受让如此,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也如此,这是股权并购的本质特征,也是股权并购区别于资产并购核心所在。

股权并购程序复杂、风险大,不仅具有投资具有的投资风险,而且在并购过程中有其独有的风险。

从实务中看,并购投资方式是公司对外投资的主要方式,而股权并购又是并购投资方式中的主要形式。

3.股权并购的优点

讨论股权并购投资方式的优缺点,对于在实务中正确使用这种投资方式,趋利避害,防范投资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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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具有重要意义,股权并购有如下优点:

(1)与新设投资方式和资产并购相比,无需履行新公司的设立程序,仅需履行对目标公司的股权变更程序即可以完成投资行为。

一般来说,股权并购要求投资者继续使用目标公司这个经营平台,目标公司将存续下去。

(2)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产品销售和业务开展的起步点高。

这是因为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公司名称不变,公司主体不变,仅仅是公司股东变化,产品销售的市场主体不变,仍是目标公司。

公司投资后很容易就继承了目标公司原有的产品销售渠道和市场份额以及业务关系,产品销售和业务开展无需从零开始。

(3)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技术、管理员工队伍和普通员工队伍是现成的,省去了大量的培训时间和培训经费。

这是因为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除目标公司的高管人员会有所调整外,其他员工与目标公司的劳动合同将会继续有效,除双方协议解除,否则将继续履行下去。

(4)对生产型企业来说,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基本建设时间。

因为在新设投资情况下,新公司需要在完成基本建设后才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这需要一年以上甚至几年的时间。

而股权并购无需进行基本建设即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很可能获得当年投资当年见效的成果。

(5)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可以节约大量的新企业、新产品、新市场、新渠道的宣传费用和开发费用,因此一般不会出现新设公司在经营之初的亏损期。

(6)与新设投资方式相比,投资的现金流相对较小。

这是因为股权并购是投资公司与目标公司股东之间对目标权益的交换,而权益则相当于目标公司总资产额减去总负债额。

因此,在投资公司向目标公司投资之前,目标公司已经为投资公司准备了借贷资金,因此无需投资公司再去融资或者大量的现金。

而在新设投资的方式下,可能需要子公司融资或者需要投资公司注入大量资金。

(7)与资产并购相比,可以节约流转税税款。

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交易的标的是目标企业的所有权,其中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因发生所有权转移,需要投资公司依法缴纳契税,需要目标公司依法缴纳营业税。

而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作为目标公司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和无形资产不存在转移所有权的问题,即使因目标公司变更企业名称需要变更产权证照上所有人名称的,也不为所有权转移,均无需缴纳营业税和契税。

(8)可以化竞争对手为受投资公司的友军,这是股权并购与新设投资相比最大的优点。

在新设投资的方式下,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照样存在,投资公司的加入只能使竞争更加激烈。

而在股权并购的情况下,竞争对手减少了,而投资公司自己的队伍却壮大了,从而改变了竞争态势,投资公司容易获得垄断利润。

上述股权并购的优点是就一般意义而言的,具体到每一个股权并购的实务中,还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4.股权并购的缺点

从实务中看,与新设投资方式比,股权并购主要存在如下缺点:

(1)由于并购前后目标公司作为民事主体是持续存在的,因而有关民事权利义务是延续的,因此,基于出让方披露不真实、不全面,导致目标公司遭受或然负债,使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的权益减损的风险是普遍存在的。

这是股权并购的主要风险,也是最难防范的风险。

(2)由于目标公司的厂房、机器、设备往往是旧的,因此,虽然并购的现金流量相对新设投资较少,但并购后可能需要投入资金进行技术改造,否则可能难于提高目标公司产品的竞争力。

(3)由于目标公司与员工之间的劳动继续有效,并购后往往面临目标公司冗员的处理,这不仅容易激化劳资矛盾,而且会增加目标公司的经济负担。

(4)并购程序复杂,受让股权需要征得目标公司存续股东的同意,修改目标公司的章程需要与存续股东进行谈判,为防避或然负债需要进行大量的尽职调查工作,因此,股权并购的工作成本较高。

(5)并购后的整合难度大,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行使管理权的阻力大。

在投资公司并购目标公司全部股权持有者特别是仅为相对控股的情况下,并购后的整合及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行使管理权都会遇到困难。

有人说明股权并购后对目标公司整合和行使管理权的难度,形象地比喻为“嫁姑娘”,意思说投资公司是到人家过日子,而把资产并购比喻为“娶媳妇”意思说目标公司的资产到投资公司家中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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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股权并购受国家反垄断法的规范和限制。

正确认识股权并购的优缺点,有利于在实务中扬长避短,更好地使用股权并购的投资方式。

5.适用股权并购的条件

从实务看,不是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使用股权并购的,股权并购作为并购投资方式中的高级形式,对其使用的条件有着严格的要求。

背离前提条件适用股权并购的,不仅会使股权行不通,而且很可能使投资公司遭受损失。

适用股权并购投资方式的前提条件如下:

(1)目标企业必须是公司类型的企业,而不能是合伙企业或私营企业。

因为只有公司类型的企业才有完全独立的人格,股东才对公司债务承担有限责任,股东对公司的权益才表现为股权,才可适用股权并购。

而非公司类型的企业(包括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并没有完全独立的人格,投资人对企业的权益不表现为股权,故无股权并购可言;加上这类企业的投资人(或称股东)对企业负连带责任,公司不能成为这样企业的投资人;所以公司不能对这样的企业进行股权并购。

(2)对管理不规范的公司也不适宜用股权并购。

虽然说,凡是公司类型的企业都可以适用股权并购投资方式,但是如果目标公司管理不规范,特别是没有规范、严谨的财务制度、财务记录、财务核算,或者资产、财务、纳税、合同管理混乱,最好不要适用股权并购而应适用资产并购。

因为对这样的公司适用股权并购,对投资公司的风险太大。

(3)出让方无法或不愿意对目标公司进行披露,而投资公司又不能从其他渠道获得足够的信息资料,且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的市价的情况下,也不适宜采取股权并购。

这是因为股权交易实质上是股东之间对其享有的对目标公司权益的交易,如果投资公司不能充分占有目标公司的信息资料,在目标公司的股份没有公允的市价的情况下,就没法对出让股份者对目标公司的享有的权益作出正确的判断,也无法进行股权并购。

(4)目标公司的股东特别是出让股权股东不存在虚假出资和出资违约的情况,不存在依法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情况。

因为,如果存在这类情况,投资公司并购后将置于风险中。

(5)目标公司的产品、市场份额、销售渠道、品牌、机器设备、场地等应当对投资者有利用价值,如果没有利用价值,投资公司就没有并购的必要。

当然,如果投资公司需要目标公司的壳,则当属别论。

(6)在某些情况下,目标公司的资产横跨几个行业,其中有投资公司不需要的,或者投资公司不能持有的,或者有些已经是垃圾资产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投资公司拟对目标公司进行股权并购,就应当要求目标公司对没有利用价值的资产或投资公司不能持有的资产、业务进行剥离,或者采用资产并购的方式将垃圾资产甩掉。

6.股权并购的三种模式

从实务中看,股权并购需要通过三种具体操作模式之一来实现,这三种操作模式就是:

受让股权、增资并购和合并并购。

这三种操作模式交易的标的和内涵相同,都是股东拥有的对目标公司股东权益,但适用的具体情况、操作流程各不相同。

讨论股权并购的具体操作模式,有利于提高我们的实务工作能力。

(1)受让股权

受让股权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向目标公司的股东购买股权的方式,从而使自己成为目标公司的新股东的一种股权并购的操作模式。

受让股权是股权并购三种操作模式中最简单、最基本、也是使用最多的一种。

受让股权投资方式适用于目标公司有股东欲出让股权的情况,需要履行股权转让的有关法律程序。

受让股权作为一种股权并购的操作模式,可以与其他操作模式并用,比如在受让目标公司股权的同时,向目标公司增资;在公司合并的同时向目标公司的部分股东受让股权,从而扩大公司在合并后公司中的持股比例等。

受让股权的交易主体是投资公司和目标公司出让股权的股东,一般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股权转让和修改公司章程及变更公司登记,需要目标公司的存续股东从放弃对交易股权的优先购买权和参与修改公司章程的角度介入。

受让股权可以是购买目标公司的全部股权,也可以是购买目标公司的部分股权,以达到对目标公司的控制或共同控制的目标。

(2)增资并购(增资扩股)

增资并购是指投资公司通过向目标公司投资增加目标注册资本,从而使投资公司成为目标公司新股东的一种股权并购操作模式。

增资并购从表面上看投资公司不与目标公司的原股东发生股权交易关以上资料由华夏考资网律师法律实务频道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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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但实际上投资公司要与目标公司的全体股东之间发生权益对价关系,交易的实质仍是股东对目标公司的权益。

增资并购(增资扩股)适用于目标公司需要扩大投资,且目标公司的股东同意吸纳投资

公司为目标公司新股东情况。

增资并购比受让股权并购复杂,操作难度大,需要履行目标公司原股东权益与投资公司增资额的比价程序和目标公司增资的法律程序。

这种比价就是等额货币(投资公司持

有)与等额资本(目标公司原股东持有)的价值比例问题,需要交易双方在协商基础上确定。

增资并购有利于扩大目标公司的经营规模,可以为目标公司注入新的活力。

增资并购也可以与其他操作模式并用,比如在向目标公司增资的同时受让目标公司部分股东的股权,在公司合并的同时向合并后的公司增资。

增资并购的目标是通过向目标公司增资实现投资公司对目标公司控制或共同控制。

(3)合并并购

合并并购是投资公司或者投资公司的子公司通过与目标公司合并,从而实现对目标公司决策或控制的一种股权并购操作模式。

合并并购中,投资公司可以不对目标公司进行投资而采用单纯的合并形式,但由于会扩大投资公司股东的控制规模,从而也会给投资公司带来额外利益,故也是公司并购的一种操作模式。

公司合并,从表面上看是公司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仍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权益的并接,仍需要按照各方拥有的权益确定其在合并后的公司中所持有的股份比例。

所以合并并购仍属于股权并购的一种操作模式。

合并并购以参加合并的各公司有合并的可能和需要,且各公司的股东同意公司合并为条件。

合并并购需要履行公司合并的法律程序,重点和难点是参加合并的各公司股东之间的权益的比价,因为这决定股东在合并后公司中持有的股份的多少,从而关系到股东的切身利益。

合并并购比增资并购更复杂,但可以再不增加投资的情况下扩大投资公司的控制规模。

同样,合并并购也可以与其他并购操作模式同时并用。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股东洽谈甲公司并购乙公司事宜,由于双方在市场处于竞争关系,乙公司不愿意对自己的经营情况、财务数据,特别是销售情况作全面的披露,甲公司只好选择资产并购方式。

当双方初步谈妥转让资产的总价格,并在此基础上做详细测算时,乙公司股东发现采取资产并购模式不仅自己会多支付4000多万元的税金(营业税、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而且公司出让资产后还需要履行清算程序,还需要大量的清算费用。

故要求改变交易方式,同意按照规则进行全面披露,甲公司也愿意在乙公司股东对乙公司进行全面披露的基础上对乙公司进行股权并购。

结果双方间顺利地完成了股权并购,甲公司受让了乙公司全体股东的全部股权。

并购方式的变更使得乙公司全体股东增收4000多万元。

【案例2】甲公司是一家外国企业,上世纪九十年代陆续在中国大陆投资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多家。

本世纪初,甲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专事投资控股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乙,并陆续由乙在中国境内设立独资或合资企业多家。

由于持股平台不统一,给管理工作带来诸多不便。

为了统一持股平台,经过反复论证和推演,决定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全部投资所形成的股权转让给乙公司,并以该股权转让价款为乙公司增资。

结果未动用一分货币,却实现了转股和增资,使甲公司在国内的全部投资统一到乙公司名下,实现了统一持股平台的目标。

具体操作方法是: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由甲公司将其持有的股权全部转让给乙公司(在转股协议中明确全部转股股价款用于对乙公司的增资),然后甲公司申请为乙公司增资(明确以受让股权价款作为甲公司对乙公司的增资),获得批准后,以相关转股文件及甲公司对各目标公司的出资证明为增资的验资材料。

第三节什么是资产并购?

资产并购的特点

1.资产并购是指投资公司通过购买目标公司资产和业务的方式实现目标公司的一种投资方式。

因此,股权并购的交易标的和内涵是股东持有的目标公司的股权,交易的对方是目标公司的股东;而资产并购交易的标的和内涵是目标公司的额资产,交易对方是目标公司,资产并购有新设并购(间接受让并购)和直接受让两种具体操作模式。

2.资产并购的特点

(1)适用对象即目标企业不受企业类型的限制,股权并购要求企业必须是公司类型的企业,而资产并购可以适用各种类型的企业。

合伙企业、私营企业、未改制的国营企业和未改制的集体企业均可采用资产并购方式,只要这些企业可以有效地出售资产即可。

这是因为,股权并购是投资公司以股东的身份加入目标企业,从而实现对目标企业的持股和控制,而资产并购是投资公司将并购资产从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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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买出来,故可以不问目标企业的组织形式,而只问能否有效地购买资产。

(2)可以不要求目标企业对其经营状况作全面的披露。

由于资产并购的经营活动不借助于目标企业这个经营平台,而是另起炉灶设立新的经营平台,因此,可以不像股权并购那样必须对目标公司的经营状况做全面的了解,可以在资产出让方对企业经营、财务、管理机构等作有限披露的情况下,对目标企业进行资产并购。

从实务中看投资公司只要对并购资产的构成、性能、效率、状况、市场、品牌竞争态势等有准确了解,能够确定目标公司出让资产的行为合法有效,就可以进行资产并购。

(3)资产并购一般不会遭受目标企业或然负债的损失,这是资产并购方式的最大特点和最大优点。

(4)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一样可以减少目标市场的竞争对手,改变目标市场的竞争态势。

(5)资产并购一般需要依照法律程序进行新公司设立和受让资产的行为。

从实务看,绝大多数资产并购需要在资产所在地设立新的公司,以该新设公司为企业平台对并购资产进行运营。

因此,从程序的角度说,资产并购要比简单的股权并购多履行一个法律程序。

(6)在多数情况下,出让资产目标公司需要履行清算程序。

目标公司出让资产后,公司仅剩下一个空壳,但股东或投资者未经清算程序不能从公司取回投资,所以多数这类目标公司会走向清算解散。

(7)在采用资产并购的操作模式下,即使目标公司的资产和业务有投资公司不需要的或者不能持有的,也无需像股权并购那样必须进行剥离。

投资公司可以需要什么买什么,不需要的给目标公司留下即可。

(8)资产并购税务负担比股权并购重。

股权并购一般仅发生印花税,也可能发生所得税,但资产并购不仅会发生印花税和所得税,还可能要发生营业税和契税以及房地产增值税等税。

(9)并购后整合的难度大于新设投资方式,但难度小于股权并购方式。

这主要是因为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公司的架构、决策层和管理团队往往是全新的,是完全摆脱目标公司影响的。

(10)资产并购后投资公司一般需要对目标公司追加投资,或者进行技术改造,添置新的机器设备;或者追加流动资金,扩大经营规模。

(11)一般情况下员工需要与目标公司解除劳动合同,与接受资产的公司另行签订劳动合同。

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目标公司由于已经将资产出让,无法从事原有的经营活动,需要解除与员工的劳动合同可能会发生相关费用。

而投资公司要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往往需要招聘原目标企业的员工,这就需要与这些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在这个过程中,处理得好,投资公司会甩掉处理目标企业冗员的麻烦。

(12)资产并购与股权并购一样也要受到反垄断法的限制。

3.使用资产并购的条件

(1)使用对象可以是公司制企业,也可以非公司制企业,可以是管理规范的企业,也可以是不规范的企业

(2)关于出让方披露的要求,出让方对目标公司做全面的可以适用,出让方未对目标公司作全面的披露,仅对资产作全面披露也可以。

(3)目标公司资产能够适应投资公司的需要。

(4)限制竞争

从实务看,在资产并购的情况下,投资公司之所以要购买目标公司的资产,并不一定是完全看中目标公司的资产,还在于承继目标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和已有业务,而要达到此目的,目标公司必须保证在出让资产后不在目标市场投资从事同类生产经营和业务活动。

否则,目标公司前手将陈旧的资产高价卖给投资公司,后手再用所得价款建设新的工厂,生产销售相同的产品,投资公司并购目的无法实现。

4.间接资产并购(受让)

间接资产受让是资产并购的一种操作模式。

间接资产受让是指投资公司在资产并购谈判基本确定的情况下,在目标企业的所在地设立一家子公司,由该子公司受让并经营并购资产的经营模式。

从实务看,多数资产并购采取新设公司受让目标公司资产的操作模式。

这是因为多数目标企业和投资公司不在一个工商、税务管辖区,投资公司不能将并购资产移回投资公司所在地从事生产经营,只能在并以上资料由华夏考资网律师法律实务频道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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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资产的原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因此,必须在并购资产所在地设立企业平台。

而如果待投资公司将并购资产买妥后再去设立新公司,不如在并购基本确定时就设立接受资产的新公司,由这个新公司直接受让资产,在取得资产后当即以该公司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间接资产受让虽然需要履行新公司设立、资产受让两个法律程序,但是能够做到购买目标公司资产和投资公司新设经营平台同时并举,达到水到渠成,并购经营两不误。

所以,对资产并购而言,新设公司并购资产是一种比较好的操作模式。

5.直接受让资产

一般只适用于并购停产企业或破产企业。

第四节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详细区别

股权并购与资产并购的区别是:

其主要差别是:

收购股权是购买一家企业的股份,收购方成为被收购方的股东,因此要承担该企业的债权和债务;而收购资产则仅仅是一般资产的买卖行为,由于在收购目标公司资产时并未收购其股份,收购方无需承担该企业的债务。

此处的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种方式,我给大家做个列表详细讲解。

笔者结合自身操作过的项目,整理出如下两个案例并简要进行法律分析。

【案例3】某投资公司拟对某公司进行并购,鉴于资产并购的税负大,起初双方商定采取股权并购方式进行并购,并将该并购方式写入意向协议。

但经过我们律师尽职调查后发现,目标公司管理混乱,股权结构复杂,为防避风险,反复研究商量,最后投资公司提出改变并购方式,以资产并购方式进行并购。

在投资公司的再三说服下,目标公司终于同意接受以资产并购方式并购公司。

最后双方顺利完成了并购,投资公司有效地防避了并购的风险。

【案例4】企业B具有较为先进的客车生产线,只是由于历史原因导致企业管理混乱、运营资金匮乏。

企业B属于老国企,主要设备为客车生产线(价值2600万元)、土地两块(其中一块地为划拨地)、拥有在岗职工300人,离岗在编、病退人员121人,对外欠款约4360元,应收款项约800万元,拖欠职工工资及医药费890万元。

企业B的主管机关(出资人)有意对客车厂进行改制,方式不限,但希望能够妥善解决其职工问题及对外负债问题。

鉴于上述情况,律师建议可以选择的并购方式有两种:

其一即资产并购,即收购企业B的主要生产并购目标公司资产收购股权收购并购方风险承担目标公司的债务包括未列债务、或有负债。

不承担目标公司债务。

对目标公司原有债务不负连带责任,仅以购股出资的股金为限度承担目标公司的风险责任。

谈判对象只同一个卖主谈判(简单)只同一个卖主谈判(简单)同一批股东谈判或与代表一

批股东的班子谈判(复杂)

成交合同

需订一个内容详细具体的

并购合同。

这个合同的内

容庞杂。

(复杂)

合同内容只订明资产品

名称、权利状况、交付

方式、时间等即可。

(简单)

要制作出一份内容复杂的收

购要约、合同(复杂)

职工负担

接受职工,承担养老金计

划义务。

不接受职工不承担相关

养老金计划义务

与目标公司共同负担养老金

计划义务

交接接接

逐项验收、交接,办理变

更登记。

处理一切原有合

同关系。

(复杂、工作量

大)

照财产清单验收(简

单)

改组目标公司董事会、经营

班子(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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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备(客车生产线)自行生产客车,但是由于国家政策限制,上市公司无法取得客车的生产销售权,

此方式基本不可行(如上市公司A已经拥有客车生产权,资产并购可用于扩大现有产能)。

其二是股权

并购,上市公司A通过参与客车厂B的改制工作获取改制后企业的股权。

该方式可解决上市公司A的行业

准入问题,但是却要面临企业改制所带来的国有资产管理、债权债务处理、职工安置等问题。

根据我们的经验,资产并购和股权并购各有优缺,要视乎具体情况而定。

资产并购可以获得目标

企业的特定资产,不涉及因股权并购所带来的种种潜在法律风险,但是该方式要以自身有相关行业经

验为前提,否则就不能达到解决行业准入及快速进入该领域的目的。

股权并购的积极意义不言自明,

但是要以并购方进行充分的尽职调查为前提。

只有通过尽职调查,才能发现各种潜在问题,充分估计

并购带来的各种风险及计算并购成本。

第三部分并购的实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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