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教育教案000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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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教育教案0001
法制教育教案
法律为我护航,走好青春每一步
——主题教育课
一、班会背景: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搞好青少年法制教育,预防和减少青少年违法犯罪,它不仅是提高青少年自身素质,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的需要,同时也是振兴中华民族的需要。
本班,有相当一部分同学纪律及较松散,性格比较叛逆,缺乏一定的法律常识,在刚开学不久班上就出现了逃课在外乱窜的现象,也有不少同学有违反校规和法律的倾向。
因此开展青少年法制教育,增强青少年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对减少和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班会目的:
1、通过这次班会活动,使学生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知道运用法律武器保护自身的权利和利益。
2、教育学生懂得什么是犯罪,什么是违法,养成自觉遵守和维护法律,增强青少年同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斗争的意识,培养他们运用法律的能力。
3、通过介绍法律知识,让学生了解自己,了解社会,并了解个人与社会之间的紧密关系。
三、班会过程:
(一)导入
1、发生在身边的青少年犯罪的事例
2、青少年,尤其是十五、六岁的学生可塑性强,处在危险年龄段,辨别和自控能力差,受社会阴暗面影响,欣赏哥儿们义气,受劣迹青少年的勾引,干坏事胆大妄为,事后又后悔莫及。
那么,究竟什么是犯罪呢?
发生在我们的犯罪现象有哪些呢?
(二)青少年犯罪的特点
1、中国刑法中的犯罪定义
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
2、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有哪些具体规定?
我国刑法对未成年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作如下规定:
(1)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
(2)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3)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此外,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
当前青少年的违法犯罪活动,主要集中在盗窃、抢劫、伤害、绑架、敲诈勒索和吸毒贩毒等方面,尤其是盗窃犯罪数量最多。
其次,暴力型犯罪增多,有的犯罪分子光天化日之下实施持枪抢劫、强奸、绑架、杀人,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
另外,团伙犯罪有所发展,有的封建帮会色彩浓厚,甚至成为危害一方的黑恶势力。
(三)、发生在身边的违法犯罪案例
有人把青少年比喻成祖国的“花朵”,也有人把它比喻成“早上八九点钟的太阳”,在十几二十几岁这个令人羡慕的黄金年龄段,本应是刻苦学习,努力工作,展现自身才华,实现人生价值的重要阶段。
然而,有的青少年却由于种种原因,却陷入了违法犯罪的泥潭,在人生的履历表上写下了挥之不去的污点,有的身陷囹圄,有的甚至还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人们在对犯罪行为感到深恶痛绝的同时,又不能不对“花儿”的过早凋零扼腕叹惜。
这里,我们收集了八个具有代表性的青少年违法犯罪的案例。
一个个典型的案例,一个个深刻的教训,希望能引起同学们的反思和警醒。
案例1:
陈兴、单丰均为某校在校学生,一天陈约单去某中学打龚成,因龚向另一学生强索钱财。
两人在校门口,正好碰上学生胡某栏住龚,陈上去就打,打后胡提出要钱,龚只好同意交出70元钱由陈、胡等人分。
不到一个月,陈又约单、王两人商量说,现在中学正交学费可以去强索或抢学生的钱,之后三人走到学校附近,碰上一名学生,陈上去索要钱财,被害人不服,陈等三人一起上去推打并拉住被害人双手,从身上搜走150元。
几天后小单也来约陈、胡、王等四人,说张某有钱,找到张索钱时被拒绝,于是陈等对张踢打,张被迫只好交出身上的钱。
他们甚至于向小学生索要钱财,一个小学生被拿10元钱后大哭不走,他们又还给这个小学生6元。
尽管这几名学生都只有16岁,而过去没有犯过这类罪错,根据刑法的规定还是被判处刑罚。
提醒:
打架本不应该
敲诈错上加错
案例2:
某市职业中学接连发生学生抢劫、敲诈、盗窃的案件,11名学生走上了受审台,他们有的是家境贫寒,却贪图享受、摆阔气、钱不够花,就拉帮结伙,当“老大”,去偷去抢;有的是怕受欺负,找靠山,求保护,主动靠近恶势力,跟着学抽烟、喝酒、一起混,抢劫团伙的成员;有的原本学习不错,老老实实,成为团伙抢劫、敲诈的对象,被几个嘴巴打下来,就混在一起了,从受害者变成害人者,走上了抢劫犯罪的道路。
提醒:
家境不好本该自强不息
认错朋友导致祸害不浅
案例3:
小王与小顾是同校同学,小王读初三,小顾读初一。
一天二人发生口角,小王顺手打了小顾一下,不当一回事就扬长而去。
不想小顾人小气盛,当晚就约了几个小哥们找到小王家,要给小王给一点颜色看看,由于王不在家,就在外面砸门吵闹一阵。
王回家知道后,第二天连续三次找小魏帮助,小魏自认为是小兄弟的头,欺侮小兄弟就是给他小魏难看,所以一口答应,当即叫了一个朋友,准备了一把长砍刀,到校门口等候,当顾放学刚走校门,上去对准顾就是一刀。
顾经抢救虽脱离危险,但颅骨骨折,构成九级伤残。
魏家境贫困,母亲体弱,魏犯罪后其母举债请律师,到处奔走,劳累、忧郁成疾,在魏判刑后一病不起,撒手人寰,其父说:
“这不争气的儿子一刀下去,活活追去了他母亲的命,弄得我家破人亡”。
王是独生子,家庭不仅要承担请律师、经济赔偿等难以承受的负担,而且案发前正值王初中毕业面临中考,在他进监狱的时候,职高的录取通知书也寄到了家中,他的犯罪断送了自己的学业、前途,也毁掉了家庭的幸福。
顾也是独生子,受害致残,今后一辈子怎么办,父母整日以泪洗脸。
魏的一刀不止毁了小顾一人,而是一刀毁了三个家。
提醒:
哥们义气要不得
酿成恶果悔已迟
案例4:
两年前,小新开始沉浸在网络里,学习成绩陡然下降。
因担心儿子整天沉迷于网吧,小新的妈妈让他照看家里的台球桌。
小新把看台球桌挣的钱拿去上网。
后来家里不再提供上网的钱,小新就想到了偷。
今年6月上旬,小新偷了爸爸2000多元在网吧呆了一个星期。
父亲的一顿打骂对小新来说已经起不到任何作用。
仅仅几天后,上网的欲望又像虫子一样噬咬着他的心。
此时,爸爸月初给奶奶生活费时说的一番话浮现出来。
后来就想去偷爷爷的钱。
某日晚上,看爷爷奶奶都已经睡了,就去翻,响声惊动了睡梦中奶奶,不顾一切的小新又将菜刀砍向了奶奶,奶奶倒在了血泊中。
小新翻箱倒柜也没有找到那4000元钱,只在奶奶兜里找到了两元钱,那是奶奶为孙子准备的早点钱。
小新捏着两元钱在村口的一个洞里躲了起来。
思来想去,还是投案自首了。
小新告诉记者,奶奶从小最疼爱他,有什么好吃的都惦记着他。
他在看守所里最想念的就是九泉之下的奶奶。
“我当时只想着拿到钱后就去网吧,根本没想后果。
如果让我在上网和奶奶之间重新选择,我肯定选择奶奶。
”说到这里,他痛哭流涕起来•••
提醒:
上网成瘾盗钱财
良知泯灭杀亲人
案例5:
15岁的初三学生庄海在初一年级时就加入了共青团,当选为班长,工作负责、学习优良,先后评为三好学生、优秀共青团员。
有一天与父母告别后准备回家时,发现一个初二学生在他父母后面做鬼脸,这本来是一件很小的事情,问一问、说一说,都可以解决问题,但是庄海非常生气,认为是对自己父母的侮辱,竟和几个同学一起上去教训他一顿。
原以为被教训者不会怎样,没想到却引起这个学生邀约一帮人来报复。
为了不甘示弱,又发生了对报复者的报复,在双方殴打中,庄海拿出随身带的一把刀捅上去,造成一死一伤,法院判处庄海犯故意伤害罪。
在监狱里,庄海面对铁窗、铁门,回顾这不该发生事,无限悔恨••••
提醒:
因小失大要不得
由好到坏一念间
案例6:
某地四名高二学生受社会高消费的影响,经常上酒楼、穿名牌,大把大把地花钱,远远超出自己家长的经济负担能力。
他们从电视录像中看到抢劫来钱很容易,于是自恃人高胆大,经常晚上持刀闯入本校宿舍对外地学生威胁,索取钱财,猖狂时一个一个宿舍挨着抢,同学看其穷凶极恶的样子,敢怒不敢言。
发展到后来,他们竟在学生晚自修时强行搜身,造成有的学生心神恍忽,不敢上学,对学生的身习健康、财产安全以及教学秩序造成的危害。
他们自己还认为在校时抢同学的钱无所谓,最后当然没有逃脱法律的制裁。
提醒:
超前消费歪动脑筋
强取豪夺走进班房
案例7:
刘云是某医学院的学生,从小父母悉心培养,学习美术、音乐、舞蹈,原本是个多才多艺的花季少女,令人羡慕的好学生。
16岁认识了一个男青年,男青年说非常喜欢她,他轻易地就相信了,可那个青年是个小混混,小兄弟很多,带着她玩、跳迪斯科、打架,父母反对,她搞假自杀逼父母让步。
在男朋友的教唆下,又跟小混混逃走,放弃学业,骗钱,用安眠药使人睡觉然后中进行盗窃,而自己也遭到了多名混混的强奸,为了一段本不该发生的“恋情”沦为盗窃,付出了自由、前程、青春和才华。
提醒:
情感迷失酿悲剧
一失足成千古恨
案例8:
16岁的小朱与15岁的小李是初三的同班同学,平时就好自称大,恃强凌弱;二人家庭经济都较困难,很羡慕有钱的同学穿名牌。
一天,一个低年级学生穿了一双耐克鞋在路上一脚把一块石头踢到小朱的身上,小朱很生气想教训教训这个小同学。
小李一看一双新的耐克鞋,就说把这双鞋换过来穿穿算了,小同学不肯,二个人上去一下把他按在地上,小朱往他屁股上一脚,小同学只好把鞋给了小朱。
小同学的家长报了案,小朱与小李被叫到了公安局。
经查,小朱和小李还数次向其他小同学强索人民币,有的2元,有的4元、5元,最多一次强索17元,后因被害人要求返还7元,总共强索金额31元,学生家长反映十分强烈。
公安机关根据《治安管理条例》与《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作了处理。
提醒:
欺负弱小本不该
敲诈勒索终被处
(四)、原因分析
1、青少年犯罪的自身原因
法律意识淡漠;
虚荣心强追求享乐,搞攀比,摆阔气;
优越感嫉妒膨胀,自恃背靠大树,横行霸道;
心胸狭窄,不服管教,蛮不讲理,自以为是;
厌恶读书,不服从学校纪律的约束。
2、社会原因
不良书刊和影视、网络文化的影响。
这些年,港台影视片、外国影视片就互联网中所渲染的色情、恐怖、暴力等等情节,很多对青少年造成严重影响,经营性的书摊充斥校园周边,宣传的误导,使青少年中滋生了贪图享受,追求吃喝玩乐,导致有相同想法的青少年聚集在一起走上犯罪道路。
3、家庭原因
家庭是孩子心灵的港湾,父母是孩子天然的教师。
而大量的事实表明,恶劣的家庭环境和不称职的父母是导致孩子犯罪的直接原因。
(五)关注自身的成长
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
提高自身素质和道德修养,树立远大理想
多看科学健康的书籍,不浏览暴力、黄色网页
多与家人和老师沟通,与同学共建真挚的友谊
自尊自爱,珍惜和热爱生命,远离毒品
合理调节自己的心理状态,关注自己的健康成长
增强法制观念,提高法律常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当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不能忍气吞声,而必须及时报知老师、家长以及公安部门,依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六)游戏环节——法律知识抢答
班主任:
同学们,刚才我们系统的学习一些青少年犯罪方面的指示,现在我们来做个小游戏——法律知识抢答,知道答案的同学要先举手,先举手的同学可以获得抢答权。
1、根据刑法的规定,已满(B)不满()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A12周岁,14周岁B14周岁,16周岁C10周岁,12周岁
2、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A)取得联系。
A监护人B保护人C负责人
3、营业性歌舞厅以及其他未成年人不适宜进入的场所,应当设置(C)标志,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
A未成年人禁止进入B禁止进入C明显的未成年人禁止进入
4、《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于(C)正式施行的。
A、1991年1月1日B、1991年9月4日
C、1992年1月1日D、1999年11月1日
5、李某身患残疾,赵某就拿他的生理缺陷开玩笑,并给他起绰号。
赵某的行为侵犯了李某的(C)
A隐私权B荣誉权C人格尊严
6、王某踢完足球后,将复读机遗忘在学校的球场边,后得知被同学陈某拾得,便找其追讨,陈某却一口回绝,其理由是拾得的东西理应归自己,拒不归还。
王某这时应该怎么办?
请你为他出个主意(B)
A纠集朋友帮忙,强行讨回
B向学校保卫科报案,或向陈某说明拾物不还的行为是违法行为
C搜查陈某的书包
7、公然辱骂他人,捏造事实在背后中伤他人,添油加醋诋毁他人,都是侵犯他人(A)
A名誉权B荣誉权C隐私权
8、我国法律规定不满(C)的公民为未成年人。
A、14周岁B、16周岁C、18周岁D、20周岁
接下来是问答题。
二00六年七月的一天晚上,某中学高一(3)班的王某、崔某、赵某乘门卫不注意,悄悄溜进学校,直奔四楼高一(3)班教室。
王某对着教室门先踹了几脚,然后崔某和赵某接着踹,将教室门板踢下一块,三人乘此钻进教室,又开始毁坏其他东西,后扬长而去。
问:
高一(3)班王某、崔某和赵某三人行为造成后果,怎样处理?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72条规定:
“结伙斗殴、寻衅滋事、扰乱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或破坏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由公安机关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某、崔某和赵某三人破坏校舍及其他财产行为,应由公安机关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总结
班主任:
同学们,我们与法同行,就是不仅要遵纪守法,而且当我们的合法权益受到侵犯时,要善于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对于青少年违法犯罪,我们要引起注意,关心我们的成长,努力提高法制意识,通过对自身的分析和反思,努力学习,养成良好的行为习惯,做个合格“四有”公民,让法律伴我们成长,让我们走好青春每一步!
作业:
本周大家就本节班会课写一篇周记,谈谈自己应如何做一个知法守法的青少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