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及法律依据详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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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及法律依据详解

最新人身损害赔偿的计算及法律依据详解

人身损害赔偿,是指民事主体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受到不法侵害,造成伤、残、死亡及其他损害,要求侵权人以财产赔偿等方法进行救济和保护的侵权法律制度。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二、条文解释

该条是关于死亡赔偿金的计算,内容较简单,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再乘以相应的年限即可。

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丧葬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二、条文理解

本条规定的内容较简单,在适用时应注意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规定,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二、条文理解

1、关于计算标准,本条为伤残赔偿金的计算确立了两个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是指根据城镇居民家庭可支配收入除以平静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个人年均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是根据农村居民家庭纯收入除以平均负担系数计算出来的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2、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期限为二十年。

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3、本条第二款规定了计算伤残赔偿金的斟酌因素,既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的调整。

残疾辅助器具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规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伤情有特殊需求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响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如何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赔偿费用的规定。

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属于赔偿权利人因增加生活上需要而支出的必要费用;在适用时,应注意对“普通使用”的理解。

在实务中,通常是根据鉴定机构的意见,由人民法院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确定赔偿数额。

医疗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树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二、条文解释

1、本条确定了医疗费的赔偿原则、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的计算、举证责任规则等。

2、赔偿原则是赔偿义务人赔偿受害人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费、住院费等收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医疗费的数额。

3、在赔偿范围上,不仅包括受害人已经支出的医疗费用,还包括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需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将来可能发生的后续治疗费等。

4、在适用时应注意的问题:

(1)“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费”不包括因受到不法侵害后进行心理治疗的费用。

(2)关于“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的或伤情尚未恢复需要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

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根据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的,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极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二、条文解释

本条第一款是有关住院伙食补助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住院伙食补助费,补助的对象是住院的受害人,如果受害人没有住院,就没有这项赔偿费用。

2、如果受害人需要人员陪护的,因陪护人员有护理费,护理费中包括了陪护人员的生活费,且陪护人员不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的对象,所以,陪护人员没有住院伙食补助费。

3、住院伙食补助费的标准,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标准确定。

本条第二款是受害人到外地治疗,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的处理。

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适用本条第二款的前提条件是“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对此,赔偿权利人必需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和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

2、受害人到外地治疗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其合理的部分;至于何为合理部分,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确定。

3、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则需要陪护人员。

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也应当得到赔偿。

护理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

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护理费的规定,包含四个方面的内容,

1、护理费数额是按照护理人员的花费确定的,包括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护理人数、护理期限。

2、护理费的标准。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标准计算护理费;护理人员没有收入的或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标准计算护理费。

护理人员原则为一人,特殊情况下,可参照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的意见,确定护理人数可在二人或二人以上。

3、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自受害人受到损害至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

因侵权致残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受害人的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能超过20年。

4、护理级别。

护理级别应当根据护理依赖程度和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具体情况确定。

根据1996年10月1日国家技术监督局颁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程度鉴定》的规定,护理依赖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依赖他人护理者。

生活自理范围主要包括下列5项:

A、进食;B、翻身;C、大、小便;D、穿衣、洗漱;E、自我移动;护理依赖的程度分为3级,第一,完全护理依赖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均需护理者。

第二、大部分护理依赖指社会大部分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3项需要护理者。

第三、部分护理依赖指部分生活不能自理,上述5项中有1项需要护理者。

营养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二、条文解释

本条是关于确定营养费的根据和营养费标准的规定,在理解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1、确定营养费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和医疗机构的意见;其中,最重要的根据是受害人的伤残情况;虽然本条规定医疗机构出具意见只能作参考,但这一意见非常重要,是人民法院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确定营养费给付的重要依据。

2、关于营养费的给付标准,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实践中一般参照受害人的伤残情况酌定。

还需注意的是,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的营养,必须是因侵权人的行为受到损害,为弥补该损害而需要补充的营养。

如果受害人需要补充的营养与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无关,则受害人不得就该营养费提出赔偿要求。

交通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二、条文解释

本条确定了交通费的赔偿标准,包含以下三方面内容。

1、交通费是受害人极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包括陪护人员陪护病人,受害人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

强调受害人就医支出的费用,强调实际发生的费用。

2、赔偿义务人赔偿交通费以受害人提供的正式票据为支付凭证,没有正式票据的一律不赔。

3、正式票据应当与就医的地点、时间、人数、相吻合。

三、适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交通费一般应当参照侵权行为地的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车旅费标准支付交通费。

乘座的交通工具以普通公共汽车为主,特殊情况下可乘座救护车、出租汽车,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使用的合理性。

乘座火车应当以普通硬座火车为主,特殊情况下需要乘座软卧、卧铺的,应当允许,但应当由受害人说明乘座该种交通工具的合理性。

一般情况下,不允许乘座飞机,紧急情况除外,也应由受害人说明乘座的合理性。

2、解释中的“正式票据”,不应仅理解为正式的税务发票,汽车票、火车票、船票、出租汽车票均属于正式票据。

3、适用本条时,还应注意正式票据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是否吻合,不相符的不能赔偿。

误工费的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

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二、条文解释

本条主要规定了三个问题:

1、误工费的计算标准,误工费的计算应当以其收入状况乘以误工时间。

2、误工时间的确定,误工时间应当根据受害人自接受治疗到康复所需的时间确定,其标准以相应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依据。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的前一天。

3、受害人收入状况的确定,根据受害人有无固定收入的不同情况,有固定收入的,以其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没有固定收入的,以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计算公式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X误工时间

四、适用应注意的问题

1、如何理解“实际减少的收入”,在此,有两个问题需明确。

第一、该固定收入须有合法证明。

第二、该固定收入必须是受害人实际减少的收入。

例如有些受害人在受到损害后,其所在单位并没有扣发或全部扣发其收入;对这部分受害人而言,不存在或不存在全部误工损失。

在此情况下,受害人没有实际减少的收入就不能获得赔偿。

2、“受诉法院所在地”是指受诉法院所在的施自治区、直辖市。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及法律依据

一、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二、条文理解

1、被扶养人的范围,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根据法律规定负有承担扶养义务的人,一类是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其二类是虽已成年,但没有劳动能力又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被扶养人。

在此,应注意对近亲属的理解,一般情况下,有法定扶养关系的近亲属包括夫妻、父母、子女。

兄弟姐妹之间、祖孙之间在一定的条件下才形成法定的扶养关系。

2、在有数个抚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部分。

如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双方都有扶养子女的义务,在一方受到损害时,赔偿义务人只需承担该未成年子女扶养费的二分之一。

3、在有数个被扶养人的情况下,赔偿义务人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本文由泰和泰律师事务所周冬平律师收集整理,希望对您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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