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增值税培训课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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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培训课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业务指南

一、清算准备资料

(一)初始填报的《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已完工项目成本计算表。

(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取得土地使用权时所支付的地价款凭证、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三)清算项目的预算、概算书、项目工程合同结算单、合同台账。

(四)项目支付贷款利息的有关证明及借款合同。

(五)开发产品销售明细表、商品房购销合同统计表并加盖公章(包含:

合同号、项目栋号、房间号、销售面积、销售收入、实测面积等)

(六)项目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项目的销售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用地许可证、工程施工许可证等。

(八)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完税凭证,包括:

已缴纳的印花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

(九)整体项目用途与面积分布全面介绍;包括:

开发总建筑面积及开发类别介绍、分类别可销售面积、已售产品类别建筑面积、自用面积、对外出租面积、公共配套面积等;扣除项目情况介绍;包括:

土地价款的分摊依据及配比、建造成本的分摊依据、无产权的地下室及地下车位分摊依据、允许分摊扣除的公共配套设施及其移交情况等;清算面积与未售面积成本的配比、未扣除成本地价金额等情况、扣除项目计算分摊公式等等。

对一个清算项目中既有普通标准住宅又有其他商品房的,应分别核算增值额。

如普通标准住宅与商业用房联体,必须分别计算增值率,否则普通标准住宅不能享受免税政策。

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前期审核

(一)房地产转让收入的审核

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房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及有关的经济收益。

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其他收入以及视同销售取得的收入。

货币收入,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现金、银行存款、支票、银行本票、汇票等各种信用票据和国库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股票等有价证券。

实物收入,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各种实物形态的收入。

如钢材、水泥等建材,房屋、土地等不动产。

一般要评估确认其价值。

其他收入,是指销售商品房而取得的无形资产收入或其他具有财产价值的权利。

如专利权、商标权、

著作权、专有技术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商益权等其价值需要专门评估确认;

对将开发的商品房用于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

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发生所有权属转移时应视同销售,取得其收入由地方税务机关按照当期同类区域、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确定。

(1)对房地产销售合同的审核

商品房购销合同,是否包括货币以外的经济收益,并按合同记载的金额、销售面积汇总后与销售明细收入表、销售发票汇总表进行核对,确定土地增值

税收入(发票、合同、销售统计表,核对一致)

(2)对代收费用的审核

政府要求房开企业在售房时代收的各项费用,如果代收费用是计入房价中向购买方一并收取的,可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计税;如果代收费用未计入房价中,而是在房价之外单独收取并上交的,(如:

计入“其他应付款”科目的)不作为转让房地产的收入。

(二)扣除项目金额情况的审核

《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各项成本和费用按实际发生额扣除;无合法有效凭证的,不予扣除;各项预提(或应付)费用不得扣除;

具体扣除项目为:

(1)地价款的审核

土地取得方式如下:

一是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协议、招标、拍卖等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所支付的土地出让金。

二是以行政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转让

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金。

三是以转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为向原土地使用权人实际支付的地价款。

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是指纳税人在取得土地使用权过程中为办理有关手续,按国家统一规定缴纳的有关费用。

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金额的确认

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款,提供已支付的地价

款凭证,不能提供已支付的地价款凭证的,不允许扣除支付的金额。

原始凭证有: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土地证、银行

转帐记录、土地局开具的收据、契税完税单、市政配套收据等;

地价审核的重点

查看出让合同、土地证、契税完税票三者之间在

土地面积上是否一致。

(2)房地产开发成本

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成本的简称,实际发生

的成本,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

建筑安装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公共设施配套费、开发间接费用

1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

指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征用土地的征地用费、拆迁地上地下建筑物和附着物的拆迁费用、解决拆迁户住房和安置被拆迁者及补偿费用等支出。

包括土地征用费、耕地占用税、劳动力安置费及有关地上、地下附着物拆迁补偿的净支出、安置动迁用房支出

如果土地的征用及拆迁补偿是由政府或者他人

承担的,房开公司在已征用和拆迁好的土地上进行开发,这部分支出已体现在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中,开发成本中就不允许再扣除。

2前期工程费

开发项目建造前所发生的一些费用。

包括规划、

设计、项目可行性研究和水文、地质、勘察、测绘、

“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道路、平整地面)或“七通一平”(通上下水、通路、通电、通邮、通排水、通煤气、通热力、平整地面)等支出。

如果取得的土地已经进行了三通一平,这部分支出体现在土地使用权价款中,开发成本中不允许重复扣除。

3建筑安装工程费

开发项目在建造过程中发生的各种建筑工程费用和安装工程费用。

包括:

出包给建筑施工单位的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自己开发项目发生的各项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工程施工图预算内).

4基础设施费

开发项目内各项基础设施所发生的支出。

包括开发小区内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污、排洪、通讯、照明、环卫、绿化等工程发生的支出。

5公共配套设施费

公共配套设施费指开发中必须建造、但不能有偿转让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公共事业设施;主要是指:

物业办公场所、变电站、热力站、水厂、居委会、派出所、托儿所、幼儿园、学校、医院、邮电通讯、自行车棚、公共厕所等。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允许扣除公共配套设施面积后再将成本进行分摊;成片开发分期清算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在先期清算时按实际发生的费用进行分摊。

后期清算时支付的公共配套设施费用,允许在整体项目全部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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