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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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专业人员继续教育学时认定

合肥市人事局文件

合人发[2005]209号

印发《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

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各县、区(开发区)人事(劳动)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促进制度化、规范化管理,充分保障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权利,根据1997年合肥市第56号政府令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合人培[2002]39号《关于转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状,制定了《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认真贯彻执行。

 

 

 

二00五年八月三十一日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若干实施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提高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素质,推动我市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使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走上法制化管理的轨道,根据1997年合肥市第56号政府令关于《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和合人培[2002]39号《关于转发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现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关于继续教育的对象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不含省、部属单位)及其它组织的种类各级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二、关于继续教育的内容

继续教育的内容应以新理论、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方法为重点,注重先进性、针对性和实用性,结合不同层次、不同专业技术人员的实际需要,重视其创造力的开发和创造性思维的培养。

继续教育的内容分为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

公共科目是每一位专业技术人员的必修课,其具体学习内容由市人事局根据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需要及人事部和省人事厅要求,统一确定并公布。

专业科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结合上一级行业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及本地区实际设定,经市人事局组织专家论证或备案后,出台本行业的《继续教育科目指南》并公布。

三、关于继续教育的学时

专业技术人员年均接受继续教育时间不少于12天(72学时),在同一专业技术职务任期内,学时累计计算,公共科目培训的学时由市人事局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总学时的1/3。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形式多种多样,认定办法如下:

(一)参加培训、研修活动

1、参加国家部委及国(境)外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由选派单位的上等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行业组织认定。

2、参加省市有关部门、行业组织主办或委托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主办单位认定。

3、参加省、市级继续教育基地举办的培训、研修活动,学时数由办班项目审核单位认定。

(二)参加学历、学位教育或课程进修

凡考试考核合格者,每门课认定15学时。

(三)个人自学

个人自学形式限于“有考核的自学”和“有指导的自学”两种。

专业技术人员应向本单位申报自学方案,经认可后列入单位年度继续教育计划。

1、有考核的自学:

完成公共科目和专业科目自学后,参加有关部门或经认可的施教机构组织的考试、考核合格者,持有关凭证到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2、有指导的自学:

专业技术人员拟定自学计划,单位认可后指定指导教师。

完成自学计划者,拟定自学报告,经指导教师评定合格后,报单位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学时数。

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自学形式的继续教育,每年认定的学时数一般不超过36学时。

(四)参加学术会议

1、参加国家部委举办的学术会议:

认定6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5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8个学时。

2、参加省级学术会议:

认定5个学时。

报告论文者,2000字以内,另加3个学时;2000字以上,另加5个学时。

参加学术会议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五)课题研究与项目开发

1、国家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

按职责大小排序(下同),前5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40学时、36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40学时、35学时、30学时。

2、省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72学时、60学时、5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30学时、25学时、20学时。

3、市级课题(项目)

(1)主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60学时、50学时、40学时。

(2)子课题(项目)组人员:

前3名,每年分别认定25学时、20学时、15学时。

参加课题研究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六)出版著作(译文)或发表论文

1、出版著作(译作):

每万字认定5学时。

2、发表论文(译文):

(1)在国家级刊物上:

每千字认定5学时。

(2)在省级刊物上:

每千字认定3学时。

(3)被国际著名检索机构所收录的论文,可按40学时计算(同一篇论文学分不可累计,按最高所授学时计算)。

出版著作或发表论文者的继续教育学时数由单位人事部门认定。

(七)参加援藏、援外、国(境)外学术活动及到基层、贫困地区扶贫、支教、支医、支农的专业技术人员,经单位人事部门认定后,按每年72学时的标准登记本人继续教育学时。

(八)参加职称晋升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合格者,每个模块认定12学时,外语考试合格者一次性认定36学时。

(九)通过考试取得各类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执业资格证书者,一次性认定72学时。

四、关于继续教育证书制度

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以下简称证书)按专业技术人员人事隶属关系实行分级管理,主要包括发证、登记和验证三个环节。

1、发证。

凡是列入继续教育对象的人员,必须持有安徽省人事厅统一负印制的《安徽省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证书》,证书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发放,各县、区(开发区)人事部门、市直各部门或人事代理部门统一编号,编号由单位代码号5位流水号组成,市人事局备案后加盖钢印。

证书由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保管,如有损坏、遗失或者已经填满的,个人应向发放单位及时申请补发。

2、登记。

证书登记经市人事局授权,由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和继续教育基地负责登记,其中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举办的学习活动,由该基地直接登记。

登记的依据是专业技术人员提供的参加各种形式继续教育的有关证明材料。

登记内容包括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项目名称、学习形式、起止时间、总学时、认定单位以及各学习科目的学时、考核成绩等。

登记部门负责在“部门审核意见”栏填写意见,经办人签字并加盖印章。

3、验证。

每年的1月和9月进行文武证书验证。

市属单位由市直各部门负责验证,县区(开发区)属单位或县区(开发区)行政区域内其它组织由各县、区(开发区)人事部门负责验证。

在专业技术人员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时由市人事局负责复验,各申报单位负责集中送验;在专业技术人员年度考核优秀档次时由各级人事部门负责复验。

验证时,专业技术人员本人或所在单位应提供其接受继续教育的有关资料。

验证单位在“验证意见”栏注明验证意见,并加盖印章。

验证主要查验:

(1)继续教育的内容和学时量是否达到规定要求;

(2)参加培训课程经考试(核)是否合格;

(3)是否完成公共科目必修课的培训;

(4)继续教育有关材料和签证章是否真实有效。

五、关于继续教育基地

继续教育基地是实施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基本场所,由省、市、县(区)三个层次的基地组成。

市、县(区)级基地实行统一申报,由市、县(区)级人事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综合评估;检查考核后核准确认。

各基地开发继续教育活动必须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培训费用。

继续教育基地的基本条件:

1、高等院校、具备《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培训机构及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立的专业培训机构;

2、有固定的培训场所和相应的教学、实验设施;

3、有一支与所承担的继续教育培训专业、培训层次相适应的相对稳定、专兼职结合的师资队伍,较健全的管理机构和较高素质的培训管理人员队伍;

4、有健全的基地管理制度,主要包括:

教学管理、培训登记管理、培训经费管理、后勤保障管理以及培训效果评估、跟踪反馈等制度。

继续教育基地的申报程序:

1、具备继续教育基地条件的办学机构本着自愿的原则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合肥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基地申报与认定表》,经行业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局;

2、市人事局对申报单位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考察,并确认其培训的专业范围和方向;

3、经认定的继续教育基地,由市人事局对社会发布,并同时定期发布各基地继续教育培训科目名录。

各基地如不履行培训职责,不落实管理制度,不保持师资力量,市人事局可取消其基地资格。

各培训基地根据已确认的专业范围,于每年12月和6月分别制订半年的培训方案,包括课程设置、培训时间、课时数、授课教师等,报市人事局审批备案。

六、关于继续教育职责

继续教育是我市专业技术人员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之一,各部门应在市人事局的综合指导下,按系统分级组织实施。

市人事局是全市继续教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继续教育的政策制定和规划管理工作,负责全市继续教育公共科目的培训计划制定和组织实施工作,负责对全市继续教育基地的核准确认、指导、检查、监督和考核工作。

县区(开发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市直各部门在市人事局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或本部门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检查和监督工作。

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和其他组织的继续教育工作由其人事代理部门或直接由县区(开发区)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实施。

各行业主管部门应根据市人事局制定的继续教育政策和规划,负责本行业所属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继续教育计划的制定、实施和管理,本行业继续教育基地的设立和管理,并及时向市人事局反馈本行业开展继续教育活动的情况。

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组织应认真贯彻继续教育有关规定,负责制定本单位继续教育的规划、计划和管理措施,并组织实施;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的检查、指导和监督;保证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继续教育的时间和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提供必要的学习经费和其他条件;按规定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情况进行登记、检查和考核。

各继续教育基地应发挥各自的优势,积极追踪当今国内外最新发展趋势,更新培训内容,开展新理论、新技术、新技能、新信息,新方法、新知识的培训。

同时要负责学员考核管理、继续教育证书登记以及培训效果跟踪调查等工作。

七、关于继续教育权利与义务

接受继续教育是专业技术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专业技术人员的继续教育权利受到侵害时,有权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应遵守有关继续教育有关规定,服从所在单位安排,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

八、关于继续教育的考核制度

继续教育的考核应当坚持求实、全面、科学、分类的原则,采用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对专业技术人员所在单位的考核以制度建设、接受继续教育率、经费保障和继续教育成果等内容为重点,市直各部门应将属单位开展继续教育情况纳入该单位领导任期目标的考核内容;对专业技术人员个人考核以完成继续教育学习任务和学习效果等内容为重点,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情况应作为专业技术人员年终考核的重要内容。

专业技术人员违反有关规定,所在单位可以根据不同情节,分别给予处理:

(1)对不服从本单位继续教育学习安排,拒绝参加继续教育的,或无正当理由半途放弃学习的,应给予批评教育、不予报销学习费用或者责成退还学习费用的处理。

(2)对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3)任期内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不能报考或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资格,单位不可新聘其专业技术职务,已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但连续三年未完成继续教育学时的,解聘其专业技术职务。

对在继续教育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事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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