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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办职责和制度

乡计生办主要职责

一、在乡党委、政府的领导下,执行、完成上级下达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任务。

二、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工作,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提高干群计生基础知识知晓率,每年组织辖区内计划生育工作者,包括村管理员、中心户长(协会小组长)进行业务培训,不断提高计划生育工作人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

三、做好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统计,掌握辖区内育龄群众结婚、怀孕、生育、节育和生殖健康等计划生育工作动态,组织好每月一次的计划生育工作例会,及时向分管领导、乡党委、政府汇报工作,提出工作建议。

四、指导乡计划生育服务所或社区医疗机构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服务,积极稳妥地开展避孕方法知情选择。

五、为村民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生育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证件,并积极创造条件上门服务。

六、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七、指导、检查、督促村落实计划生育各项目作和辖区内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责任制,推动计划生育村民自治工作。

八、协调相关部门落实有利于计划生育的政策和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工作。

九、抓好计划生育行风建设,依法查处违反计划生育案件,做好计划生育信访工作,落实计划生育政务公开,管好优质服务窗口。

做好本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文书资料、信息统计资料、技术服务资料等档案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乡计生办例会制度

一、例会时间:

每月2—3日召开一次例会,会期半天或一天。

二、例会地点:

在乡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召开,或在村委会召开,进行现场交流和指导。

三、参加对象:

乡主要领导或计划生育分管领导,计划生育协会会长或常务副会长、秘书长,计划生育办人员、服务所人员,派出所、民政办、卫生院负责人或经办人员,村计划生育管理员。

四、例会内容:

1、汇审和交流各村的计划生育情况。

2、安排下一阶段工作,重点是提出解决重难点问题的措施,并落实到人。

3、组织业务学习。

4、要求各村汇报:

(1)上交村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报告单。

(2)汇报出现政策外生育和怀孕对象的人数、原因及处理建议;同时上交《政策外生育个案报告单》;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

(3)汇报查环查孕未到位、节育措施未落实对象名单,分析原因,提出落实办法。

(4)流动人口变动及管理和服务情况。

(5)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和开展“双创”活动情况。

对计划生育贫困户的帮扶情况。

(6)11月份(统计年度)例会要汇报上年度村“两委”履行计划生育责任情况;4月份例会要汇报本年度《生育证》发放情况和下半年度按政策可能生育的对象名单。

(7)计划生育工作的难点和需要帮助解决的问题以及下一个月的工作安排。

5、乡相关部门通报人口出生、人口变动、婚姻登记等情况。

6、乡党政领导和计划生育办、计划生育协会有关人员传达上级有关计划生育工作精神,总结推广工作经验,布置当月的计生工作。

7、例会应有记录和考勤登记,存档备查。

五、分管领导将例会情况和乡报表数据反映情况、工作中存在困难和问题及工作建议以书面报告形式呈送党政主要领导。

六、及时、准确统计、报告本乡人口和计划生育有关数据,不准瞒报、漏报,严禁弄虚作假。

注:

例会时间逢节假日可顺延召开。

乡计生办信息管理和服务制度

一、乡信息应由有基层工作经验,工作能力强,熟悉统计业务和计算机应用的人员负责管理,及时、准确登记、变更人口和计划生育的各种信息,客观真实反映工作现状,对信息质量负责任。

计生办主任参与管理,及时掌握全面情况。

二、每月通过乡计划生育例会接收上月各村有关的月信息报告单和反馈信息,审核后录入育龄妇女信息管理系统,生成当月的变更信息和报表,将报表于8日前上报市、县计生委,并提取各类反馈信息,送达到各村跟踪落实。

根据工作开展情况,从计算机中提取阶段性反馈信息供领导决策,指导乡、村工作。

经常组织人员进村入户核对数据库中的信息,发现异常情况,及时纠正解决。

三、定期将变动的信息与公安、民政、卫生等相关部门掌握的信息进行通报、核对,做到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做好信息差异的登记备注工作。

乡计划生育协会工作制度

一、乡计划生育协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村协会组织会员发挥带头、宣传、服务、监督、交流的作用,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活动,积极参与扶贫开发、社区服务、思想政治教育、民主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等工作。

二、乡计划生育协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由乡有关领导、“五老”、社会贤达、育龄群众积极分子和致富能人组成。

三、理事会由同级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会员代表大会每三年召开一次。

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聘任秘书长。

四、理事会职责:

召集会员代表会议,审议、批准协会活动和工作计划,审议工作报告,决定协会重要事项。

五、乡应有一名专职在职国家干部做计划生育协会工作,会长一般由退休的老领导担任,也可由乡党委政府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兼任,专职副会长一般由乡退居二线的领导担任,秘书长一般由乡计生协专职干部担任。

总人口在1万人以下的乡可指定专人兼职做计生协会工作。

六、每半年召开一次理事会议,总结上阶段工作,安排下阶段工作。

每年举办一至两期村协会会长、秘书长、协会小组长和骨干会员培训班。

七、乡计划生育协会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级协会会长和秘书长会议,汇报和安排工作,指导村开展“双创”活动。

八、乡计划生育协会在每年“5·29”会员活动日期间都要组织会员开展活动;元旦、春节组织对计生困难户(含会员困难户)进行慰问活动。

九、有“幸福工程”项目的乡,要根据《幸福工程救助贫困母亲行动管理办法》负责指导、组织和实施。

十、乡协会要有固定的活动经费。

经费来自乡财政拨款、协会经济实体创收、社会捐助等。

十一、协会所办经济实体要遵守国家法律,搞好民主管理。

经济实体的收支情况要向会员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十二、协会会员可以收会员费,会费标准由各级协会理事会决定。

会员费用于会员福利、活动等。

乡计生办服务所工作制度

一、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和群众观念,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积极为育龄群众提供优质服务,杜绝“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现象。

二、坚持求真务实,摸实情、说实话、报实数,杜绝弄虚作假的现象发生。

三、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自觉坚持依法行政、秉公执法、文明执法,杜绝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纠、违反“七个不准”规定、侵犯群众合法权益的现象。

四、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标准进行收费和管理,收费使用省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执行“收支两条线”,杜绝乱收费、乱罚款、搭车收费、强制保险和使用非法定票据,以及贪污、挥霍、挪用计划生育各项经费的现象。

五、实行承诺服务,兑现承诺内容,杜绝只说不做等不负责任的现象;坚持做到文明礼貌,关心和体贴育龄群众,争做新时期最可爱的人。

六、严格执行勤政廉政各项规定,坚持秉公办事,实行政务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杜绝收受红包礼金、贵重礼品和利用工作之便“吃拿卡要”、营私舞弊的现象。

七、认真搞好“三查一治”服务,及时落实节育措施,杜绝消极推诿、以罚代管、“放水养鱼”及将免费供应的药具挪为有偿出售的现象。

八、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及时解决群众反映的突出问题,杜绝置之不理、久拖不办以及由此引发的越级上访或集体上访的现象。

乡计生办宣传教育工作制度

一、计划生育办根据上级计划生育部门要求和本乡党委宣传工作计划,制定计划生育宣教工作年度计划,做到半年有小结,年终有总结。

二、按照计划要求,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做好面对面计划生育宣传访视、婚育新风进万家和关爱女孩宣传等教育服务活动。

三、加强宣传教育网络建设,做到机构、人员、经费、设备、场所“五落实”。

人口学校建设要按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配备电视机、照相机、VCD等必备的教学设备和图文声像教材,做到有领导机构、教学计划、学习制度。

人口学校的宣传教育对象重点是新婚夫妇,乡、村两级干部和中心户长(协会小组长)。

街道可依托社区市民学校、社区服务中心等开展宣传教育。

四、做好宣传品的进村入户工作。

乡计生服务所(人口学校)、街道社区卫生院(所)或社区服务中心设立图书角(宣传栏、宣教室),配备相关的挂图、《婚育新风进万家知识》传阅册、《生殖健康精品系列》VCD光盘等计划生育报刊和文图声像宣传品。

及时更新宣传品种类和内容,宣传品进村(居)率100%,入户率90%以上(社区可通过设置楼道宣传资料袋由群众自行选择)。

领导干部、计生工作人员和育龄群众的人口与计划生育/生殖健康基础知识知晓率分别达到90%、95%和85%以上。

五、营造良好的宣传环境。

在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计生办(服务所)、城市社区服务中心办公地点设置计生宣传栏(或读报栏);在城乡主要街道、交通要道、集贸市场等人们经常活动的地方,设立固定的宣传栏、墙报栏(阅报栏)和内容符合时代要求、用语温馨、画面美观的固定计划生育宣传标语或宣传画。

六、乡计划生育办或服务所要配备1名专(兼)职宣传工作人员,具体负责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业务工作。

七、积极做好典型经验和先进事迹的总结推广与宣传报道工作。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把计划生育先进典型和先进事迹的宣传教育融入精神文明建设、公民道德建设中,营造浓厚的舆论氛围。

通过宣传教育发现培养一批计划生育工作志愿者、少生快富能人、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先进个人,提高群众自觉参与程度。

八、宣传教育与计划生育“三结合”和救助实行计划生育弱势家庭相结合。

及时兑现实行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实施两女户“三大工程”(致富、安居、成才),努力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不断提高群众对计划生育工作满意程度。

乡计生服务所工作制度

一、乡计划生育服务所的主要职能是为育龄群众提供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开展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包括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咨询以及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临床医疗服务),指导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方法,做好药具管理发放和人员培训等工作。

坚持“面向基层、深入乡村、服务上门、方便群众”的工作方向。

按“四优一满意”(环境优美、技术优良、服务优质、管理优秀和群众满意)的要求把服务所建成优质服务窗口。

二、乡计划生育服务所为全民事业单位,人员编制3—5人(5万人口以上乡镇适当增加人员编制),其中卫技人员应占70%,其中至少有一名具备助理执业医师资格。

技术人员持证上岗率达100%。

接受同级党委、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技术指导,依法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

三、服务所必须有足够的技术服务用房,科室设置布局合理,根据开展服务项目至少设有门诊咨询室、妇检室、门诊手术室、B超室、检验室、药具室、观察室、宣教室等。

人口学校另设。

四、医疗装备根据开展服务项目达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装备标准》的要求。

有装备管理档案,装备完好率90%以上。

五、服务方向明确,服务态度端正,宣传氛围浓厚,环境整洁温馨。

有岗位公开栏、服务承诺制和职业道德规范。

服务人员佩带工作牌。

六、严格执行《常用计划生育技术常规》及各项工作制度。

有常见急症抢救预案及转诊方案。

手术知情同意率达100%,并认真做好术后随访工作。

七、积极开展人口和计划生育基础知识、生殖保健科普知识教育和优生优育咨询、指导,有供育龄群众阅览和观赏的文图、声像计生宣传品。

人口学校要开展新婚期等“五期”教育和乡村两级干部培训工作。

八、有专(兼)职药具管理人员,药具管理、发放制度健全,发放渠道通畅。

九、积极开展孕(环)情监测、上(取)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免费向实行计划生育的育龄夫妻提供避孕、节育技术服务。

十、认真做好病残儿医学鉴定和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的申报工作。

十一、做好“三查一治”(环情、孕情、妇女常见病检查及妇女常见病治疗、转诊)、避孕节育手术等技术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保管工作。

门诊、住所《计划生育手术记录及随访卡》的保存期分别不得少于十五年和三十年。

十二、本着密切配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的原则,与卫生部门搞好分工协作,共同承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配合卫生部门做好优生优育、孕期保健和定点分娩工作。

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制度

一、乡计生办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主动协同相关部门,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房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中,实行综合决策、综合治理。

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工作机构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纳入现居住地日常统计、管理、服务和评估考核。

三、重点管理对象的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计生部门应当建立联系协调制度,做好信息沟通和反馈工作,根据上级计划生育部门的部署,通过信息交换平台提交、反馈流动人口已婚育妇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

四、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

五、每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1—2次流动人口清查活动,根据法律法规对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流动人口予以处理。

六、把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列为每月计划生育工作例会的重要内容,准确掌握流动人口信息,及时滚动管理台帐。

七、维护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或拖延办理流动人口有关生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强行要求流动人口返回户籍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八、对流出人口做好以下工作:

1、及时、准确为外出成年育龄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根据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要求,如实出具婚育情况证明;

2、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和计划生育法律法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教育;

3、指导外出的已婚育妇落实一项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要求需参加避孕节育检查对象按时寄回《环情孕情检查报告单》,对返回原籍的外出人员及时随访服务;

4、按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外出已婚育龄妇女签定计划生育合同或协议;

5、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九、对流入人口做好以下工作:

1、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的外来人口在三个月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对符合条件的对象办临时《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建立流入已婚育龄人口登记制度,主动与公安、劳动等部门联系,及时掌握变动信息;

3、组织已婚育龄妇女,定期参加避孕节育情况和生殖保健检查,提供免费优质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及时准确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

4、督促村与用工单位和出租(借)房主签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合同,落实管理责任;

5、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若干规定》的要求,为跨省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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