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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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

 

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

管理办法

(试行)

 

昆明市滇池管理局

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二○一八年十二月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4

第二条适用范围4

第三条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4

第四条法律法规及标准4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5

第五条主管部门5

第六条地方人民政府5

第七条其他各相关配合部门5

第八条运行机构6

第三章建设管理6

第九条项目规划及选址6

第十条项目立项及报批6

第十一条项目建设要求6

第十二条监督管理6

第十三条竣工验收及备案7

第十四条档案移交7

第十五条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7

第四章运行管理7

第十六条运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7

第十七条运行管理工作职责8

第五章运行管理检查、考核9

第十八条检查方式及内容9

第十九条考核频次及时间9

第二十条考核内容及标准10

第二十一条考核等次10

第二十二条社会监督10

第六章费用支付10

第二十三条水量、水质核定10

第二十四条运行经费支付10

第七章运行经费来源及比例11

第二十五条运行经费来源11

第二十六条比例11

第八章附则11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保护滇池,加快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保障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长期、稳定、有效运行,改善人居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昆明市农村分散污水设施建设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管理,适用本办法。

(设施清单见附件)

第三条基本概念的解释和界定

本办法所称源头污水处理设施是指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内村庄分散污水处理设施及集镇生活污水集中处置设施,包括收集管网(沟渠)、预处理池、污水处理终端与系统运行相关的构筑物、机电设备及相关附属设施等。

污水处理运营机构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能力,能够对污水处理设施进行维护保养的单位。

第二章各级部门职责

第四条主管部门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管理按流域进行划分,其中滇池流域由昆明市滇池管理局主管,牛栏江流域(昆明段)由昆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主管;主管部门负责流域内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的督促指导及考核工作。

第五条责任主体

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负责协调、配合、做好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监督管理工作。

原则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实施单位,以建制村为基本实施单元。

第六条其他各相关配合部门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做好源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立项、审批等工作。

昆明市环保局负责做好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技术指导、水质监督等工作。

属地政府负责申请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运行管理资金和使用监管。

昆明市规划局、昆明市国土资源局、昆明市水务局等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配合做好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运行的相关工作。

项目建设、验收工作按照基本建设程序执行。

第七条运行机构

运行机构负责所承担的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工作,保证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设备、建(构)筑物正常运行,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接受主管部门的督促指导和考核。

第三章建设管理

第八条项目规划及选址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应当统一规划、配套建设;选址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等相关规划。

第九条项目立项及报批

新建、改建、扩建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办理项目立项审批等相关手续;实施方案报主管部门审查备案。

第一十条项目建设要求

新建、改建、扩建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根据处理规模、水质特征、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本地实际,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规范,选择有资质的专业设计和施工单位进行设计与施工。

污水处理设备、工艺与材料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强制性标准,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要求。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污水排放标准及排污口设置按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和云南省制定的标准执行。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应妥善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可进行综合利用或无害化处理,防止造成二次污染。

第一十一条监督管理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加强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的施工监督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

第一十二条竣工验收及备案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后,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及环保验收。

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运营。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资料报送主管部门备案,项目通过验收合格后,移交属地政府档案管理部门。

第一十三条档案移交

项目实施单位应当自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0日内,按照国家、省、市规定的要求收集、整理项目档案资料,档案移交至属地政府档案管理部门。

第一十四条建设资金来源及管理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资金按照“自筹为主,适当补助”的机制,主要来源于:

(一)中央、省、市财政专项资金;

(二)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每年预算安排的专项资金;

(三)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筹资金。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或转作他用。

第四章运行管理

第一十五条运行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一)运行机构确定

污水处理设施竣工验收合格后,属地政府可通过招投标、委托等方式确定符合条件的运营机构负责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委托合同须至主管部门备案核准。

特许经营合同、委托运营合同涉及污染物削减和污水处理运营服务费的,主管部门应当征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意见。

(二)能力要求

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有相同类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的业绩和经验,有专业运行能力和有良好声誉的运行机构。

(三)硬件设施

有与从事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活动相适应的资金和设备、固定的办公场所、运行管理队伍等。

(四)人员配置

有一定数量专职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且取得专业上岗资格,能按照技术要求进行规范作业。

(四)管理制度

有完善的运行管理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十六条运行管理工作职责

(一)检查

对运行管理范围内的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进行全方位检查,并如实填写检查记录登记,发现设备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重大问题及时向主管部门汇报,确保源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

(二)运行管理

对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进行运行管理,安排专人负责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确保处理设施稳定运行,出水稳定达到相关排放标准。

(三)安全保卫

负责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设备的安全保卫工作,防止设施、设备被破坏、被盗或发生意外事故。

(四)环境卫生和绿化

负责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五)监测

按要求定期监测处理设施进、出水水量和水质。

(六)上报

按要求定期向主管部门上报相关资料。

(七)档案管理

应建立设施运行档案,将源头污水处理设施项目设计文件、工艺流程、项目竣工资料,水质检测报告、日常运行的管理台账、重大故障报告及处理结果记录等各项资料分类归档管理。

第五章运行管理检查、考核

第一十七条检查方式及内容

主管部门采取抽查等方式对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进行检查,检查结果纳入各县(区)政府、管委会滇池治理年终目标任务专项考核。

重点检查管理制度、人员管理以及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情况、安全保卫、环境卫生和绿化、监测、档案管理等,要求运行机构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整改,确保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发挥最大的效益。

第一十八条考核频次及时间

主管部门对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工作考核实行一年考核一次;于每年一月份完成上年度的考核。

考核结果作为运行机构资金拨付的依据。

第一十九条考核内容及标准

考核内容分为管理制度建设、运行管理人员要求、运行管理情况、污泥处置、水质水量达标、环境卫生及绿化、信息公开及报送七项,各项内容均应有相应书面资料予以印证。

具体的考核标准详见附件。

第二十条考核等次

根据考核情况,将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情况分为优秀、达标和不达标三个等次。

考核实行百分制。

考核成绩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89分—60分(含60分)为达标;59分以下为不达标。

第二十一条社会监督

运行机构应当建立社会公众参与机制,每年度向社会公布运营单位运营情况,主动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章费用支付

第二十二条水质核定

主管部门根据运行机构提供经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水质检测报告核定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处理出水水质情况。

第二十三条经费拨付

主管部门对县(区)政府、管委会运行费用补助部分的拨付以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考核结果为依据。

考核为优秀的主管部门拨付全部市级资金承担部分,考核达标的拨付市级资金承担部分的95%,考核不达标的不拨付市级资金承担部分。

经费拨付至各县(区)政府、管委会专项资金账户。

第七章运行经费来源及支出

第二十四条运行经费来源

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范围)内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费用来源于市级、地方政府财政资金。

市级承担部分根据市级财政预算拨付。

第二十五条支出

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范围)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费用支出:

(一)属地政府资金:

为日常运营经费支出。

(二)市级财政资金:

依据考核结果支付补助部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2、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监督考核标准

附件1

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要求

(一)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运行机构应当制定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明示;制定运行、抢修和临时停运报告制度;编制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年计划;编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档案管理台帐;设立标识标牌。

(二)人员的基本要求

运行机构要按照国家和地方劳动岗位定员标准要求,配备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管理人员。

运行机构的主要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运行管理关键岗位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运行机构要定期对设施日常管理人员进行技术岗位培训,并考核合格,方能上岗。

(三)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运行管理要求

1.设施运行管理

规范操作,保持风机、水泵等动力设施完好,保证动力设施正常运行。

2.构筑物运行管理

保持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板结,发现问题及时清理或修复

3.安全运行管理

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牌。

(四)污泥处置

污泥处置要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进行规范化处置。

属于危险废弃物的,须按危险废弃物管理要求进行处置。

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五)植物残体处置

生态处理设施运行机构应及时收割、打捞水生植物及其他植物残枝、落叶。

特别是在冬季对于枯萎的水生植物的收割必须每年坚持做。

植物残体首先进行适当干化,可以利用的进行农田堆肥换填或作饲料,不能用的运至垃圾处理站进行处置。

不得造成二次污染。

(六)水质、水量达标

1.运行机构应委托具备计量认证资格的检测机构或采用在线监测设备对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水水质和处理水量进行监测和计量。

2.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应收尽收的要求。

3.在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进出口设置监测点,水质检测主要指标为:

BOD5、CODcr、SS、NH3-N、TP、pH,监测频率分类实施,集镇污水处理厂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分散式处理设施水质监测一年不少于两次。

4.源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标准或地方排放标准。

(七)环境卫生和绿化

负责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周围环境卫生和绿化养护管理。

(六)信息公开和信息报送

信息公开:

运行机构应在源头污水处理设施附近公布运行管理相关信息。

信息报送:

运行机构应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提供经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和相关统计报表。

信息报送必须及时、完整和准确。

 

附件2《昆明市滇池流域和牛栏江流域(昆明段)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监督考核标准》

项目

考核内容

分值

评分标准

得分

一、管理制度(10分)

1.运行机构应当制定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管理制度,日常巡查制度、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并上墙明示。

2

缺少1项管理制度的扣1分,未上墙明示的扣1分。

2.制定运行、抢修、临时停运报告制度。

2

缺少1项报告制度扣1分。

3.编制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年计划。

2

未编制源头污水处理设施运行年计划的扣2分。

4.建立档案台帐。

2

缺少1项档案资料扣1分,缺少1项台账资料扣1分。

5.设立标识标牌。

2

未设立标识标牌扣2分。

二、运行管理人员要求

(5分)

1.人员配备要满足生产要求。

2

人员配备合理,得2分;人员配备不合理,不得分。

2.操作人员技能要求。

3

一体化处理设施操作人员持证上岗,得3分,否则不得分;生态处理设施操作人员经专业培训,得3分,否则不得分。

三、运行管理要求

(25分)

1.设备:

设备完好,运行正常。

5

设备完好率达到90%得5分;完好率每低10%扣2分。

2.构筑物:

保持池体无堵塞、渗漏、开裂、破损、板结等问题。

5

各池体内有堵塞、板结现象,导致流水不畅的,扣5分。

3.设施:

规范操作保持风机、水泵等动力设施完好,保证动力设施正常运行。

5

风机、水泵在规定时间不运行或运行时间没有达到运行要求的,扣5分。

4.安全运行管理:

建设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并设置警示牌。

5

未建立安全防护设施的,扣2分;未设置警示牌,扣3分。

5.处理站产生垃圾、污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要求进行。

5

未进行要求处置的,扣5分。

四、水量、水质达标

(50分)

1.污水处理量应达到应收尽收要求。

5

未到达应收尽收要求的,扣5分。

2.水质监测点:

在源头污水处理设施的出口设置监测点;水质监测主要指标为:

BOD5、CODcr、SS、NH3-N、TP、pH;监测频率:

分类实施,集镇污水处理厂按技术规范要求开展水质监测,分散式处理设施水质监测一年不少于两次。

10

未按要求对水质进行监测的,扣10分。

3.出水水质:

源头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时处理后的污水达到设计排放标准、环评批复或地方排放标准。

35

污水未达标排放的,扣35分。

五、环境卫生及绿化

(5分)

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环境整洁干净、绿化到位。

5

污水处理设施周边环境脏、乱、差的,扣3分;绿化差的扣2分。

六、信息公开及报送(5分)

1.信息公开:

运行机构应在源头污水处理设施大门口公布运行管理相关信息。

2

未按要求公开信息的,扣2分。

2.信息报送:

运行机构应每月提供经有检测资质单位出具的进、出水水质检测报告和和相关统计报表。

3

未按时报送信息的,扣3分。

总分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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