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最新.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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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方案最新

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专项行动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x〕2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深化“安全生产年”活动的通知》(x〔x〕11号)、《x省政府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x〕7号)精神,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X〔x〕7号)和《x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X〔x〕9号)要求,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

为确保专项行动顺利开展、取得实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和《x省政府安委会关于全省集中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精神,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政府安全监管责任,推动我市“安全生产年”和“产业项目建设年”各项工作的深入开展,依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停产整顿、关闭取缔一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单位,依法严惩非法违法行为,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全力推进和实现x经济社会更好更快更大发展,为迎接中国共产党成立90周年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重点范围和内容

本次专项行动重点范围为煤矿、非煤矿山、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人员密集场所和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重点行业领域。

重点打击内容:

(一)共性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2、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3、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的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4、非法用工、无证上岗的;

5、拒不执行安全监管监察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二)具有行业和领域特点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1、煤矿

(1)已公告关闭煤矿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2)纳入资源整合范围的矿井,未履行煤矿建设项目相关核准手续和“三同时”审批程序、违规越权核准、限期未实施整合改造、拖延工期未完成改造、在整合期间擅自生产的;

(3)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和不具备“两个四位一体”防突能力组织生产的;

(4)不执行《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没有能力采取“两个四位一体”防突措施的;

(5)停产矿井未经批准擅自开工、整改和停产整顿矿井擅自组织生产、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借技改之机擅自出煤、开工生产煤矿施工隐蔽工程或私增工作面的;

(6)“一通三防”和防治水等方面存在严重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冒险蛮干的。

2、非煤矿山

(1)非法盗采、超层越界开采矿产资源的;

(2)无合法勘查许可证或合法资质从事勘探活动,以勘探名义实际从事采矿活动的;

(3)露天矿山实行“伞檐”开采、“一面坡”开采的,地下矿山未实现机械通风的,违规排放尾矿的;

(4)未依法履行有关审批程序,擅自勘探、建设和生产的,以及假借整合技改之名逃避关闭、擅自开采矿产资源的。

3、道路及水上交通运输

(1)驾驶人酒后驾车、超载、超速行驶的,以及无驾驶证、驾驶证与所驾车型不符、无从业资格证驾驶运输车辆的;

(2)客运车辆夜间途经达不到夜间安全通行条件的三级及以下山区公路或不按规定线路行驶的;

(3)非营运车辆违法载人的;

(4)未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非法渡和停靠点;

(5)未持有合格的船舶检验证书和船舶登记证书的渡船。

4、人员密集场所

(1)商场、市场、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大型在建工程施工工地,“三合一”、“多合一”生产经营单位存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2)建筑之间防火间距、消防车通道、建筑安全出、疏散通道、防火分区设置等不符合要求的;

(3)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和防排烟系统等自动消防设施及消火栓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4)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

(5)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未依法通过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

(6)消防产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的。

5、建筑施工

(1)施工企业无相关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揽工程,违法分包、转包工程,违规托管、代管、挂靠等行为;

(2)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无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特种作业人员无操作资格证书,从事建筑施工活动的。

6、危险化学品

(1)超许可范围生产经营的;

(2)非法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的;

(3)未正规设计新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项目的,未试生产备案就投入试生产运行的。

7、烟花爆竹

(1)无证经营或超许可范围经营的;

(2)分包、转包经营和出租、转让经营许可证的;

(3)违反“三同时”管理规定私建乱建构筑物的。

8、民用爆炸物品

无证、证照不全或过期从事生产、储存、运输、经营、建设的行为。

9、冶金

(1)违反法规标准进行高温金属液体生产、调运及车辆运输的;

(2)违反法规标准进行煤气交叉作业和检修作业的。

(三)其他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要对今年以来发生的各类事故进行深入分析,将其他可能导致事故多发的非法违法行为也列为重点打击内容,确保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三、时间和步骤

专项行动从5月中旬开始至7月中旬结束,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

部署发动阶段(5月中旬至5月下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抓紧制定本地区、本行业(领域)的实施方案,迅速层层动员部署,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尽快在基层全面启动。

要充分利用各种舆论媒体和宣传方式,加大宣传发动力度,营造有利于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实施严厉打击的舆论氛围。

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管委会和x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市安委会有关成员单位按照本方案的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积极做好“打非”有关工作。

实施方案于5月23日前报送市政府安委会办公室,联系人:

汪哲、张鹏,联系电话:

6770878

第二阶段:

集中打击阶段(5月下旬至6月中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制定的实施方案,在全面排查摸底基础上,对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进行集中打击,公开严惩一批严重非法违法行为。

要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发动群众和媒体举报,做到有举必查、查实必惩。

各县(市、区)安委会办公室要进一步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继续做好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X〔x〕7号)要求,认真做好“打非”工作有关数据的统计上报。

第三阶段:

检查督导阶段(6月下旬至7月上旬)。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多形式、多方法、多渠道的检查督查活动,督促检查本地、本行业(领域)“打非”专项行动开展情况,及时掌握工作进展情况,及时发现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确保“打非”专项行动取得实效。

要重点加强对已关闭和停产整顿、整合技改生产经营建设单位的抽查复查。

市安委会将于6月中旬组织检查组,对各地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请各县(市、区)安委会、市安委会成员单位于7月5日前,将本地、本部门开展“打非”专项行动总结材料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市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上报省政府安委会。

四、责任分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管委会和x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是此次打击本行政区域内所有重点行业(领域)非法违法行为的责任主体。

(二)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x〔x〕23号)提出“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的要求,市安监局负责本次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的综合监管。

(三)市级各行业监督管理部门要配合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指导、监督本部门、本行业的专项打非治违工作,具体分工如下:

市安监局负责打击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冶金行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民用爆炸物品的非法运输、非法储存和非法使用;

市公安交警支队负责打击道路交通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市公安消防支队负责打击人员密集场所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市水产局负责打击全市渔业船舶、渔业码头渡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市农机局负责打击农业机械领域的非法违法行为;

市城乡建设局负责打击建筑行业的非法违法行为;

市工信委负责打击民爆器材行业的非法违法行为;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打击全市道路、水上运输行业的的非法违法行为;

市水务局负责打击全市采砂行业的非法违法行为;

x海事局负责打击全市通航水域和港区水域的水上交通运输的非法违法行为。

(四)市委宣传部、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广电局等相关部门要全力配合此次打击非法违法专项行动。

对被依法关闭或未经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企业,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依法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报道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单位进行曝光。

此次专项检查要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资源、建设、工商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形成合力。

在各级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行为,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采取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

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制度。

五、组织领导

为使此次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取得实效,市政府成立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领导小组。

专项行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协调科,主要负责协调、联络、汇总工作。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打非”专项行动要在各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以对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高度负责的态度,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的重大举措,切实加强领导。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XX管委会,x边境经济合作区管委会要成立主要负责人亲自挂帅,分管负责人具体负责,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打非”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及时研究和解决突出问题;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逐级抓好工作落实。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统一部署,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

各级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综合协调和监督检查,确保“打非”专项行动扎实有效开展。

(二)实施联合执法。

要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地方政府统一领导、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组织安全、监管、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工商等部门开展联合执法,形成“打非”工作合力。

要注重源头治理,加强与司法和纪检监察机关的协调配合,加强地区之间的联合执法,查清斩断非法生产原料供应和产品销售的经济链条,深挖根除非法违法行为背后的“保护伞”,铲除安全生产领域的黑恶势力,防止前纠后犯、死灰复燃,防止新的非法违法行为发生。

要创新手段措施,充分运用遥感、航拍、卫星监测和电子设备监控等先进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各种非法窝点,增强打击实效;利用各部门现有信息平台,积极推进非法违法行为信息共享。

(三)依法严厉打击。

要抓住关键环节,明确打击重点,对情节恶劣、屡禁不止、可能导致重特大事故的典型非法违法行为,要重拳出击,公开严惩,坚决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人的嚣张气焰,形成强大的影响力、威慑力。

要综合运用经济、法律和行政等手段,进一步强化执法责任和措施,切实做到“四个一律”,即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监管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四)严格责任追究。

要认真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x〔x〕23号文件规定,强化县(市、区)、乡两级政府“打非”工作的责任,对打击非法违法行为不力、非法违法行为长期得不到惩处、安全生产秩序混乱的,要严格追究相关政府和部门责任人的责任,据情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要严格事故查处,对非法违法事故查处实行挂牌和跟踪督办,对非法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的生产经营单位和负责人,依法从重处罚。

(五)强化社会监督。

要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的作用,鼓励发动群众举报、媒体曝光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形成强有力的、快速反应的监督机制。

要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市检查组所到之处,要公布举报电话,及时受理群众和新闻媒体的举报,并认真查处,及时兑现奖励,并注意保护举报人相关权益。

要坚持和完善“黑名单”制度,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猖獗、后果严重的地区和企业,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曝光,接受社会监督。

(六)建立长效机制。

要坚持远近结合,治标与治本结合,集中打击与长效治理结合,一手抓集中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一手抓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制度的健全完善。

要把开展“打非”专项行动中行之有效的方法、措施上升为制度规范,把“打非”工作纳入制度化、规范化、经常化、法制化的轨道。

要建立实施激励机制,将“打非”工作纳入地方政府和部门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

要针对非法违法行为暴露出来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进一步落实企业主体、部门监管、属地管理“三个责任”,切实加大安全防范、安全监管、责任追究“三个工作力度”,不断巩固提升“打非”工作成果,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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