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讲义.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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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讲义

第一章 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第一节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

要求

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熟悉

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了解

  

  【考点一】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分为四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是指由全国人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第二个层次是指由国务院制定并颁布的行政法规。

第三个层次是指由证券监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制定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第四个层次是指由证券交易所、中国证券业协会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规则。

  记忆思路:

法律(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并颁布)、行政法规(国务院制定颁布)、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证券监管部门制定)、自律性规则(自律性组织制定)。

  【例题·单选题】证券市场的法律是由( )制定并颁布的法律。

  A.国务院

  B.自律性组织

  C.证券监管部门

  D.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法律法规体系的主要层级。

证券市场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并颁布的。

  

  【考点二】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一、法律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1999年7月1日实施。

现行的《证券法》于2006年1月1日起生效。

但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故此其生效日期应当改为2014年8月31日。

核心旨在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

  证券业和其他金融业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监管和行业性自律管理。

  主要内容:

  1.有关证券发行

  2.有关证券交易

  3.有关上市公司收购(要约收购、协议收购)

  4.有关证券交易所的主要内容

  5.有关证券公司的主要内容

  6.有关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主要内容

  7.有关证券服务机构的主要内容

  8.有关证券业协会的主要内容

  9.有关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主要内容

  10.有关法律责任的主要内容

  

(二)《公司法》

  于1994年7月1日实施。

  现行的《公司法》于2013年12月28日通过,并公布。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调整范围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核心旨在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

  主要内容:

  1.总则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3.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4.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结构

  5.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6.公司董事、监事、高管的资格和义务

  7.公司债券

  8.公司财务、会计

  9.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10.公司解散和清算

  11.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12.法律责任

  新《公司法》已于3月1日正式实施,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在全国范围内逐步推广开来。

这次修改涉及12个条款,除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公司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外,还放宽了企业经营场所的限制,但与此同时却加强了企业诚信监管。

  “白手起家”成现实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取消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3万元、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最低注册资本10万元、股份有限公司最低注册资本500万元的限制;不再限制公司设立时股东(发起人)的首次出资比例和缴足出资的期限。

  “按照现行《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的事项就包括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注册资本金。

”新《公司法》对于那些手里有项目,但没多少钱,又需要一个公司作为对外合作载体的创业者来说,门槛极大地降低了。

以后,人人都可能拥有公司。

  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

  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公司注册资本实缴有另行规定的以外,取消了关于公司股东(发起人)应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出资,投资公司在五年内缴足出资的规定;取消了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应一次足额缴纳出资的规定。

转而采取公司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等,并记载于公司章程的方式。

  认缴制度就是企业在申请注册登记时,拟定并承诺注册资金为多少,并不一定真的缴纳到企业银行账户,不再需要专门的验资证明该资金实际是否到位。

但如果实际未缴纳足额的话,也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

  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

  将企业年检制度改为年度报告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查询,使企业相关信息透明化。

工商部门也将建立市场主体经营异常黑名录,记载并向社会公布未按规定期限和内容申报和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

企业对年度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这种改革,将减少大量不必要的人力和物力,也在某种程度上为企业创造更好的服务与发展环境。

  (三)《基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200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2012年1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2013年6月1日起施行。

  调整范围是基金的发行、交易、管理、托管等活动,旨在规范证券投资基金活动,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和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

  主要内容

  1.总则

  2.基金管理人

  3.基金托管人

  4.基金的募集

  5.基金份额的交易:

上市交易条件、终止上市交易情形

  6.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7.基金的运作与信息披露

  8.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9.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

  10.监督管理

  11.法律责任

  变化1

  新《基金法》将私募基金纳入规范运作的法制化轨道。

私募基金合法化,对整个行业来讲,公私募之间的竞争会更加激烈,但竞争的平台也会更加规范,只有提高自身资产管理能力,才能在这个环境里发展壮大。

  公私募有望合二为一

  变化2

  《基金法》明确鼓励基金公司进行股权激励,政策的放松使得选择激励的方式更加多样。

具体来看,股权激励的实施在小公司较为容易,在大型基金公司实施起来则较为艰难。

  变化3

  针对市场担心的“老鼠仓”,新《基金法》加大了基金持有人的保护力度。

放开从业人员炒股,增加行业透明度,促进行业空气的净化,巩固基金公司在市场中的作用。

  从业人员可以炒股

  从基金业伊始,人们就一直在谈论一个问题,那就是持有人的利益问题。

“老鼠仓”屡禁不止,屡屡有人触及高压线,导致政策不断加码,行业人人自危。

  市场发展到今天,“老鼠仓”似乎也快要成为历史名词了。

新《基金法》在修改的时候,态度却发生了转变。

  新《基金法》第十八条规定: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进行证券投资,应当事先向基金管理人申报,并不得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发生利益冲突。

”这意味着基金经理等从业人员只需要报备,即可进行股票投资。

  变化4

  基金公司牌照稀缺性下降,使得行业更加市场化,同时竞争也日趋激烈。

基金公司只有走自己独特的发展道路,才能在市场中赢得一席之地。

  差异化发展加速

  基金公司发展到今天,从处处管制,到处处放开,面临着混业经营的挑战,基金公司开始在未来的大门前犹豫了。

  变化5

  众多小基金和FOF良莠不齐,新《基金法》细化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合并的程序,这在基金合并和产品设计上打开了创新空间。

  基金合并打开创新空间

  新《基金法》中规定,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者与其他基金合并,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进行。

细化了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或合并的程序。

这意味着,小基金可以“关停并转”,FOF(基金中的基金)成为公募基金中的一员。

  “维持一个小基金成本是很高的,只收管理费覆盖不了成本。

合并产生了规模效应,有利于管理”,上海一大型基金公司人士告诉《每日经济新闻》记者,公司一些濒临清盘红线的基金碍于面子不能清盘,随着新的《基金法》出台,就可以将这些小基金合并,尤其是策略相似、又在同一个销售渠道的基金,要合并会更加容易。

  当前基金公司的牌照还是具有一定的稀缺性,基金公司可以用其他基金来养活这些迷你基金,等到牌照的稀缺性消失,基金公司可能就没能力覆盖这个产品,因为未来竞争肯定加剧,小的基金可能会越来越多,小基金的合并势在必行,北京某基金公司人士称。

  某基金公司相关人士告诉记者,将几只小产品合并后,可将其设计成一只母基金或者伞形基金等形式,这就把基金创新的空间打开了。

  其实FOF早已经出现在券商和银行的产品中,随着新《基金法》的实施也终于成了基金行业中的一员,新的《基金法》规定,百分之八十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的基金,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百分之二十。

  国内当前1000多只基金,而股票也才2000多只,投资者选基金并不比选股票容易。

不过,也有人士分析称,FOF对国内大型基金公司更有吸引力,这些大型基金公司有完整的产品线,有较多的产品供选择,国内FOF初始的发展应该是以投资内部基金为主,但若做不好,对自家品牌的负面影响也会很大。

但FOF的推出确实为基金公司的经营、规模增长、产品的设计上打开了空间,为基金公司形成了一个新的创新点和规模增长点。

  变化6

  通过上市,基金公司可以获得融资以发展更多的新业务,未来的股权激励也会有实质性的意义。

有监管层和新《基金法》的支持,基金公司上市或许并不遥远。

  上市并不遥远

  事实上,新《基金法》为基金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

此前记者了解到,即将实行的新《基金法》修订后,明确允许基金管理公司采用股份制,并且取消了对持股5%以下股东的行政审批,而这一度也被市场解读为给基金管理公司上市预留了空间。

  果然,在今年2月26日,监管层首次表露了对基金公司上市的正面态度,证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支持包括基金公司在内符合条件的财富管理机构上市。

  通过上市,基金公司可以获得融资以发展更多的新业务;通过上市,基金公司未来的股权激励才会有更加实质性的意义,海外已经有成功的基金公司上市先例,国内基金公司也是跃跃欲试。

此前有基金公司也曾谋求过上市事宜,但最终均未成行,行业反应一度冷淡下来。

  (四)《刑法》对证券犯罪的规定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修订,已先后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发布日期:

1999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

1999年12月2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二)》(发布日期:

200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

2001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三)》

  (发布日期:

2001年12月29日实施日期:

2001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四)》(发布日期:

2002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

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五)》(发布日期:

2005年2月28日实施日期:

2005年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发布日期:

2006年6月29日实施日期:

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发布日期:

2009年2月28日实施日期:

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发布日期:

2009年8月27日实施日期:

2009年8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发布日期:

2011年2月25日实施日期:

2011年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发布日期:

2015年8月29日实施日期:

2015年11月1日)修正或修改

  1.欺诈发行股票、债券罪

  2.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罪

  3.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管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

  4.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

  5.非法发行股票和公司、企业债券罪

  6.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

  7.编造并传播影响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诱骗他人买卖证券罪

  8.操纵证券市场罪

  9.商业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违背受托义务,擅自运用客户资金或其他委托、信托财产的

  10.洗钱

  (五)《反洗钱法》

  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主要内容:

  1.反洗钱义务的主体范围:

金融机构

  2.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3.明确了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

  “大额”的标准:

法人与个体工商户之间单笔转账100万以上;单位与个人、个人与个人单笔现金收支20万。

  4.在调查可疑交易活动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5.金融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交易关系结束后资料至少保存5年

  6.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进行反洗钱调查

  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

中国人民银行。

于2004年建立我国的金融情报中心——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

  

  二、行政法规(很多都要合并)

  

(一)《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2008.6.1

  立法目的:

加强证券公司监管,规范证券公司行为,防范证券公司风险,保护客户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1.证券公司的设立与变更

  2.组织机构:

独董、专门委员会

  3.业务规则与风险控制

  4.客户资产的保护

  5.监管措施:

报告制度(年报、月报、临时报告等)及现场检查。

  

(二)《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2008.4.23

  基本原则:

①化解证券市场风险,保障交易正常运行,促进证券业健康发展;②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③细化、落实《证券法》、《破产法》,完善证券公司市场退出法律制度;④严肃市场法纪,惩处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和责任人。

  风险处置的主要措施:

  1.停业整顿:

风控指标不合规。

  2.托管、接管:

治理混乱、管理失控;挪用客户资产不能弥补;交收违约,数额大等。

  3.行政重组:

重大风险,但财务信息真实、完整。

  4.撤销:

以上处置在规定期限仍达不到正常经营条件的。

  

  三、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一)《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

  重点规范了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询价、定价以及股票配售等环节,完善了现行的询价制度。

  1.IPO询价的调整和补充

  网下申购与网上申购同步进行;

  网下申购的机构资金不能重复进行网上申购;

  绿鞋机制:

发行大盘股(4亿股以上)时,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机制,即俗称的“绿鞋”机制。

不超过包销数量15%的股份。

  投资价值研究报告

  1)由承销商的研究人员独立撰写并签名

  2)应建立完善的投资价值研究报告质量控制制度

  3)不得以任何形式公开披露

  2.对证券发售的规定

  战略投资者:

不参与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持股期限不少于12个月。

  配售比例:

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新股的比例,目前暂定为向证券投资基金优先配售后所余发行量的50%,今后根据市场情况调整。

  采用向二级市场投资者配售部分新股的办法发行股票时,向二级市场配售与上网公开发行应同时进行。

  发行价格以上的有效申购总量>网下配售数量时,按比例配售。

  

(二)《IPO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

  1.总则:

适用在境内创业板IPO的股票。

  2.发行条件

主板

创业板

依法设立、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依法设立、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最近2年连续盈利,近2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

或者最近1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元

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3.发行程序(主板上市申请的核准程序,创业板与主板基本一致)

  申报、受理、初审、预披露、发审委审核、决定

  1)申报:

发行人按规定制作申请文件,由保荐人保荐并向中国证监会申报。

  2)受理:

中国证监会收到申请文件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

  3)初审:

中国证监会受理申请文件后,由相关职能部门对申请文件初审。

  4)预披露:

发行人应当将招股说明书在中国证监会网站预先披露。

发行人可以将招股说明书(申报稿)刊登于其企业网站,但披露内容应当完全一致,且不得早于在中国证监会网站的披露时间。

  5)发行审核委员会审核。

  6)决定:

自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发行人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

股票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发行人可再次提出股票发行申请。

  4.信息披露

  5.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

  发审委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审核工作

  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发布实施了《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行审核委员会办法》(2009年5月13日修订)。

设立:

主板发审委、创业板发审委、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委,发审委是主板和创业板发审委的统称。

发审委审核发行人股票发行申请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证券的发行申请。

  发审委的构成和职责

  ①发审委委员由中国证监会的专业人员和中国证监会外的有关专家组成,由中国证监会聘任。

发审委委员为25名,部分发审委委员可以为专职。

其中中国证监会的人员5名,中国证监会以外的人员20名。

发审委设会议召集人5名。

创业板35名,证监会5名。

主板、创业板和并购重组委员不得互相兼任。

  ②发审委委员每届任期1年,可以连任,但连续任期最长不超过3届。

  ③发审委委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第一,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忠于职守,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二,熟悉证券、会计业务及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第三,精通所从事行业的专业知识,在所从事的领域内有较高声誉;第四,没有违法、违纪记录;第五,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符合的其他条件。

  ④发审委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证监会应当予以解聘:

第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发行审核工作纪律的;第二,未按照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勤勉尽职的;第三,本人提出辞职申请的;第四,两次以上无故不出席发审委会议的;经中国证监会考核认为不适合担任发审委委员的其他情形。

发审委委员的解聘不受任期是否届满的限制。

发审委委员解聘后,中国证监会应及时选聘新的发审委委员。

  (三)《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1.总则:

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披露信息。

  2.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内容主要包括(4项):

招股说明书及其附录和备查文件;招股说明书摘要;发行公告;上市公告书。

  信息披露的方式:

刊登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同时刊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网站,并置备于证监会指定的场所,供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假如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3.定期报告。

年度报告(4个月内),中期报告(上半年结束两个月内),季度报告(一季报、三季报,季度结束一个月内)

  4.临时报告

  5.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董事会秘书负责

  (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掌握

  1.申请融资融券业务,应当具备的资格。

经纪业务满3年。

  2.业务规则

  1)以自己名义在登记结算机构分别开设融券专用证券账户、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证券账户、信用交易证券交收账户、信用交易资金交收账户

  2)以自己名义在银行分别开立融资专用资金账户和客户信用交易担保资金账户

  3)客户只能开立一个信用资金账户

  4)融资融券,专款专券专用

  5)风险控制指标符合要求

  6)融资的,还款;融券的,还券

  7)融资融券的证券暂停交易,融资融券的期限顺延

  8)融资融券的证券预定终止交易,期限缩短至最后交易日的前一交易日

  3.债权担保

  收取一定比例保证金,逐日计算比例,多可提,少要补。

  4.权益处理

  作担保证券权益归客户所有,证券公司为名义持有人。

  5.监督管理

  1)交易所监督。

前端检查

  2)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对资金划转进行监督

  3)商业银行监督

  4)证券公司每日收市后向交易所报告

  5)监管部门监督

  前端检查包括:

申报席位是否属于具有融资融券资格券商、申报证券是否属于融资融券标的证券、是否为信用证券账户、证券账户余额是否足够、是否不低于最新成交价等。

  (五)《证券市场禁入规定》

  1.适用范围:

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及他们的主要股东的董事、监事、高管。

  2.市场禁入措施的类型

  3.相关规定:

告知事实、理由及依据;被禁人员立即停止工作。

程度

禁入时间

违反法律,情节严重

3-5年

行为恶劣,重大违法活动

5-10年

严重违法:

(1)构成犯罪的

(2)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投资者利益遭受特别严重损害

(3)组织策划领导或实施重大违法活动

(4)其他,情节特别严重

终身

  【例题·单选题】《反洗钱法》的规定中,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 )小时。

  A.12

  B.24

  C.36

  D.48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反洗钱法》的规定中,临时冻结资金不得超过48小时。

  【例题·单选题】对证券发售的规定中,不参与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战略投资者,持股期限不少于( )个月。

  A.12  B.24  C.36  D.48

  

『正确答案』A

『答案解析』本题考查证券市场各层级的主要法规。

对证券发售的规定中,不参与初步询价和累计投标询价的战略投资者,持股期限不少于12个月。

第二节 公司法

  考纲要求

大纲内容

要求

公司的种类

掌握

公司法人财产权的概念

熟悉

关于公司经营原则的规定

熟悉

分公司和子公司的法律地位

熟悉

公司的设立方式及设立登记的要求

了解

公司章程的内容

了解

公司对外投资和担保的规定

熟悉

关于禁止公司股东滥用权利的规定

熟悉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了解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熟悉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

熟悉

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的相关规定

掌握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掌握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熟悉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

熟悉

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相关规定及对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熟悉

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和责任

了解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和内容

掌握

公司合并、分立的种类及程序

了解

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关系的概念

熟悉

关于虚报注册资本、欺诈取得公司登记、虚假出资、抽逃出资、另立账簿、财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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