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建设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8号.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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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公布福建省建设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第8号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关于公布福建省建设厅等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的通告

(第8号,2007年2月5日)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5]3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实施意见》(闽政办[2005]203号)的规定,经省人民政府授权,现将福建省建设厅、福建省卫生厅、福建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4个单位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详见附件1?

4)予以公布。

福建省邮政局更名为福建省邮政管理局

福建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二OO七年二月五日

附件1:

福建省建设厅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依据

一、法定行政执法部门

名称:

福建省建设厅

执法依据:

共143件

(一)法律7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中共福建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闽委办[2000]112号)第二部分“主要职责”中第(八)项“负责…室内外装饰装修…等企事业单位资质审批与管理”,第(九)项:

负责全省室内外装饰装修行业管理。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公安部、建设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88)交管字90号)第九条: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协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停车场的规划,并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管理实行监督。

(3)《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条: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土地管理部门依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管理全国房地产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土地管理部门的机构设置及其职权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建设部《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建住房[2004]77号)第六条:

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指导、监督工作。

(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七条:

对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及有关部门的具体职权划分,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的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34号)第三条:

对于招投标过程(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中标)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等违法活动的监督执法,按现行的职责分工,分别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并受理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按照这一原则,…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项目和市政工程项目的招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四条:

从事各类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格,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关于民航建设工程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职责分工的通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建设部民航机发[2001]229号)第二条:

非民航专业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和质量监督工作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非民航专业工程包括:

航站楼、机库、货运站、航空食品厂等工程;航空卸油站、储油库、输油管线、站坪加油系统等工程的土建和设备安装工程。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对有关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第七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地震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防震减灾工作。

(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建设部《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管理规定》(建标[2004]20号)第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的管理,并履行以下职责:

一、组织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并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具体实施办法;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化工作的规划、计划;三、承担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制定、修订等任务;四、组织制定本行政区域的工程建设地方标准;五、在本行政区域组织实施工程建设标准和对工程建设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六、负责本行政区域工程建设企业标准的备案。

(二)行政法规20件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三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

(2)《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加强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的监督管理。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93号)第四十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4)《风景名胜区条例》(国务院令第474号)第五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直辖市人民政府风景名胜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风景名胜区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5)《城市绿化条例》(国务院令第100号)第七条:

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等,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划分,负责全国城市绿化工作。

地方绿化管理体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建设部《城市园林绿化企业资质管理办法》(建城[1995]383号)第四点:

二级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直辖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关审批、发证,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级和三级以下企业由所在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报省、自治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部《关于加强城市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的通知》(建城[2002]249号)规定: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园林局要组织开展城市规划区内的生物多样性物种资源的普查。

建设部《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办法》(建城[2000]192号)第五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

(6)《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务院令101号)第四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7)《城市供水条例》(国务院令第158号)第七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供水工作。

(8)《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第六条第二款: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9)《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令第397号)第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前款规定以外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0)《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令第373号)第三条第三款: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11)《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6号)第六条第二款: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村庄、集镇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国务院令第184号)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人事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对注册建筑师的考试、注册和执业实施指导和监督。

(13)《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五条:

城市私有房屋由房屋所在地人民政府房地产管理机关依照本条例管理。

(14)《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05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房屋拆迁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5)《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79号)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6)《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经营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17)《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号)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国家和本部门、本行业、本行政区域标准化工作的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并制定实施的具体办法;

(二)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规划、计划;(三)承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下达的草拟地方标准的任务;(四)在本行政区域内组织本部门、本行业实施标准;(五)对标准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18)《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第七条: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部门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管理法规、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

(19)《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第98项(城市规划师执业资格注册)、99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认定)、100项(城市规划编制单位资质认定)、104项(燃气设施改动审批)、105项(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城市规划服务资格证书核发)、106项(风景名胜区建设项目选址审批)、108项(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抗震设防审批)、110项(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核准)。

(20)《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第五十四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部门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取缔,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三条:

对未依法取得批准,擅自从事有关活动的,负责行政审批的政府部门或者机构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当立即予以查封、取缔,并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三)地方性法规14件

(1)《福建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建筑市场。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有形建筑市场的通知》(闽政[1999]文165号)第二条:

经批准建立的有形建筑市场归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建设部《建设工程项目管理办法》(建市[2004]200号)第十六条:

国务院有关专业部门、省级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建立项目管理企业及其人员的信用评价体系,对违法违规等不良行为进行处理。

(2)《福建省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条例》第五条:

福建省建设委员会主管全省城市园林绿化工作。

(3)《福建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二款:

福建省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4)《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第八条:

省建设委员会是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城市规划工作。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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