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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建设项目工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落实管理责任、规范施工行为,进一步提高工程管理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陕煤化集团工程管理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所属各单位新建、改扩建和重大技改项目。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三条规划发展部为建设项目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建设项目内外部手续办理,设计、监理及施工等单位委托,工程招投标、合同签订以及施工、预结算、竣工验收、工程资料等全过程管理工作。

第四条生产技术部负责建设项目技术方案论证,重大技术或工艺变更方案审批,节能评估报告编报,压力容器、管道及特种设备注册等工作,并参与项目验收、后评价工作。

第五条安全环保部负责建设项目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手续报审及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同时参与涉及安全、环保技改项目验收工作。

第六条采购供应部负责建设项目物资采购管理及乙供材料认质认价工作。

第七条财务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融资及财务决算工作,并按月支付工程进度款。

第八条企业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全过程监督、审计以及项目后评价工作。

第九条综合管理部负责建设项目工程档案验收及资料归档、管理工作。

第十条各分子公司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现场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项目开工管理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开工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项目完成内外部立项/备案、土地、安全、环保、水保以及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和开工批复等审批手续。

(二)施工合同交底完。

(三)施工图纸审查完,安全施工协议书、安全技术交底手册签订完。

(四)施工人员完成入厂三级安全培训教育并经考试合格,安全技术交底完。

(五)设备、材料就位,特殊物资下达采购计划。

(六)施工单位项目机构健全,施工机具、人员就位,并报监理单位或规划发展部备案。

(七)建设项目施工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应急救援预案及开工报告完成审批手续,并下达施工计划。

(八)项目建设方案审批完,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确认无误,根据项目建设方案已进行了详细设计定位,具备施工条件。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完成“三通—平”(路通、电通、水通、平整场地)工作,具备施工单位进场条件。

第十三条规划发展部统一协调施工临时用水、用电,并负责水、电计量和费用结算工作。

工程开工前3天,由施工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报规划发展部审批同意后,安排专人根据现场实际指定临时接口,并监督施工单位接入指定位置,同时确认水表或电表准确性和完好性。

第四章技术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工程技术管理要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范和陕煤化集团有关技术管理规定,建立健全技术管理体系和制度,实施全面技术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施工图会审由规划发展部组织,设计、监理、施工单位参与,主要对各专业之间衔接配合、工艺路线、技术方案、设备选型、平面布置等内容进行审查,最终形成审查意见,由参会人员签字确认,作为设计修改的依据。

施工图设计修改必须执行批准的初步设计和国家、行业等颁发的设计规范、标准。

图纸会审过程中,各单位意见发生分歧的,一般性问题由规划发展部会同分子公司解决,重大问题报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第十六条技术方案论证由规划发展部牵头,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及分子公司等有关单位参与。

技术方案发生变更的按照以下程序进行审批和管理:

(一)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下的方案变更,由项目所在单位工程主管经理(副经理)审批,报规划发展部备案。

(二)估算金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方案变更,由项目所在单位工程主管经理(副经理)审核,规划发展部复核,集团公司总工程师审批。

(三)估算金额在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方案变更,由规划发展部组织论证,总工程师审核,集团项目建设指挥领导小组会议审批。

(四)估算金额在500万元以上的重大方案变更,由规划发展部组织论证,集团总工程师审核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主要技术路线、工艺及设备选型、技术参数及施工方案的确定,必须经过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并鼓励推广和应用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材料,实现最佳投资效果。

第十八条建设项目技术管理权限划分:

规划发展部负责项目总体设计、初步设计、施工组织总设计、开工报告、施工图及重大施工方案变更审查;生产技术部负责重大技术方案及工艺路线变更审查;项目所在单位负责一般技术和施工方案变更审查。

第五章施工组织管理

第十九条建设项目施工组织管理依据是施工组织管理总设计(策划),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应急预案等。

第二十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由施工单位编制,项目经理审核后报监理审批,规划发展部备案;专项施工方案、安全应急预案由施工单位编制,监理单位审批,报规划发展部备案。

专项施工方案根据施工难度等由施工单位邀请专家论证,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组织实施。

对于重大建设项目,由规划发展部负责组织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策划),报陕煤集团审批后方可正式开工。

第二十一条施工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组织施工,统筹安排,认真编制工程建设项目施工进度计划,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措施,确保工程建设按目标计划完成。

第二十二条施工过程中,发现施工图存在重大设计缺陷或错误时,施工单位应及时对施工组织设计方案进行修改,报监理审批,规划发展部备案。

第二十三条监理合同签订后,监理单位根据监理服务范围编制《监理规划大纲》和《监理实施细则》,并报规划发展部审批备案,通过后严格执行。

第六章安全与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建设项目安全和质量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实施细则》、《工程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

第二十五条规划发展部,项目所在单位,设计、监理及施工单位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承担相应的安全责任。

规划发展部、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安全管理职责;设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和过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证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对其设计负责;施工单位承担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监理单位对项目安全事故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六条规划发展部、项目所在单位、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质监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省和行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有关规定,认真贯彻执行建设工程质量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管理责任。

第二十七条规划发展部应加强承包商资质管理。

严格审查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总承包单位资质,专业分包单位资质证件,特种作业人员持证情况,并及时将不符合要求的施工队伍、作业人员清退出场。

第二十八条各级工程管理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二十九条勘察、设计单位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合同约定进行勘察、设计,并对其勘察、设计成果的质量负责。

第三十条设计单位必须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施工图技术交底,并参与建设工程质量事故分析,对质量事故提出相应的技术处理方案,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国家及行业的有关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工程质量负责,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单位应当按照分包合同约定对其分包范围内工程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或图纸存在缺陷或错误时,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建立、健全施工质量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必须通知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或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等有关单位检查、验收并签字,且按规定做好影像工作,保存影像资料。

第三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三十五条工程材料(含构配件)和设备制造或供应单位对其生产或供应的产品质量负责。

第三十六条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质量检测试样的取样要严格执行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在建设单位现场代表、监理单位监理代表监督下现场取样。

第七章信息管理

第三十七条规划发展部负责项目信息与报表的管理工作。

项目所在单位,施工、监理单位要加强项目建设信息传送工作,并按要求及时报送施工进度计划、监理报告及项目投资完成报表等。

详细报送内容如下:

(一)建设项目旬(周)报由监理单位编报,主要内容包括:

本旬(周)施工计划完成情况,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存在问题,整改纠偏措施以及下旬(周)工作安排等。

(二)建设项目月报由规划发展部负责编报,主要包括:

工程形象进度、有关事项说明、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安全、质量、进度、投资控制情况及下月进度计划等,项目所在单位,施工、监理单位每月25日前报送规划发展部。

第三十八条对于施工周期超过一年的基本建设项目,规划发展部按照陕煤化集团及各级政府部门相关要求上报年度投资计划及有关报表。

第三十九条报送要求

(一)施工单位旬(周)计划编制完成后,必须经项目经理签字确认,并加盖项目部公章后于旬(周)例会前报监理单位。

(二)建设工程旬(周)报于旬(周)例会召开后两天下发,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批,加盖监理单位公章后,分别报送规划发展部、项目所在单位和施工单位及各相关职能部门。

(三)建设项目工程月报由规划发展部负责于次月5日前编制完成,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送公司领导、项目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

(四)对外报送的项目投资计划及报表,必须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在规定期限内按程序报送。

(五)各单位编报的施工计划、报告、报表等必须齐全,数据真实、准确,不得出现虚报、瞒报、误报等现象。

第八章预验收及试生产管理

第四十条建设项目“三查四定”内容整改完成后即可组织工程预验收。

预验收由施工单位上报预验收申请,监理单位或规划发展部组织,项目所在单位,施工、设计、检测、监理单位及质量监督等机构参与,对工程实体和工程资料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以书面验收结论为准,合格后方可进行试生产,试生产期间,现场已经建成的工程实体由项目所在单位代保管。

第四十一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工程主要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及公用和其他附属设施,安全、环保等设施按照批准的初步设计内容全部建成。

(二)完成“三查四定”和预验收工作,现场存在问题全部整改完并通过验收。

(三)试生产方案编制完,并按相关程序审批完,应急预案准备就绪。

(四)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已取得相关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五)试生产机构已建立,管理人员及各工种人员配备齐全,各种规章制度已健全,特殊工种人员已经培训具备上岗资格。

第四十二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工作由生产技术部牵头,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建设项目试生产方案的编制、人员培训、操作规程编制、试生产所需物料准备等工作;规划发展部负责配合处理试生产过程存在的问题。

第四十三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规划发展部、生产技术部、安全环保部、综合管理部、财务管理部等部门应按照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完成工程质量备案、消防、防雷、环保、水保、职业卫生、安全设施、生产系统、档案、审计等专项验收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项目所在单位必须加强对设备的调试和管理工作,认真做好试运行记录,不断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制度和运行机制。

试生产结束后,由生产技术部编制项目试生产总结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章工程竣工验收管理

第四十五条建设项目综合竣工验收是指各单项验收完,工程结算和决算审计完、试生产结束后由上级部门组织的综合验收。

由规划发展部向陕煤化集团提出验收申请,属陕煤化集团验收的由陕煤化集团组织验收,属政府有关部门验收的,经陕煤化集团初验后,报政府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第四十六条工程竣工验收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建设项目已组织试生产,且试生产期间,各项运行指标达到设计要求。

(二)工程竣工资料编制完,且齐全、真实、有效。

(三)成立工程竣工验收领导小组。

(四)施工单位书面向监理单位或规划发展部上报了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工程竣工报告、质量自评报告、施工总结。

(五)监理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已完成。

(六)竣工图根据设计施工图、变更等文件编制完成,具备竣工验收条件。

第四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由规划发展部组织,项目所在单位,监理、设计、检测、施工单位及质量监督机构等参加,必要情况下邀请专家参与,分别对现场工程实体,资料归档情况,试生产情况、工程结算及审计情况等进行验收,验收结果以书面验收结论为准。

工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设计要求后,施工单位方可办理工程移交手续。

质量监督机构参与验收的建设项目,必须出具竣工验收质量监督报告。

第四十八条工程竣工资料验收与工程实体验收同步进行,主要内容包括:

管理资料、检验批资料、质保资料、质量感观资料、施工日志及竣工图等,必须按照行业标准及档案管理要求编制完成。

第十章工程质保管理

第四十九条工程质量保修是指工程竣工验收后在保修期限内出现的质量缺陷而进行的修复工作。

工程质保维修管理是根据《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施工承包合同》及《质量保修书》等相关规范、标准。

明确工程的保修范围、保修期限和保修责任等。

工程质量缺陷,是指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第五十条技术改造等规划发展部直接管理的项目由规划发展部建立质保维修台账,其余项目由项目所在单位负责建立工程质保维修台账。

质保维修期间,所有质量缺陷的修复均由使用单位提出,规划发展部及项目所在单位根据质保维修时间协调施工单位进行处理。

第五十一条工程质量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内发生的工程质量问题,施工单位需无条件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工程进入质量保修期后,双方须签订质量保修书,并扣除施工单位合同总价的10%作为工程质量保修金,质保金支付前,必须经使用单位及项目所在单位确认无质量缺陷后方可办理支付手续。

第十一章奖惩与考核管理

第五十三条因安全质量问题造成的事故和损失,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四条项目所在单位及相关职能部门必须尽忠职守,未按照本办法履职或履职不到位,对责任单位处以1000~5000元罚款,对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对擅自变更工程设计的施工单位或其它相关人员,未按规定程序提出变更方案,规划发展部将依据有关规定,追究决策者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五十六条集团公司每年根据项目建设进度、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情况,或者公司所有项目获得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奖励的,集团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二章附则

第五十七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规划发展部负责解释。

第五十八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执行。

原2009年11月6日发布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管理办法》、2010年6月25日发布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工程验收与交接管理办法(试行)》、2013年8月22日发布的《陕西北元化工集团有限公司技改项目现场施工管理办法(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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