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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办法.docx

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办法

 

渝规发〔2009〕142号

 

重庆市规划局关于印发《重庆村规划

编制办法(2009年试行)》的通知

各处室、分局,各局属事业单位,各区县(自治县)规划局(建委),在渝各规划设计单位:

《重庆村规划编制办法(2009年试行)》已经市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联系人:

金伟联系电话:

67959784

 

二OO九年八月二十日

主题词:

城乡建设村规划编制办法通知

抄送:

远郊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

重庆市规划局办公室2009年8月21日印发

校核人:

陈星斗(共印200份)

 

重庆市村规划编制办法

(2009年试行)

 

2009.08.07

 

目录

第一章总则4

第一条目的依据4

第二条适用与编制范围4

第三条指导思想与原则4

第四条规划期限4

第五条分类指导4

第六条与相关规范、规划的关系4

第二章村规划编制与审批4

第七条村民意愿调查4

第八条村规划的内容4

第九条主城区村规划编制与审批4

第十条远郊区县村规划编制与审批4

第十一条规划调整4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讨论同意4

第三章村规划编制要求5

第一节村规划调研分析要求5

第十三条村规划调研内容5

第二节村域规划编制要求5

第十四条村域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5

第十五条村域规划应标注的强制性内容5

第三节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编制要求5

第十六条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5

第十七条村容村貌规划6

第四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与典型民居设计要求6

第十八条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与典型民居设计要求6

第四章村规划成果与内容要求6

第十九条村规划成果与内容要求6

第五章附则7

附录7

名词解释7

附件8

附件一:

村域土地利用汇总表8

附件二:

集中居民点用地汇总表8

附件三:

规划建设项目表9

第1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重庆市村规划编制,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与编制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重庆市市域范围内村规划编制。

村规划编制范围,一般为村的行政辖区。

城市、镇、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一般不编制村规划,确需编制村规划的,应报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地域相近的村,经论证确有必要,报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联合编制村规划。

第三条指导思想与原则

村规划编制应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保护耕地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注重防灾减灾,延续地方特色,结合建设“五个重庆”,因地制宜,综合部署各项建设活动,形成特色鲜明的城乡统筹新形态。

第四条规划期限

村规划期限分为近期和远期,与所在城市、镇、乡总体规划一致。

规划期满后对规划实施评估,报规划部门同意才能编制新规划。

第五条分类指导

根据不同区位条件和发展潜力,村规划的类型可分为都市型、城郊型、远郊型。

根据地形地貌地不同,远郊型村可分为平坝型、丘陵型和山地型。

在方便生产与出行和尊重村民意愿下,平坝型村应以相对集中居住为主;丘陵型村可在平缓地带适量集中居住;山地型村可结合生态移民小集中、大散居。

第六条与相关规范、规划的关系

村规划编制除执行本办法外,尚应符合国家和重庆市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的规定。

村规划编制应以城市、镇总体规划和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并与相关专项规划衔接。

第2章村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七条村民意愿调查

村规划编制应进行村民意愿调查。

第八条村规划的内容

村规划一般分为村域规划和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两部分,有条件的都市型村和城郊型村集中居民点的详细规划可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第九条主城区村规划编制与审批

主城区的村规划由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或由市人民政府委托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条远郊区县村规划编制与审批

三十一个远郊区、县的村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一条规划调整

村规划规确实需要修改和调整的,应报原审批机关同意,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二条村民大会讨论同意

村规划在上报审批前,应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第3章村规划编制要求

第一节村规划调研分析要求

第十三条村规划调研内容

村规划现状调研内容包括搜集、整理相关规划对本村的要求,调研村自然地理情况、地形地貌、水文地质、资源条件、土地状况、道路状况、农业生产条件、经济发展水平、产业状况、人口状况、村民住房、人居环境、公共服务设施、生态资源、风景名胜、人文及文物古迹及具有保护价值的历史遗存。

第二节村域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四条村域规划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村域规划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村域规划应包括发展条件分析、人口分析、经济目标确定、产业发展分析、明确空间管制、划定村规划区、明确土地利用、确定村集中居民点的空间布局、安排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发展条件分析:

综合评价本村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建设条件,分析村发展的优劣势与潜力,梳理规划期内村发展思路和总体定位。

人口分析:

村规划应依据上位规划,结合近几年本村人口增减情况,分析规划期内人口变化趋势,预测规划期末全村总人口和主要集中居民点人口数量。

经济目标:

村规划应提出本村规划期内居民收入和产业发展目标。

产业发展:

村规划应根据本村资源特点,结合上层次规划和周边产业发展情况,提出产业发展策略,明确优势产业和特色产业布局。

有条件的村,可增加支撑产业发展规划。

空间管制:

村规划应结合有关规定和相关规划,划定村域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

村规划区:

村规划应划定规划区,都市型和城郊型村应将全村域划定为规划区;远郊型村应结合控制建设区范围划定规划区。

土地利用:

村规划应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农用地范围,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

按照农业产业和非农产业发展的要求,明确各类产业发展用地和建设用地的空间布局,为土地流转和产业发展整合空间资源。

空间布局:

村规划应结合村民意愿,合理确定新建、扩建、保留或拆除的居住用房和其他用房。

具有鲜明特色和地域代表性的村落应保留或扩建。

公共服务设施:

村规划应合理确定村庄管理、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市场、金融邮电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规划布局。

有条件的村,应结合产业发展需要,合理预留发展空间。

基础设施:

村规划应结合相关规划,合理布局交通、给水、排水、供电、电讯、农田水利、环卫等基础设施,确定工程管网走向和设施位置。

第十五条村域规划应标注的强制性内容

村域规划应标注以下强制性内容:

村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和建设规模。

 村规划确定的村域禁止建设区、控制建设区和适宜建设区。

 村规划确定的主要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

 村规划确定的历史文化保护要求。

第三节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编制要求

第十六条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应当包括的内容

集中居民点规划应提出新建集中居民点和扩建与保留集中居民点的布局要求,合理布局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

集中居民点规划布局:

新建集中居民点应符合上层次规划的要求,适应生产、生活和未来发展需要,用地布局合理,人口规模适当,配套完善,形成既有有传统农村特色又体现现代文明的空间布局。

扩建与保留集中居民点应在空间格局、道路系统等方面做好新旧区的衔接,在建筑风格、环境景观等方面有机协调,统筹安排新旧区的公共设施与基础设施。

公共服务设施规划:

村规划应根据集中居民点的规模等级,设置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合理确定村庄管理、文化体育、医疗卫生、商业服务、市场、金融邮电等各种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和规模。

基础设施规划:

村规划应结合集中居民点规模等级、服务半径和产业发展需要,合理布局交通、给水、排水、供电、通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合理预测规模,布局各类工程管线和设施。

第十七条村容村貌规划

村规划应分析当地典型居民点空间格局与风貌特色,挖掘地域文化,体现民族特色,针对不同发展需要和不同地域特征,提出相应的风貌建设指导要求。

村规划应保留古民居、古祠堂和纪念性建筑等文化遗产,应保留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传统村落,划定风貌保护范围,提出保护和修缮措施。

第四节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与典型民居设计要求

第十八条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与典型民居设计要求

村规划应结合地方特色,依据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和巴渝新居建设图集,提出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和典型民居的户型选择。

有条件的村,还应结合产业发展和乡村旅游进行优化。

第4章村规划成果与内容要求

第十九条村规划成果与内容要求

村规划编制成果应包括说明书、图件和基础资料汇编。

根据不同发展需要的村,规划图文内容可以适当的拆并和增加。

村规划说明书应包括总则、现状情况、社会经济、发展分析、产业规划、村域规划、集中居民点规划、实施措施等内容,应标明强制性内容。

村规划基本图纸为:

1.村域现状分析与区位图:

主要标明现状土地利用、道路、基础设施及主要社会服务设施、主要集中居民点等,标明村所在乡镇的位置、和周边地区的关系。

比例尺为1:

5000-1:

10000。

2.村域规划平面图:

根据村近远期发展要求,划定各类发展用地和农用地,标明基本农田、产业布局、居民点、村各项公共服务设施和道路、农田水利、给水、电力、电信、环卫等各类基础设施。

比例尺1:

2000-1:

10000。

3.村域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规划图:

合理安排村级和各项基础设施和各项公共服务设施,标明道路、电力、燃气、电信、农田水利、给排水等设施规模、位置与管线走向。

比例尺1:

2000-1:

10000。

4.典型集中居民点详细规划图:

合理安排农村各项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服务设施,,合理布局集中居民点各项用地和设施,明确典型集中居民点的建筑布局,标明各项设施和畜禽养殖场所等,分析当地典型民居,提炼建筑元素,提出村内房屋扩建新建要求。

比例尺1:

500-1:

1000。

5.村级社会公共服务中心设计选型图。

6.典型农房设计选型图。

村规划附表应包括:

村域土地利用汇总表、集中居民点用地汇总表、规划建设项目表。

第5章附则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重庆市规划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09年月日起试行,原《重庆市村级规划编制导则》(2006)作废。

附录

名词解释

1、都市型村:

指位于重庆主城九区范围内,规划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村;

2、城郊型村:

指位于重庆31个远郊区县城镇规划区以内,规划城镇建设用地范围以外的村。

3、远郊型村:

指重庆31个远郊区县城镇规划区以外的村。

 

附件

附件一:

村域土地利用汇总表

村域土地利用汇总表

序号

用地名称

现状

规划

面积(ha)

比例(%)

面积(ha)

比例(%)

1

建设用地

其中

国有建设用地

乡村建设用地

(宅基地)

公共服务设施用地

重要基础设施用地

产业发展用地

特殊用地

2

农用地

其中

基本农田

其它农田

3

未利用地

合计

 

附件二:

集中居民点用地汇总表

集中居民点用地汇总表

分类代号

用地名称

现状   年

规划   年

面积

(hm2)

比例

(%)

人均

(m2/人)

面积

(hm2)

比例

(%)

人均

(m2/人)

R

居住建筑用地

 

 

 

 

 

 

C

公共建筑用地

 

 

 

 

 

 

M

生产建筑用地

 

 

 

 

 

 

w

仓储用地

T

对外交通用地

 

 

 

 

 

 

S

道路用地

 

 

 

 

 

 

U

市政用地

 

 

 

 

 

 

G

绿地

 

 

 

 

 

 

集中居民点建设用地

 

 

 

 

 

 

E

水域和其他用地

 

 

 

 

 

 

集中居民点规划范围用地

 

 

 

 

 

 

附件三:

规划建设项目表

规划建设项目表

编号

项目名称

建设内容

建设标准

建设期限

投资概算

资金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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