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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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中国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
(空中交通管理第二期修订)
民航局空管办
二〇一二年六月六日
手册说明
一、检查单共分为五大部分:
1、空管安全;2、空中交通管制;3、通信导航监视;4、航空气象;5、航空情报服务。
二、检查单说明
(一)检查单编号。
按照行政执法手册编写要求编排,例如:
7.1--空管安全。
(二)检查单序号。
同一编号的检查单按照阿拉伯数字顺序编码;
(三)检查项目。
对检查内容的简要提示;
(四)规章依据。
对规章名称、编号、某条款及其具体内容;
(五)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
是“规章依据”中规章条款相对应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的名称及条款(不注明具体内容);
(六)检查要点。
给出该类检查项目的主要工作内容;
(七)检查方式。
主要有三种方式:
查阅文档(含录音录像、台账记录)、现场检查、访谈(含值班人员、新员工等),航空监察员可根据实际需要考虑其他方式进行检查;
(八)检查对象。
分为空管行业内机构和空管行业外机构,行业内机构分为:
管理部门、运行部门(含管制部门、通信导航监视设备保障部门、气象部门、飞行服务部门或情报部门等)、培训机构、专业人员(空管专业有持照要求的四类人员)、专业学员,行业外机构根据监察内容需要确定。
(九)罚则内容。
根据规章的罚则对应具体条款列明。
三、目前手册检查单纳入的规章目录如下:
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2、《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TM-I-R4);
3、《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培训管理规则》( CCAR-70TM-R1);
4、《平行跑道同时仪表运行管理规定(CCAR-98TM)》;
5、《民用航空电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R3);
6、《中国民用航空无线电管理规定》(CCAR-118TM);
7、《民用航空气象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R3);
8、《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设备开放与运行管理规则》(CCAR-85);
9、《民用航空气象探测环境管理办法》(CCAR-116-R1);
10、《民用航空情报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5TM-III-R4);
11、《民用航空情报培训管理规则》(CCAR-65TM-IV-R1);
12、《民用航空情报工作规则》(CCAR-175TM-R1);
图1-1民用航空监察员行政执法手册(空中交通管理部分)结构图
7.1空管安全ATMS
空管安全ATMS检查内容涉及的规章有《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表7.1.1《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序号
检查项目
规章条款
相关规范性文件(标准)
检查要点
检查方式
检查对象
罚则内容
7.1.1.1
安全管理职责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十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贯彻落实民航空管安全管理的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落实安全工作规划、安全管理目标,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施对本单位运行状况的经常性检查,定期评价安全状况,组织落实安全管理措施,收集、统计、分析本单位的安全信息,对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
1.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SMS)审核管理办法(AP-83-TM-2011-02);
2.《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第8条;
3.《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第9条。
1.单位是否通过局方SMS审核;
2.是否定期评审SMS运行情况并有所改进;
3.单位是否宣传贯彻了民航局近三个月下发的新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
4.抽查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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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第四十七条民航空管运行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1.1.2
安全管理
人员配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根据下列要求设置运行安全管理部门或者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一)从业人员超过150人(含)的,应当设置专门的安全管理部门;
(二)从业人员少于150人的,应当按照不小于50比1的比例设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从业人员少于50人的,应当至少有一名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安全管理部门或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安全管理体系的组织与实施工作。
1、安全管理人员配备人数及比例,并核实人员和任命或聘书;
2、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经历、培训经历
统计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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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7.1.1.3
单位负责人安全职责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运行安全管理全面负责,组织实施下列安全管理工作:
(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证本单位的安全管理投入;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消除民航空管运行安全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地报告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
1.《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第13条
2.《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1.3.3、1.3.5、1.4.2
1.机构设置及安全职责是否全面、合理;
2.是否落实了近期民航局下发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有关标准;
3.本年度组织或参加安全管理或业务培训的情况;
4.近期安全隐患治理情况;
5.单位不安全事件记录;
6.安全管理手册中有关应急工作程序是否能够涵盖所有民航局要求的事项及本单位安全风险较大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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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
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专业人员
7.1.1.4
单位安全义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十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倡导积极的安全文化,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民航空管安全的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民航空管安全知识的宣传,向从业人员充分告知安全风险,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操作规程,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4.2.5
1、检查安全教育培训计划、组织方式及培训内容;
2、抽检培训纪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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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新员工
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7.1.1.5
人员执照要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十四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制员、航空情报员、航空电信人员、航空气象人员等专业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相应的专业人员执照,并保持有效。
前款所述从业人员在身体不适合履行岗位职责时,应当主动向本单位报告,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及时予以调整工作岗位。
1、查看值班人员执照有效性及培训记录;
2、查阅交接班记录。
查阅执照
访谈值班人员
运行部门
专业人员
7.1.1.6
从业人员义务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十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服从安全管理,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有权拒绝违章操作。
从业人员有义务对民航空管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发现安全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安全管理部门或者安全管理人员报告。
1.《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第13条
2.《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第341条
访谈值班人员
专业人员
7.1.1.7
代理租赁服务安全责任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十六条
民航空管运行中凡涉及人员派遣、工作代理、设备租赁和信息服务的,相关单位和人员应当以协议的形式明确安全责任。
1、查阅合同或协议,是否明确了各自安全责任及义务;
2、是否进行了岗前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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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部门
专业人员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第四十八条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1.1.8
同区域或相邻区域的安全责任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十七条
在同一运行区域内或在相邻运行区域运行时,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之间,民航空管运行单位与航空营运人、机场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之间,应当通过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和措施。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第十章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
查阅协议,是否明确了各自安全责任及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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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第四十八条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对其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或者人民币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对单位处以警告或者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7.1.1.9
安全管理体系建设要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十八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和健全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包括安全管理的组织机构、人员及其职责,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和目标,安全管理的标准以及规章制度,安全绩效考核制度,安全监督和检查机制,安全评估制度,应急管理制度,安全教育和培训制度,安全信息报告制度,安全风险管理机制,安全奖惩机制,安全问责制度,文档管理要求等。
民航空管安全管理体系应当做到有计划、有落实、有检查、有跟踪的闭环管理。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MD-TM-2011-001)》第二章1.1.1、1.2.1、1.3.1、1.4.1、3.1.1、3.2.1、4.1.1
1.局方SMS审核情况及改进情况;
2.是否定期评审SMS运行情况并有所改进;
3.单位是否宣传贯彻了民航局近三个月下发的新政策、法规、规章和标准;
4.抽查各项安全制度执行情况和记录;
5.各项风险隐患及措施是否能够做到闭环管理;
6.近期是否发生安全责任事件,若有,对其信息报告的管理和安全奖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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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7.1.1.10
安全评估机制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二十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评估机制。
安全评估分为事前评估和跟踪评估。
事前评估是对预计实施事项的可行性、安全性和可靠性以及安全应对措施是否满足可接受的安全风险水平的评估;跟踪评估是对评估事项实施后是否满足预定的安全指标水平以及未来的安全发展态势所进行的评估。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在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当进行安全评估:
(一)降低最低飞行间隔;
(二)变更管制方式;
(三)新技术首次应用;
(四)实施新的飞行程序或管制程序;
(五)调整空域范围或空域结构;
(六)新建、改建、扩建民航空管运行设施设备等建设项目;
(七)其他可能影响安全风险水平的情况。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运行环境或方式改变后的运行安全情况进行持续监控。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评估管理办法》(AP-83-TM-2011-01)第6条、第8条、第9条
1、是否建立制度;2、近一年内是否有应该开展评估的安全事项,若有,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和文档记录;
3、后续监督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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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7.1.1.11
安全评估备案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二十一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评估情况报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备案。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评估管理办法》(AP-83-TM-2011-01)第24条
规定应评估的事项的安全评估文件是否给监管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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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7.1.1.12
内部安全检查制度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二十二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定期和不定期的内部安全检查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措施。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3.1.4.2
1、检查制度是否完善;
2、检查结果是否有被检查部门签字;
3、被检查部门是否制定措施并落实;
查阅检查记录;核对措施落实情况。
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7.1.1.13
风险管理机制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二十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机制,将影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风险降低到可接受的程度。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对在运行中可能发生或者出现的下列情况进行分析和控制:
(一)小于最小飞行间隔;
(二)低于最低安全高度;
(三)民航空管雷达自动化系统出现低高度告警或短时飞行冲突告警;
(四)非法侵入跑道;
(五)地空通信失效;
(六)无线电干扰;
(七)影响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设备故障;
(八)其他可能危及民航空管运行安全的情况。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2
1、空管运行单位是否建立风险管理制度和风险源辨识单;
2、是否记录和分析风险变化趋势;
3、是否定期评审风险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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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7.1.1.14
安全指标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二十四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民航安全目标,确立民航空管运行安全指标。
民航空管运行安全指标应当包括:
(一)民航空管原因航空器事故征候和严重事故征候的事件数量和万架次率;
(二)民航空管通信、导航、监视、航空气象和航空情报等设备的运行正常率和完好率;
(三)民航空管设施设备故障等原因影响民航空管运行的不正常事件以及其持续时间、影响范围和程度;
(四)重要天气预报准确率和气象地面观测错情率;
(五)航空情报资料发布以及更新的准确率;
(六)其他可能影响实现民航安全目标的工作指标。
1.《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1.2.5、1.2.6
2.《中国民用航空通信导航监视系统运行、维护规程》(AP-115TM-134-R1)第20条、第21条、第22条
1、是否有完善的目标体系;2、安全目标是否分解合理;3、每年是否定期评审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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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部门
7.1.1.15
应急处置预案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二十五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1.《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第13条、第14条、第15条、第19条
2.《民用运输机场应急救援规则》(CCAR-139-II)第3条、第44条、第45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搜寻援救民用航空器规定》(民航总局令第29号公布)第9条、第10条、第12条
1.安全管理手册中有关应急工作程序是否能够涵盖所有民航局要求的事项及本单位安全风险较大的事项;
2.应急处置预案的配备及演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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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
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中国民用航空应急管理规定》(CCAR-397)第47条企事业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民航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五、十八、十九条,未制定应急预案、未及时修订应急预案或未按规定组织预案演练。
7.1.1.16
安全建议制度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二十六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建立安全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分析及反馈制度,鼓励民航空管从业人员主动提出安全建议和意见。
1.《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4.2.1、4.2.5
1.收否建立安全建议和意见的收集分析及反馈制度及有关记录;
2.访谈员工该制度的执行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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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
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7.1.1.17
事件报告要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第二十七条
发生或者发现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事件发生地的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报告。
1.《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2.《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3.1.4.5
1.现场检查运行单位登陆“中国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网”,并打印本单位近一个月上报不安全事件的记录(包含非本单位责任事件);
2.对比管制、通信导航监视、气象、情报部门的运行台账记录,是否有应报而未报的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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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检查
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第33条事发相关单位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或第十八条,由所在地民航地区管理局给予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处以三万元以下罚款。
7.1.1.18
事件报告程序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第二十八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按规定制定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报告程序。
1.《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第14条、第15条、第16条、第17条、第18条
2.《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3.1.4.5
1.报告内容及程序是否全面、可行?
2.不安全事件信息上报的及时性,信息的存档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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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7.1.1.19
事件调查程序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第二十九条
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应当客观公正,全面深入地查找、分析事件发生的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并落实改进建议和措施,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3.1.4.5
1.内部不安全事件调查程序是否全面;
2.调查报告的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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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7.1.1.20
事件调查报告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第三十条
对民航局或者地区管理局组织的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调查,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将本单位组织的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调查情况,按规定及时报告所在地的地区管理局。
《中国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规则》(CCAR-93TM-R2)第五百67条
涉及应当强制报告的不安全事件调查报告的报送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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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部门
《民用航空行政检查工作规则》(CCAR-13)第36条从事民用航空活动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拒绝民航行政机关依法实施行政检查或阻挠监察员依法履行行政检查职责的,根据情节和产生的后果,由民航行政机关处以警告或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7.1.1.21
事件信息发布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三十一条
未经民航局许可,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对外发布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信息。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第30条
不安全事件信息的发布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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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部门
专业人员
《民用航空安全信息管理规定》(CCAR-396-R2)第37条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本规定第三十条,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的刑事责任。
7.1.1.22
安全培训要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三十三条
民航空管运行单位应当制定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和考核。
安全教育和培训可以单独或者与相关培训机构联合进行。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4.1.2
1.是否制订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
2.培训内容是否符合规章要求(是否包含风险源管理内容);
3.落实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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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行部门
7.1.1.23
安全培训要求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三十五条
民航空管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教育和培训,或者经教育和培训后考核不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4.1.1
查阅个人培训档案,有无参加安全培训(亦可访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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访谈
专业人员
7.1.1.24
岗前安全培训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三十七条
对民航空管新从业人员和转岗人员应当进行岗前培训。
岗前安全培训主要内容:
(一)国家、民航的安全生产方针、政策;
(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
(三)安全管理概念和安全管理体系知识;
(四)专业安全生产管理和安全生产技术;
(五)民用航空器事故、事故征候、民航空管不安全事件的报告以及处理;
(六)典型航空不安全事件的案例分析;
(七)岗位安全职责和操作规程;
(八)其他履行岗位安全职责所需的内容。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4.1.5
1、抽查近半年新上岗的员工培训记录是否参加了岗前安全培训(亦可访谈);
2.岗前安全培训内容是否符合规章要求要求(是否包含风险源管理内容);
查阅文档
访谈
管理部门
运行部门
7.1.1.25
年度安全培训
《民用航空空中交通管理运行单位安全管理规则(CCAR-83)》
第三十八条
民航空管从业人员年度培训应当在岗前培训内容的基础上,根据年度安全管理工作特点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增加有关风险管理、应急处置、案例分析、安全形势等培训事项。
《民航空中交通管理安全管理体系(SMS)建设指导手册(第三版)》(MD-TM-2011-001)第二章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