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中心接送学生租用车辆竞争性谈判.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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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中心接送学生租用车辆竞争性谈判

西宁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中心接送学生租用车辆

采购信息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

西宁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中心接送学生租用车辆

采购项目编号

宁政采招(2018)019号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采购预算额度

20.72万元

项目分包个数

1

采购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谈判文件》内容。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具有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公告发布时间

2018年5月3日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每天上午9:

00-11:

30,下午14:

30-17:

3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谈判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报名,《青海政府采购网》、《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免费下载

谈判文件售价

0.00元

谈判文件发售地点

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5月11日上午9:

30(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

2018年5月日上午9:

30(北京时间)

谈判文件送达及谈判地点

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号谈判室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

西宁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中心

联系人:

陈先生联系电话:

4392810

集中采购机构及联系人

集中采购机构:

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段先生联系电话:

(0971)7661369

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

西宁市财政局联系电话:

(0971)6304026

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5月3日

 

西宁市政府采购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

西宁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中心接送学生租用车辆

采购文件编号:

宁政采招(2018)019号

采购单位:

西宁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中心

 

2018年5月

集中采购机构:

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第一部分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西宁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中心接送学生租用车辆

采购信息公告

采购项目名称

西宁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中心接送学生租用车辆

采购项目编号

宁政采招(2018)019号

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采购预算额度

20.72万元

项目分包个数

1

采购要求

具体要求详见《谈判文件》内容。

供应商资格条件

1、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22条所规定的条件: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财务状况报告和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3)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4)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经信用中国()、中国政府采购网(.)等渠道查询后,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取消投标资格。

(提供“信用中国”网站无任何不良记录的查询截图,时间为投标截止时间前20天内)

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4、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5、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6、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7、具有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公告发布时间

2018年5月3日

谈判文件发售起止时间

2018年5月4日起,至2018年5月8日止,每天上午9:

00-11:

30,下午14:

30-17:

30(公休日、节假日除外)。

谈判文件发售方式

现场报名,《青海政府采购网》、《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免费下载

谈判文件售价

0.00元

谈判文件发售地点

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

购买谈判文件时应提供材料

单位介绍信、营业执照、运输许可证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投标截止时间

2018年5月11日上午9:

30(北京时间)

谈判时间

2018年5月日上午9:

30(北京时间)

谈判文件送达及谈判地点

西宁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二楼2号谈判室

采购单位及联系人

西宁市中小学生社会实践教育中心

联系人:

陈先生联系电话:

4392810

集中采购机构及联系人

集中采购机构:

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联系人:

段先生联系电话:

(0971)7661369

财政监管部门及电话

西宁市财政局联系电话:

(0971)6304026

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5月3日

 

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

一、说明

1.适用范围

1.1本次采购依据西宁市财政局下达的采购计划,仅适用于本谈判文件中所叙述的项目。

2.采购方式、合格的投标人

2.1本次采购采取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

2.2合格的投标人:

(1)符合《政府采购法》第22条条件,并提供下列材料:

<1>投标人的营业执照等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

<2>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须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明材料。

<3>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4>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证明材料。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否则,皆取消投标资格;

(3)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4)本项目不接受供应商以联合体方式进行投标;

(5)谈判文件中规定的其他资质条件。

3.投标费用

投标人应自愿承担与参加本次投标有关的费用。

集中采购机构对投标人发生的费用不承担任何责任。

二、谈判文件说明

4.谈判文件的构成

4.1谈判文件包括:

(1)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2)投标人须知

(3)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4)投标报价文件格式(相关附件)

(5)采购项目要求及技术参数

(5)采购过程中发生的澄清、变更和补充文件

4.2投标人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列示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要求等内容。

如果投标人未按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资料,或者对谈判文件未作出实质性响应的,根据相关法规要求,此类投标将被拒绝(视为无效投标)。

三、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

5.投标报价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5.1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报价文件以及投标人与集中采购机构就此投标发生的所有来往函电均应使用简体中文。

5.2除谈判文件中另有规定外,投标报价文件所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须采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5.3附有外文资料的,须翻译成中文并加盖投标人公章,如果翻译的中文资料与外文资料存在差异和矛盾时,以中文资料为准。

其准确性由投标人负责。

6.投标报价及币种

6.投标报价为投标总价。

必须包括:

税金及其他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6.2投标函中应注明投标有效期。

6.3投标人应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完整填写所有内容,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真实可信,自愿承担相应责任。

6.4投标报价为闭口价,即成交后在合同有效期内价格不变。

6.5投标币种为人民币。

7.投标有效期

投标有效期为自谈判开始之日起30天。

8.投标报价文件构成

投标人应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作为其参加谈判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证明。

编写的投标报价文件须包括以下内容(格式详见谈判文件第四部分内容):

(1)投标报价文件封面

(2)投标函

(3)谈判最初报价表

(4)分项报价表

(5)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6)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7)投标人承诺函

(8)供应商诚信承诺书

(9)企业资质材料

(10)投标人最终报价表

(11)投标人认为在其他方面有必要说明的事项

注:

凡谈判文件要求签字、盖章的地方必须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投标人提供的扫描(或复印)件均需加盖公章。

投标人须按上述内容、顺序和格式编制投标报价文件,并按要求编制目录、页码。

9.投标报价文件的编制要求

9.1投标供应商须提交一式二份投标报价文件(一份正本一份副本),子版投标文件一份(光盘)内容应于投标文件正本一致,如未提交电子版视为投标无效,每份投标报价文件须清楚地标明“正本”或“副本”、“电子版”字样。

若发生正本和副本不符,以正本为准。

投标报价文件统一使用幅面的纸张印制,左侧胶装,其他方式装订的投标报价文件一概不予接受。

9.2投标报价文件的正、副本均需打印,并由投标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按要求签字、盖章。

9.3投标报价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或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投标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和盖章。

四、投标报价文件的递交

10.投标报价文件的密封和标记

10.1投标供应商应将磋商响应文件正、副本分别封装在密封袋中,并按要求标明采购项目编号、采购项目名称、投标供应商的名称等。

10.2密封后的投标报价文件均应:

(1)按“投标供应商投标前须知”注明的时间、地址送达;

(2)投标专用袋用标签密封。

10.3如果投标供应商未按第11.1-11.3条要求将投标报价文件密封或在密封袋上加写标记的,集中采购机构将不予受理。

10.5投标供应商以电报、电话、传真形式投标的,集中采购机构概不接受。

11.投标文件的地点、截止日期

11.1投标文件的递交地点与磋商地点相同。

11.2所有投标文件都必须按“投标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至投标地点。

11.3集中采购机构将拒绝接受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送达的投标报价文件。

12.谈判响应文件的撤回

允许投标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声明撤回投标报价文件,但提交最后报价之后不得撤回其投标。

五、开标

13.开标

13.1集中采购机构按本谈判文件中确定的时间和地点组织本项目的谈判活动。

投标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参加。

参加谈判的代表须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开标会议。

否则,视为自动弃权。

13.2谈判时,谈判响应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汇总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谈判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13.3谈判工作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管理、纪检监察等有关方面代表可根据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列席。

13.4谈判过程有专人记录,并存档备查。

六、谈判程序

14.谈判小组

14.1集中采购机构将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依法组建谈判小组,其成员由采购人代表和具有一定专业水平的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14.2谈判由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具体谈判事务由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并独立履行下列职责:

(1)审查投标报价文件是否符合谈判文件要求,并作出评价;

(2)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报价文件有关事项作出解释或澄清;

(3)推荐预成交候选人;

(4)对非法干预评标工作的人员和机构进行举报或投诉。

14.3谈判小组应遵守并履行下列义务:

(1)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

(2)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成交方法评审,对评审意见承担谈判小组成员责任;

(3)对投标报价文件、谈判情况和谈判中获悉的商业秘密保密;

(4)参与评审报告的起草;

(5)解答投标人及有关方面的质疑;

(6)配合纪检部门进行投诉处理工作。

14.4谈判工作在有关部门的监督下依法开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谈判工作和谈判结果。

15.谈判程序

15.1进入谈判阶段后,由谈判专家小组独立开展评审工作,谈判小组成员与单一投标人分别进行谈判,并负责审议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报价文件,按先初审、后复审的程序对投标报价文件进行评审。

15.2初审阶段分为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

资格性审查是对投标人的相关投标资格证明等资料进行审查;符合性审查是对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报价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谈判文件的响应性进行审查。

符合性审查分为实质性偏离和非实质性偏离,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产品未完全满足谈判文件确定的重要技术指标、参数的,出现实质性偏离时,按无效投标处理;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

在资格性审查和符合性审查时,谈判专家小组就需要答疑的问题要求投标人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

15.2.1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未能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的要求。

以下情况属于实质性偏离,投标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效投标处理。

(1)不符合第2.2款“合格的投标人”之规定的;

(2)未按第8.1款

(1)-(11)要求提供相关资料的;

(3)投标报价文件内容没有按谈判文件规定和要求签字、盖章的;

(4)投标报价文件编排混乱,且擅自修改谈判文件规定的格式内容的;

(5)法定代表人授权期限不能满足谈判文件要求的;

(6)投标报价文件中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投标报价超过采购预算额度的;

(8)谈判专家小组认为应按无效投标处理的其他情况;

(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5.2.2非实质性偏离是指投标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但在部分可允许范围内存在一些不规则、不一致、不完整的内容,通过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后这些内容不会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

以下情况属于非实质性偏离:

(1)投标报价文件文字表述的内容含义不明确;

(2)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

(3)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

(4)提供的技术信息和数据资料不完整;

(5)谈判小组认定的其他非实质性偏离情况。

投标报价文件有上述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应当要求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澄清、说明。

澄清说明材料由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投标人为自然人的,须在投标报价文件中附身份证明和联系电话)答复或承诺,该内容不得超出投标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并作为投标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答疑期间,投标人拒绝或在规定的时间内未做出澄清、说明,或澄清、说明的内容仍不能说明问题的,谈判小组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对现有的投标资料做出评审意见。

谈判小组对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的内容将不予接受。

15.3答疑结束后,谈判小组确定不少于3家经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所有投标供应商公布最终投标报价。

七、成交办法

16.推荐并确定成交供应商

16.1在谈判小组推荐的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以最终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确定成交候选人,并由采购人按最终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

若报价相同时,按技术优劣、售后服务质量排列确定最佳成交候选人。

16.2成交供应商因不可抗力或自身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预成交候选人名单排序,确定下一候选人为成交供应商,也可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17.成交通知

17.1集中采购机构自成交供应商确定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成交结果。

17.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项目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八、授予合同

18.签订合同

18.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双方应当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并报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审核备案。

18.2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超出谈判文件以外的任何要求作为订立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订立背离谈判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18.3签订合同时,成交供应商应按规定向采购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数额由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商定,但数额不得超出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履约保证金须缴纳到采购人指定的账户。

18.4成交供应商在法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按违约处理。

同时,集中采购机构和采购人可依成交候选人排序重新确定成交供应商,并协调双方签订采购合同。

18.5谈判文件、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报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及其澄清、说明文件等,均为签订采购合同的依据。

18.6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采购合同在青海政府采购信息网上公告,但政府采购合同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内容除外。

九、处罚

19.处罚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成交供应商的成交结果无效。

情节严重的,报市财政局依法进行处理:

19.1投标人在提交最终报价之前后撤回其投标的。

19.2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的。

19.3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19.4有恶意串通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19.5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的。

19.6未按照谈判文件、投标报价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采购合同的。

19.7将采购合同转包的。

19.8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19.9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的。

19.10成交供应商签订合同后,因种种原因不能履约或无故拖延履约期的。

19.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十、其他

其他未尽事宜,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条款执行。

 

第三部分西宁市政府采购项目合同书范本

 

西宁市政府采购项目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编号:

采购单位:

西宁市政府采购中心

2018年月

西宁市政府采购合同

采购项目编号:

宁政采招(2018)号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以下简称甲方):

供应商(以下简称乙方):

签订地点:

青海省西宁市

甲、乙双方根据年月日的招标文件要求和采购机构出具的《中标通知书》,并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合同总价款为¥的项目采购合同:

一、签订本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

2.招标文件的更正、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招标文件中规定的政府采购合同通用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履约保证金缴费证明。

二、合同标的:

1、按《中标通知书》表明的中标价格成交,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元整)。

2、本合同以人民币进行结算,合同总价包括:

服务费、保险费、税金及不可预见费等全部费用。

三、交付时间、地点和要求

1.服务期限:

年;服务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服务或产品,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甲方应当在服务内容完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为验收合格。

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产品验收单并加盖采购人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甲方应提供该项目验收报告交省政府采购中心,由履约验收部门按规定程序抽验后办理资金拨付。

6.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按招、投标报价文件的规定要求乙方及时予以解决。

7.乙方向甲方提供产品相关完税销售发票。

四、付款方式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由甲方验收合格,由甲方填写“政府采购资金拨付申请书”,经政府采购中心履约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后,由财政按合同金额向乙方支付合同总价款的100%,即人民币(大写):

乙方向甲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计元转为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待约定的质量保修期(年)满且无问题后,由甲方以转账方式予以退还。

五、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50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六、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服务或产品、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质保金全额扣除,并由乙方赔偿由此引起的甲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权益而引发纠纷或诉讼的,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罚。

4.甲方无故延期接受货物和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应向对方偿付未交货物的货款3‰的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的5%,超过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的5%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七、不可抗力

1.不可抗力使合同的某些内容有变更必要的,双方应通过协商在天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合同终止。

2.除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可抗力情形外,双方约定出现情况亦视为不可抗力。

八、知识产权:

九、其他约定:

十、合同争议解决

1.因产品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进行鉴定。

产品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产品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甲方所在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十一、合同生效及其它:

1.本合同一式六份,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即为生效。

2.本合同未尽事宜,按《合同法》有关规定处理。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账号: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月日

集中采购机构:

西宁市政府采购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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