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居住区服务设施设置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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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居住区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DB
DBⅩⅩ-ⅩⅩ-2007JIⅩⅩⅩⅩ--2007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StandardforPublicFacilitiesofUrbanResidential
DistrictofTianjin
2007-ⅩⅩ-ⅩⅩ发布2007-ⅩⅩ-ⅩⅩ实施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天津市工程建设标准
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DBⅩⅩ-ⅩⅩ-2007
JIⅩⅩⅩⅩ-2007
主编单位: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批准部门: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实施日期:
ⅩⅩⅩⅩ年ⅩⅩ月ⅩⅩ日
2007天津
前言
本标准依据天津市建委《关于下达2007年度天津市建设系统第一批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建科教〔2007〕1243号)要求,对《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进行修订,并更名为《天津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本标准修订工作是在广泛调查研究及认真总结我市近年来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的经验基础上,结合我市的经济发展和人们对生活质量的不断追求,依据现行有关规定、规范,对原标准项目内容和定额指标进行了修改。
主要包括中、小学、幼儿园等教育类,街道办事处、公安派出所等行政管理类,养老设施、社区商业及服务设施、机动车停车等社区服务类几个方面。
本标准主要内容有:
总则、术语、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设置标准、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设置要求、附则、分级分类附表等内容。
各单位在使用本标准过程中,如发现有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反馈主编单位。
主编单位:
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参编单位:
市规划局、市教委、市容委、市国土房管局、市卫生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电力公司、市商务委。
批准单位:
天津市建设管理委员会
主要起草人:
目次
1总则1
2术语2
3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2
4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设置标准3
5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设置要求5
附录A附表A.0.1—A.0.67
附录B用词说明13
1总则
1.0.1坚持以人为本,满足居民日益提高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的需求,建设美丽、和谐、宜居的家园,科学合理地配置城市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资源,有效利用土地资源,依据国标GB50180-93《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2002年版),结合本市当前和今后的发展实际,将2000年版《天津市新建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定额指标》(DB29-7-2000)修订为本标准。
1.0.2本次标准的修订坚持系统性、继承性、兼容性、创新性、相对稳定性的五条原则。
1.0.3本标准适用于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城区、滨海新区核心区、11个新城、环外新家园及城市各功能组团内新建和改建居住地块内,为居住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1.0.4本标准按人口出生率7.5‰;外来打工子女(非本市户籍)小学生占小学生总数的10%,中学生占中学生总数的2%;户均人口2.8人,户均住宅建筑面积85㎡计。
1.0.5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千人建筑面积指标分为控制性指标和指导性指标两类,公共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均为控制性指标。
1.0.6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应按照住宅建设规模和本标准规定,统一规划,并与住宅同步实施。
其规划确定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不得随意改变性质或挪作它用。
1.0.7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除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国家和本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控制性指标Regulatory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必须执行的指标。
2.0.2指导性指标IntroductoryStandard:
指居住区在规划、设计和建设时,可根据市场需求,灵活掌握的指标。
2.0.3公益性设施PublicFacilities:
指公共服务设施中的行政管理、教育(公办义务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市政公用中的环卫、公厕等设施。
2.0.4经营性设施CommercialFacilities:
指公共服务设施中的商业金融、邮电等市政设施。
3公共服务设施的项目分类与一般规定
3.1项目分类
3.1.1按服务性质划分为公益性和经营性两大类。
3.1.2按使用性质划分为七大类:
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绿地、社区服务、行政管理、商业服务金融、市政公用。
按项目内容分成56小项,其中:
教育类4项、医疗卫生类2项、文化体育绿地类10项、社区服务类7项、行政管理5项、商业服务金融类8项、市政公用类19项。
另加公建预留1项,共计56项设施。
表3.1.2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项目数据
项目类别
居住区级
项目数
小区级
项目数
组团(街坊)级
项目数
三级合计
项目数
教育
2
2
0
4
医疗卫生
1
1
0
2
文化体育绿地
4
3
3
10
社区服务
3
2
2
7
行政管理
3
0
2
5
商业金融
4
2
2
8
市政公用
7
4
8
19
公建预留
1
0
0
1
合计
3.2一般规定
3.2.1公益性公共服务设施采用双控的原则,既控制用地面积,又控制建筑面积;既控制一般规模,又控制千人指标。
3.2.2经营性公共服务设施中,除居民日常生活必需的菜市场、早点铺等微利设施采取双控的原则外,其它商业服务设施的用地面积为控制性指标,而其建筑总量规模和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指导性指标,其具体内容和建筑量可根据市场需求,走市场化运作的方式,自行调节。
3.2.3按使用性质划分的七大类55项(不含公建预留)全部为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所必需配置的项目,除本标准中提到的特指情况外,应按照各级人口规模,执行本标准规定,不得擅自删减。
其中综合商业服务类设施不再细分,可根据市场需求自行调节。
3.2.4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宜在满足服务半径的前提下结合设置。
4公共服务设施分级与设置标准
4.1公共服务设施的分级
4.1.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标准的分级结构和规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仍按居住区、小区、组团(街坊)三级配置。
其中:
居住区人口规模为5-8万人,小区级1-1.5万人,组团(街坊)级2500-3500人;设置标准表内一般规模分别按5万人、1万人、0.3万人计算。
4.1.2居住区各级公共服务设施的指标,应与各级居住人口规模相对应。
其建设配套的面积总指标,可根据规划布局统一安排。
4.1.3建设规模介于居住区与小区或小区与组团之间的居住区地块,除按照分级结构规模,配置较低一级别的公共服务设施外,还应根据周边现有配套条件和本开发地块的实际需求,按照上一级千人指标计算,配置一定比例的上一级配套公建。
4.2公共服务设施的设置标准
4.2.1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493-1809㎡,人均建筑面积1.49-1.81㎡;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897-2243㎡,人均用地面积1.90-2.24㎡(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以下相同)。
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详见附表A.0.4。
4.2.2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1152-1276㎡,人均建筑面积1.15-1.28㎡;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1386-1638㎡,人均用地面积1.39-1.64㎡。
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详见附表A.0.5。
4.2.3居住组团级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345-438㎡,人均建筑面积0.35-0.44㎡;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214-251㎡,人均用地面积0.20-0.25㎡。
居住组团(街坊)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详见附表A.0.6。
4.2.4居住区、小区、组团三级合计公共服务设施总建筑面积千人指标为2990-3523㎡,人均建筑面积2.99-3.52㎡;总用地面积千人指标为3497-4132㎡,人均用地面积3.49-4.13㎡(不含公共绿地和居民停车指标)。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详见附表A.0.1。
4.2.5居住区教育类千人座位:
幼儿千人28座,小学千人50座,初中千人23座,高中千人21座。
千人面积指标:
建筑面积1187㎡/千人,用地面积1806-2050㎡/千人。
教育类分级配套标准详见附表A.0.2。
4.2.6居住区公共绿地为1500-2000㎡/千人
4.2.7居民自行车停车面积:
其中,商品房为402-482㎡/千人;社会保障住房为535㎡/千人:
居民机动车停车面积:
其中,商品房地上用地面积为1140-1620㎡/千人(15%为地上停车位),建筑面积为7420-10710㎡/千人(85%为地下车库或停车楼);社会保障住房为2042㎡/千人。
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详见附表A.0.3。
居住区内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设施的停车要求需符合《天津市建设项目配建停车场(库)标准》DB29-6-2004(2005年实施)的要求。
4.2.8位于中心城区及滨海新区核心区内的居住配套设施,可以取标准指标的下限,其它地区无论新建和改建配套设施,应取指标的上限。
5公共服务设施的布局与设置要求
5.0.1公共服务设施可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布置方式,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使用性质相近或可兼容的公共服务设施,在满足使用功能和互不干扰的前提下,鼓励不同设施在水平和垂直层面的综合设置。
5.0.2为形成公共活动中心的地域空间感,发挥其规模集聚效益,居住区级商业性与文化性的设施宜集中设置。
居住区级公建中心应设置在区位适中、交通便捷、人流相对集中的地方,可沿居住区主要生活性干道布置。
5.0.3考虑社区建设和网络化管理的要求,有条件的社区可将使用功能相近的设施组成中心。
对可以与社会化服务对接的项目宜采用设置服务窗口的形式,集中设置一站式服务楼。
5.0.4社区主要对外开放的公益服务设施,既要根据服务人口,设施合理的服务半径,又要兼顾各级行政辖区和网络化管理的设施要求。
5.0.5中心城区插建和改建住宅地块,具体规划和建设时,要根据周边的现有配套条件,对周边已有的配套项目且能满足新开发地块需求的,此开发地块不需重复建设同类项目,但须满足规划条件中提出的配套要求。
5.0.6初中可以与高中结合设置,运动场可兼用。
当结合设置时,用地面积可适当降低,但不得低于规定值的90%;建筑面积不能低于规定值。
5.0.7居民运动场可结合居住区公园设置,居民活动场可结合小区和组团级绿地设置,但不得挤占公园和绿地中的绿化面积。
鼓励学校文体设施定时对外开放;以满足全民健身和文化活动的需求。
5.0.8对居住有干扰的餐饮业、娱乐业和菜市场需与住宅建筑分开设置。
菜市场应设在运输车辆易进出的地块,并与小区或居住区级路相邻,且有一定的装卸场地,当与其它公建结合设置时,要有独立的出入口。
5.0.9在居住区规划中,地面停车场应尽量避免大片的硬质铺装,可采用植草皮砖等材料,在车位之间宜种植一些树木,但停车位与绿化用地不能重复计算。
5.0.10市政基础设施应根据各专业规划的要求设置。
110kV(35kV)变电站及10kV配电站、箱式站与住宅的安全距离应符合《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50293)的规定,并满足消防等强制性规范。
基层环卫机构与住宅应分开设置,并与住宅有绿化隔离。
附录A附表A.0.1—A.0.6
表A.0.1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分类分级面积表
单位:
㎡/千人
分级
分类
(1)居住区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2)小区级建筑
面积/用地面积
(3)组团(街坊)级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4)总指标=
(1)+
(2)+(3)建筑面积/用地面积
教育
457/792-880
730/1014-1170
----
1187/1806-2050
医疗卫生
60/60
15/10
----
75/70
文化体育
210-220/330
30-40/100-130
67/93-113
307-327/523-573
社区服务
120-175/113-164
140/130
120-160/65-70
380-475/308-364
行政管理
64-73/44-55
----
35-41/----
99-114/44-55
商业金融
464-690/263-383
205-308/100-150
70-90/50-60
739-1088/413-593
市政公用
118-134/255-311
32-43/32-48
53-80/6-8
203-257/293-367
公建予留用地
----/40-60
----
----
----/40-60
合计
1493-1809/
1897-2243
1152-1276/1386-1638
345-438/
214-251
2990-3523/
3497-4132
注:
上表数据不含绿地及居民停车指标。
表A.0.2居住区级幼儿园和中小学设置标准
项目
内容
千人座位
一般规模
㎡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导性指标
㎡/千人
备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幼儿园
5年制
28
2800
3640-4200
280
364-420
生均建筑面积10㎡,用地面积13-15㎡
小学
6年制
50
9000
13000-15000
450
650-750
小学两个小区设置一处。
生均建筑面积9㎡,用地面积13-15㎡
初中
3年制
23
11480
20664-22960
230
414-460
生均建筑面积10㎡,用地面积18-20㎡
高中
3年制
21
11363
18594-20660
378-420
227
生均建筑面积11㎡,用地面积18-20㎡
合计
122
34643
55898-62820
960
1806-
2050
227
注:
1.本标准按幼儿园:
每个小区设置一处;小学:
两个小区设置一处;初中和高中:
每个居住区分别设置一处,也可结合设置为完中校,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上表一般规模幼儿园按1万人、小学按2万人、中学按5万人设置一处计算。
规划建设时还应根据小区或居住区的实际人口,按千人指标重新核算。
2.本标准幼儿园按学龄前1-6岁,五年制计算,每班20~25人计,280名幼儿约11班~14个班,因此幼儿园按每个小区设置1处考虑。
小学按每班45人计,500名学生约为12个班。
小学规模一般应为24-30个班,因此按两个小区设置1所小学考虑,面积指标叠加计算。
初中按每班45-50人计,1148名学生约为23-26个班。
高中按每班50人计,1033名学生约为21个班。
中学规模一般应为24-36个班,因此初中和高中可分别独立建设为2所学校(1所初中校、1所高中校),也可以结合设置为为完中校。
表A.0.3居住区居民停车标准
小汽车(位/户)
(机动车)
自行车位(辆/户)
(机动车)
商品房
第一类
1.0
1.5
第二类
0.7
1.8
社会保障住房
0.2
2.0
注:
1.商品房中第一类是指每户建筑面积≥90㎡,第二类是指每户建筑面积<90㎡。
社会保障住房是指经济适用房和廉租房以及其他政府扶持的带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2.小汽车每个停车位停车面积30-35㎡(地上30㎡,地下或停车楼35㎡)。
自行车每
个车位停车面积1.5㎡,停车率50%。
表A.0.4居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分类
序号
项目
设置内容
一般规模
㎡/处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导指标㎡/千人
备注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教育
1
高级中学
3年制
11363
18594-
20660
378-
420
227
千人21座,生均建筑面积11㎡,生均用地面积18-20㎡。
2
初级中学
3年制
11480
20664-22960
230
414-
460
--
千人23座,生均建筑面积10㎡,生均用地面积18-20㎡
小计
22843
39258-
43620
230
792-
880
227
医疗卫生
3
社区医疗服务中心
医疗、防疫、保健、理疗、康复
3000
3000
60
60
--
小计
3000
3000
60
60
--
文化体育绿地
4
社区文化活动中心
多功能厅、图书馆、信息苑、社区教育
7500
5000
150
100
--
可结合社区服务中心设置,服务人口5万人
5
社区体育运动场
健身跑道、篮球、门球、网球、运动设施
500
6500
10
130
--
可结合居住区级中心公园设置
6
室内综合健身馆
含游泳馆、乒乓球、台球、跳操、健身房等
2500-
3000
5000
50-60
100
--
有条件的地方可结合设置小型游泳池、用地面积可适当加大
7
居住区
公园
人均≥0.5㎡
≥10000
≥500
--
2-2.5万人设1处,绿化面积(含水面)不低于70%
小计
10500-
11000
26500
210-
220
≥830
--
社区服务
8
社区养
老院
全托护理型:
包括生活起居、餐饮服务、文化活动、医疗保健等
2750-
3500
2000-
5000
35-70
40-
80
--
每个居住区设1处,每处规模50-100床位。
每千人1.0个床位,平均每床位建筑面积≥35㎡,每床位占地面积≥40㎡。
9
老年公寓(含老人服务中心)
居家式生活起居。
含文化活动、保健服务等
≥2250
2625-
3000
45
53-60
--
规模≥75床位,每千人1.5个床位,平均每床位建筑面积30㎡,每床位占地面积35㎡。
10
社区综合服务中心
行政和社区公共服务。
含家政服务、就业指导、教育培训等
2000-
2400
1000-
1200
40-60
20-24
--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但需有独立出入口。
小计
7000-
8150
5625-
9200
120-
175
113-
164
--
行政管理
11
街道办事处
1500-
1750
1000-
1250
30-35
20-25
--
可与其它公共建筑结合设置,但需有独立出入口。
12
公安派出所(含训练场地)
1600-
1750
1200-
1500
32-35
24-30
--
需独立占地
13
工商税务市场管理
100-
150
--
2-3
--
--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
小计
3200-
3650
2240-
2750
64-73
44-55
--
商业金融
14
社区商业服务中心
日用百货、副食、食品、服装鞋帽、书店、药店、洗染、理发
20000-
30000
10000-
15000
--
200-
300
400-
600
商业、服务可分开设置,也可结合设置
15
菜市场
含农副产品及加工食品
1000-
1500
1000-
1500
40-60
40-
60
2.5万人1处,服务半径400-500米。
16
餐饮店
饭店、快餐等
500-
600
500
--
20
20-24
2-2.5万人设1处,服务半径400-500米。
不得与住宅结合设置
17
银行储蓄
证券、保险
200-
300
150
--
3
4-6
可与其它建筑结合设置
小计
21700-
32400
11500-
17150
40-60
263-
383
424-630
市
政
公
用
18
邮政支局
500-
600
400
--
8
10-12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并预留车位
19
基层环卫
机构
800-
1200
1550-
2350
--
31-47
16-24
每个居住区设1处,需独立占地,可以停靠环卫车辆
20
小型垃圾转运站
含垃圾收集站
300-
400
800
--
16
6-8
每2-3㎞2设置1处。
用地面积含周边绿化隔离带,其宽度不小于5米;与相邻建筑间距不小于10米。
21
110KV变电站
(35KV变电站)
3000
(1500)
5000
(1200-
1500)
--
100
(24-30)
60
(30)
居住区根据负荷需要设置35KV或者110KV变电站。
其用地形状要符合电力行业标准的规定要求,并需独立占地。
22
煤气服务站
200
--
--
--
8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
并预留车位
23
自来水服务站
200
--
--
--
8
可结合其他建筑设置
并预留车位
24
公交首末站
500-
700
5000-
7000
--
100-
140
10-14
每1-1.5万人一条线,每条线路占地1000至1400平方米。
邻近地铁站位置的居住区,其公交首末站用地宜选用标准指标的下限
小计
5500-
6100
12750-
15150
--
255-
311
118-
134
25
公建预留
用地
--
2000-
3000
--
40-60
--
总计
73743-
87143
102873-
120370
724-
818
2397
2743
769-
991
注:
110KV变电站与35KV变电站不能同时在一个居住区设置,总计数据只包含了110KV变电站。
表A.0.5居住小区级公共服务设施设置标准
分类
序号
项目
内容
一般规模
㎡/处
控制性指标
㎡/千人
指导指标㎡/千人
设置规定
建筑
面积
用地
面积
建筑
面积
用地面积
建筑面积
教育
1
小学
6年制
9000
13000-
15000
450
650-
750
--
千人50座,生均建筑面积9㎡,生均用地面积13-15㎡,2万人设置一处。
2
幼儿园
学龄前儿童
2800
3640-
4200
280
364-
420
--
千人28座,生均建筑面积10㎡,生均用地面积13-15㎡
小计
11800
16400-
19200
730
1014-
1170
--
医疗卫生
3
社区卫生
服务站
预防、医疗、计划生育等
150
100
15
10
--
1-1.5万人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