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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评审报告

前言

受清镇市安监局委托,我公司(贵州科尔工程技术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了清镇市胡家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评工作。

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深入持久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行〔2009〕117号)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的通知》(黔府办发电〔2009〕152号)要求,结合《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依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和省人民政府有关安全生产的规定对清镇市胡家田煤矿进行安全质量标准化认定。

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和程序,2013年11月25日,我公司组织专家组对清镇市胡家田煤矿进行了现场考评,对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和生产现场检查验收,考评和认定,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和考评程序的要求及考评得分编制了本认定书。

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60分。

根据《清镇市胡家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检查评分表》(详见第四章)的考评结果:

根根据加权得分计算,胡家田煤矿最终标准化考核得分为78.457分,其中:

通风71.4、地测防治水79.5、采煤缺项、掘进76、机电79.65、运输88.5,其它各项得分均大于60分,满足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要求,认定清镇市胡家田煤矿达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第一章考评的目的、范围和依据

贵州省清镇市胡家田煤矿按照创建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要求,在原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的基础上创建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并按创建的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体系规范运行,在运行期间未发生各类安全生产事故。

企业自评(平均为77.879分)安全质量标准化为三级。

一、考评目的

根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级办法(试行)》的要求,对清镇市胡家田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系统的建设以及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和考评,确定现有的管理系统与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规范提出总体考评结果和等级推荐意见。

二、考评范围

本次考评的范围:

清镇市胡家田煤矿《采矿许可证》核准的开采范围内地下采矿生产中各个作业环节、辅助系统以及安全质量标准化情况。

检查全矿井的采、掘工作面(矿井目前开采K8煤层,采面尚未布置出来,该大项缺项,掘进工作面为1801运输顺槽和1801回风顺槽)。

本次考评的主要内容为:

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等十一个专业(项)。

三、考评程序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评程序如下:

1、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煤矿申报材料进行初审,符合申报条件的,应及时上报或组织考评。

2、各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煤矿申报材料的考评工作,应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本考评办法组织现场检查。

3、现场检查核准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1)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专家组或抽调有关专家进行;

(2)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地区(片区)之间、矿业(煤业、工矿)集团公司之间以互检的方式进行;

(3)由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有关中介机构组织进行。

四、考评原则

本着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对参加安全质量标准化考评的煤矿,考评年度内发生一次一般事故(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二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发生两次一般事故的,不得评定为三级及以上标准化煤矿;发生三次及以上一般事故或发生一次较大(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及以上事故的,取消质量标准化煤矿考评资格。

考评验收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违章组织生产的,或者在审核、公示期间,被举报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且违章组织生产并经查证属实的,取消考评资格。

五、考评方法

按照《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评考评办法(试行)》编制评分表,该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考评采取现场检查、提问、交流与交谈、查阅文件和记录,以及提问调查、抽查、资料收集与提取、分析综合等方法。

由于矿山生产实际情况和时间的限制,考评人员不可能均等地接触清镇市胡家田煤矿的所有人员及现场,因而本次考评采取下列抽样的方法:

l、将对全部员工中抽取有代表性的一部分或一定数量进行检查与测试。

2、评定只是基于抽样,评审发现也仅是对抽样的及时反映。

3、使用的抽样方法包括:

随机、分组、分层等。

六、评分方法

评分办法依据《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评考评办法(试行)》,使用以下指标来确定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的评价结果:

主要是评价标准化工作科学性、规范性和系统性的成效。

1、标准化得分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评的专业(项)设为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等十一个专业(项)。

各专业(项)以100分为满分,总分为1100分。

最终标准化考核得分采用各项得分乘以各项权重之和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

式中M—井工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mi—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等11个部分的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得分;

ai—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安全管理、职业卫生、应急救援、调度、地面设施等11个部分的权重。

2、标准化等级

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分为三个等级,考评标准如下:

一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90分及以上,且年度内无死亡事故。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9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80分。

二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80分及以上,且井工煤矿百万吨死亡率低于全国及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8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70分。

三级安全质量标准化煤矿:

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考核评分70分以上,且百万吨死亡率低于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上年度平均水平。

井工煤矿通风、地测防治水、采煤、掘进、机电、运输的单项考核评分均不低于70分,其它专业均不低于60分。

各专业(项)以100分为满分,检查记分采用各部分得分乘以权重计算,各专业的单项及小项最低分为零分,不出现负分,有缺项时,可将该部分的加权分值,平均折算到其它部分中去,折算方法如下:

式中A-实得分数;

B-加权得分数;

C-缺项加权分数。

七、考评引用的主要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

4、《煤矿安全规程》;

5、《煤炭工业小型矿井设计规范》(GB50399—2006);

6、《煤矿防治水规定》;

7、《防治煤与瓦斯突出规定》;

8、《建筑物、水体、铁路及主要井巷煤柱留设与压煤开采规程》;

9、《煤矿井工开采通风技术条件》(AQ1028-2006)、《矿井瓦斯涌出量预测方法》(AQ1018-2006)、《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标准》(AQ1055-2008);

10、《煤矿井下粉尘综合防治技术规范》(AQ1020-2006);

11、我国现行煤炭工业的其它有关规定、文件、规程、规范;

12、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贵州省煤矿安全监察局、贵州省煤炭管理局文件“黔安监管办字[2007]345号《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煤与瓦斯突出防治工作的意见》”;

1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关于所有煤矿必须立即安装和完善井下通讯、压风、防尘供水系统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167号)。

14、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劳动定员管理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8号);

1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在小煤矿推行专用回风井、壁式采煤方法和支护方式改革的通知》(安监总煤行〔2007〕216号);

16、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煤矿瓦斯治理与利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发改能源[2005]1119号);

17、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煤矿瓦斯治理经验五十条》(发改能源[2005]457号);

18、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关于加强煤矿供用电安全工作的意见》(电监安全〔2007〕15号);

1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的指导意见》(安监总煤调〔2007〕95号);

20、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企业供用电安全管理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2006)251号);

2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矿字〔2006〕216号);

22、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446号);

23、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8号);

2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58号);

24、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

25、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生产基本条件规定》(局长令第5号);

26、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5)30号);

27、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矿灯安全监察工作的补充通知》(煤安监监察(2005)41号);

28、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培训工作的若干意见》(安监总培训字(2005)91号);

29、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水害防治工作的紧急通知》(安监总煤矿字〔2005〕120号);

30、《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加强煤矿建设项目劳动定员核定等工作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14号);

31、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煤炭资源整合的若干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48号);

32、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煤矿矸石山灾害防范与治理工作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字〔2005〕162号);

33、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关于严格审查瓦斯灾害严重的煤矿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的通知》(煤安监监察[2006]54号);

34、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工作的实施意见》(黔府办发〔2008〕83号);

35、《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令第8号;

36、《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评考评办法(试行)》;

37、《关于开展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监管协调字56号;

38、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贵州省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黔安〔2011〕8号);

39、《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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