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得胜小学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及措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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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胜小学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及措施》

《得胜小学关于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和湖北省实施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及措施》

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组成部份,对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的促进作用。

学校作为弘扬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重要阵地,在普及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方面应承担起义不容辞的社会责任。

学校大力推广普通话和积极推进文字应用规范化,有利于改进教学服务、提高管理水平,有利于保障信息传递的准确及时和业务的正常运转,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

为此,结合我校的实际,就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语言文字法,加强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领导和管理

成立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和推普工作小组,完善组织机构,充实必要的工作人员,加强对学校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的领导。

二、内容和要求

1.学校所有职工在工作中均需使用普通话。

在教学第一线的教师,普通话水平应不低于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规定的相应等级。

2.学校所有公文、名称牌、印章、票据、报表、标牌、指示牌、说明书、宣传材料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需加注汉语拼音的应书写在规范汉字的下方,拼音应符合《汉语拼音正词法基本规则》的规定。

3.学校要把说好普通话、写好规范字,作为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纳入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有关课程标准,纳入教育教学和学生技能训练的基本内容,纳入学校工作日程和常规管理。

语文课教学,必须开设相应学时的普通话课程,在校园内使用普通话。

4.规定繁体字、异体字、自造简体字和错别字为不准使用的不规范字。

字形不规范的计算机中文软件不准在工作中使用。

三、目标和任务

在学校内实现所有职工以普通话为工作用语,实现以规范汉字为工作用字。

创建语言文字规范化示范学校。

四、方法和步骤

1.学校要在宣传周内,结合学校实际和宣传周规定的要求,大张旗鼓地开展推广普通话和文字规范化的对内对外宣传。

2.根据本实施意见的精神,学校各处室要制定切合本部门实际的语言文字规范工作的规定,并列入年终岗位考核,同时要对本部门职工分批进行普通话达标培训。

3.结合学校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把语言文字规范化要求列入教师录用、教学评估、职称评定、教师评优的条件,列入干部教师工作规范和学生综合测评指标,建立校内语言文字的监督检查制度。

4.制定学校教职工和学生普通话达标培训计划,对教职工和学生中应达标、但未达标的必须进行再培训,以达到相应的普通话等级要求。

5.组织对学校内教职工和学生使用普通话的情况进行抽查,对学校内的公共用字、公文用字、汉语拼音和计算机中文字库进行检查。

6.学校加强语言文字工作要积极争取上级教育部门和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的支持、指导和配合;同时,结合学习、宣传、贯彻国家语言文字法,做到规划、措施、检查三落实。

7.经费保障。

学校保障用于开展推广普通话和写规范字活动的经费,对成绩突出的教师职工实行奖励。

学校对获得普通话证书的教师实行奖励。

针对以上意见制定具体工作措施:

1.认真组织全校师生学习有关语言文字的法律法规,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2.将语言文字工作列入学校教育教学管理之中。

3.健全学校语言文字工作网络。

统筹协调,规范管理,进一步明确有关职能部门的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认真做好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

4.将普通话合格作为录用新教师的基本条件,并作为教师继续教育的内容,与教师的年度考核、教育教学评价、评优评先和晋升职务等挂钩,切实激励全体教师学好普通话,用好普通话,不断提高育人水平。

5.全体师生在教育教学、相互交际、宣传、会议及其他集体活动中必须使用普通话。

6.开展形式多样的语言文字方面的活动,举办普通话演讲、诗文诵读、征文、书法及语言文字知识竞赛等,全面提高师生的语言文字水平;每年9月认真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推普宣传周”活动。

7.对教师进行普通话和规范用字的培训,严格纪律,严格要求,严格考核。

8.建立学校规范用字检查审核制度,加强监督力度,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学生所办的黑板报及需要展出的文字作品进行审核,每学期对教师的教案、课堂板书、论文等进行抽样检查,定期评比,对学生的作业、答卷、手抄报等进行不定期评查,杜绝出现错别字、异体字、二简字和繁体字。

9.学校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对校内所有公示牌、各种规章制度及所下发的通知、文件,所撰写的文字材料负责监督审查,对不规范用字现象要立即纠正、整改。

10.充分利用专栏、展板、广播等,积极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有关上级文件精神,及时报道学校语言文字工作情况,培训学校小播音员,提高播音的质量。

11.将语言文字工作与学科教学紧密结合,充分发挥教师在学科教学和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方面的重要作用,将推普和规范用字落实到每天的教学常规之中,形成全校师生对语言文字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将语言文字工作不断推向深入。

12.规范档案管理。

有关语言文字规范化的文件、资料、计划、总结以及相关的教案、作业、检查记录等,全部及时入档,确保档案管理的规范化。

语言文字规范化工作是加强学校管理,树立学校良好形象,提高全体师生文化素养的一项重要工作,只有全体师生积极行动起来,积极参与,才能切实做好普及普通话和用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工作,做语言文字规范化的表率,为语言文字工作目标的实现作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第二篇:

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意见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实施意见

各科室:

为了推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化、标准化,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根据《甘肃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甘语委〔xx〕28号)和《张掖市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实施意见》(张政办发〔xx〕119号)的要求,结合我局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重大意义

语言文字是人类最重要的交际和思维工具,是基本的文化和信息载体。

语言文字服务于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生活,影响社会的发展进步,是社会

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之一,是国家现代化建设事业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

国家推广通用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民族尊严,有利于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有利于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

切实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把做好语言文字工作作为培育和弘扬民族精神,提高语文应用水平和综合素质,促进社会和谐,推进全市文明城市工作的重要任务抓紧抓好。

二、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用语方面

1.在办公、会议、面对社会公开讲话等公务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的用语要以普通话为基本用语(国家法律规定可以使用方言或者少数民族语言的除外)。

2.50岁以下的工作人员普通话水平应当达到二级乙等以上水平。

(二)用字方面

1.公务用字、用字、出版物用以及

公共场所宣传设施用字和网站面向公众的用字要以规范汉字为基本用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二简字或出现错别字。

2.公务使用的语言文字,用语应当清晰、准确,用字应当规范、标准。

3.在公共场所的用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

需要配合使用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的,应当采用以规范汉字为主、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为辅的形式,规范汉字的字体应当大于外国文字或者汉语拼音。

各类文件不得在汉字标题和行文中使用外国文字代替汉字表达,专业术语、缩略语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除外。

4.工作的文案人员汉字应用水平,要符合国家相应的规定。

三、扎实推进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

(一)开展“推广普通话宣传周”活动。

将每年九月份的第三周作为“全国推广普通话宣传周”(以下简称“推普

周”)。

要以“推普周”为契机,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甘肃省二类城市语言文字工作评估实施办法》(甘语委〔xx〕28号)、《张掖市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实施意见》(张政办发〔xx〕119号)文件精神,全面贯彻“大力推行、积极普及、逐步提高”的推广普通话工作方针,开展职工知识竞赛、语言文字基本功大赛、普通话大赛以及街头宣传咨询、张贴宣传画等丰富多彩的活动,深入推进普及普通话和语言文字规范化的宣传教育,充分发挥法制宣传作用,带动全社会推广普及普通话,促进语言文字工作顺利开展。

(二)开展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迎评工作。

开展二类城市语言文字达标迎评工作,是贯彻实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张掖市城市语言文字达标工作实施意见》的一项基本措施。

制定语言文字迎评工作实施方案,统筹规划、分步推进、逐步实施,要围绕语言文字工作综合管理、普及普通话和社会用字管

理三个方面,以讲普通话、用规范字为重点。

充分发挥国家公务员的带头作用,提高用语用字规范化水平,带动整个城市的语言文字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确保评估达标工作任务的完成。

(三)开展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培训、测试工作。

掌握并使用一定水平的普通话和汉语言文字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必备的职业素质。

根据市语委办要求,我局6名公务员参加普通话培训测试,50岁以下的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测试,实行持普通话和汉字应用水平等级证书上岗制度,切实完成语言文字各项工作任务,使推广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工作逐步走向法律规范的发展轨迹。

四、切实加强推行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工作的领导

(一)设立语言文字工作组织机构。

根据市语委办要求,成立张掖市招商局语言文字工作领导小组,由刘玉峰任组长,副局长王忠义具体负责,杨敬东同

志为联络员。

负责指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本单位语言文字工作和日常事务工作。

(二)建立部门分工责任制。

制定语言文字规范化管理制度、规定等政策性文件,大力宣传《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加强检查、评比、指导工作,及时收集、整理有关语言文字工作的文件、图片、音像资料,建立完整的语言文字档案,以备检查。

(三)加强宣传,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要高度重视语言文字工作的宣传工作,充分发挥板报、专栏、园地的作用,使干部职工了解规范使用祖国语言文字的重要意义,增强规范用于的自觉性,努力营造我市迎评的良好氛围,创设良好的语言文字规范化宣传环境。

(四)按期完成普通话培训测试工作。

选定参加培训的同志要按照规定要求完成培训工作任务,其他同志做好普通话水平测试准备工作,按期保质保量完成普通话培训测试任务。

(五)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各科室要按期完成各自分工责任内的任务,对语言文字工作职责落实不到位、措施不得力,目标任务未完成,造成不良影响的科室将实行工作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篇: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湖北省人【发布单位】

湖北省

【发布文号】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发布日期】

xx-07-30【生效日期】

xx-09-0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

法律图书馆新法规速递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第44号)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已由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xx年7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xx年7月30日

第一条第一条为了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下列领域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

(一)国家机务用语用字;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三)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汉语文出版物的用语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

(五)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及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用语用字;

(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

第四条第四条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第五条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实行检查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工作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第六条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社会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七条第七条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说普通话、用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校刊(报)、试卷、教育教学用书以及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第八条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的基本工作用语。

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九条第九条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条第十条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汉语、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商业、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民航、旅游、文化、餐饮、娱乐、银行、保险、医疗卫生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业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执照、票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宣传材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广告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外国留学生进修汉语文及相关专业的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前款

(一)、

(二)、

(四)、

(五)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

对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颁发。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体和公共服务行业在新录(聘)用人员时,应当考核其普通话水平,并要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有违反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和本办法行为的,分别按下列规定处理:

(一)国家机关、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新闻媒体、出版单位以及公共服务行业不遵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使用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二)商号、店名、企业名称及其他公共场所的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

(三)广告用语用字不符合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发布;

(四)商标、商品的包装及说明、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不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或者停止销售。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依据宪法、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的有关规定。

汉语拼音、繁体字、异体字和方言的使用依据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本办法自xx年9月1日起施行。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第四篇:

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1]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办法

(xx年7月30日湖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了加强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工作,更好地为我省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以下简称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是指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普通话和规范汉字的使用应当依据国家颁布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将推广普通话、推行规范汉字作为爱国主义教育和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内容,对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开展工作所需人员和经费予以保证。

下列领域是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的重点领域:

(一)国家机务用语用字;

(二)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三)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媒体及汉语文出版物的用语用字;

(四)公共服务行业的社会服务用语用字;

(五)公共场所设施、招牌、广告及企业事业单位名称的用语用字;

(六)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的用语用字。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负责全省语言文字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指导协调,其办事机构负责普通话培训和水平测试工作的指导和监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管理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其他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语言文字工作部门推广普通话和推行规范汉字,并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应用管理实行检查评估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语言文字工作相关部门和专家,对本行政区域内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情况实施检查评估。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语言文字工作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对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使用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或者奖励。

第六条

国家机关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公、会议、面向社会公众讲话等公务活动中应当使用普通话。

国家机关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电子屏幕、公文、印章、标语等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七条

学校、幼儿园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育教学用语用字。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把学生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能力纳入培养目标,把说普通话、用规范汉字列为学生日常行为规范。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标语(牌)、电子屏幕、校刊(报)、试卷、教育教学用书以及教师板书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用语用字规范化列为对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办学水平进行督导评估和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以普通话作为播音、节目主持、采访和基本工作用语。

影视屏幕上的字幕及其他公示性的文字,必须使用规范汉字。

第九条

以汉语文出版的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等出版物的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汉语文出版物中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作必要的注释。

第十条

信息处理和信息技术产品中使用的汉语、汉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一条

商业、邮政、电信、铁路、交通、民航、旅游、文化、餐饮、娱乐、银行、保险、医疗卫生及其他面向社会公众服务的行业应当以普通话为基本服务用语。

公共服务行为的名称牌、标志牌、指示牌、公文、印章、执照、票据、报表、说明书、电子屏幕、商品名称、宣传材料等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确需使用外国文字的,应当在显著位置用规范汉字注释。

第十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山川河流等地名标志、行政区划名称,居民地名称和路名、街名、企事业单位名称,建筑物名称以及车站、港口、码头、机场、名胜古迹、纪念地、游览地等公共场所的各类设施用字,应当使用规范汉字,并符合国家规范和标准。

公共场所的题词、题字和手书招牌,提倡使用规范汉字。

企业名称牌匾不得单独使用外国文字。

第十三条

广告用语用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不得使用繁体字和已经废止的异体字、简化字;使用成语、词语不得滥用谐音字;不得单独使用外国语言文字,如因特殊需要使用外国语言文字的,应当采用以国家通用语言文字为主、外国语言文字为辅的形式。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销售的商品的包装、说明文字应当符合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规范和标准。

第十四条

对外汉语教学应当教授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本省行政区域内接收外国留学生进修汉语语及相关专业的学校、科研院所及其他机构,应当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基本的教学用语用字。

第十五条

下列人员的普通话水平应当分别达到国家规定的等级标准:

(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二)教师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其中语文教师、幼儿园教师和对外汉语教学教师应当达到二级甲等以上水平,普通话教师和语音教师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学校其他人员应当达到三级甲等以上水平;

(三)播音员、节目主持人和影视话剧演员应当达到一级水平,其中省级广播电台、电视台的播音员和节目主持人应当达到一级甲等水平;

(四)公共服务行业从业人员应当达到三级以上水平,其中广播员、解说员、话务员、导游等特定岗位人员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五)高等院校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毕业生应当达到二级以上水平。

1954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前款

(一)、

(二)、

(四)、

(五)项所列人员,提倡使用普通话。

对未达到规定的普通话等级标准的人员,应当分别情况进行培训,使其逐步达到规定的等级标准。

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由省语言文字工作办事机构颁发。

第十六条

国家机关、学校、新闻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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