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货运险业务合作合同标准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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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货运险业务合作合同标准版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国内货物运输保险协议书
编号:
RBGSWL号
甲方:
乙方: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分公司营业部
为使甲方具有保险利益的货物在国内运输过程中,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能及时得到经济补偿,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乙方对甲方国内运输货物采用预约方式予以承保,同时双方订立以下货物运输预约保险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一、保险标的
甲方运输的主要货物:
甲方运输的主要线路:
二、适用条款
此协议所适用的保险条款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详见附件1或保险单正本)
三、承保方式
根据“起运投保清单”办理。
1、甲方必须严格按照乙方《国内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投保清单》要求的填写投保要素,并实行一单一报的承保方式。
2、甲方必须于每天发车之前,以电子邮件或传真的形式,将该次投保清单电子表格(详见附表2)发送到乙方指定的邮箱或传真(停电时可用手机短信应急投保)。
邮箱地址:
传真电话:
0931-,签单员:
刘娟,。
甲方业务人员应急短信投保必须及时编辑短信息(包含投保人、起运地、目的地、车号包括挂车、车型挂车、货物名称、票数或件数、保险金额)发送到乙方业务人员手机,乙方业务人员收到短信之后回复确认。
甲方应急投保人员手机:
乙方业务人员及手机:
3、每笔保险单生效时间以甲方发送电子邮件或传真(停电应急手机短信)时间为准,乙方据此时间进行保险出单,并承担相应保险责任。
乙方不能及时出单,导致责任有乙方承担。
4、拍照要求:
(一)、对第三方物流公司的公路货运险业务,物流公司提供委托方与物流公司签订运输合同的复印件,在以后的发货时不需要提供验险照片。
(二)、对于有相对固定货源(或者有自己的收货网点)的物流公司超过100万元的必须提供验险照片可以放大到。
(三)、对于以经营零担运输的物流公司(托运部、信息部等),超过50万元的货物必须提供验险照片。
(四)玻璃以及玻璃制品、陶瓷、石膏及其制品;挖掘机、推土机、装载机等施工机械、大型(单件价值在300万元以上)设备等甲方提前通知乙方,经乙方向公司申报同意之后再予以承保。
四、协议期限
自年月日零时起至年月日二十四时止。
五、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
可按以下两种方式选定其一,以人民币小写填写,金额单位至元;
启运地成本价:
可按货物在启运地购进时的成本价(以发票为准)或调拨价或购进价加运费、包装费、搬运费等来确定;
投保人估价:
估价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六、保险费率
实行公司规定的浮动费率
七、保险费
1、本协议项下甲方应支付给乙方的预收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壹万元(¥10000.00)。
2、甲方预缴保险费不足人民币(大写):
贰仟元(¥2000.00)时及时补足协议规定的预缴保险费人民币(大写):
壹万元(¥10000.00)。
3、甲方应将保险费汇入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乙方在收到保险费后,应向甲方提供预缴保险费收据。
八、免赔率/额
1、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2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10%,二者以高者为准。
但在同一次公路货运事故中,涉及玻璃瓶装饮料、酒;玻璃、工艺品损失的绝对免赔率30%。
2、大型、大件(单件价值在300万元以上)设备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5000元或者损失金额的20%,二者以高者为准。
九、安全运输
甲方必须谨慎选择承运人和运输工具,运输的货物和承运的工具必须符合国家或其主管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如果甲、乙双方已事先就承运人、运输工具、运输包装等约定具体标准,在未征得乙方同意的情况下,甲方不得随意降低标准;乙方将不定期地对甲方的运输货物和承运工具进行安全检查,提供防灾防损方案,甲方应予以积极协作。
如甲方有固定的或相对固定的承运人,双方签订本协议时,甲方应向乙方提供承运人的资质证明文件,运输工具资料以及与其签订的运输契约,以便乙方选择恰当的承保方案。
十、双方义务
甲方一旦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立即通知乙方或出险地乙方的代理机构(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全国统一服务电话为95518),并立即采取积极有效的施救、保护、整理措施,以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进一步扩大。
甲方还应协助乙方做好现场查勘、残货清理等工作,并向乙方及时提供相关的单证。
乙方在接到甲方提供的全部单证后,应根据保险责任范围迅速核定应否赔偿,并根据现场查勘情况尽快定责、定损。
乙方就赔偿金问题一经与甲方达成协议,应在10天内赔付。
如果甲方违反本条规定,乙方有权解除本保险协议或拒绝赔偿一部分或全部经济责任。
十一、赔偿处理时乙方所要提供的单证
1、正本保险单(保险凭证)。
2、承运合同,车主或驾驶员与物流公司所签订的汽车运输合同。
3、货物价值证明:
如货物原始发票、货物购销合同等、装箱单、磅码单等。
运单(货票)及货物清单、中标通知书(能证明货物价值的资料:
提货单、发票、出库单)等。
4、索赔函。
出险通知书、索赔清单、包括向保险人的索赔函及索赔清单以及向责任方的索赔函以及责任方的答复函。
被保险人账户信息;
5、货损货差证明。
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交接记录、卸货记录、发货和收货时的质检报告、货运记录/单、托运人出具的货损货差证明等。
6、其他单证。
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被保险人或收货人还应提供其他单证。
如涉及恶劣天气的应提供相应气象证明。
双方事故,需要提供交警部门事故责任认定书、赔偿调解书(原件),如果复印件加盖交警部门印章。
在遇到特殊情况时,被保险人或收货人还应提供其他单证。
十二、特别约定
单票保单保险金额超过300万元,甲方必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出单。
十三、中止条款
甲、乙双方在协议期限内一方因故终止合同,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
十四、争议处理
因本保险协议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兰州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十五、其它事项
本协议内容与适用条款内容相抵触之处,以协议内容为准。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签章)乙方:
(签章)
账户名称:
账户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甘肃省分公司营业部
开户行:
开户行:
中国农业银行兰州市金昌路支行
帐号:
帐号:
27-1488
行号:
行号:
30103
地址:
地址:
兰州市庆阳路270号
电话:
电话:
签订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一:
公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2009版)保险标的范围
第一条凡在国内经公路运输的货物均可为本保险之标的。
第二条下列货物非经投保人与保险人特别约定,并在保险单(凭证)上载明,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金银、珠宝、钻石、玉器、首饰、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邮票、艺术品、稀有金属等珍贵财物。
第三条下列货物不在保险标的范围以内:
蔬菜、水果、活牲畜、禽鱼类和其它动物。
保险责任
第四条由于下列保险事故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依照本条款约定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崖崩、突发性滑坡、泥石流;
(二)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倾覆或隧道、码头坍塌,或在驳运过程中因驳运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碰撞;
(三)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意外事故造成的损失;
(四)因碰撞、挤压而造成货物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的损失;
(五)因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六)液体货物因受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该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
(七)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
(八)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造成货物的散失以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
责任免除
第五条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货物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扣押、罢工、暴动、哄抢;
(二)地震造成的损失;
(三)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
(四)在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货物已存在的品质不良或数量短差所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货物的自然损耗,本质缺陷、特性所引起的损失或费用;
(六)市价跌落、运输延迟所引起的损失;
(七)属于发货人责任引起的损失;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
第六条经国家有关部门认定的违法、非法货物,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第七条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责任起讫
第八条保险责任自签发保险凭证后,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
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保险货物卸离运输工具后的十五天为限。
保险价值和保险金额
第九条保险价值为货物的实际价值,按货物的实际价值或货物的实际价值加运杂费确定。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参照保险价值自行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金额不得超过保险价值。
超过保险价值的,超过部分无效,保险人应当退还相应的保险费。
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条投保人应当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一条投保人在保险人或其代理人签发保险单(凭证)的同时,应一次交清应付的保险费。
若投保人未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费交付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及交通运输部门关于安全运输的各项规定,维护保险标的的安全。
货物运输包装必须符合国家和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
保险人可以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对于因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的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保险货物如果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获悉后,应迅速采取合理的施救和保护措施并立即通知保险人的当地机构(最迟不超过10天)。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赔偿处理
第十五条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下列有关单证:
(一)保险单(凭证)、运单(货票)、提货单、发票(货价证明);
(二)承运部门签发的事故签证、交接验收记录、鉴定书;
(三)收货单位的入库记录、检验报告、损失清单及救护保险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单据;
(四)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并提供理赔所需资料后三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