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奖励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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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奖励实施办法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
就业奖励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区内产业工人安居乐业,鼓励高校毕业生在区内就业,激励园区企业吸纳城乡居民和高校毕业生就业,根据国家、省、市颁布实施的新一轮积极就业政策,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励对象
(一)税收级次属于经开区的园区企业及其从业人员;
(二)向经开区备案与园区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和市级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
(三)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劳动年龄段内未就业的区内居民。
第二章奖励项目及标准
第三条个人享受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实行就业和失业登记。
建立就业和失业登记制度,为符合规定条件的个人,办理发放《湖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纳入城镇就业服务体系,提供免费的职业指导、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
(二)实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为毕业两年以内未就业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劳动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区内居民免费提供一次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
(三)实行创业培训补贴。
为劳动年龄段内有创业愿望的区内常住和暂住人员提供一次免费创业培训。
(四)实行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
1.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区内居民在园区同一企业连续工作1年以上,给予个人包干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总计2000元/年,最高可享受三年。
2.非区内居民在园区同一企业连续工作5年以上,一次性给予个人包干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总计5000元。
第四条园区企业享受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实行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
1.招用毕业两年以内的全日制大专及以上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和区内居民连续就业1年以上,给予企业包干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总计2000元/人/年,最高可享受三年。
2.招用非区内居民连续就业5年以上,一次性给予企业包干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总计2000元/人。
(二)实行校企合作职业技能培训补贴。
企业与高等院校和市定点培训机构之间开展订单式职业技能培训(以下简称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培训学员经鉴定合格后在企业稳定就业两年以上,超出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培训补贴的费用,经开区按50%比例(最高不超过1000元)给予企业补贴。
第五条与园区企业合作的高等院校、培训机构享受奖励项目及标准
(一)实行校企合作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校企合作订单式培训学员,经鉴定合格后在企业稳定就业两年以上,根据培训职业(工种)分类不同,按500-1200元/人不等的标准给予培训机构培训补贴,同时按政策标准给予技能鉴定补贴。
(二)实行定向培养招生奖励。
经经开区认定并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的高等院校和市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与园区企业合作开办的定向培养班,学员经培养合格后与园区企业签订劳动合同,连续工作1年以上,企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的,给予合作院校600元/人用于推荐人或招生工作人员的奖励。
第三章申报审批程序
第六条企业的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以及培训补贴资金、个人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统一由所在企业申报,申报时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副本、社会保险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企业与招用人员签订的劳动合同及支付工资凭证;
(三)社保机构出具的从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的明细账单;
(四)招用人员的《就业失业登记证》;
(五)申报奖励补贴人员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六)现有职工花名册;
(七)企业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和个人工资账户;
(八)申报审核表及奖励对象花名册。
第七条教育培训机构的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招生奖励统一由教育培训机构申报,申报时应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以下资料:
(一)市定点职业技能培训机构是民办学校的需提供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税务登记证副本;
(二)高等院校与企业合作合同、开班审批表;
(三)企业就合作高等院校的招生、培训情况证明及学员在该企业就业和参保情况证明;
(四)申报奖励补贴人员的户口本、居民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其中城镇居民提供《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和复印件,高校毕业生提供毕业证书原件和复印件;
(五)教育培训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基本账户;
(六)申报审核表及奖励对象花名册。
第八条申报时间为每年3月和9月(其中培训补贴合作双方必须同时申报),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负责对申报单位提交的奖励项目、标准以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经区人事人才领导小组会议审定,报党工委、管委会审批后,再办理相关付款手续。
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分别拨付至企业和个人,培训补贴、技能鉴定补贴、招生奖励拨付至教育培训机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九条就业奖励工作在区人事人才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日常的统筹、协调、管理和服务工作。
区财政每年在预算中安排专项资金,用于就业奖励。
第十条园区企业必须与个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及时足额支付工资,并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规定在本市履行社会保险缴费义务,否则,不得申报就业奖励。
发生劳动争议投诉,且拒不配合调解和改正违法行为的企业不得申报。
第十一条区监察局、审计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加强对奖励资金的监督并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奖励资金的,除责令其改正,追缴被骗取的就业奖励资金外,两年内不得再申报就业奖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经开区经办部门及经办人员应严格按照本办法履行职能职责,对滥用职权、失职渎职,违反本办法规定办理就业奖励资金的,将严格追责,造成资金流失的,由直接责任人予以追回,情节严重的,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3年1月1日起试行的《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奖励试行办法》(潭经管发〔2013〕55号,以下简称原办法)同时废止,已按原办法享受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就业奖励的企业和个人不再重复奖励。
附件:
1.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企业申报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资金审核表;
2.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企业申报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3.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教育培训机构申报招生奖励、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审核表;
4.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教育培训机构申报招生奖励、培训和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附件1: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企业申报
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资金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
(全称)
缴税所在地
企业类型
商贸□加工□服务业□ 其它□
单位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
社会保险登记证号
社保缴费所在地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 名
经办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部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上年末职工人数
人
户 名
现有职工人数
人
银行基本帐号
符合申报补贴人数
人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企业从年月至
年月应享受补贴人,奖励
补贴资金总计 元
(大写) 。
其中:
单位就业奖励补贴资金元,
校企合作培训补贴资金元,
个人就业奖励补贴资金元。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企业应享受补贴人,
奖励补贴资金总计元
(大写) 。
其中:
单位就业奖励补贴资金元,
校企合作培训补贴资金元,
个人就业奖励补贴资金元。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请在有选项的栏目□上打“√”;
2、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2: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园区企业申报就业奖励和社会保险补贴、培训补贴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劳动合同
起止时间
就业失业或毕业证登记编号
工资标准(元)
实际工作月数
奖励金额(元)
培训
补贴
个人账户信息
备注
单位
个人
开户行
账号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
注:
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各执一份。
附件3: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教育培训机构
申报招生奖励、培训和鉴定补贴资金审核表
填表单位(盖章):
填表日期:
年 月 日
申请单位名称(全称)
组织机构代码
单位地址
单位登记证书号
培训职业(项目)
取得资格证书时间
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姓 名
经办人员
姓 名
身份证号码
工作部门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银行
申请培训和鉴定补贴人数
人
银行基本帐号
申请招生奖励人数
人
申请招生奖励金额元,
培训补贴金额元,
鉴定补贴金额元。
委培企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学校从年月至
年月应享受招生奖励、培训和
鉴定补贴总计 元
(大写) 。
其中:
招生奖励资金元;
培训补贴资金元;
鉴定补贴资金元。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财政局审核意见
经审核,该学校应享受招生奖励、培训
和鉴定补贴总计 元
(大写) 。
其中:
招生奖励资金元;
培训补贴资金元;
鉴定补贴资金元。
经办人:
部门负责人:
(盖章)
年 月 日
注:
1、此表由申报单位填写;
2、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各存一份。
附件4:
湘潭经济技术开发区合作教育培训机构申报招生奖励、培训和鉴定补贴人员花名册
申报单位:
填报日期:
年 月日
序号
姓 名
性别
培训职业(项目)
培训
起止时间
就业
起止时间
就业失业或毕业证登记编号
补贴金额(元)
招生奖励
备注
培训
鉴定
合计
单位负责人:
单位经办人:
注:
此表一式三份,申报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和财政局各执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