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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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
珠海市外来企业施工备案
办事名称:
外来施工企业备案
受理部门:
建筑市场监管科
联系电话:
2226782
办理形式:
现场
详细内容:
审批(服务)事项名称
外来施工企业备案
是否行政许可事项
否
受理范围
企业法人注册地不在珠海市的二级或以上资质的建筑业企业进入珠海市设立分支机构开展经营活动
受理条件
1、具有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名称一致的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特级、一级、二级《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
2、已在珠海市设立分支机构;
3、在珠海市有固定、独立的办公场所和相应的办公设备:
总承包企业办公场所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其他企业办公面积不少于150平方米。
其中钢结构、幕墙、金属门窗专业承包企业还需提供加工厂房和设备证明。
4、驻珠海市分支机构人员满足下列要求:
(1)行政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经理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2)技术负责人具备企业资质等级标准规定的技术负责人从业条件,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具有3个以上与主项资质等级相同的建造师,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4)具有3个以上专职安全员(专职为分支机构安全管理人员,不得兼任项目专职安全员)。
(5)其他相应的管理人员。
5、 具有下列施工业绩之一:
(1)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珠海市至少承接了二项建设工程或产值达到3000万以上建设工程。
(2) 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在珠海市承接的工程获得珠海市优良样板工程(或工地)以上级别奖项。
(3)在申请备案的前两年内曾受到珠海市建设局通报表扬或奖励。
(4)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获得过省级以上优质工程奖项(含省级)。
(以上奖项需有发奖机关说明文件和奖状原件及复印件核对)
6、 在申请备案的前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违法违规行为,诚信记录良好;
7、本年度未有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行为的记录;
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是否限制性审批事项
否
需提交的申报材料
申请企业自行登录建设业务管理系统(访问网址:
http:
//219.131.222.110:
8899/cbms/)进行用户注册及资料填写,上传相关附件后申报。
并提交以下纸质资料:
1、《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原件;
2、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3、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
4、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5、施工业绩证明材料;
6、企业法人注册地地级以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本次申请之前的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行为的证明;
7、《自觉遵守及维护珠海市建筑市场秩序承诺书》原件;
8、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需注明被授权委托人权限并经公证处进行公证)原件;
9、驻珠海市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副本;
10、驻珠海市分支机构在珠海市的办公场所证明(房地产权证或租赁期一年以上的租赁合同)和办公设备台帐;
11、驻珠海市分支机构的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建造师、专职安全员、质量员、施工员以及其他有职称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执业资格证、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本单位办理的劳动合同和社保证明;
12、与驻珠海市分支机构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签定的计划生育责任书;
13、劳务分包企业除提交上述材料外,还需提交资质等级标准规定数量的技术工人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社保证明。
备注:
以上材料除了特别注明之外均只提交一份均需核对原件。
受理机构、地点及咨询电话
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办事窗口(珠海市红山路230号珠海市行政服务中心三楼)
责任科室及电话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建筑市场监管科。
电话:
2226782
审批决定机关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审批流程
申请——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
办结时限
20个工作日
发文类型
《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证明》(有效期1年)
是否有年审
否
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
无
法律法规政策依据
关于印发《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珠建建〔2007〕180号)
关于实施《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管理办法》的补充通知(珠建建[2009]50号)
投诉电话
2225851
法律救济办法
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备 注
常年受理
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
企业名称:
--------------------------------------------------(企业公章)
申请日期:
-----------------年----------------月---------------日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申请备案,须使用电脑填写打印(须签字盖章的除外)。
并随本表报送电子文档一份;
二、本表每页须加盖企业公章,本表以及相关证明资料须使用A4(201*297MM)型纸装订成册,有封面、目录和页码;
三、本表目录:
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授权委托书(须经公证部门公证);
2、企业基本情况;
3、企业资质情况;
4、驻珠海项目经理和建造师一览表;
5、驻珠海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
6、企业近两年在珠海主要业绩一览表;
7、有关部门申报意见。
四、本表不得随意修(涂)改,修(涂)改处须加盖企业公章。
1、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及授权委托书
企业:
委托人(企业法定代表人):
行政职务:
委托代理人:
行政职务:
本人(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
本企业此次填报的《珠海市外来施工企业备案申请表》及附件材料的全部数据、内容是真实的,同样我在此所做的声明也是真实有效的。
我知道虚假的声明与资料是严重的违法行为,此次申请提供的资料如有虚假,本企业愿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的处罚。
在年月日至年月日内,我公司在珠海市范围内承接并签订的工程建设合同,本公司承担因此而产生的一切法律责任。
企业法定代表人:
(钢笔签字)个人印鉴
委托代理人:
(钢笔签字)个人印鉴
(企业公章)
年月日
附: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2、公证部门意见书
2、企业基本情况(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
企业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编号
组织机构代码
注册资本金
(人民币:
万元)
注册经济类型
成立时间
年月日
电话及传真
安全生产许可证编号
及发证机关
企业网址
企业电子邮件
近三年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情况
发生次数
次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人数
人
重伤人数
人
法定代表人
姓名及电话
职称及安全生产考核证号
企业负责人
姓名及电话
职称及安全生产考核证号
驻珠负责人
姓名及电话
职称及安全生产考核证号
驻珠技术负责
人姓名及电话
职称及安全生产考核证号
驻珠机构名称及注册地址
驻珠办公电话及传真
办公场所面积(平方米)
驻珠开户银行
开户帐号
3、企业资质情况(加盖公章)
企业名称
企业原名或曾用名
主项资质
资质证书编号
资质发证机关
企业资质情况
资质类别
等级
批准日期
批准机关
资质承接范围
注:
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4、驻珠海项目经理和注册建造师一览表(加盖公章)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专业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等级
项目经理或建造师证号
最近年检或注册时间
最近一次年检意见或证书有效期
安全生产考核证证号及电话
1
2
3
4
5
6
7
8
注:
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5、驻珠海工程技术、经济人员一览表(加盖公章)
序号
姓名
职务
职称
工程管理年限
学历
专业
身份证号及
安全生产考核证号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注:
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6、企业近两年在珠海主要业绩一览表(加盖公章)
一、施工业绩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施工许可证编号
合同价(万元)
1
2
3
二、工程项目获奖情况
序号
建设单位
项目名称
施工许可证编号
获奖日期
奖项名称
1
2
3
三、受到的通报表扬或奖励
序号
通报表扬或奖励内容
通报表扬或奖励日期
表彰部门
1
2
3
说明:
1、本页面可增加页数。
7、有关部门申报意见
企业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企业主管部门
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企业注册地地市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企业注册地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意见
(公章)
年月日
附:
1、自觉遵守与维护珠海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示范文本;
2、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示范文本;
自觉遵守与维护珠海建筑市场秩序的承诺
为了维护珠海建筑市场秩序,规范施工企业的建筑行为,本企业自觉遵守国家、广东省、珠海的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规定,并郑重承诺:
如果在交易、施工、质量、安全等方面发生下列行为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自愿放弃在珠海市备案资格,退出珠海市建筑市场。
一、拒绝接受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的正常管理;
二、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生产责任事故;
三、投标过程中弄虚作假、串标、围标,扰乱有形建筑市场正常秩序。
四、因欠薪而引发工人聚集上访事件;
五、不按时参加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参加的会议,不按时报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的报表;
六、违反珠海市有关计划生育政策;
七、企业驻珠海行政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发生变更,逾期不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八、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法定代表人钢笔签字:
(公章)
年月日
建筑业企业诚信证明
珠海市住房和城乡规划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近一年内未发生《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二十一条所列的以下行为: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