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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安煤矿运输管理制度

 

新安煤矿

运输管理制度

 

 

新安煤矿运输管理制度

前言

为加强矿井运输精细化管理,保证矿井安全生产,依据《煤矿安全规程》《安全质量标准化标准及考核评级办法》义煤公司《关于加强轨道运输管理的通知》和有关矿井运输管理的法规、条例和技术政策,特制定《新安煤矿运输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为“本制度”)。

第一章矿井轨道运输技术管理

第一条轨道运输技术管理制度适用于新安煤矿所有轨道运输、架空乘人装置的设计、安装、维护及使用管理。

第二条矿井成立运输管理机构,机电副矿长负责全矿运输管理领导工作;机电科为全矿运输管理职能部门,负责运输系统技术管理,制订和完善运输管理制度及标准,督促排查各单位贯彻落实。

第三条基层区队负责所管辖工作地点运输设备设施的安装、使用、维护和管理,实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

第四条机电科每周至少组织一次运输系统隐患检查,对查出的问题按照“五定”原则及时进行落实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禁止同类问题重复出现。

第五条机车或绞车所挂空车或重车最多数量经过严格的计算,并在安全技术措施、斜巷运输牌板或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严禁超挂车辆运输提升。

第六条各种安全设施严格执行《煤矿安全规程》、《义煤公司采掘机电运输统一规范化标准》及公司相关规定,设置齐全,严禁私改、私甩、私拆保护。

第七条运输设备设施的重要技术改造必须上报机电科,并经分管矿领导批准。

第八条运输设备设施的主要试验项目由机电科负责组织实施,设备结构和性能有较大变化时,必须上报分管矿领导。

第九条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本单位运输管理规章制度,认真落实包机制,完善运输技术资料和档案。

包含以下内容:

(一)上级下发的有关运输管理的各种文件、命令、指示和规定。

(二)管理制度:

各级领导岗位责任制,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及操作规程,各要害地点、岗位的现场交接班制,运输技术管理制度,运输设备设施点检管理制度。

(三)图纸资料:

矿井运输系统图,主要运输设备设施的图纸及技术资料,主要运输巷道照明、信号、通信系统图,行车保护等新技术资料与图纸。

(四)试验报告:

电机车制动距离试验,矿车连接装置静拉力试验,钢丝绳连接装置静拉力试验等,试验报告原件放在机电科资料室,相关单位保存复印件;跑车防护装置试验记录。

(五)其它资料:

各种运输设备台帐,检查、维修记录;电机车等重要设备运行记录;运输事故分析报告;质量标准化检查、考核、评级资料;上级文件贯彻执行情况记录;运输工程设计、施工资料等。

第十条加强轨道的日常检查工作,树立“车辆掉道就是事故”的理念。

车辆掉道,除了按照事故追查处理外,在处理掉道时,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严禁生拉硬拽,由跟班队长或班长在现场组织进行处理。

各区队要在安全技术措施或作业规程中对车辆掉道处理作出明确规定。

第十一条在采用电机车运输的线路上施工或维修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经审批并发放到相关区队学习签字后,方可进行施工。

措施中明确规定:

在施工地点两端各50m处设置警示标志;指派专人指挥机车慢行通过;机车通过前必须与现场施工负责人联系好,施工人员躲避到安全地点;机车通过时必须长鸣警铃。

第十二条运输队必须确保地面架空线的悬挂高度不低于2.2米,在地面架空线下或附近进行装卸车、处理车辆脱轨、管路维护等作业时,必须停掉本分区架线电源,验电、放电、打接地线、挂停电牌并有专人看护,方可作业。

第十三条采掘工作面采用轨道运输时,其作业规程中必须注明:

安全设施的安装位置与形式、小绞车安装位置与固定方式、绞车硐室规格、提升车数和钢丝绳的选择计算、临时车场断面图、信号硐室位置及规格要求、轨道中心线、轨道铺设标准、斜巷的各项参数等。

第十四条运送综采设备、风门等大型设备或材料时,必须制定《“四超”车辆运输安全技术措施》,并对运输沿线的安全距离、高度、支护情况、轨道路线、绞车及钢丝绳、信号、连接装置等进行认真的全面检查,满足措施要求后方可运送。

第十五条轨道东西运输大巷必须使用38kg/m钢轨及水泥轨枕,采区上下山及各车场必须使用30kg/m钢轨及水泥轨枕,各采掘工作面小上山及运输综采支架的采煤工作面上下巷,必须使用不小于24kg/m钢轨及水泥轨枕,钢轨禁止随意截短使用,并不得使用气割。

第十六条采掘工作面不运输综采支架及车场、联络巷、皮带运输大巷、采区胶带运输上(下)山及车场使用24kg/m钢轨。

加工新道轨时要锯齐,钻标准孔,不得使用气割。

第十七条木轨枕断面规格不得小于150×120mm,长度1200mm。

第十八条轨道必须按照设计标准进行铺设,主要运输大巷、车场的轨道必须达到优良品。

第十九条轨道使用期间有专人维护,定期检修,并有记录。

每月对轨道运输系统的轨道接头及轨枕各部螺栓滴油一次,每月巡检不得少于两次。

道床、道岔经常清理,确保无杂物、无浮煤、无积水。

第二十条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

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装置和阻车设施将车辆稳住。

非临时性停车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或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

第二十一条严禁使用自制或非标准的矿车连接装置。

桃形环、三环链、插销等矿车连接装置,必须使用经过检验合格的产品。

第二十二条巷道工程质量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验收不符合要求的,不得铺设轨道;轨道、绞车和安全设施不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严禁提升与运输。

第二十三条矿井严禁使用简易道岔(无极绳绞车沿线除外),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的,必须经矿领导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四条主运输轨道所有标准道岔必须使用司控或气动两种方式控制,特殊情况确需使用手动扳道器的,必须经机电科审批后方可使用。

第二章平巷轨道运输管理

第一节平巷轨道运输巷道环境

第一条巷道不得有脱皮、片帮、掉顶、积水、淤泥、杂物等现象,每月除尘一次。

责任单位及时打扫大巷卫生,并有找顶、除尘记录。

第二条管线必须按标准敷设;尽量避免在大巷堆放物料,人行道上禁止堆放物料,堆放物料须保证距轨道600mm以上的距离,不得影响行车安全,并挂好管理牌。

第三条水沟通畅,无地鼓及严重变形。

水沟盖板必须齐全、平直、稳固,无响板。

正常排水或采区集中排水时,水沟内水面保持在大巷底板以下位置,水沟盖板上面不得有流水现象,并及时清淤,确保大巷不积水。

第四条在双轨运输巷中,两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因巷道变形,安全距离不足时,必须对巷道进行刷帮处理,确保安全距离。

第五条在人车停车地点的站台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节平巷轨道运输轨道线路铺设及维护

第一条轨道铺设质量标准必须符合义煤公司《采掘机电运输统一规范化标准》规定的要求。

第二条同一线路必须使用同一型号钢轨。

道岔的钢轨型号,不得低于线路的钢轨型号。

第三条需要铺设双轨时,轨道中心距不低于1600mm或设计要求。

第四条严禁私自硬化轨道。

特殊情况确需硬化时,必须提前申请并经过机电科验收。

否则按100元/m处罚区队。

第五条长轨与道岔的连接不得采用焊接。

(一)道岔与长轨的连接接头间隙、内外错差、上下错差必须满足规程要求,并保持水平、圆顺,道岔严禁高于或低于与之连接的长轨(水平误差不超过2mm)。

(二)道岔岔尖开程80mm~110mm。

岔尖20mm宽处与主道高差不超过2mm。

岔尖与滑床板贴合紧密,间隙不大于2mm,滑床板清洁无杂物,道岔开启滑动灵活。

(三)主要轨道运输大巷内必须使用司控道岔,司控操作箱设置在壁龛内,壁龛的高、宽、深最小尺寸以操作箱外形尺寸各加100mm为准。

控制箱下沿高于轨道上平面1m以上并统一高度。

第六条地面架线电机车运行的轨道线路,除轨道铺设质量符合上述条款相关要求以外,还符合下列要求:

(一)线路上所有轨道接缝处,必须用断面不小于50㎜²的导线或采用轨缝焊接工艺加以连接;连接后的每个接缝处的电阻不得大于0.00019Ω。

(二)两平行钢轨之间,每隔50m必须连接一根断面不小于50㎜²的铜线或其它具有等效电阻的导线。

(三)不回电的轨道与架线电机车回电轨道之间,必须加以绝缘。

第一绝缘点必须设在2种轨道的连接处;第二绝缘点设在不回电的轨道上,其与第一绝缘点之间的距离必须大于1列车长度。

绝缘点处要保持干燥,不得有积水、积尘,保持可靠绝缘。

(四)各绝缘点接头位置下面必须铺设枕木,以防绝缘连接件因轨头跳动而损坏。

(五)各绝缘点必须悬挂标志牌、责任牌。

第七条必须加强轨道接头的维护,保持良好的电气连接,确保接头电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一)责任单位每天安排人员对轨道接头进行检查,机电科每月组织对轨道接头连接线进行检查1次。

(二)责任单位加强对轨道的维护,严禁轨道积水、杂物。

(三)绝缘点必须经常检查维护,确保绝缘可靠,每周至少检查1次,并有记录。

第三节平巷蓄电瓶机车管理

第一条每一台电机车,必须统一编号,实现账、卡、物三对照,机车台账由机电科轨道组负责,电机车检查记录、运行记录、检修记录、事故记录、由运输队机车修理班负责。

第二条电机车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其他人员在大巷操作电机车按严重“三违”处理。

第三条列车或单独机车都必须前有照明,后有红灯。

司机每班接班开车前,将闸、灯、警铃、连接装置和撒砂装置等检查一遍,任何一项不正常或防爆部分失去防爆性能时,都不得使用该电机车。

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调车处理事故不受此限),严禁前顶后拉,严禁单轨对开。

双轨并运。

机车对开时,运行中空车给重车让道,物料车让运煤车,一切车辆给人车让道,严禁在车外驾驶电机车。

第四条两机车对开时,需让道的机车将车灯关闭,同时减速运行,如发现前面有行人,必须停车,待被让机车通过后,方可开灯正常运行

第五条机车在经过风门、巷道口、弯道、道岔、噪音大的地点以及视线不清或有障碍物时,都必须减速并发出警告。

第六条电机车必须有专职检修工进行检查,对电机车实现“管、用、修”一体化,实行包机制,每台电机车必须明确维修责任人。

必须定期检修电机车、人车和矿车,并经常检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

第七条电机车司机应做到“五防”、“三快”、“三摸”、“一集中”。

五防:

防自己身体和头露出车外;防机车撞电缆、管路;防道上有行人和障碍物;防机车列车掉道,闸失灵;防巷道低窄和施工地点;三快:

眼快、铃快、手脚操作快;三摸:

摸车况、摸道况、摸线况;一集中:

思想集中。

严禁站在车下操作电机车。

第八条电机车或列车必须有跟车工,电机车上跟车工座位位置必须有可靠的安全防护。

电机车司机必须按信号指令和程序行车,在开车前必须发出开车信号。

跟车工与司机联系信号为:

一声停,二声前开,三声后开。

第九条电机车司机必须待机车停稳、刹住闸后方可上下。

司机离开座位前必须将控制手把取下,扳紧车闸,但不得关闭车灯。

第十条地面架线电机车司机在处理故障时,必须把控制器打“0”位,将受电弓脱离架空线。

第十一条电机车不得抢道运行。

电机车严禁长时间停在主运道上而影响运输。

严禁把矿车推翻或放置在轨道两旁。

否则按“三违”处理。

第十二条正常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前端。

在电机车无法在列车前方牵引的情况下,方允许进行顶车作业,且必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必须挂好连接插销和三环链,且连接插销必须插到位。

(二)顶车数量不得超过允许牵引的车数。

(三)开车前,跟车工必须对列车及周围环境进行检查,无异常后方可发出行车信号。

(四)跟车工与司机紧密配合,跟车工必须站在列车侧前方5~10m范围内的安全位置,吹哨指挥,时刻观察列车运行情况及周围环境,发现异常及时吹哨停车进行处理,以免伤人或碰伤各种管路、电缆线路等。

(五)司机必须集中精力,按信号指令和程序行车,机车运行速度不得超过4m/s。

凡违反上述规定:

不挂三环链顶车作业的,按严重“三违”处理;连接插销插不到位的,对责任人罚款100元/个;其余均按一般“三违”处理。

凡出现事故的,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十三条电机车司机之间,严禁以相互撞车等非正规形式进行联络或作为联络信号。

第十四条紧急情况下可以采取左右快速摇晃矿灯的方式发送紧急停车信号。

非危险情况,任何人不得使用紧急停车信号。

第十五条巷道内装设路标和警标,电机车行近巷道口、硐室口、弯道、道岔、坡度较大或噪声大的地段,以及前面有车或者障碍时,都必须提前40m减速慢行并长鸣警号,直到列车安全通过该区域。

第十六条严禁不松闸就开车,严禁长时间空转或强行拖曳

第十七条电机车运行换向时,必须在电机车停稳后进行。

严禁使用“逆电流”(即“打倒车”)的方法制动电机车;严禁在操作手把没有回零位时施闸;严禁停车时控制器换向手把不在零位。

第十八条电机车必须按规定车速行驶,严禁超速行车:

最大行车速度不得超过4m/s;运送爆破材料或大型材料时,不得超过2m/s;车场调车时不得超过1.5m/s。

第十九条蓄电池机车要严格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并做到“六不开”,即无证不开;灯、铃、闸失效不开;巷道和轨道质量不合格不开;超挂车或不按规定车辆运送物料不开;电瓶过放电不开;有失爆现象不开。

第二十条两机车或两列车在同一股轨道同一方向行驶时,必须保持不少于100m的距离。

第二十一条机车运输轨道上不得行驶非机动车辆。

如果需要行驶(含人力推车)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并遵守矿有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列车运行中发生车辆(机车)脱轨或临时停车,司机处理一般故障或事故时必须及时在机车进出车辆两端50m,必须设临时停车警戒信号,打开照明和红尾灯,短时无法处理的故障、必须立即向井下机车调度进行汇报,拖回指定地点修理。

司机下车时,必须取下钥匙,闸应放在制动位置。

第二十三条机车牵引的各种车辆进行编组,长材料、“四超”车辆、火工品单独运输并有措施。

矿车以外的其他车辆最多可连挂数量,按重量折算成空矿车或矸车数量。

第二十四条当电机车在行驶中看到紧急信号后,必须立即停车,查明原因并向运输调度汇报。

第二十五条电机车必须装设甲烷检测报警仪。

第二十六条新购置和经过大、中修的电机车,必须经过机电科及使用单位共同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二十七条机车牵引矿车数量

车辆类型

10t架线电机车

12t蓄电池电机车

矸车、材料矿车

18辆

30辆

空车

18辆

30辆

人车

18辆

3吨煤车

18辆

第四节平巷人车管理

第一条人车的日常运输、管理、检修及维护由运输队负责;机电科负责人车检查、检修的监督及指导;安检科负责人车运输全面动态安全监督;调度室负责人车的调配。

第二条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必须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车闸、车门及乘人携带物品等情况,确认无误后方可开车,运行时机车必须在列车的前端。

第三条跟车工必须坐在最后一辆车的最后一排座位上,并负责检查车门,确无问题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

在开车或停车时,可用口哨联络,禁止用矿灯与口令。

第四条平巷人车配车数量不得超过18辆,特殊需要必须经机电科批准后方可多挂车辆,但必须有可靠的联络信号。

第五条乘车场,人员上下车的地点有充足的照明,人员上下车期间禁止其他车辆进入,人员上下车时,必须等待车停稳。

第六条人车场有候车硐室或候车点,设在人行道一侧,牌板齐全。

第七条运送人员时,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易燃性、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料车、设备车等。

严禁携带危险品或超长物品人员乘车。

乘车人员注意事项:

(一)所有乘车人员必须按要求依次按顺序排队乘车,先下后上,严禁哄抢座位。

(二)听从司机及跟车工指挥,开车前必须关上车门,并经跟车工检查确认安全可靠。

(三)人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

(四)严禁在列车上吐痰、乱扔杂物,保持车箱清洁、卫生。

(五)列车行驶中或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车箱内打闹。

(六)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两车之间搭乘人员,严禁超员乘坐。

严禁扒车、跳车与坐矿车。

(七)车辆脱轨时必须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

(八)列车在停车点外任何地点停车时,未经跟车工允许,不准上下车。

(九)人车到达停车场时,乘车人员在听到跟车工发出的停车信号后方可下车。

先下后上,禁止抢上抢下。

(十)乘车人员要坐姿端正,扶好扶手,严禁在人车内躺卧。

(十一)每班东、西区人车回来后必须在井底停车地点停车,车停稳后,乘车人员方可下车,车不停稳禁止下车,下车后必须按秩序打旗列队行走。

第八条人车的车门、窗户由运输队指派专人每天检查一次,发现车门开启不灵活,窗户玻璃破损的应及时处理,每天对人车进行一次卫生打扫。

第五节专列人车管理

第一条上级领导(集团公司以上部门)到矿检查指导工作,由调度室向运输队下达发专列人车指令。

第二条运输队接到发专列指令后,必须安排业务素质高的司机及押车工,准备好人车在指定地点副二井底车场等候。

第三条专列人车必须挂牌管理,发送专列人车时,应在人车上醒目位置悬挂。

第四条专列人车运行期间,非检查或陪检人员严禁乘坐,各单位做好职工的宣传教育工作。

第五条工伤急救车除急救人员及押车工外其他人员不得乘坐。

第六节平巷人力推车管理

第一条确需在大巷人力推车时,必须经井下运输调度站同意。

第二条每位推车人员必须熟悉推车路线坡度大小、弯道半径大小、现场环境等情况,熟悉信号规定。

推车前检查轨道是否合格(轨道平直,接头平稳,线路上无杂物),车辆有无问题、车辆装载是否符合规定,沿线有无障碍物,如有问题必须及时处理。

第三条人力推车时,必须遵守《煤矿安全规程》第三百六十二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推车时至少2人以上,必须有1人负责观察车辆前后情况,及时吹哨示警。

第五条推车时两手要紧握把手,不要将手放在车沿及车角上或站在车辆两边推车,防止挤伤或掉道伤人。

第六条推车进入车场后将推车速度降低,发现前方红色信号灯或有障碍物时,必须立即停车,严禁放飞车。

第七条中途停车或到达预定地点后,必须使用掩车楔将车辆阻牢,有阻车器的采用阻车器,防止车辆自溜。

第七节平巷行人管理

第一条行走时排队走人行道,严禁嬉戏、打闹、勾肩搭背等不规范行为,严禁在轨道中心行走。

第二条遇有机车通过时,行人提前30m停止行进,待车辆通过后方可继续行进。

站立位置避开道岔。

第三条携带长物件(长度超过500mm)行走时严禁肩扛,手提,以免碰伤它人。

第四条横穿大巷、通过弯道、交叉口时,要正确识别井下安全标志,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第五条不得随意横穿电机车轨道、绞车轨道,确需穿越轨道时,要做到“一停,二看,三通过”。

第六条严禁在机车、矿车上或各车连接处跨越。

第七条严禁蹬车、扒车、跳车。

第八节平巷专用掩车器管理

第一条专用掩车器制作标准:

专用掩车器由机电科设计出图,统一由机修厂加工制作,并焊制编号。

第二条全矿所有在用的平巷专用掩车楔按队别编号如下表:

序号

单位

编号

序号

单位

编号

1

运输队

Y

7

开四队

K4

2

开一队

K1

8

采二队

C2

3

开二队

K2

9

采三队

C3

4

开三队

K3

10

掘一队

J1

5

综采队

Z

11

掘二队

J2

6

预备队

YB

12

掘三队

J3

第三条全矿所有在用平巷车场配备专用掩车器、专用掩车器架及专用掩车器管理牌板。

(一)长度在50m以内车场两端各配1架专用掩车器架,固定在副道侧巷帮上,安装在腰线以下200mm、距离车场警冲标1000mm(往车场外方向)位置处。

长度大于50m的车场,每增加50m,中间加1架专用掩车器架。

每架专用掩车器架配备2个专用掩车器。

如有必要可适当增加,但需向机电科申请。

(二)专用掩车器管理牌板安装在掩车器架正上方腰线以上50mm处。

第四条使用管理规定

(一)专用掩车器只能作为坡度小于7‰的巷道掩车使用,严禁在坡度大于7‰的巷道使用专用掩车器进行掩车;各存车场、临时车辆存放点存车或摘挂钩等原因停放车辆,必须两端掩车;间隔1m以上的车辆必须分别两端掩车;严禁用石子、木楔等不规范物件掩车或不掩车。

否则按违章处理。

(二)各存车场悬挂掩车器管理牌板,指定掩车器管理责任人。

除车场或临时车辆存放点外,其它地点禁止停放车辆。

否则罚责任人10元/辆。

找不到责任人一处每次罚队长、书记各20元;机电队长、带班队长各50元。

(三)车场内专用掩车器、专用掩车器架数量不够或不完好的,罚责任人20元/个,罚主管队长50元。

(四)现场专用掩车器随处乱放或丢失的,罚责任人50元/个。

(五)专用掩车楔损坏应及时维修或到机电科交旧领新,严禁继续使用。

使用单位自查出专用掩车器丢失的,应及时到机电科申领,按50元/个罚丢失单位。

第九节井下机车运输用矿灯发紧急停车信号管理

第一条若为面对车头方向,用矿灯急速地左右摆动次,直到停车为止。

第二条若在人车内,开车门将矿灯伸出,对车头方向用矿灯急速地左右摆动数次,直到停车为止。

第三条电机车司机急速地用机车灯一明一暗数次,直对方机车停车。

第四条当司机接受了上述信号后中的任意一种信号,本机车车灯一明一暗数次回答对方,并根据情况采取减速或紧急停车措施。

第五条所有人员非紧急危险情况,严禁发出紧急停车信号。

第六条所有机车司机必须熟知本紧急停车信号,在发生紧急信号时必须对机车进行紧急制动。

第七条全矿所有职工必须熟知本紧急停车信号规定,在遇见危险情况时,必须及时用规定信号向机车司机发出紧急停车信号,直至停车。

第十节平巷运输运行车辆优先等级

第一条电机车牵引平巷人车运行为第一优先等级,所有车辆必须给人车让道,在上下人地点,其他车辆不得运行。

第二条空车必须给重车让道。

第三条物料车给运煤车辆让道。

第四条两机车对开时,需让道的车辆,闪烁车灯,同时减速运行,待被让车机车通过方可开灯正常运行。

第十一节其它

第一条轨道大巷与各联络巷的交叉口、列车通过的弯道处、井底车场和其它人员密集的地点(含调车作业区)必须设有声光报警信号,并能灵敏发出声光信号。

第二条在弯道或司机视线受阻的区段,都必须降低速度、并发出警号

第三条管理单位必须对大巷道岔、弯道、硐室口、车场等进行固定编号管理。

大巷与主要斜巷内每200m设置1个安全警示标语牌,每50m设置1个避灾路线牌和1个巷道通尺牌。

第四条运输大巷设置车场管理牌板,牌板内容包括车场名称、编号、有效存车长度、存放车辆类型及数量等数据。

第五条主要大巷设置巷标,弯道和道岔处设参数牌板,弯道、道岔、风门、巷道口及硐室等处均设置警示。

第六条轨道运输大巷内“五标两警”(路标、里程标、避灾路线标志、警冲标、道岔位置指示标志、警(笛)铃、弯道报警)必须齐全,安装位置符合要求。

第七条各弯道口及分支巷道口必须设置矿用语音声光信号器,机车即将到来时能及时发出警示信号。

第八条大巷照明充足,灯间距不超过10m,吊挂整齐。

第九条任何车辆不得用钢丝绳或其它柔性材料连接,超长车辆连接时,在车辆与机车或车辆与车辆之间必须连挂矿车或硬连接隔开,以机车运行或急停时长物料碰不到机车或其它车辆为准。

第十条气动道岔和气动阻车器用换向阀正常情况处于关闭位置。

第十一条全矿新开拓巷道(其他逐渐消灭)消灭临时轨道、手动道岔、手动阻车器、手动挡车杠,除无极绳绞车外严禁使用简易道岔,所有轨道按永久轨道标准管理。

第十二条严禁其他单位使用和轨道大巷同一频段的司控道岔遥控器,避免相互干扰引起误动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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