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济 日本崛起 日本中小企业发展历程的借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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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经济日本崛起日本中小企业发展历程的借鉴

日本中小企业发展历程的借鉴意义

摘要:

日本是制定扶持中小企业政策最早、执行最为典型的国家,也是为中小企业立法最为完善的国家。

日本中小企业特有的发展模式,及其特色鲜明的政策,为世界各国企业界,经济学界提供了许多宝贵的经验.我国正处于中小企业政策体系的形成过程之中。

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的理念转变及其相应的做法,对于我们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

关键词:

日本中小企业发展历程借鉴

一、日本中小企业的政策演变历程

二战后,日本商业振兴政策主要经历了三个阶段,即战后经济复兴期的振兴政策、高度经济成长期的振兴政策和安定成长期的振兴政策。

“二战”后,日本由于将有限资源向大企业倾斜,大量中小企业陷入了因资金和生产资料供应不足而引起的困境之中。

为此,日本所采取的中小商业振兴政策是主要对的中小零星商业企业给予保护,采取的是消极政策,缺乏谋求中小商业的产业培养的观点,使其处于一种自由放任的状态。

日本政府早在1940年就对中小企业从业人员进行了明确界定。

1950年从资本额和从业人员两方面界定中小企业,规定资本额在1000万日元以下,或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企业为中小企业。

1947年11月内阁在“中小企业振兴政策纲要”这一纲要中提出要在建立技术指导。

经营诊断制度的同时,设立专门的中小企业指导机构。

而在高度经济成长期,日本首先对中小企业分布叫多且高度成长具有基础作用的机械零配件行业,纺织行业和电子行业,指定了专门的行业振兴政策,并于1956年制定了<中小企业振兴资金助成法>,向为中小企业提供贷款的各个都道府县公布政府方面的补助金额.1953年日本政府经济白皮书所指出的,企业大小规模的差距扩大了,所以在日本的现代化大企业与建立在非现代化的中小企业之间出现了两极对立,因而消除大企业和中小企业之间的“双重结构”便成了当务之急。

同时由于对外贸易的扩大和现代科技的发展,大企业向中小企业领域扩张的需求也急迫起来。

在这种状况下,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问题开始认真对待,从纠正“双重结构”的目标出发,先后制定了一系列中小企业政策,并为指导今后的政策而于1963年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作为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的纲领性法规。

《中小企业基本法》从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国际竞争力的提高和国民均衡发展层面,对以往提出的各项中小企业政策进行了体系化,并确立了中小企业政策的基本思路与理念.其政策目标被定为:

在改善中小企业发展环境的同时支持中小企业的自主努力,缩小企业间的各种差距,改善中小企业的生产效率和交易条件,提高中小企业经营者的社会经济地位.

第三阶段以1999年12月新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公布实施为标志,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在理念、政策目标和政策手段上都发生了根本性的转变,日本政府尝试了用“产业集约模型”取代作为旧基本法前提的“双重结构模型”,对中小企业的现状进行了重新的评估。

政策目标上,从过去的缩小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在生产率上的差距,进行产业结构的高度化合增强产业的国际竞争力,转变到现在的形成新产业和通过产业革新来维持和强化经济活力,把“富有活力的独立的多样化中小企业的成长和发展”作为具体目标。

二、日本中小企业政策提供的经验

借鉴日本中小企业发展与政策的经验,我们必须树立这一时期中小企业政策的基本理念,更多地照应中小企业这一市场竞争中的相对弱者,确立对中小企业进行现代化改造的方向、目标与具体政策

(一)制定完善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政府1963年颁布了《中小企业基本法》。

《中小企业基本法》是日本中小企业发展的纲领性法规,是现行政策和政策管理的总根据。

该法案在日本中小企业的政策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既是日本长期推行保护和扶持中小企业政策的实践经验总结,又是推出各项中小企业政策和法规的基本依据,被誉为“中小企业宪法”。

到90年代初为止,日本先后制订了50多部有关中小企业的专门法律,形成了极具日本特色的较为完备的中小企业法律保障体系。

(二)采取政策评价制度和收益者负担制度

在政策被实施之后,针对诸如预期目的是否达成、费用是否在预期范围之内、政策的实际受益者是否是应受益对象等问题进行适当的讨论,并将讨论结果通过《中小企业白皮书》等公开,还向政策实施机关进行必要的意见反馈,以提高政策实施的效率和有效性。

中小企业厅设在内阁经济产业等方面的指导和扶持。

各地政府机关也设有中小企业指导科,形成全国性的行政组织网,

(三)重视中小企业技术创新

中小企业往往是一个国家技术进步的主要载体。

从日本中小企业技术政策和措施来看,政府对中小企业的扶持政策主要报告以技术指导为主的、促进中小企业技术提供的政策支持和技术指导,以及以法律,补助金、融资制度和优惠制度支援为主的、促进中小企业主动进行研究开发新技术的政策和措施。

扶持中小企业技术开发。

1992年日本政府推行“确保中小企业劳动力对策的技术开发”,针对中小企业劳动力不足的状况,倡导中小企业把其所必需的技术委托民间团体进行技术开发;同时创办公立“国际技术创造研究”试验研究机构,帮助中小企业有效利用国外研究机构及各种研究开发能力;为中小企业培养技术人才。

在都道府县建立中小企业技术人员研修制度;支持中小企业技术交流。

为通过不同领域经营资源的融合开拓新的领域,开办不同待业中小企业进行交流的“技术交流市场”。

三、我国中小企业的困境

据统计,目前在我国工商部门登记的中小企业已超过1000万,是全国企业总数的99%。

中小企业在全国工业产值和利税中分别占到60%和40%左右。

提供的就业岗位已占全国城镇就业总数对75%。

近几年来,中小企业虽然有了飞速发展,但也面临许多亟需解决的困难

(一)政府对中小企业扶持不力

受计划经济影响,长期以来我国的经济政策自觉或不自觉地偏好于大企业,因而在金融政策、财税政策、产业组织政策和科技教育政策等方面,对中小企业有许多的不公平。

比如一些地方政府片面强调“抓大”,只对大型企业集团的组建和发展感兴趣,在财政支持、税收优惠、技术发展等方面只考虑大企业,中小企业很难或根本得不到政策上的帮助,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一些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瓶颈”。

又由于许多中小企业受各级基层组织管理,而各部门的管理方式、政策不一,多头领导,使中小企业无所适从,企业经营束手束脚,无实际的经营自由权。

中小企业不能享有国有大企业相同的政策待遇,在市场准入、获取资金税费等方面存在若干限制,影响了中小企业的正常发展。

在税收上(国有企业先缴后退,中小企业无此优惠),中小企业特别是私人企业往往是小额纳税人,增值税发票难以抵押。

(二)政府的管理体制落后且计划体制色彩严重

目前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管理中,条块分割,机构繁多,职能交叉,政出多门,管理中小企业的机构有乡镇企业局、工商管理局、中小企业局、生产力促进委员会等,部门之间相互争夺权力,相互推卸责任,严重阻碍了中小企业的发展。

基层政府或官员将自身政绩与企业绩效相联系,过多地干预企业经营决策和经营行为,使中小企业成为行政单位的附属物.条块分割,中小企业分属于不同的地区、行业和行政层级,市场机制不能充分发挥作用,限制了有效的市场竞争

(三)体制不顺且社会服务体系之滞后

在项目审批、产品鉴定、职称评定等方面职责不清。

这种多方重复"管理"的状况也造成"三乱"现象极为突出,客观上加重了企业负担。

而中小企业势单力薄,需要社会提供多方面服务。

国外许多国家如英、意、日都设有专门社会中介组织为中小企业在产品开发、市场定位、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服务。

而我国目前为中小企业服务的体系极不健全

(四)中小企业经营机制和组织制度不适应经济发展需要

一般来说,中小企业属地方管辖。

由于地方保护主义盛行,造成了中小企业低水平重复建设、重复投入的问题。

有相当多行业产品供大于求,出现了“结构性”过剩,为了争夺市场而导致生产同一行业产品的中小企业竞相压价,甚至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严重地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

另外,重复建设使得中小企业产业关联度较低“小而全”的企业比比皆是,企业之间缺乏社会化、专业化分工协作,与大企业也没有建立协作体系,因此,在大企业的经济优势面前力单势薄,生存艰难。

特别是许多个私企业组织结构不健全、管理混乱。

在中小企业改革过程中,由于改革不规范、不彻底,许多企业并没有真正按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运作,改革走形。

许多改制企业改制后并没有真正建立起规范的法人治理机构,企业经营管理机制没有实质性变化。

"董事会"、监事会"等难以真正运转。

在管理上大量"家族式"管理存在,对生产和产品缺乏必要的科学决策,增大了企业的生产经营风险,造成企业效率低下

四、日本商业振兴政策的借鉴意义

我国正处于中小企业政策体系的形成过程之中。

日本的中小企业政策的理念转变及相应做法,对我们具有重要的启示和借鉴意义.借鉴日本中小企业振兴政策,我国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促进我国中小企业的发展:

(一)注意培育具有高度活力的中小企业成长机制

主要是在税收方面给予中小企业一定的优惠政策,制定各种中小企业税收减免及宽限政策,建立中小企业与大企业的分工协作关系,以充分发挥集体的力量参与国际竞争。

还应当促进、中小企业经营管理现代化和科学化,包括建立培训制度,为中小企业提供经营骨干力量,建立企业诊断制度,成立中小企业诊断机构,加强对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指导等。

还应当建立衰弱产业的退出机制,调整设备、促进转产和实行结构转换、提高中小企业行业转换和提高劳动力的转业能力。

(二)着力提升中小企业技术能力

我国应当借鉴日本的做法通过资产专用性机制,使中小企业能够在技术上做到专业化,满足生产价值链的分工要求。

日本在这方面做得较有典型性。

日本大多数中小企业不是照搬别人的技术,而是对引进技术不断进行研究改进和创新。

日本中小企业在技术引进和开发过程中,首先是从研究开发某项专门技术开始,进而确立企业的主导技术。

然后,根据技术的发展和企业经营环境的变化,以主导技术为核心,吸收其他技术不断开发新产品,开拓新领域,实现企业的多角化经营。

(三)建立中小企业的社会化服务体系

这既是日本的有益经验,也是各国的普遍做法。

加大公共财政扶持服务体系建设的力度,应从三个方面入手:

一要牢固树立“政府扶持中介、中介服务企业”的理念,调整公共财政的投资方向,把扶持服务体系建设摆上优先位置。

二要在财政预算中设立科目,使之开支有出处,资金有着落。

三要建立以奖代补的激励机制,激发服务机构争先创优,增强做好服务工作的责任感、使命感。

与此同时,在提倡服务机构注重公益服务的同时,应准许其收取相应的服务费用,以此补充公共财政投入之不足。

可设立了专门为小企业服务的情报机构,向小企业提供海外投资、技术合作情报,有关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的情报,以及经营管理与市场营销情报。

(四)强化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的服务功能

从近几年的实践看,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是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经。

我省273家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每年为近2万家中小企业提供250亿贷款担保。

但与日本担保机构相比差距较大。

第一,日本担保机构全部由政府全额出资;第二,担保风险由担保机构自负20%,国家承担80%。

而我省担保机构政府出资仅占23%,大部份是民营和个人出资,而且担保风险几乎全部由担保公司承担。

可以借鉴日本的经验,政府应直接出资成立信用担保机构——信用担保协会,当中小企业无力偿还时,担保协会可以从信用保险公库获得相当于偿还全额70%-80%的保险金通过国家出资建立“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国民金融公库”,向中小企业发放利率比民间银行低2%-3%的长期贷款。

另外由政府和各种“组合”共同出资的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应向各中小企业的团体提供贷款。

 

参考文献:

[1]王振,孙林,虞震:

《中小企业:

日本经济活力的源泉》,2003,402~412

[2]孙川:

《日本中小企业与大企业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1,59~63

[3]周新华:

《日本中小商业振兴政策及其启示》,2002,26~35

[4]龚建文:

《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现状、问题和对策》,江西社会科学,1999,12,55~56

[5]林汉川,魏中奇:

《日本中小企业界定标准的演变与启示 》,2008,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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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新能源及节能技术的发展历程

2008-11-12   编辑:

总会信息部 陈敏   来源:

国土资源情报

日本在节能环保领域的发展经历了曲折漫长的过程,以第一次石油危机为分水岭,大致可以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到第一次石油危机、第一次石油危机至今两个发展阶段。

  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为了重建战争中荒废的国土,赶上和超过世界上的先进国家,日本举国上下致力于产业复兴,到处都在进行破坏自然资源的过分开发和工厂作业。

由于工业污染产生的大气污染和水质污染,20世纪50年代后期,日本国内曾一度暴发了诸如骨痛病、水误病之类的民众受害事件。

另外城市周围的土地及水域的生活环境遭到损坏,使动植物的生育繁殖遭遇很大障碍。

但是这些没有引起日本政府对环境和能源安全的足够重视,1967年,日本政府颁布了《公害对策基本法》,其中着重强调了经济发展,指出“保护国民健康要与经济健全发展相协调”,表明政府要以牺牲民众健康及资源环境为代价来换取经济的高速发展。

   

  日本真正对资源能源安全具有强烈的危机意识,是从20世纪70年代暴发的两次石油危机开始的。

第一次石油危机的暴发是在1973年。

当时国际原油市场价格从每桶3美元上升到12美元,暴涨4倍,受此影响,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下降了7%之多。

    

  第二次石油危机暴发于1979年,背景是伊朗暴发革命而后与伊拉克开战,使原油价格从每桶巧美元左右最高涨到1981年2月的39美元。

为此,日本政府不得不针对石油危机制定了石油紧急对策纲要,减少对企业供应,要求国民自动节省石油和电力,在全国范围内掀起大规模的节能运动。

     

  两次石油危机使高速增长期建立起来的以重化工业为主的日本经济蒙受重大损失,也使日本认识到,要想生存和发展经济,就要首先突破资源能源的瓶颈。

从1973年起,日本开始重新调整发展战略:

由发展资源密集型产业转向发展技术和劳动密集型产业;重视解决污染问题;同时,针对石油危机引起的严重通货膨胀,采取抑制需求、抑制通货膨胀的对策。

由此奠定了日本大力开发本土能源,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石油的依赖度,确保资源能源安全、稳定、长期和高效供给的新能源战略思路。

    

  在此背景下,日本政府一方面加强海外探矿工作,开始石油储备计划,另一方面着力于开发本土能源。

日本的矿产资源种类虽然很多,但除了作为水泥、化学肥料原料的石灰石矿之外,其他矿藏的储量和产量都很小。

日本本土的石油产量很低,目前已探明的只有新口县和秋田县有少量的石油储量,仅能供给全国石油需求量的0.3%左右。

煤炭的产量也不大,只有北海道、本州和九州有少量煤炭储量,煤炭自给率仅为2.8%左右。

因此,日本要开发的本土能源,只能是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随处可见,既不污染环境,又可以减轻对石油依赖度的新能源。

    

  第一次石油危机后,日本在1974年就推出了“新能源技术开发计划”,可以说是拉开了日本在新能源和节能技术领域腾飞的序幕。

此后日本又出台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将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的开发利用以法律的形式加以确立,规定了企业和公民在新能源的开发利用方面所应当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对能源行业企业利用新能源的比例和数量以配额的形式作出明确的规定,并规定了达不到标准的处罚措施。

同时,在政策导向和税收方面对新能源和节能技术的开发给予支持和优惠,注重利用舆论导向的作用。

纵观日本30年来的新能源发展战略,笔者总结出最主要的4个特点,即法律上约束、政策上引导、税收上优惠、观念上宣传。

    

  一、法律上约束     

  日本能源法规一览表

  日本在新能源的开发及节能技术的应用方面,一向秉行法律先行的原则,同时也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规划和远景构想(表l),在为新能源及节能技术的开发提供政策法规方面保障的同时,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制定了明确的目标,对新能源及节能技术的利用标准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951年实施的《热管理法》,制订了日本的热管理规则。

该法于1979年被废除,由《能源使用合理化相关法律》(又称节约能源法)替代。

    

  1974年日本规划出台了专门应对石油危机的“新能源技术开发计划”,也称“阳光计划”。

该计划的核心内容是太阳能的开发用,同时也包括地热能开发、煤炭液化和气化技术开发、风力发电和大型风电机研制、海洋能源开发和海外清洁能源输送技术。

    

  1978年,日本出台了“节能技术开发计划”,也称“月光计划”。

与1974年的新能源技术开发计划相呼应,主要就节能技术的开发作了一系列的规划。

   

  1979年,日本制定出《节约能源法》(合理使用能源法),用法律的形式约束企业及个人的节能标准。

并根据时代发展不断进行修订①,最近的一次修改是在2006年4月l日,对工厂、作业现场能源管理的各种条例进行了整合;在运输领域引进节能方案;强化对建筑物的节能管理等。

节能标准的对象由起初的电冰箱、空调、汽车3种已发展到20种以上。

不断提高此项法律中规定的节能标准,扩大其适用范围。

    

  1980年,日本推出了《替代石油能源法》,设立了“新能源综合开发机构”(NEDO),开始大规模推进石油替代能源的综合技术开发,主要包括核能、太阳能、水力、废弃物发电、海洋热能、生物发电、绿色能源汽车、燃料电池等。

    

  1989年,日本出台了“环境保护技术开发计划”。

主要是开展地球环境技术研究,研究的重点领域包括使用人工光合作用固定C02、C02的分离和利用化学物质的生物分解技术等。

    

  1993年,日本政府将“新能源技术开发计划”、“节能技术开发计划”和“环境保护技术开发计划”合并成规模庞大的“新阳光计划”。

“新阳光计划”的主导思想是实现经济增长与能源供应和环境保护之间的平衡。

“新阳光计划”的主要研究课题大致可分七大领域,即再生能源技术、化石燃料应用技术、能源输送与储存技术、系统化技术、基础性节能技术、高效与革新性能源技术、环境技术等。

其中,再生能源技术研究包括太阳能、风能、温差发电、生物能和地热利用技术等,其中最受重视的是太阳能。

   

  1997年,日本出台了“关于促进新能源利用等的基本方针”,也称《新能源法》。

新能源法规定,一般民用事业者、国家和地方等各自分配任务,在定出国家关于引进新能源基本方针时,认定先进的新能源利用技术,从资金方面进行支持。

同时要求各省厅都要把促进新能源的利用作为重要课题,充分交换意见,相互协作,推进新能源的开发与利用。

    

  2001年4月,日本实施了《促进资源有效利用法》,也称再利用法。

该法的主要内容是从过去主要促进废物再生利用扩大为通过清洁生产以促进减废和尽可能对废旧产品和零部件进行再利用,即由主要强调Recycfe(原材料的循环)改为3R:

①废弃物的减少(Reduce):

对制品设计时要考虑小型、轻便、易于修理,达到省资源、长寿命,修理体制充实完善,使产品的寿命延长;通过升级使产品的寿命延长。

②部件的再使用(Reuse):

在设计时使部件易于再使用;要再使用的部件应标准化;经修理或再生后再使用。

③循环(Recycle)的强化:

生产者有回收废产品循环利用的义务:

为了使不同材料的废弃物再回收时易于区别,生产者有义务添加材料标号;抑制副产物的产生,强化副产物的循环利用。

总之,要在制品的设计、制造、加工、销售、修理、报废各阶段综合实施3R,达到资源的有效利用。

充分体现了循环经济的特点。

 

  2003年4月,日本开始实施《电力设施利用新能源特别措施法》,也称RPS法令(RenewablePortfoliostandard),即可再生能源配额制政策。

以法律的形式对电力销售业者每年必须利用的新能源发电量、具体配额做了明确要求,政府利用专门的电子账户对电力经营企业使用新能源的情况进行记录和管理,对于未达标的企业,经济产业省大臣有权处以10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

该法令中所说的新能源发电包括风力发电、太阳能发电、地热发电、水力发电(仅限于输出功率1000千瓦以下的水路式水力发电)、生物能发电、以及其他代替石油发电的能源。

   

  2004年6月,日本通产省公布了“新能源产业化远景构想”,目标是到2030年,把太阳能和风能发电等新能源技术扶植成商业产值达3万亿日元的支柱性产业之一,将日本对石油的依赖程度从目前的约占能源消费总量的50%降低到40%。

   

  二、税收上优惠(并由政府向符合条件的企业提供辅助金)   

  日本对于开发新能源的行业企业都实行一定程度的税收优惠。

为了鼓励对尚未发展起来的未利用能源进行开发,在1998年的税制改革中,日本将开发未利用能源写人“能源供给结构改革投资促进税制”中,在税制上提供第一年获取利润的30%作为特别奖赏。

    

  提供辅助金也是政府金融优惠上很重要的一项激励机制,政府提供辅助金的项目主要可分为面向大企业、面向中小企业和面向其他机构的补贴措施。

   

  1.面向大企业的补贴项目    

  (l)节能促进项目,具体分为五小项:

节能对策项目;工业部门节能促进项目;建筑物节能促进项目;根据节能法取得高端设备项目;电力负荷削峰填谷项目。

    

  

(2)风力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3)太阳能发电设施建设项目。

    

  (4)燃料电池建设项目。

    

  (5)生物质能设施建设项目。

     

  (6)利用冰雪热设施建设项目。

    

  2.面向中小企业的补贴项目主要是环境对策贷款,包括促进能源有效利用、促进引进特定高效能源设备、资源能源资金等。

    

  3.面向其他机构的补贴措施     

  

(1)面向新能源产业技术综合开发机构(NEDO):

  .能源使用合理化企业支持项目;     

  .促进住宅建筑物引进高效能源系统,主要包括住宅建筑物引进高效能源系统和BEMS系统(商务大厦能源管理系统);     

  .能源需求最佳管理推动项目;.地区节能纲要编制项目;.普及地区节能促进措施项目;     

  .地区防止地球变暖支持项目;     

  .新能源及节能非盈利活动促进项目;     

  .促进节能及新能源对策引进项目;     

  .住宅能源使用实态调查及信息提供项目;     

  .汽车燃料消费削减实态调查项目;

       .引进高性能工业炉现场试验项目;     

  .民用部门地球变暖对策验证试点评价项目。

    

  

(2)面向热泵蓄热中心:

主要是先进的电力负荷削峰填谷试点项目。

    

  (3)面向日本煤气协会:

    

  .能源多消费型设备天然气推动项目;    

  .引进先进的电力负荷削峰填谷煤气冷房系统试点项目。

     

  (4)直接面向新能源消费者。

    

  比如,为保证“新阳光计划”的顺利实施,日本政府每年要为该计划拨款570多亿日元,其中约362亿日元用于新能源技术开发。

1997年至2004年,日本政府向用于住宅屋顶上的太阳能电池板安装工程投入了1230亿日元的辅助金,对新能源消费者(建筑物业所有者)、ESCO企业能源管理企业、出租企业进行直接补助,使太阳能电池板用户越来越多,由此收回了成本,拉低了市场价格。

     

  再如在生物质能发电方面,日本政府每年给大坂市平野垃圾发电厂1亿日元(约800万元人民币)的补助。

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工程的建设费用由中央政府出1/2,地方政府出1/4,农场主只要出1/4。

     

  三、政策上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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