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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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模板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院科研成果的管理工作,支持和鼓励教职工积极从事科学研究,提高学院的整体科研实力和社会知名度,产出高水平科研成果,维护好我院科研成果的权益,组织好我院科研成果的交流、推广和应用,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研成果,是指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学术性研究成果,包括原创性科研成果和科研成果的二次评价。

第三条原创性科研成果主要包括:

1.论文类成果:

指在连续出版的国内外学术期刊上公开发表的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等方面学术论文,以及国际、国内学术会议论文;其中国内学术期刊由国家新闻出版署认定,国外学术期刊参照中科院文献情报中心或相关国外机构标准认定。

2.著作类成果:

指已公开出版的、有正式书号的学术性著作、编著、译著、工具书、论文集及丛书等,教材、实验手册等教辅书籍不在著作类成果范围。

3.决策报告类成果:

指由未公开发表的、被各级政府部门采用并起到决策咨询作用或产生重要社会效益的研究报告、调查咨询报告、决策建议等应用研究成果。

4.知识产权类成果:

指由国家知识产权局授权的各类专利,软件著作权,也包括通过鉴定(登记)的科研成果等。

5.艺术类成果:

指公开展览、发表、出版、演出的各类艺术作品,以及与作品相关获奖、收藏等,具体参照附件1《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类学术成果认定细则》。

第四条科研成果的二次评价是相对于原创性科研成果的一次创作而言,指上述五类原创性科研成果的再次评价和认可,主要包括:

1.成果转化:

包括现有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让或实施许可、以及其他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产业化等,并获得一定经济收益。

2.成果收录转载:

包括现有论文等成果被SCI(科学引文索引)、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EI(工程索引)、ISTP(科技会议录索引)、CSSCI(中文社会科学引文索引)等各大索引收录,或被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等转载(摘)。

3.成果获奖:

包括现有成果或成果组合获学院科研优秀成果奖,以及由各级政府部门认定、有正式批文的自然科学或社会科学方面的各类科研成果奖项。

4.其他二次评价:

包括著作成果再版、论文成果被多次他引等。

第五条学院科研处是学院科研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科研成果管理工作由科研处会同各二级科研单位共同进行。

科研成果管理工作包括:

登记、审查、评审、鉴定、上报、建档、申请奖励、保密、交流、推广、转让、应用、专利申请、专利实施及统计分析等。

第二章成果认定与登记

第六条学院实行科研成果登记制度。

科研成果完成人应在成果正式确认后三个月内报送科研处认定登记,并将成果信息录入科研信息管理系统。

科研管理人员应及时审核相关科研成果,认定无误后统一建档保存。

第七条未经登记、未通过审核或未署名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的科研成果,在涉及职称(职务)晋升、工作考核、科研奖励等事项时不予承认,也不纳入科研工作量核算范围。

第八条报送科研处认定登记的科研成果材料包括:

科研成果原件及复印件、相关资料等,具体如下:

1.论文类成果、公开发表的艺术类成果作品等,应一并送交期刊封面、封底、中英文目录、成果全文等相关资料的复印件,同时提供原件对照。

2.著作类成果、公开出版的艺术类成果作品集,应送交一本著作或作品集原件。

3.决策报告类成果,应送交成果材料,并提供各级政府部门采纳证明,以及决策咨询作用或产生社会效益证明。

4.知识产权类成果,应送交产权证书原件或复印件,通过鉴定(登记)的成果应送交相关鉴定(登记)原始材料及鉴定(登记)结果佐证材料。

5.其他艺术类成果,应提交作品材料,以及展览证明、获奖证书、收藏证明、参展现场拍摄的照片等佐证材料。

6.成果转化,应送交成果转让(实施许可)、推广、产业化等合同、以及银行转账凭证等相关佐证材料。

7.成果收录转载,应送交成果材料,并提供收录、转载(摘)的相关证明。

8.成果获奖,应送交成果材料、获奖证书复印件,以及奖项认定部门的正式批文等相关证明。

9.其他二次评价,应送交成果转让合同、著作再版证明或合同、论文他引次数证明等材料。

第九条学院对科研成果的鉴定按国家和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成果鉴定可由负责人自行向省市级成果鉴定机构提出,并在科研处备案。

科研处一般不单独组织专门的成果鉴定。

第三章成果奖申报与成果奖励

第十条申报院级以上科研成果奖,由学院科研处审核推荐,按该奖项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申报,校外申报所需费用由申报者承担;申报院级优秀科研成果奖具体参照附件2《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细则》。

第十一条已按本办法第二章进行了成果登记并符合某种奖项奖励条件的科研成果,均可申报各类成果奖项。

未经登记的科研成果,科研处不予受理申报各类奖项。

第十二条学院对特定的科研成果计成果完成人科研工作量,并给予一定奖励。

奖励具体参照附件3《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细则》;工作量计算具体参照《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工作量计算办法》。

第十三条我院教师为原创性成果的第一完成人、但第一署名单位非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的,其成果学院予以认可,不计奖励但可计算科研工作量,具体参照学院科研工作量管理办法。

第四章成果保护与推广

第十四条凡我院教职员工(含离退休人员)研究完成的科研成果,非在岗在编人员(含特聘人员)利用我院实验室、研究基地等条件或在受聘期间研究所取得的科研成果,以及学生在教师的组织指导下利用学院的条件取得的科研成果均属职务成果,所有权属学院。

第十五条学院与外单位协作研究或有委托关系的科研项目,有关当事人应在立项时与对方签订合同,约定科研成果的权利归属和分享办法,以确保学院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学院鼓励并保护科研成果完成人依法享有署名和受益等权利;对于可能形成独立知识产权的成果,鼓励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及时申请、形成自主知识产权。

第十七条学院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技术秘密保护制度,参加科研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必要时可签订在职、在校期间和离职、离校、离(退)休后一定期限内保守本单位技术秘密的协议。

第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将职务成果占为己有或变相占为己有。

违反规定,给学院造成损失的,学院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必要时可提请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九条学院鼓励对既有科研成果开展多角度的应用推广和产业转化,学院各部门应协同科研处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积极组织成果的应用推广,加速我院科技成果应用推广转化及其产业化步伐。

学院对在科研成果应用、推广、转化、转让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人员给予奖励。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在科研成果的登记、申报、评选过程中,严禁一切虚假、侵权等违法违纪行为发生,一经发现,将给予严肃处理,并由当事人承担相关后果和责任。

第二十一条有关专利成果的申请、管理、转让等具体内容,参照学院专利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之前有关学院科研成果管理、认定、评选、奖励的文件同时废止。

附件3.1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优秀成果奖评选细则

第一条成果奖综述

(1)学院科研优秀成果奖是我院科研方面的最高奖项,主要授予在自然科学和社会科学研究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和个人,其目的是调动广大科研工作者开展学术研究与改革创新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研水平的提升。

(2)凡《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中所规定的、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的论文类、著作类、决策报告类、知识产权类和艺术类成果,以及上述成果的同一主题组合,均可申报学院优秀科研成果奖。

(3)学院科研优秀成果奖不分文理,设一、二、三等奖各若干名,其中一等奖不超过2名,二等奖不超过5名,三等奖不超过10名,允许空缺。

第二条评审程序

(1)成果完成人提出申报,准备材料包括:

科研优秀成果奖申报表、已在科研处登记归档的成果材料复印件或样品等、以及科技成果应用推广中的生产企业效益证明(包括税务机关证明)等。

每人限报一项。

(2)成果完成人将有关资料报送所在二级科研单位,二级科研单位初审后,写出推荐意见,报送学院科研处。

(3)科研处依据校内科研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组织专家进行评审。

(4)科研处将评审结果报送院长办公会议讨论,由院长办公会议批准决定,并正式发文。

第三条附则

(1)获得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优秀成果奖的个人,学院发给证书,记入个人档案,并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2)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优秀成果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3)已获上级政府机关成果奖项的,不再参与院级科研成果评奖。

附件3.2-1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奖励细则

第一条成果分级

学院用A1、A2、B1、B2、C1、C2六个不同等级来定位评价原创性科研成果。

其中,艺术类成果等级参照《学院艺术类学术成果认定细则》,其他四类成果与等级对应如下:

等级

论文类

著作类

决策

报告类

知识

产权类

A1

影响因子5以上国内外期刊

国家社科基金或自然基金项目专著成果

国家级

A2

影响因子3以上国内外期刊、人文社科权威期刊

权威出版社学术专著

部省级

发明专利

B1

一级核心期刊

权威出版社编著、译著,其他出版社学术专著

B2

二级核心期刊

其他出版社编著、译著

厅市级

实用新型专利,成果鉴定

C1

普通期刊(含一般本科学报)

市局级

软件著作权,

外观专利,成果登记

C2

专科学报、公开出版的会议论文

院级

发明申报

注:

权威出版社见附件3-2;《人民日报》、《文汇报》、《光明日报》、《文艺报》、《中国教育报》理论版上发表的文章(一般不少于2000字/篇)与一级核心期刊学术论文等同。

第二条成果奖励

(1)学院原创性科研成果按A1、A2、B1、B2、C1五个等级分级奖励,C2类成果不奖励,只计算工作量。

具体奖励金额如下:

等级

A1

A2

B1

B2

C1

C2

奖励

50000

15000

8000

2000

300

0

(2)科研成果二次评价根据被二次承认的实效来定位评价,具体奖励如下:

♦成果转让

所有权属学院的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成果转让或实施许可、并获得收益的,学院提取所得收益的60%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其他科研成果的应用、推广、产业化等,可按横向课题进行管理,不单独奖励,可根据到账经费计算负责人科研工作量。

♦成果收录转载

收录转载类型

奖励

SCI分区表中列为1区杂志收录论文

50000

SCl、SSCI、A&HCI收录期刊论文

15000

EI、CSSCI收录期刊论文

4000

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全文转载

2500

EI收录会议论文、CSCD收录期刊论文(核心版)

1500

人大复印资料、新华文摘部分转摘

1000

♦成果获奖

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

国家级

********

********

********

部省级

********

50000

30000

厅市级

30000

15000

10000

市局级

10000

8000

5000

院级

3000

2000

1000

♦其他二次评价

专利等技术成果成功转让奖励参照学院专利管理办法;著作类成果每次再版按原创成果奖励标准的50%奖励;论文成果每满30次他引奖励10000元。

第三条补充说明

(1)人文社科权威期刊、中文一级、二级核心期刊目录以最新浙江大学学术期刊目录为准;专刊(或增刊)论文、书评、访谈、会议综述、B版等不在奖励之列;论文类成果奖励按标准篇数计算,标准篇字数为3000字以上,不足标准篇字数均以70%奖额发放;同一作者分别发表在同一杂志不同语言版本的论文,按不同版本最高标准奖励1次。

(2)SCI分区以中国科学院文献情报中心发布的最新年度分区表(大类)为准;被SCI、EI、SSCI、A﹠HCI收录的学术论文,以当年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提供的数据为准;国内期刊影响因子以中国科学技术信息研究所等机构上一年度数据为准,国外期刊影响因子以美国科学情报研究所ISI上一年度出版的JCR(《期刊引用报告》)为准,JCR所列期刊之外的不予认定成果。

同一篇论文发表后被重复收录或转摘的,只奖励最高一档。

(3)获奖类成果主要指各类政府部门组织的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学术奖、高校科研成果奖、哲社优秀成果奖、人文社科优秀成果奖、教科优秀成果奖等;成果等级界定时,可参考相应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中科研项目级别;优秀论文奖等单一成果的评奖,则按上述获奖的50%额度奖励;各级各类非官方协会、学会的奖项学院予以认可,但不奖励。

附件3.2-2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艺术类学术成果认定细则

第一条成果综述

(1)艺术类专业的学术成果包括科研成果和创作表演成果两部分。

创作表演成果是艺术学术成果重要的组成部分,也是艺术学科不断发展的原动力之一。

(2)艺术类科研成果指对有关艺术学科的理论研究,其成果形式主要为论文类、著作类、决策报告类、知识产权类,以及上述理论成果的收录转载、获奖等二次评价。

艺术类科研成果等同其他学科认定管理,以《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科研成果管理办法》中有关条款为准,不再另行说明。

(3)艺术类创作表演成果指对相关学科具有创新性的实践和应用,包含美术设计类创作展览和音乐舞蹈类创作表演。

第二条创作表演成果认定

成果定级

创作表演成果内容

美术设计类

音乐舞蹈类

A1

文化部主办的全国性展览作品;

中国美协主办的展览作品;

国家各部委、中国美协各专业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展览并获奖作品;

国际著名美术馆、博物馆收藏作品

文化部主办创作比赛获奖项目;

教育部主办创作比赛获奖项目;

举办国家级的个人专场演出(50分钟以上)

A2

国家级美术馆、博物馆收藏作品

国家各部委、中国美协各专业艺术委员会主办的展览作品;

文联、文化厅、教育厅等省级专业大赛获奖作品;

举办国外的个人专场演出(50分钟以上);

文化部主办的国家级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的项目(担任主角);

B1

省级博物馆、美术馆收藏作品

一级核心专业期刊杂志上发表的作品(不包括插图,下同);

参加国外综合性大型演出项目(担任主角或次主角,不含群众演员,下同);

国家各部委主办的比赛获奖项目;

国家级专业协会主办的比赛获奖项目

B2

个人作品展;

正式出版的个人作品集;

市级美术设计类大赛获奖作品

二级核心专业期刊杂志上发表的作品;

在省市正规专业剧场举办个人专场音乐会或舞蹈表演(50分钟以上);

正式出版个人多声部音乐作品;

省级各专业协会主办比赛获奖项目(含:

浙江省教育厅,浙江省文化厅,中国音乐家协会浙江省分会,中国艺术家协会浙江省分会,中国舞蹈家协会浙江省分会;不含:

省市民间自发或企业的民间社团主办的各项赛事);

C1

省级专业期刊上发表的作品

参加省级综合性大型文艺演出项目;

单个原创音乐作品或舞蹈首播首演

C2

非美术专业期刊上发表的作品;

省级及以上专业报纸上发表的作品

参加市级综合性文艺演出项目;

第三条其他补充说明

(1)同一件作品被不同专业学术刊物刊载(转载)、被不同系统收录、获奖,或首创和获奖同时获得时,均按最高档次核定,不能重复计算。

(2)以上创作表演成果认定均按1件(项、场)计算,如有2人及以上个人作品联展、合作音乐会等,则按认定额度的1/人数计算认定。

(3)艺术类创作表演成果按上述条款认定,根据成果定级对应《科研成果管理办法》、《科研成果奖励细则》及《科研工作量计算管理办法》的有关条款进行成果奖励、工作量计算、工作量考核等。

 

附件3.2-3

权威出版社目录

一、综合类

四、政治学、社会学类

人民美术出版社

人民出版社

中央编译出版社

中国戏剧出版社

商务印书馆

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八、计算机类

三联书店

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

科学出版社

中华书局

新华出版社

电子工业出版社

北京大学出版社

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

清华大学出版社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五、文学类

九、外语类

复旦大学出版社

人民文学出版社

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

上海人民出版社

外国文学出版社

上海外语教学出版社

二、法学类

上海译文出版社

十、管理学

法律出版社

六、教育类

经济管理出版社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高等教育出版社

十一、医药卫生类

三、经济学类

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

中国中医药出版社

中国经济出版社

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

人民卫生出版社

中国金融出版社

辽宁教育出版社

北大医学出版社

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七.艺术类

人民军医出版社

经济科学出版社

人民音乐出版社

医药科技出版社 

十二、其他:

985高校出版社

 

附件3.3

宁波职业技术学院专利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保护和鼓励我院师生发明创造,促进发明创造的推广应用和科学技术的进步,加强我院专利的培育、管理及奖励工作,促进学院内涵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适用于我院教职工和学生专利的申请、实施、许可贸易及奖励等工作。

第三条专利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第二章专利权

第四条学院教职工和学生完成的职务发明创造,专利申请权属于学院,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所有权归学院持有,发明人或者设计人有权在专利文件中写明自己是发明人或者设计人。

第五条职务发明创造,在本管理办法中限指在学院直接资助下,或在以学院名义取得的纵横向课题资助下,所做出的发明创造。

第六条学院与外单位协作或受外单位委托所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完成单位或共同完成单位,如双方已有协议规定的,按协议中的规定办理。

学院与外单位共同申请专利的,需事先签订专利权责协议。

第七条未经学院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使用和转让属于学院持有的专利。

对于正在申请的和已经授权的专利,允许发明人或设计人在学院有关的教学科研活动中使用该项专利。

第三章专利申请

第八条凡认为有申报价值的职务发明创造,项目主持人或权利人可以填写《宁波职业技术学院申报专利申请表》,直接向学院科研处提出申报专利申请。

对于提出的申报实用新型及外观设计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核同意即可办理专利申报手续;申报发明专利的项目需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获批准后,申报人按要求填写技术交底材料,具体事宜由科研处委托专利代理机构办理。

学院支持教职工和学生所做出的非职务发明创造,非职务发明的专利申请也可委托科研处办理,专利申请被批准后专利权归个人所有。

第十条对欲申请专利的项目,应注意保护发明创造的新颖性,发明人或设计人不能以任何方式公开其发明创造的内容,科技成果鉴定、许可证贸易、发表论文或公开应用等均应在办完专利手续、取得专利申请号后进行。

第十一条对职务发明是否要申请专利、专利申请是否撤回及专利权的提前中止等,发明人或设计人可提出理由和建议,决定权在学院。

第四章转让及许可证贸易

第十二条学院与外单位相互进行所有权转让或实施许可证贸易的,须由科研处会同有关单位组织专家审议,并将结果报分管院长审批,同意后方可办理专利有关合同签订手续。

专利有关合同必须使用科技部技术转让合同的标准格式填写,具体内容见《学院横向科技项目管理办法》有关条款。

第十三条职务专利对外单位进行所有权转让或实施许可证贸易所得,归学院所有,学院对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奖励见本办法第十九条。

第十四条发明人或设计人以及其所属部门应积极促使专利项目的转让和许可证贸易,使专利项目尽快产生效益。

第五章专利费用与奖励

第十五条职务发明创造申报专利时所需交纳给专利代理机构的代理费和交纳给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申请费、复审费等费用,由学院承担。

第十六条非职务发明创造在由申报人委托科研处申报专利时,其相关费用由申报人自行承担。

非职务发明创造也可由申报人自愿提出转为职务发明创造,则以上费用由学院承担,专利权责按职务发明创造对待。

第十七条职务专利被授权后,学院资助自授权之日起前三年的专利年费,以及其他相应的建档管理费、年证费、年费手续费等。

此后发明人或设计人如要继续维持专利则以自愿原则自行承担所需费用,专利的各项权责不变。

第十八条职务专利被批准授权后,学院对专利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实行奖励;职务专利对外单位进行专利权转让或实施许可证贸易后,学院从所产生的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奖励发明人或设计人。

上述奖励具体数额参照学院成果奖励细则执行。

如学院与发明人或设计人事先已有协议约定的,则按协议中的约定办理。

第十九条因专利的申报、授权等所获得的来自学院外部的奖励(如各级行政部门补助)原则上归学院所有。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条学院科研处是学院的专利管理职能部门,代表学院处理有关专利事务,对本管理办法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学院以前有关专利管理的条款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若与专利法或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相抵触时,以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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