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性岗位与劳务派遣合同两年.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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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岗位与劳务派遣合同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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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性岗位与劳务派遣合同两年

  篇一: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试题附答案

  一、单选题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个月的岗位。

A:

3b:

6c:

12

  答:

b

  2、用工单位决定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岗位,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并在用工单位内公示。

  A:

临时性b:

辅助性c:

替代性

  答:

b

  3、用工单位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A:

10%b:

20%c:

30%

  答:

A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法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年以上的固定期限书面劳动合同。

A:

1b:

2c:

3

  答:

b

  5、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A:

用工单位b:

保险公司c:

劳务派遣单位

  答:

c

  6、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应当依法申请工伤认定。

A:

用工单位b:

劳务派遣单位c:

保险公司

  答:

b

  7、被派遣劳动者在申请进行职业病诊断、鉴定时,()应当负责处理职业病诊断、鉴定事宜。

  A:

用工单位b:

保险公司c:

劳务派遣单位

  答:

A

  8、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A:

用工单位b:

保险公司c:

劳务派遣单位

  答:

c

  9、被派遣劳动者提前()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15b:

30c:

45

  答:

b

  10、被派遣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日通知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A:

3b:

5c:

7

  答:

A

  11、劳务派遣单位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在()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

A:

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b:

用工单位所在地c:

保险公司

  答:

b

  二、多选题

  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

  A:

临时性b:

辅助性c:

替代性

  答:

Abc

  2、《劳务派遣暂行规定》中规定的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A:

脱产学习b:

休假c:

辞退

  答:

Ab

  3、劳务派遣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劳动合同终止。

  A:

吊销营业执照b:

责令关闭c:

撤销

  答:

Abc

  4、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A:

吊销营业执照b:

责令关闭c:

撤销

  答:

Abc

  5、下列()是劳务派遣协议应当写明的内容。

  A:

派遣人员姓名

  b:

派遣的工作岗位名称和岗位性质

  c:

工作地点

  D:

派遣人员数量和派遣期限

  答:

bcD

  三、判断题

  1、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

  答:

  2、劳务派遣单位与同一被派遣劳动者可以多次约定试用期。

  答:

  3、劳务派遣单位不必将被派遣劳动者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及时告知用工单位。

答:

  4、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有建立培训制度,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上岗知识、安全教育培训。

  答:

  5、劳务派遣单位应当对被派遣劳动者履行的义务有督促用工单位依法为被派遣劳动者提供劳动保护和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答:

  6、劳务派遣单位不必与被派遣劳动者约定试用期。

  答:

  7、用工总量是指用工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人数与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人数之和。

  答:

  篇二: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问题

  XX.cn

  劳务派遣合同期限问题

  作者:

黄威

  来源:

《今日湖北·中旬刊》20XX年第02期

  摘要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于20XX年7月1日起实施,此次修改对劳务派遣“三性”进行了详尽解释,但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不进行相应调整,滥用劳务派遣现象依然难以得到有效遏制。

  关键词劳务派遣“三性”劳务派遣期限滥用

  20XX年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

劳务派遣用工是补充形式,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实施。

  “前款规定的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辅助性工作岗位是指为主营业务岗位提供服务的非主营业务岗位;替代性工作岗位是指用工单位的劳动者因脱产学习、休假等原因无法工作的一定期间内,可以由其他劳动者替代工作的岗位。

”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俗称劳务派遣“三性”。

《劳动合同法》修订明确劳务派遣“三性”后,是不是就能解决劳务派遣问题呢?

  一、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三性”相矛盾,修改劳动合同法目的难以实现

  《劳动合同法》的修订,有很多亮点:

提高了劳务派遣门槛、同工同酬、明确劳务派遣“三性”及处罚。

尤其是《劳动合同法》修订中明确劳务派遣“三性”是整个修法中最令人振奋的条款。

本来,明确了劳务派遣“三性”问题,就解决了劳务派遣滥用问题的“七寸”,但是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并没有与劳务派遣“三性”规定同步进行修改,劳务派遣的期限依然为“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尽管《劳动合同法》修改后,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不超过六个月,但劳务派遣期限却应当签订两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这样相冲突的规定,将导致劳务派遣中的不超过六个月成为“摆设”——即使临时性工作岗位是指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的岗位,因劳务派遣期限仍为两年以上,劳务派遣“临时性”为六个月的规定防止劳务派遣被滥用的目的将成为“泡影”。

  二、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与劳务派遣“临时性”不同步,“临时性”的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与立法本意相悖

  尽管劳务派遣临时性规定为“存续时间不超过六个月”,但劳务派遣期限为两年,这样矛盾的规定,只能使劳务派遣临时性的规定形同虚设。

既然劳务派遣合同期限为两年,两年工作期满之后,单位又可以与劳动者签订两年的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也会出现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情形出现。

《劳务派遣若干规定》第八条也规定了劳务派遣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笔者认为,劳务派遣两年期限的规定及可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规定与劳务派遣立法本

  篇三: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动合同的主体是由法律规定的具有特定性。

劳务派遣是事业单位没有编制时候但又需要用人时候就会用派遣人员,而派遣人员是属于劳务派出公司的人力资源,暂时还不属于用人单位员工,等到用人单位有编制后可以转为用人单位员工。

下面我们就来具体了解下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希望对大家能有所帮助!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劳务派遣是指派遣单位根据实际用工单位的要求,将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管理下提供劳动,派遣单位从用工单位获取派遣费,并向被派遣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特殊的劳动关系。

现阶段,我国的劳务派遣单位数量日益增多,《劳动合同法》中明确细化了劳务派遣的相关规定。

  劳务派遣单位的义务

  1.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其中涉及的特别要求包括:

  

(1)订立合同期限应在2年以上;

  

(2)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其必备条款除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一般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以外,还包括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也就是说,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

  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包括: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

  (7)社会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10)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

  (11)被派遣劳动者的派遣期限;

  (12)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的工作岗位。

劳务派遣实质上是一种临时性用工,法律规定派遣单位与被派遣的劳动者订立至少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为了避免劳动关系的短期化和就业不稳定给企业、劳动者个人以及社会造成的不利影响。

  2.与接受派遣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其中必须约定:

  

(1)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

  

(2)派遣期限;

  (3)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

  (4)违反协议的责任。

  3.将劳务派遣协议的内容告知被派遣劳动者。

  4.其他义务:

  

(1)不得克扣被派遣劳动者的劳动报酬;

  

(2)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按照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由于劳务派遣具有临时性,因此,在没有用工单位需要派遣劳动者时,劳动者可能面临“无业”状态,该条规定则是为了保证劳动者在“无业”期间的基本生活,以避免劳动者陷入生活困境;

  (3)派遣单位不得向被派遣劳动者收取费用;

  (4)跨地区派遣劳动者的,被派遣劳动者享有的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标准执行;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如果因劳务派遣单位违法,致使被派遣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与劳务派遣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用工单位的义务

  1.《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义务:

  

(1)执行国家劳动标准,提供相应的劳动条件和劳动保护;

  

(2)告知被派遣劳动者的工作要求和劳动报酬;

  (3)支付加班费、绩效奖金,提供与工作岗位相关的福利待遇;

  (4)对在岗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工作岗位所必需的培训;

  (5)连续用工的,实行正常的工资调整机制。

  2.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再派遣到其他用人单位。

  3.对被派遣劳动者应适用同工同酬。

用工单位无同类劳动者的,参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4.遵守劳务派遣企业的岗位限制———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

  5.保障劳动者依法参加或者组织工会的权利。

  6.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劳务派遣合同与劳动合同的区别

  1.期限方面的区别劳务派遣合同的期限为两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为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其中固定期限的长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可以自由约定。

  2.解除劳动合同方面的区别关于用人单位合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劳动合同法》做了相应的规定,其中关于劳务派遣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的特别规定如下:

  

(1)因劳动者有过错、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不胜任工作等原因,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由劳务派遣单位依法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

  

(2)用工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第三项“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及第41条有关经济性裁员的规定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虽然尚处于起步发展阶段,但已在我国显示出促进就业的重要作用。

在今后一段时期(原文来自:

博旭范文网:

临时性岗位与劳务派遣合同两年)内,劳务派遣将作为一种重要的用工形式,继续发挥其特殊的作用。

了解相关法律规定,是派遣员工维权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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