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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监察判断题库

1、新水污染防治法提出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对)

2、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申报登记拥有的水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并提供防治水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对)

3、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对)

4、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二年。

(错)

5、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可能发生水污染事故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制定有关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做好应急准备,并定期进行演练。

(对)

6、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建设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小型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汞、炼油、电镀、农药、石棉、水泥、玻璃、钢铁、火电以及其他严重污染水环境的生产项目的,由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对)

7、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征收的排污费一律上缴财政,环境保护执法所需经费列入本部门预算,由本级财政予以保障。

(对)

8、排污费作为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可以用于污染防治新技术、新工艺的开发、示范和应用项目的拨款补助或者贷款贴息。

(对)

9、对每一排放口征收污水排污费的污染物种类数,以污染当量数从多到少的顺序,最多不超过3项。

(对)

10、昼、夜均超标的环境噪声,征收排污费金额按昼、夜分别计算,累计征收。

(对)

11、未经环保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未申报的,视为拒报。

(对)

12、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尚未达到规定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区域和国务院批准划定的酸雨控制区、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区,可以划定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区。

(对)

13、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停放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污染物排放状况进行监督抽测。

(对)

14、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责令关闭。

(对)

15、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对)

16、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工业企业,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减轻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对)

17、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

18、受到环境噪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个人,有权要求加害人排除危害;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损失。

(对)

19、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对)

20、《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错)

21、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对)

2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对)

2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2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防治污染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对)

25、《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均适用本管理办法。

(错)

26、《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限期治理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限期治理决定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现场核查。

(对)

27、《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

向水体或其他环境倾倒、排放畜禽废渣和污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

28、《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

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

29、《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贮存设施或者设备不符合环境保护、卫生要求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

30、建设项目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评价,或者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未经依法批准,审批部门擅自批准该项目建设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

31、《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填埋危险废物的经营设施服役期届满后,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填埋过危险废物的土地采取封闭措施,并在划定的封闭区域设置永久性标记。

(对)

3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质检部门负责发放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的生产许可证,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产品质量实施监督。

(对)

33、国家环境保护部《关于印发有关规范行使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文件的通知》于2009年9月1日发布,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设定的环保部门行政处罚目录》、《主要环境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参考指南》和《关于规范行使环境监察执法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三方面内容。

(对)

34、新水污染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于2008年2月28日修订通过。

(对)

35、建设单位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扩建排污口的,应当取得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同意。

(对)

36、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私设暗管或者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

(对)

37、拒报或者谎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有关水污染物排放申报登记事项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38、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对)

39、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私设暗管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提请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错)

40、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41、排污者因不可抗力遭受重大经济损失的,可以申请减半缴纳排污费或者免缴排污费。

(对)

4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征收而未征收或者少征收排污费的,上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直接责令排污者补缴排污费。

(对)

43、目前现行的排污费收费制度对存栏规模大于50头牛、500头猪、5000羽鸡、鸭等的禽畜养殖场征收排污费。

(对)

44、对农民自建住宅不得征收噪声超标排污费。

(对)

45、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自2000年9月1日起施行。

(对)

46、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发布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公报,并逐步开展大气环境质量预报工作。

(对)

47、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措施防止周围居民区受到污染。

(对)

48、城市饮食服务业的经营者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烟对附近居民的居住环境造成污染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可以处2万元以下罚款。

(错)

49、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并按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对)

5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称社会生活噪声,是指人为活动所产生的除工业噪声之外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错)

51、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的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禁止进行的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的,由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

5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中规定,夜间突发的噪声,其最大值不准超过标准值10分贝。

(错)

53、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至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错)

5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

55、《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对)

56、《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对)

57、《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中规定,放射性同位素包括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

(对)

58、《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排污单位对排放水污染物超标或者超总量的事实以及是否应当适用限期治理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限期治理事先告知书》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进行陈述、申辩,或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

(对)

59、《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

禁止在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

(对)

60、《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现有排污单位未按规定的期限完成安装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6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

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对)

62、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建设单位指定对其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机构。

(对)

63、《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中规定,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按照经营方式,分为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和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

(对)

64、送达《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可以采取直接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形式,并由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对)

65、违法批准减缴、免缴、缓缴排污费的,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

(对)

66、新水污染防治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海洋等地表水体以及地下水体的污染防治。

(错)

67、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错)

68、在雨污管道分离后利用雨水管道排放废水属于“采取其他规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之一。

(对)

69、排放水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按照权限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错)

70、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止污染饮用水水体。

(对)

7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处以罚款;逾期不采取治理措施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对)

72、新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水污染损害是由受害人重大过失造成的,排污方不承担或可以减轻赔偿责任。

(错)

73、排污费的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3个月。

(对)

74、对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按照危险废物的种类、数量计征危险废物排污费。

(对)

75、一个单位边界上有多处噪声超标,征收额应根据最高一处超标声级计算,当沿边界长度超过100米有二处及二处以上噪声超标,则加1倍征收。

(对)

76、排污者申请缓缴排污费的最长期限不超过3个月。

在批准缓缴后1年内不得再重新申请。

(对)

77、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拥有的污染物排放设施、处理设施和在正常作业条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并提供防治大气污染方面的有关技术资料。

(对)

78、大、中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规划,对饮食服务企业限期使用型煤、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错)

79、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可以根据不同情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或者处以10万元以下罚款(错)

80、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

8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所称工业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使用固定的设备时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对)

82、建设项目中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设施没有建成或者没有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擅自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批准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并处罚款。

(对)

83、从家庭室内发出严重干扰周围居民生活的环境噪声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

(错)

84、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对)

8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对)

86、《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

8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对)

8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建设项目方开工建设,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报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核的,由负责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89、《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于1989年12月26日通过,并予以施行。

(对)

9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规定,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对)

91、《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限期治理期间,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标或者超总量。

(对)

92、《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

对超过规定排放标准或排放总量指标,排放污染物或造成周围环境严重污染的畜禽养殖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提出限期治理建议,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对)

93、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擅自拆除、闲置、破坏环境噪声排放自动监控系统,致使环境噪声排放超过规定标准的,由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责令改正,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对)

94、《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未及时收集、运送医疗废物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

95、预审、审核、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对)

96、组织听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听证举行的7日前,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分别送达行政许可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并由其在送达回执上签字。

(对)

97、违反《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造成电磁辐射污染环境事故的,由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98、国家实行水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将水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作为对地方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对)

99、企业事业单位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浓度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在下一年度申报登记。

(错)

100、拒绝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的,应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的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101、水污染防治法规定,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对)

102、水污染防治法规定,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在处理安全生产事故过程中产生的可能严重污染水体的消防废水、废液直接排入水体。

(对)

103、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对)

104、现行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自2004年7月1日起施行。

(错)

105、排污者未按照规定缴纳排污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权责令限期缴纳;逾期拒不缴纳的,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对)

106、对于冷却水、矿井水等排放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计算,应扣除进水的本底值。

(对)

107、声源一个月内超标不足十五天的,噪声超标排污费减半征收。

(对)

108、排污单位的废水排放口、废气排放口、噪声排放源和固体废物储藏、处置场所应适于采样、监测计量等工作条件,排污单位应按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立标志。

(对)

109、有大气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和许可证规定的排放条件排放污染物。

(对)

110、向大气排放粉尘的排污单位,必须采取除尘措施。

(对)

111、在当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期限届满后继续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拆除或者没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对)

112、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声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对)

11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所称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对)

114、对经噪声限期治理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事业单位,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可以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后果处以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搬迁、关闭。

(对)

11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夜间”是指晚二十点至晨六点之间的期间。

(错)

116、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可以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但应做好污染防止措施。

(错)

117、《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

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

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对)

118、《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规定,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

119、《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对)

120、《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

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超过3个月,建设单位未申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手续;逾期未办理的,责令停止试生产,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

121、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依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申报登记。

(对)

122、《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上下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同一污染源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重复下达限期治理决定。

(对)

123、《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对逾期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的排污单位,报请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对)

124、《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规定的畜禽养殖场,是指常年存栏量为500头以上的猪、3万羽以上的鸡和100头以上的牛的畜禽养殖场,以及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

(对)

125、《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规定:

对环境保护设施已建成及其他环境保护措施已按规定要求落实的,同意试生产申请。

(对)

126、《医疗废物管理条例》中规定,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错)

127、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

(对)

128、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任何排污口均属违法行为。

(对)

129、《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规定,环境保护部门负责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监督管理,负责调查重大危险化学品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负责有毒化学品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和进口危险化学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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