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通县油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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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通县油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甘肃省通县油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我省通县油路工程质量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投资效益及工程管理水平。
根据部颁《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1-98)以及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有关规范和标准,结合本项目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设、施工、监理、设计单位必须坚持“质量第一”的方针,把工程质量放在项目管理的首位来抓,加强质量宣传教育,提高质量意识,采取强有力的质量保证措施,努力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第三条 本项目工程质量实行建设单位全面负责,监理单位控制,设计和施工单位保证,省公路局监督相结合的质量管理体制。
第四条 本工程项目必须建立“施工单位自检、建设单位抽检、工程监理、省局监督”的质量保证体系,对工程质量实行全面管理,确保工程达到优良的质量管理目标。
第五条 本工程项目的所有参建单位都要严格执行《甘肃省通县油路工程设计施工技术管理办法》、《甘肃省通县油路工程监理办法》、《甘肃省通县油路工程检查验收办法》以及本办法的相关规定,认真履行各自的职责,齐心协力,努力形成一个人人讲质量,人人对质量负责的局面。
第六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全省通县油路工程大中修计划的11个工程项目,其他工程参照执行。
第二章 质量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七条 省公路局负责检查督促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以及各项质量管理工作,对施工现场影响工程质量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第八条 省公路局采取以抽查为主的监督方式,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和部颁的现行技术规范、规程和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并运用一切经济手段,对本项目工程质量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巡回检查,实行强制性的监督管理,并制止和纠正影响本项目工程质量的建设行为。
第九条 本项目的建设单位实行项目法人制,全面负责质量工作。
建设单位负责人对项目的质量工作负领导责任;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的质量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技术负责人对项目的质量工作负工程技术方面责任,质检人员为直接责任人。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国家和上级主管部门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保证体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落实质量岗位责任制。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负责传达落实监理组和上级主管部门对本项目建设的各项要求、指示和指令,认真做好本项目施工过程中的工程全面管理、征地拆迁及协调工作,组织对施工单位的检查和考核,及时向监理组和上级主管部门汇报工程进度总体情况和施工中存在的问题,并经常向地方政府和社会通报工程建设动态以及施工中存在的问题,争取各方面的大力支持。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履行本项目工程建设基本程序,依据工程特点和技术要求,合理确定施工单位,合理控制工期和工程造价,并主动接受监理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必须成立工程建设现场办公室(简称现场办),下设技术管理组、质量检查组、征拆协调组和综合服务组,负责工程现场具体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设计单位必须按时提供设计文件及施工图纸;开工前做好设计文件的交底工作;对大中型桥梁等工程项目,设计单位要随时掌握施工现场情况,解决设计的有关问题。
第十五条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均要明确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和质检负责人。
建设单位的三大负责人,要上报省公路局备查。
三大负责人应经常保持其稳定性,如需要换建设单位三大负责人,必须征得省公路局的同意。
如需换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应事先征得现场办同意,上报监理组批准后方可更换。
如监理组确认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或其中之一的工作能力和业务水平不能胜任此项工作者,在征得现场办同意后,通知施工单位进行更换。
施工单位三大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必须通知现场办并取得监理组的同意,但三大负责人不得同时离开,三大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的时间累计每月不得超过7天。
第十六条 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保证体系,推行全面质量管理,制定和完善岗位质量规范、质量责任及考核办法。
并依据有关技术标准、规范和办法,认真按照设计文件和施工工艺要求组织施工,对其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七条 监理组由省公路局抽调有关总段人员组成,受省公路局授权,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及《甘肃省通县油路工程监理办法》等管理办法,对本工程项目实行全方位监理。
所有工程必须经现场办审查检验认可后,方可申报监理组进行审查和检验。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现场办必须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在本项目起点设立公示牌,按照省建委的有关规定写明公示牌的内容。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路段起点设立门架,在门架上应至少写明施工单位名称和施工单位起讫桩号,施工单位在驻地必须设置标示牌(尺寸:
长150cm×宽100cm),写明承担工程的概况,三大负责人姓名及相应的建设、监理、施工和设计单位的名称以及质量目标,在施工现场设置醒目质量牌写明工点负责人、质检员的姓名以及工程名称、内容、质量、目标、配合比等。
监理组必须在监理驻地设立标示牌,标明所监路段、监理单位名称、监理负责人姓名等。
第三章 质量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建设单位现场办对工程管理实行调度会制度,负责每月召开一次生产调度会议,落实工程施工质量、进度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工程阶段进展计划,研究解决施工中存在的问题。
第二十条 严格审查审批制度。
监理组必须对施工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计划、阶段施工计划、重要施工工艺、标准试验报告等进行严格审查,合格后方可签发施工单位实施。
第二十一条 严格工程施工的检查验收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的中间检验和交工验收,必须经施工单位自检、现场办抽验符合质量要求后,方可由监理组进行检验。
工程完工后现场办报请建设单位和监理组组织交工验收,缺陷责任期满后建设单位报请省公路局组织竣工验收。
第二十二条 实行书面往来制度。
在本项目施工过程中涉及的指示、指令、通知、报告、请示等,必须以书面形式上报下达。
第二十三条 施工单位必须执行工程质量“三检”(即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确保施工质量。
对于未通过“三检”的项目,施工单位和现场办不得报请监理组进行工程质量验收。
第二十四条 建立工程事故报告制度。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事故,事故所在施工单位必须查明事故原因、责任和造成的损失,并根据事故程度及时向现场办和监理组报告,由现场办进行事故调查。
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监理组应向省公路局报告,由省公路局组织调查处理。
任何单位都不得隐瞒事故不报,如发现查实,给予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完善的质量责任制。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均要推行项目法人制,明确项目法人代表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对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并层层签订质量责任书,落实工程质量责任,责任到人。
若发现质量问题,要一追到底。
第四章 质量控制和要求
第二十六条 现场办要加强对本项目管理的基础工作,认真收集有关工程方面的资料,掌握工程动态,及时汇总分析,建立完善的工程管理档案,并及时编发“工程简报”。
第二十七条 现场办对工程实施过程中出现的变更进行核实签认后,上报监理组进行审查。
现场办和监理组要严格设计变更审批制度,切实保证工程按设计施工。
第二十八条 现场办对本项目施工过程中计量支付,进行核实签认后,报监理组进行审核。
施工单位应在每月二十日前向现场办提交工程进度报表及计量支付清单,由现场办进行核实审查并于当月二十三日前报监理组,经监理组审查签认后,建设单位二十五日上报公路局总监办审核。
第二十九条 现场办要加强工程的现场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工程施工现场的有关规定,实现本项目建设安全施工、文明生产。
第三十条 现场办开工前检查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的技术、施工力量状况,确认施工单位投入本工程的力量符合要求后,上报监理组审查并签发开工令。
第三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按施工要求配备三大负责人及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和机械设备、试验器材等参加本项目施工。
施工单位进场后,要向现场办报备参加施工人员、设备状况,经现场办检查确认达到施工规定,报监理组批准后方可开工。
第三十二条 施工单位严格按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在施工过程中需要调整变更施工组织设计时,应报请现场办审定,经监理组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必须认真核对设计文件,发现设计有明显错误或设计工程量与实际工程量相差较大时有责任及时书面报告现场办,经现场办审核确认后,通知设计单位核实。
监理组按职责权限进行把关。
若施工单位发现差错而不报告或未能及时发现差错而继续施工,所造成的工程损失由施工单位自负。
第三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建立完善的技术档案,妥善收集施工技术资料、试验检测报告及相关的施工原始资料,并进行整理归档,分类保存。
工程完成后要按照建设单位和省公路局有关要求编制竣工文件,并在交工验收前20天送交现场办审查。
现场原始资料必须真实、准确、可靠。
施工单位要对施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十五条 现场办和施工单位必须按施工要求建立工地试验室,分别由现场办和施工单位质检负责人负责管理。
现场办质检人员对施工单位试验进行抽检。
工地试验室应具备施工要求的检测试验能力,试验人员必须经过培训上岗。
现场办和施工单位的工地试验室须经监理组认可后进行工程的检测试验,其出具的试验报告必须经监理组签认。
检测和试验的具体内容和要求详见《甘肃省通县油路工程监理办法》中附表。
第三十六条 对本项目的路面施工要进行试验工程,施工单位在进行试验工程前应制定计划并报现场办和监理组审查同意。
试验工程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对试验工程进行总结,并提出规模施工时所采用的工序、工艺、操作规程、人员机械设备等方面实施细则,报现场办和监理组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七条 本项目施工坚决杜绝各种工程倒手转包和分包行为。
如发现施工单位转包和分包承建的工程,建设单位有权将施工单位清除出场,并收回所承建的工程。
如建设单位不进行及时处理,监理组应上报省公路局强制执行。
第三十八条 施工单位要按施工要求严格执行监理指令,对监理下达的停工令必须坚决执行。
如施工单位对监理组下达的指令有异议时,应在24小时之内以书面形式向现场办反映,由现场办和监理组协商解决。
如仍达不成一致意见时,上报省公路局进行调解。
第三十九条 本项目所有工程施工质量必须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并达到《公路工程质量检查评定标准》(JTJ071-98)所规定的优良标准。
在此基础上,项目参建单位要提高质量意识,加强质量管理,共同争创优良工程。
第四十条 路基工程必须按照《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071-95)和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施工。
路基工程施工前要使用重型压实或冲击碾压、强夯等方法做好基底处理和填前夯实。
施工中特别要注重路基压实度、几何尺寸、不良地质处治、填挖方结合部及人工构造物的施工质量,施工单位、现场办和监理人员应重点做好上述项目质量的自检和抽查。
第四十一条 路基加宽或局部改线路段填筑工程必须按照“分层填筑、分层碾压、分层检测”的方法进行施工。
路基填方每层压实度经自检合格,监理组抽检签认后,方可进行下层填筑。
第四十二条 对工程施工所需各类材料,施工单位和监理组应加强管理,材料质量必须经检查合格方可进场使用。
大桥上用的水泥混凝土粗骨料必须采用反击式碎石机加工的碎石,碎石的级配、杂质含量、压碎值、强度等指标必须符合设计规范要求。
对外购的成品、半成品及水泥、钢材、沥青等材料必须具备出厂合格证和质检证明,并由施工单位和监理按有关规定的频数进行抽检合格后,才能进场使用。
质量达不到实际要求的各类材料坚决禁止进入施工现场,对于已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不合格的,由施工单位自行无偿清除出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材料或经检查进场材料不合格的,除监理组责令返工或清除出场外,还将给予通报批评或按规定处罚,因此而造成质量问题的,要追究施工单位及相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三条 主要材料的质量鉴定(如钢筋、水泥、沥青、砂石料等)和标准试验(如混凝土和砂浆配合比、马歇尔试验、水泥稳定砂砾基层配合比、土壤标准击实等)必须由省交通科研所试验室出具试验报告,并由监理组审查认可。
对未经监理认可的试验室出具的材料质量鉴定或标准试验结果,一律不准在工程施工中使用。
第四十四条 要加强工程施工配合比现场计量管理工作,确保施工质量。
沥青碎石、水泥稳定砂砾、水泥混凝土、砂浆的施工现场必须按重量法控制计量,而严禁使用体积计量。
监理组要加强重量法控制计量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 本项目大桥等主要工程施工所用混凝土和砂浆必须经过机械拌和及机械振捣,严禁人工拌和振捣。
所有的混凝土和砂浆工程必须配备搅拌机和振捣器,监理组应对此严格检查,如发现人工拌和、振捣,应及时予以纠正,并责令停工整顿。
第四十六条 浆砌工程必须按照规范和设计要求进行砌筑。
伸缩缝、沉降缝应采用加工料石砌筑,缝内要按照设计要求的填料填充密实,保证外观顺直美观。
所有砌体一律采用凹缝,勾缝应嵌入砌缝内2cm深,砌体背面必须按照设计和规范要求进行填筑,并达到规定的压实度。
第四十七条 所有混凝土和浆砌工程必须高度重视外观质量,严格控制水灰比、几何尺寸、平整度、顺直度等要达到规范要求,混凝土外表应保证平顺光滑,不允许进行涂抹粉饰。
第四十八条 监理组要加强路面施工的监督,对材料选用、厂拌运输及机械摊铺、碾压等应进行严格控制,从而确保路面的工程质量。
第四十九条 工程计量支付前发现的质量问题,应由施工单位负完全责任,并由施工单位承担全部的返工或维修费用,而计量支付后发现的质量问题由监理组承担主要责任,但并不免除施工单位的责任。
第五十条 施工现场的所有材料必须整齐堆放,妥善保管,并设置标示牌,注明规格、型号和主要用途。
沥青、钢筋、水泥等材料不允许露天堆放,沥青、汽柴油、炸药、导火线等易燃易爆品必须安全存储。
第五十一条 施工单位要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原有交通的正常运行。
要确保施工期间已有道路的畅通无阻,如发生严重阻车,在新闻媒体曝光,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除通报批评外,还将给予黄牌警告。
第五十二条 施工单位要保持施工现场的整洁。
存放施工设备和材料要整齐有序,清除现场的废料、垃圾和不必要的临时设施要及时,从而确保施工、办公、生活和劳务人员居住场所的清洁、卫生和文明。
第五十三条 施工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的环境。
为确保施工现场无污染,施工场地附近的居民或农作物不受影响,应尽量减少由于施工引起的粉尘、有害气体、噪音等污染源。
第五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自觉搞好施工现场的管理工作,接受现场办和监理组对现场管理的检查,并执行监理组和现场办对现场管理的要求。
第五十五条 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的质量问题,均由建设单位进行承担,并做好缺陷责任期内的保修工作。
保修期限为一年。
第五章 质量检验和评定标准
第五十六条 本项目工程检验和评定标准内容包括基本要求,实测项目,外观鉴定和质量保证资料四个部分。
第五十七条 本项目质量检验评定以分项工程为评定单元,采用百分制评定方法进行评定。
分数在85分以上者为优良工程,70分以上为合格工程,70分以下为不合格工程。
第五十八条 路基土方工程
1.基本要求
在原路加宽部分或局部改线路段路基用土范围内,认真清除地表植被杂物,并对地基进行压实,路基填土必须每30cm分层填筑压实,并保持排水良好。
2.实测项目(见表1)
3.外观鉴定。
路基表面平整、边线直顺,不符合要求时,每100m扣2-4分;路基边坡平顺稳定,保持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时每100m扣2-4分。
表1 路基加宽或局部改线土方工程实测项目
项 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案和频率
规定分
1
压实度(%)
0-80cm内93其它90
每300m每压实层测4处
50
2
弯沉(0.01mm)
小于设计值
弯沉仪
20
3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每200m测4处
10
4
平整度(mm)
20
3m直尺每200m测4处×5尺
5
5
横坡(%)
±0.5
3m直尺抬高法
5
6
边坡
不陡于设计值
每200m测4处
10
第五十九条 路基石方工程
1.基本要求
开炸石方路段要保证边坡稳定,清理险石,路基表面整修平整。
2.实测项目(见表2)
表2 路基加宽或局部改线石方工程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压实度(%)
层厚和碾压遍数符合要求
查施工记录
50
2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每200m测4处
20
3
平整度(mm)
30
3m直尺每200m测4处*5尺
10
4
横坡(%)
±0.5
3m直尺抬高法
10
5
边坡
坡度
不陡于设计值
每200m查4处
10
平顺度
符合设计
3.外观鉴定:
石方路基边坡不得有松石,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2分;路基边线直顺,曲线圆滑,不符合要求每处扣2分。
第六十条 排水沟工程
1.基本要求
砂浆及混凝土配合比准确,砌石砂浆饱满,混凝土振捣密实,勾缝规则、密实,混凝土预制块的质量和规格要符合设计要求,排水沟表面平整、直顺,不得有裂缝和空鼓现象。
2.实测项目(见表3)
表3 排水沟工程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砂浆及砼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试块抗压实验
30
2
墙面直顺度或坡度(mm)
30或不陡于设计
拉线或坡度尺每200m测5点
15
3
断面尺寸(mm)
±30
钢尺每200m测4点
25
4
铺砌厚度(mm)
不小于设计
钢尺每200m测4点
20
5
基层垫层厚度宽度(mm)
不小于设计
钢尺每200m测2点
10
3.外观鉴定。
砌体式预制块内侧应与沟底接茬顺直,不符合要求扣5分。
第六十一条 防护工程
1.基本要求
石料规格和质量符合规范要求,砂浆或混凝土配合比符合设计要求;砌石分层错缝无通缝,浆砌时坐浆挤紧,嵌填饱满密实,不得有空洞;台背填土夯实;沉降缝、泄水孔数量符合设计要求。
2.实测项目(见表4)
3.外观鉴定
砌体坚实、牢固、勾缝平顺、无脱落;混凝土表面不得出现蜂窝、麻面;泄水孔坡度向外,无堵塞现象;沉降缝整齐垂直上下贯通,不符合以上要求时,每处扣3-5分。
表4 防护工程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砂浆或混凝土强度(Mpa)
在合格标准内
检查抗压强度实验报告单
40
2
断面尺寸(mm)
不小于设计
每20m用尺量断面
40
3
表面平整度(mm)
片石
30
每20m用2m直尺检查3处
20
混凝土
10
第六十二条 路面天然砂砾垫层
1.基本要求
选用质地坚韧、无杂质砂砾。
配料必须准确,且混合料无明显粗细颗粒离析现象。
2.实测项目(见表5)
表5 路面砂砾垫层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压实度(%)
94
每200m测4处
40
2
平整度(mm)
15
3m直尺每200m测2处×10尺
15
3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每200m测4处
10
4
厚度(mm)
-20
每200m测2处
30
5
横坡(%)
±0.5
2m直尺抬高法每200m测4断面
5
3.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密实,边线整齐、无松散,不符合要求时,每处扣2-4分。
第六十三条 路面水泥稳定级配砂砾基层
1.基本要求
粒料应符合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并应选择质地干净粒料,水泥用量和矿料级配按设计控制准确;摊铺时要注意消除粗细料离析现象;用重型压路机压至要求的压实度后,立即洒水养生,养生期最少7天。
2.实测项目(见表6)
3.外观鉴定。
表面平整密实、无坑洼、无明显离析:
施工接茬处平顺、稳定,如不符合要求,每处扣2-4分。
表6 路面水泥稳定级配砂砾基层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压实度(%)
97
核子密度仪每200m测4处
40
2
弯沉值(mm)
不小于设计值
检查实验报告
10
3
平整度(mm)
12
3m直尺每200m测2处×10尺
10
4
宽度(mm)
不小于设计值
每200m测4处
5
5
厚度(mm)
-15
尺量每200m测4处
20
6
横坡(%)
±0.5
2m直尺抬高法每100m测2点
5
7
强度(Mpa)
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实验报告
10
第六十四条 沥青碎石面层
1.基本要求
沥青碎石混合料的矿料质量和级配必须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的要求;严格控制各种矿料和沥青用量以及沥青碎石混合料的加热温度,严格要求沥青混合料的拌和,保持混合料均匀一致,无花白、无粗细料分离和结团成块的现象;基层表面应干燥、密实、清洁、无浮土、平整度及路拱符合要求;透层油或粘层油的喷洒要均匀,符合设计用油量;摊铺时应严格掌握摊铺厚度和平整度,避免矿料离析,碾压要达到规范要求的密实度。
2.实测项目(见表7)
表7 沥青碎石面层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压实度(%)
95
每200m查2处
30
2
弯沉值
不小于设计值
检查实验记录
10
3
平整度(mm)
5
3m直尺每200m查2处×10尺
30
4
厚度(mm)
-5
每200m测2点
20
5
宽度(mm)
±30
尺量每200m测4处
5
6
横坡(%)
±0.5
2m直尺抬高法每200m测4个断面
5
3.外观鉴定:
表面应平整密实,不应有泛油、松散、裂缝、粗细料明显离析现象,有上述缺陷的面积和不得超过受检面积的0.05%,不符合要求时,每0.05%扣4分;对于由水泥稳定砂砾引起的反射裂缝要及时灌缝处理;搭接处应紧密、平顺;不符合要求时,累计每10m扣2分;面层与路缘石及其他构造物应接顺,不符合要求时,每一处扣2-4分。
第六十五条 2.5cm沥青碎石罩面工程
1.基本要求
在已有的路面上进行2.5cm沥青碎石罩面工程,应将表面的泥砂及一切杂物清除干净,按照规范要求,认真扎实的检修原路面的各种病害,达到坚实、稳定、平整、保持干燥;碎石的质量规格符合设计及施工规范要求,粘层油的喷洒应均匀、无露白,不得污染其他构造物。
2.实测项目(见表8)
表8 2.5cm沥青碎石罩面工程实测项目
项次
检查项目
规定值或允许偏差
检查方法和频率
规定分
1
压实度
95
每300m查2处
20
2
平整度(mm)
8
每200m查2处×10尺
30
3
厚度(mm)
-8
每200m检查2点
25
4
粘层沥青用量(Kg/m2)
±10%
按《规范》(T0982)
10
5
宽度(mm)
±30
尺量:
每200m查4处
10
6
横坡(%)
±0.5
2m直尺抬高法
5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