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冶安字第23号文《耐火安全规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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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冶安字第23号文《耐火安全规程》
耐火安全规程
(1989年1月14日 冶金工业部[89]冶安字第23号文颁发)
1 总则
1.1为防止伤亡事故发生,降低尘毒危害,保障职工安全健康,促进耐火材料生产发展,特制定本规程。
1.2耐火厂(或车间)的设计、施工、验收、生产及维修,都必须遵守本规程。
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现有耐火材料厂,应限期改造;未改造前,应制定必要的安全措施。
1.3耐火厂的各级领导及其主管部门,都必须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
1.4耐火材料厂必须设置专职安全机构,由厂长直接领导。
1.5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时,必须制定安全技术措施,并经厂长批准。
1.6认真执行安全大检查制度,厂每年至少检查两次,车间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对查出的问题,应责成有关部门限期解决。
1.7认真搞好对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加强技术业务培训,并定期考核。
对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考核和管理,应符合GB5306《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考核管理规则》。
1.8新工人进厂后,应首先进行安全教育,经考试及格,并指定熟练工人带领其工作半年以上,待熟悉本工种操作技术后,方准独立工作。
1.9采用新工艺时,应对有关人员进行培训。
1.10进厂人员必须按规定穿戴劳动保护用品。
1.11对因违反本规程而导致人员伤亡或财产损失的人员,应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教育、罚款、纪律处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2 厂址选择及厂区布置
2.1建厂设计必须有完整的地质、水文、气象资料和环境评价报告。
2.2厂区应避开不良地质地段。
在矿区建厂时,厂址不得布置在地下采空区塌落界限和露天爆破危险区内。
2.3厂区应避免洪水淹没,设计标高应高于当地计算水位0.5m以上。
2.4在山区建厂时,应避免山洪及泥石流的威胁,并有可靠的防范灾害的措施。
2.5厂区应位于居民区夏季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厂区与居住区的卫生防护地带及其宽度应符合GB3840《制定地方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技术原则和方法》的有关规定。
2.6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和有害气体的设备、厂房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2.7工厂办公室、中心试验室(或检验室)、食堂、保健站及其它行政福利设施应布置在厂区常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且宜靠近工厂的主要入口。
2.8燃料贮罐应单独布置在厂区的边缘,远离明火或散发火花的地点及材料库、煤场等。
2.9易燃、可燃气体和液体的贮罐与相邻建构筑物的间距应符合GBJ16-8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
2.10煤气发生站应符合GB6222《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汽车库和汽车修理设施,不宜布置在行政福利区,主要人流出入口以及铁路道口附近。
2.12厂内道路、铁路应符合GB4378《工业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厂内道路端都应设回车场地,主干道宽度不得小于7m。
2.14厂区内应布置消防车道。
通往厂房、仓库、可燃原料堆场的消防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道路上方有障碍物时,其净高应不小于4m。
2.15道路与铁路交叉口应设声、光信号、防护栏杆,并根据道口繁忙程度,设置天桥或地道。
2.16铁路高道线路(高路堤或高栈桥)的布置,不应横贯厂区。
3 基本规定
3.1耐火材料厂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遵守表1的规定。
表1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分类表
生产类别
建、构筑物火灾危险分类
甲
燃料油库、乙炔发生器室
乙
粉煤工段
煤气发生炉间、煤气发生站中的运煤走廊
丙
燃料仓库、草绳仓库、炉衬车间的混合成型工段、熬油工段、运煤及运焦转运站
和胶带机通廊、木模型及电修车间、煤水供应站、润滑油仓库、总降压变电所、配变电所、每套开关油量大于60kg的高低压配电室或控制站、中心试验室、检验室
丁
软质粘土干燥工段、竖窑、回转窑、干燥工段、烧成工段、白云石砂加热工段、铸造工段、锻造工段、铆焊及检修工段、热处理工段、汽车维修工段、汽车库、消防车库、机车车辆检修库、锅炉房、每套开关油量小于60kg的高低压配电室或控制站
戊
原料仓库、破碎工段、粉料筛分工段、水泥工段、混合成型工段(炉衬车间除外)、困泥工段、石灰乳工段、粘结剂仓库、成品仓库、镁砂仓库、胶带机通廊和转运站(运焦及运煤者除外)、耐火混凝土车间、机械加工及钳工工段、备品备件仓库、运输设施的站房、搬道房、压缩空气站、凝结水泵站、软水站、净水站、深井加压站、水泵站、减压阀室、仪表维修间、防尘工段、建筑维修工段
3.2油浸及散发大量热量和烟尘的厂房应设置天窗,天窗应能开闭。
采用普通玻璃的天窗,应加设安全网。
3.3建筑物和设备、设备和设备之间应有满足生产和检修的安全距离。
3.4厂内有轨车辆外沿与建筑物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0.4m。
3.5楼梯或厂房出入口,不得正对车辆或设备运行频繁的地方。
在车辆运行频繁的地方,必须设保护装置和悬挂醒目的安全标志。
3.6自动或遥控设备的周围,必须有防止非操作人员接近的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3.7设备运行轨道的两端,必须设安全档。
3.8凡有不安全因素的部位,应按GB2894《安全标志》的规定悬挂安全标志,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3.9排水明沟通过装卸作业处或经常有人经过的地段,应铺设盖板或涵管。
3.10禁止人员(或用物件)触及设备的运转部分或其上部的物件。
人员可能触及的设备的运转部分必须设防护罩或防护屏。
3.11设备(或车辆)的控制器、闸、阀门必须完好,操作灵敏、信号可靠。
3.12生产厂房内的人行道净宽不得小于1m,对于仅通向一个操作点的通道,净宽不得小于0.8m,通道净高(由地面到凸出构件底部)不应低于1.9m。
3.13距地面1.5m以上,有工作人员通过或操作的场所必须设平台与走台。
3.14操作平台,有人作业的屋面必须设置防护栏杆。
3.15吊装孔必须设防护栏杆或盖板,人孔必须设盖板。
地坑必须设踢脚板或防护栏杆。
3.16钢制平台、走台和防护栏杆应分别符合GB4053.4《固定式工业钢平台》和GB4053.3《固定式工业防护栏杆》的规定。
3.17运转设备应空载启动,运行中旋转或传动部位不准注油、清扫。
调整和清洗时,必须停机。
3.18设备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a.有严格的检修和维护制度;
b.设备发生故障时就立即停机检修;
c.切断电源,并加锁;
d.执行挂牌制度;
e.设专人监护。
3.19高处作业时,要系牢安全带,并设置安全网或防护栏杆,同时作业人员不得少于两人。
3.20燃烧窑炉和煤气管道的仪表室应设低压警报器。
室内应设灭火装置。
3.21电拖车、摇车的轨道必须平直。
4 工艺
4.1原料
4.1.1原料堆放场的主通道净宽不得小于3.5m,料堆间距不得小于1m,并应设有安全标志。
4.1.2料堆边缘距铁路钢轨外侧的距离不得小于1.5m。
4.1.3铁路运输原料栈桥的受料地坪应低于轨面1.5m。
4.1.4原料仓库采用临时隔断墙时,原料堆的自然坡面与隔断墙的交点距地坪标高不得超过1.5m。
4.1.5原料库内供料槽(斗),必须设置篦条和除尘设施。
4.1.6原料检选的带式输送机运行速度不得大于0.3m/s。
检选座位应低于带面200-300mm,皮带两侧应加防护板。
4.1.7料场内同时选料人员不得少于两人,用机动车辆装卸时,选料人员应离开料堆。
4.1.8贮料仓的人孔盖应严密,不得随意敞开或搬动。
4.1.9进入料斗或料仓作业的人员,必须与有工序的作业人员联系,悬挂醒目“禁止卸料”的警告标志,系牢安全带,并有专人监护,方准入内作业。
4.1.10必须标明干燥筒筒体周围的危险区域,并挂警告标志。
4.1.11燃煤燃烧室(炉)的坑口必须高于厂房内地平面。
4.2锻烧
4.2.1竖窑岗位配置防毒面具,严禁单人作业。
4.2.2对于停风出料的竖窑,不准停风机,可关闭管的快速截断阀。
4.2.3竖窑应采取定温出料。
处理竖窑结瘤时,要严防料块塌落伤人。
4.2.4竖窑检修应遵守下列规定:
a.进窑前后要核检人数;
b.进入窑内热风检修前,应由煤气防护员测定窑内一氧化碳含量;
c.一氧化碳浓度达到200mg/m时,连续工作时间不得超过20min。
4.2.5回转窑启动点火前应对窑内进行彻底吹扫。
点火时,人体不得正对窑口。
燃料供应管路有泄露现象时,严禁生产。
4.3破碎和粉碎
4.3.1破碎设备的喂料块度不得大于设备的允许块度。
4.3.2颚式破碎机运转时,严禁用手或铁器直接处理料块。
反击式破碎机运行时,严禁打开侧门。
4.3.3干碾机应装密闭罩,并设有吊装设施。
设备运转时严禁打开维修门。
4.3.4给料机及其运行应遵守下列规定:
a.禁止大运转的圆盘给料机上取样;
b.格式给料机上部必须设手控隔板,严禁从放料口处理故障;
c.震动给料机必须与主机联锁控制。
4.4筛分
4.4.1筛子必须在密闭状态下工作,密闭罩应设有便于检修和观察的门孔。
4.4.2筛子压料时不准强行启动。
4.5混炼
4.5.1禁止非操作人员搭乘配料车,两台配料车在同一条轨道上作业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5.2石灰消化器出、入料口必须设安全罩。
搅拌桶应有盖板和放散孔。
出口处应设过滤设施。
输送石灰乳的储气罐应设压力表。
4.6成型
4.6.1成型设备必须安装防止压手的安全装置。
4.6.2手工成型风动工具的风压不足,不准操作。
4.6.3振动成型操作人员应戴消声耳塞或耳罩。
楔具重量大于50kg时应设吊具。
4.6.4磨擦压砖机的磨擦轮周围必须设安全防护平台。
采用机械手进,机械手摇臂活动范围的四周,必须设安全围栏。
4.6.5圆盘压砖机成型时,模芯定位必须采用安全工具。
4.6.6液压机应有防止过载的安全装置,过滤器和其它防止污染的设施。
液压油的温升不应超过40℃。
4.7干燥
4.7.1电拖车应有声响设施,操纵位置上方应设防止部件和托轮坠落的托板。
轨道两侧1m以内,不准有障碍物,两车在同一条轨道上行驶时,必须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
4.7.2干燥车车架长度应小于底盘20mm,严禁拉车或背车。
升降机运转时,严禁站人或跨越,必须挡好在升降机轨道上的砖车。
4.7.3干燥车的轨道两端应设安全档。
停车场内,两相邻车道间的净空安全距离不得小于600mm。
4.7.4干燥坑不得漏火,砖架应用耐温格料制作。
4.7.5室式干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室式干燥器的长度应不大于10m,除应保证干燥车所需长度外还应留出200mm。
b.门前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干燥车长度的1.5倍;
c.应设局部通风设施,保证在负压下工作。
4.7.6隧道式干燥窑应符合下列规定:
a.门必须封闭严密;
b.进端至电拖车轨道中心线,应保持2.7m的安全距离;出端至电拖车轨道中心线,应保持3.6m;
c.通风地沟,必须用坚固的篦条覆盖;
d.窑内应保持负压。
严禁操作人员进入窗内拽车。
4.7.7半成品检选时要站在干燥车侧面,严禁站在两车之间。
选砖时不准将干燥板拉出过长,堆放干燥板不准超过3块。
4.8烧成
4.8.1卸砖平台与窑车的间隙处应设活动盖板。
4.8.2装窑时窑内两侧的砂封槽,必须保持密封。
倒焰窑的装窑温度不得高于65℃。
4.8.3入窑推车时,推车机的推杆上不准乘人。
窑车被顶入窑内后,堆杆必须回到原位。
调车时,工作人员必须站在窑车侧面,两辆窑车之间禁止站人。
4.8.4焙烧应遵守下列规定:
a.焙烧场地要有醒目的安全标志;
b.隧道窑两侧操作平台应设栏杆;
c.有煤气作为燃料的窑停火或点火时,必须由煤气专业人员操作;用重油作为燃料的窑,应严格重油安全规程执行。
4.8.5出窑卸车时,砖表面温度应低于60℃,并采取降温措施。
卸砖和出砖应按顺序从上向下,严禁抽拿。
严禁硬拽粘连的砖。
拿砖时必须互相递接,禁止抛扔。
4.8.6选砖平台上的砖垛高度不准超过3块砖。
成箱、成捆的砖庆码成稳固的堆垛。
堆垛高度:
机械装卸时不得超过5m;人工装卸时不得超过1.6m。
4.9纤维制品
4.9.1成型车间应设循环水和污水处理系统。
4.9.2电气系统必设置防漏电装置。
4.9.3使用三相电弧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电极夹头应安装冷却循环水防漏装置,如有漏水,应立即断电抢修;
b.水冷管及电极均应用纤维毡包扎严密;
c.炉台必须铺设绝缘胶皮衬垫并挂防止触电的标志;
d.喷嘴口到收棉筒周围应设安全护栏;
e.生产中要实行双人操作;
f.应采用遥控监视炉料;
g.严禁用金属器械捅料;
h.三相炉烧穿时,应用粉料灭火,严禁用水灭火;
i.周围严禁存放易燃物品。
4.9.4甩丝机制棉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三相炉熔股运转时应在防护罩外监视;
b.针刺机、三相炉、收集器应联锁运行;
c.针刺机换针时,操作人员必须戴防护镜;
d.烘炉设备必须有安全防护装置和安全标志。
4.10石英、铝碳水口砖
4.10.1球磨机湿式细磨铝粉时,必须定期放气。
出料时,必须先缓慢放气、再放料。
4.10.2酸洗玻璃时,氢氟酸缸不得装得过满,倒酸时应缓慢放人酸液。
4.10.3使用静油压砖机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放人工作后,缸体中液面离缸口应保持l80mm;
b.介质必须每天清滤,严禁使用污染的介质;
c.严禁在负压状态下启功超高压泵,压机最高I:
作压力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d.压机在升比过程中,操作人员必须位于保护屏的后面,严禁靠近超高压泵和高压管道;
e.必须定期对喷嘴、油管、接头、安全网和ll:
作缸的内、外部进行检奇和l无损探伤;
f.检修中更换的苓部件必须符合原设计的坚求。
4.11滑动水口沥青浸渍设备
4.11.1制物人罐前,必须对操作阀、液压开启装置、密封罔等进行全面检夜,确认良好。
开启罐口时,身体和头部不得正对罐口。
4.11.2沥青温度应小于250℃,浸油设备应有防火装置和消防设施。
4.11.3滑动水口沥青浸溃设备,宜采用全封闭工艺和自动化操作。
4.11.4焦油槽排气管必须畅通。
4.12电熔制品
4.12.1电炉生产中严禁用金属器械拨动电极。
4.12.2炉体冷却水出口温度不得超过50℃,水压应大于0.25MPa(2.5kg/m2,半小时测一次,如有异常应及时处理。
4.12.3电炉应按规定的次数加料,料面不得超过炉嘴。
4.12.4提起电极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4.12.5浇铸时炉体四周、浇铸坑、砂板、模套工具等必须干燥。
坑盖应完好。
4.12.6出砖和清砂时,砖表面的温度不得超过95℃。
5化验、检验
5.1化验室应设通风柜。
有害气体样品分析必须在通风柜中进行。
5.2经常散发有害气体或产生粉尘的设备,必须设有效的排毒及通风除尘装置。
5.3室内应进行通风换气、换气次数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室内通风换气次数
地 点
每小时换气次数
化学分析室
光谱分析室
暗室
碳化室
5~10
5~10
5
15
5.4高温物理检验室,夏季要有防暑降温设施。
5.5药品应设专人保管,严禁混放。
5.6开启高压瓶时,禁止将出气口正对人体。
5.7洗涤水池的下水管应设水封。
5.8有毒、易燃、易爆的废弃物抛物品应有专门的倾倒场所,并妥善处理。
5.9化学分析检验室,应设有冲洗眼睛的设施。
6起重与运输
6.1起重设备必须有符合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要求的完整的技术证明文件。
起重机械的明显位置应标明铭牌起重量。
6.2起重吊运信号应符合GB505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的规定。
6.3钢丝绳断丝、表面磨损或腐蚀达到表3、表4的程度时,必须报废。
6.4料罐、料车轴耳的安全系数不得小于8,磨损超过10%必须更换。
6.5锻钩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必须更换:
a.用20倍放大镜可见裂纹,破口或发纹;
b.钩的危险断面磨损超过10%;
c.负荷试验产生永久变形;
d.钩尾和螺纹部分有变形及裂纹;
e.钩尾有螺纹部分与无螺纹部分的过渡角处有疲劳裂纹。
6.6吊运物件必须沿规定路线移动,并高于其运行路线下方物体0.5,以上,吊具严禁用以提升。
支撑或吊运人员。
表3 钢线绳断丝报废标准
11断 丝 数 钢丝数
(根)
安全系数
钢丝绳结构(GB1102~74)
绳6W(19)
绳6×(19)
绳6×(37)
一个节距中的断丝数
小于6
6~7
大于7
交互捻
12
14
16
同向捻
6
7
8
交互捻
22
26
30
同向捻
11
13
15
表4 钢丝绳表面磨损或腐蚀报废标准
钢丝绳在直径方向的表面磨损或腐蚀量(%)
折合(表3)中所规定在一个捻距内断钢丝数标准的(%)
10
15
20
25
30~40
大于40
85
75
70
60
50
0
6.7用电力驱动的起重设备的驾驶室内需敷设绝缘板。
6.8起重设备必须配备声、光信号和防止脱钩的保险装置。
6.9桥式起重机应遵守下列规定:
a.高架的露天起重机轨道外侧应安设栏杆;
b.配置固定的上机扶梯和平台;
c.禁止从一台起重机跨上另一台起重机;
d.禁止用一台起重机推撞另一台起重机。
6.10龙f]起重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两端应有坚固的钢轨刮除机(或轨道清扫器);
b.轨道内、外侧760mm内不得放置任何物件;
c.车轮、滑轮和小车轮均需安装高度不小于起重机车轮半径的减震器;
d.室内的垃fl起重机应安装防撞装置。
6.1l带式运输机首轮上缘、尾轮下缘及涨紧装置必须有防护罩。
进出料口两侧必须装防护挡板。
处理尾轮辊筒粘料时,必须停车。
严禁跨越、乘坐带式运输机。
6.12严禁进入收斗提升机的料斗或斜桥内。
斜桥四周应有防护板或防护网。
清理地坑时,必须设置防止料斗下滑的装置。
6.13螺旋运输机、斗式提升机运行时,严禁人体的任何部位、工具、物件伸人。
6.l4绞车和卷扬机必须有制功装置初安全卸荷装置;操作位置与钢丝绳之间应设置超过人体身高的防护屏;在业时卷筒上的钢丝绳不得少于3圈;停止E作时,严禁将提升物料悬吊在空中。
6.15使用螺旋卸料机往汽车上装料时,开车前必须发出信号,作业时车皮内不准有人。
6.16摇篮运输应遵守下列规定:
a.运输机各部衔接处,配合应牢固可靠;
b.链条磨损不得大于原直径的10%;
c.作业区应设有安全通道,通道上部必须设保护设施。
7管线
7.1铺设在车间内的管道不得影响交通和采光。
7.2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的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室、配电室、风机室、办公室和与该线无关的生产厂房。
7.3进入车间的管道总管(蒸汽管、压缩空气管等),应安装总控制阀及压力表。
7.4沥青管道阻塞时.必须用蒸汽处理,禁止用火烘烤。
7.5进入车间的气体燃料总管,必须装设快速切断阀和低压报警装置3
7.6窑前煤气总管的开闭器之间和各分配管的末端,应设放散管。
放散管应高于周围的建筑物。
7.7煤气助燃用的空气管线总管应安装低压讯号。
空气管末端应安装放散管及防爆薄膜。
7.8煤粉管道转弯处必须设置防爆阀。
7.9煤粉管道不得有“死路",避免采用法兰连接。
7.10煤粉管道必须设置供吹刷和消防用的吹刷管。
7.11煤粉管道必须有静电接地装置。
7.12煤气、重油、煤粉管道应设吹扫管线,吹扫管线上必须有防止气体倒流的阀门。
7.13沥青定量筒的排放管,应能确保沥青的顺利排放和防止外溢。
7.14不同介质的管线,应涂不同的颜色。
颜色应按G四231《工业管路的基本识别色和识别符号》执行。
8电气安全
8.1一般规定
8.1.1耐火材料厂电力设计应符合TBj6《工厂电力设计技术规程》的有关规定。
8.1.2煤气站、油库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GBj58《爆破火灾危险场所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的规定。
8.1.3电气作业应严格执行《电气安全工作规程》的各项规定。
8.1.4电气设备可能为人所触及的裸露带电部分,必须设置防护罩(遮栏)及警示标志。
8.1.5供电设备和线路的停电与送电,必须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
8.1.6在断电的线路上作业,应先把拉下的电源开关加锁或设专人看护,并悬挂“有人作业,禁止送电"的标志牌,方可进行作业。
8.1.7严禁非电气作业人员检修电气设备。
8.2供、配电
8.2.1交压器室的门应加锁,在室外悬挂“高压危险"的标志牌。
室外变压器四周应设有不低于1.7m的围墙或栏栅。
8.2.2电气配电室和配电屏幕前的地面应铺设绝缘板。
配电室和控制站应备有绝缘手套、绝缘毗和绝缘杆,应按有关规定配置消防器材。
8.2.3线路跳闸后,禁止强行送电,应立即报告调度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送电。
8.3动力机械控制与信号
8.3.1高压电机的操作控制宜采用远距离控制。
8.3.2生产设备及辅助设备应根据工艺和安全要求进行电器联锁;联锁线上应设置启动预告信号。
8.3.3下列地点应设置事故开关:
a.电动机旁;
b.斗式提升机的地坑内;
c.带式输送机有人行通道的一侧。
8.3.4联锁线上的除尘设备应预先启动,联锁设备停车时,除尘设备应延时停车。
8.3.5参加联锁的电动机、翻板、称量装置等应设运行指示信号。
8.3.6干燥密(室)的进车侧和出车侧应设置联系信号。
8.3.7隧道窑推车机和窑门升降装置应有行程限位保护,窑头和窑尾应设置联系信号。
置可采用窑头集中联锁控制,或窑头窑尾分别控制。
窑尾应设紧急停车事故开关。
8.3.8回转窑和隧道窑的鼓风机、排烟机应设事故信号。
8.4照明
8.4.1有易燃易爆危险的场所,必须采用防爆电器设备及防爆灯具。
8.4.2自然采光不足的工作场所和夜间工作场所应有足够的照明;夜间有人、车辆通行的道路应设照明系统。
8.4.3检选、工人成型等工段应设36V局部照明。
8.4.4行灯电压不得超过36V,在潮湿处和金属容器内使用,电压不得超过12V。
8.5接地
8.5.1电气设备及装置的外壳和金属框架、电缆的金属包皮,应可靠接地。
接地电阻应小于40。
8.5.2禁止将各种电气设备的接地线串联接地。
8.5.3电力驱动车辆的轨道应有良好的接地,接地电阻应小于4。
8.5.4接地线及接地电阻应每年进行一次检查和测定。
9工业卫生
9.1对接触粉尘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必须定期进行健康检查。
对职业病患者,应根据卫生部的规定进行医治和安排。
9.2厂区生活饮水、生产卫生用室、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和有毒有害物质的浓度都必须符合Tj36《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的有关规定。
9.3各产尘作业点,必须采用综合防尘治理措施。
9.4经常散发有害气体的设备、厂房,必须有良好的通风设施和气体净化装置。
散发沥青烟气的工艺过程应密闭。
9.5防尘、防毒设备(或设施)不得拆除或挪作它用。
9.6作业场所放射性物质的允许剂量,不得超过国家现行《辐射防扩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