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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CFG桩施工质量评估报告

CFG桩施工质量评估报告

整理表

 

姓名:

职业工种:

申请级别:

受理机构:

填报日期:

UDC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TB

TB10402-201X

PJ269-201X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ofrailway

(征求意见稿)

 

201X-XX-XX发布201X-XX-XX实施

国家铁路局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Codeforconstructionprojectmanagementofrailway

TB10402-201X

J269-201X

主编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

批准部门:

国家铁路局

施行日期:

201X年X月X日

 

中国铁道出版社

201X年北京

前言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2014年铁路工程建设标准编制计划>的通知》(国铁科法函[2014]175号)要求,在原《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TB10402-2007)基础上修订而成。

本规范是在广泛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征求了行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高等院校及监理单位的意见,吸收总结了二十多年来铁路建设工程监理的研究成果和实践经验,并贯彻落实了2007年以来出台的有关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法规和铁路建设管理部门的政策文件,修订按照工作大纲、征求意见稿、送审稿和报批稿四个阶段进行并经审查定稿。

本规范共分11章和4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

总则、术语、基本规定、工程质量控制、工程进度控制、工程投资控制、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监理工作、合同管理、监理资料管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

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有:

1.增加了“设备采购与设备监造”1章;

2.删除合并了“工程开工前监理工作”、“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与竣工验收监理工作”及“工地会议”3章;

3.调整了部分章节的名称;

4.修订了原规范中不协调或与法律法规、政策、标准不一致的地方。

本规范由国家铁路局科技与法制司负责管理,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负责解释。

在执行本规范的过程中,希望各单位通过监理实践,认真总结经验,积累资料。

如发现有需要补充或修改之处,请及时将意见及有关资料寄送西南交通大学《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编写组(地址:

成都市二环路北一段111号153号信箱;邮编:

610031),供以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范主编单位:

西南交通大学

石家庄铁道大学

本规范参编单位:

中国铁道工程建设协会建设监理专业委员会

铁科院

铁一院

四川铁科建设监理公司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

本规范主要审查人员:

 

1总则

1.0.1为规范铁路建设工程监理行为,提高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工作水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章、规定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铁路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的监理工作。

1.0.3铁路建设工程监理是建设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监理单位代表建设单位行使所委托的质量、工期、投资控制及环保、安全生产管理等相关权利,并履行相应的职责。

1.0.4监理单位必须与建设单位签订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合同中应包括监理工作的范围、内容、酬金、监理服务期、总监理工程师以及合同双方的职责、义务、违约责任等相关条款。

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将监理委托合同的相关授权书面通知施工承包单位。

建设单位与施工承包单位之间在监理委托合同范围内的联系活动应当通过项目监理机构进行。

1.0.5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

1.0.6实施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应遵循下列主要依据:

(1)法律法规及铁路主管部门有关规章、制度;

(2)国家和铁路主管部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规程;

(3)本项目批复文件;

(4)审核合格的勘察设计文件;

(5)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施工承包合同和材料设备供应合同等合同文件。

1.0.7项目监理机构应实施标准化管理和计算机辅助信息化管理,凡纳入建设项目管理信息系统的监理工作,项目监理机构应按要求及时提供资料。

项目监理机构应对铁路建设项目实施安全风险管理。

1.0.8监理单位应公平、独立、诚信、科学地开展监理工作,维护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和公众利益,不得损害施工承包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的合法权益。

1.0.9铁路建设工程监理除应遵循本规范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铁路主管部门规章制度及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建设工程监理

工程监理单位受建设单位委托,根据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件及合同(主要指监理委托合同、施工承包合同以及设备采购合同等),在施工阶段对建设工程质量、进度、投资进行控制,对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服务活动。

2.0.2工程监理单位

依法成立并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从事建设工程监理及相关服务活动的服务机构。

2.0.3项目监理机构

工程监理单位派驻工地负责履行铁路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机构。

2.0.4注册监理工程师

取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和执业印章,从事建设工程监理的人员。

2.0.5总监理工程师

由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代表监理单位负责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并通过相关监理业务培训的注册监理工程师。

2.0.6副总监理工程师

经工程建设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同意、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授权、代表总监理工程师行使其部分职责和权力、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3年及以上工程实践经验并通过相关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7专业监理工程师

由总监理工程师授权、具有工程类注册执业资格或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2年及以上工程建设实践经验并通过相关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实施某一专业或某一方面的监理工作,具有相应监理文件签发权。

2.0.8监理员

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具有工程建设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通过监理业务培训的人员。

2.0.9监理规划

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指导项目监理机构全面开展监理工作的文件。

2.0.10监理实施细则

由专业监理工程师根据监理规划编写、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的针对工程项目中某一专业实施监理工作的技术操作性文件。

2.0.11工地例会

由项目监理机构定期主持召开、工程相关单位参加的研究落实监理委托合同中相关事宜的会议。

2.0.12变更设计

对审核合格的设计文件进行变更的活动。

2.0.13工程计量

项目监理机构依据工程设计文件及施工合同约定对施工单位申报的合格工程的工程量进行的核验。

2.0.14旁站

监理人员通过跟班作业与不定时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工程的关键部位或关键工序的施工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5巡视

监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的定期或不定期的巡回检查活动。

2.0.16见证检验

监理人员对施工单位进行的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工程材料现场取样、送检、检验或某项工程的测试、试验过程进行的监督活动。

2.0.17平行检验

项目监理机构在施工单位自检的基础上、利用标定合格的试验检测仪器、按有关规定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约定的比例对同一检验项目独立进行的检测或试验活动。

2.0.18监理日记

监理日记是针对一项单位工程的施工过程所做的监管工作记录。

监理日记由该项单位工程的监理人员每天填写,并且由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核签字。

2.0.19监理日志

项目监理机构每日对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施工进展情况所作的记录。

2.0.20监理月报

项目监理机构每月提交的关于建设工程监理工作及建设工程实施情况等方面的分析与总结报告。

2.0.21设备监造

项目监理机构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和施工承包合同及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对设备制造或构配件制作过程进行的监督检查活动。

2.0.22监理文件资料

工程监理单位在履行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过程中形成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的文件资料。

2.0.23监理工作总结

监理工作总结由总监理工程师主持并组织各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该总结报告不仅要针对本监理标段内工程项目施工过程中的监理工作给出全面、系统、中肯的总结,同时要对工程项目竣工后的施工质量做出客观的评估。

总结报告经审查合格后签字盖章报送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备案。

 

3基本规定

3.1项目监理机构

3.1.1监理单位必须在工程施工现场设置选址科学、组织机构健全、人员职责明确、岗位设置合理的项目监理机构。

项目监理机构的地点、规模和组织形式,应根据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以及工程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环境等因素确定。

3.1.2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构成应纳入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单位应在监理委托合同签订后及时将总监理工程师的任命书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名单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总监理工程师任命书应按本规范表A.0.1的要求填写。

3.1.3现场监理人员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组成(必要时可设副总监理工程师),并应符合以下要求:

(1)总监理工程师(副总监理工程师)应具备相应的执业资格,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应经培训合格;

(2)专业监理工程师的专业和数量应与工程所含专业种类和数量相匹配,监理人员数量应满足合同约定和现场监理工作需要;

(3)专业监理工程师应不少于合同约定监理人员总数的60%;

(4)现场监理人员年龄不得大于65岁,年龄60至65岁人员数量不得大于现场监理人员总数的20%,且身体健康能胜任现场工作。

3.1.4监理人员配备

项目监理机构监理人员的专业配置和数量应根据工程的特点、规模、技术复杂程度、进展等因素综合确定或调整,监理人员数量可参考以下标准在监理委托合同中予以明确:

(1)新建普通单线铁路每公里应配备不少于0.3~0.5人;

(2)增建普通二线铁路按普通单线铁路增加10%;

(3)普通双线铁路按普通单线铁路增加20%;

(4)客运专线铁路按普通单线铁路增加40%;

(5)时速300公里/小时的高速铁路按普通单线增加50%;

(6)站场及站房工程根据工程规模、涉及专业、相关行业标准配置;

(7)电气化改造工程、既有线改造工程等参照上述标准,根据实际需要和工程规模配备监理人员。

3.1.5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以及其他监理人员只能在一个建设项目中的一个监理标段承担监理工作,不得同时承担两个或两个以上项目的监理及其他工作。

3.1.6项目总监理工程师一般不得更换。

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时,监理单位应在更换21天前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3.1.7监理单位应根据现场工作需要,及时对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的专业和数量进行调整。

更换专业监理工程师之前,项目监理机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并取得建设单位同意。

3.1.8施工现场监理工作全部完成或建设工程监理委托合同终止时,项目监理机构可撤离施工现场。

3.2监理人员职责

3.2.1监理人员在依据监理委托合同实施工程监理的过程中,必须贯彻执行:

(1)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2)铁路主管部门规章、制度;(3)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范及规程。

3.2.2总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主持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代表监理单位全面履行监理委托合同;

(2)主持编写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3)确定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分工和岗位职责,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和施工承包单位;

(4)检查和监督监理人员的工作,协调处理各专业监理业务,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人员;

(5)主持监理工作会议、工地例会,签发项目监理机构的文件和指令;

(6)审查并签署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开工报告、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方案、进度计划等文件,并签发开工令;

(7)检查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部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管理制度;

(8)签发单位工程停工令、复工令、审核并签署验算计价表、工程付款凭证和工程结算书;

(9)根据授权审核和处理变更设计事宜;

(10)根据政府主管部门或建设单位的要求,参与或配合对工程质量事故、施工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签署相关报告;

(11)定期巡视施工现场;

(12)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13)组织编制监理月报及其他施工过程中建设单位所要求的工作文件、报告等;

(14)审查并签认施工承包单位的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资料;

(15)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竣工申请报告,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参加工程项目的竣工验收;

(16)主持并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写监理工作总结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

(17)组织整理移交项目监理资料。

3.2.3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将下列工作委托副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1)组织编制项目监理规划,审批项目监理实施细则;

(2)根据工程项目的进展情况调配监理人员;

(3)组织审核施工组织设计、开工报告、施工技术方案、进度计划;

(4)签发工程停工/复工令、工程暂停令(紧急情况除外),签署验工计价表、工程付款凭证、工程竣工报验单,审核签署竣工结算凭证;

(5)对索赔、工程延期提出处理意见;

(6)主持编写监理月报、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和监理工作总结;

(7)审查施工单位的竣工申请,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8)参与或配合工程质量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3.2.4副总监理工程师应按总监理工程师的授权,行使总监理工程师不可委托的部分职责和权利。

3.2.5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履行以下职责:

(1)参与编制监理规划,负责编制本专业的监理实施细则;

(2)负责本专业监理工作的具体实施和施工质量验收记录的签字;

(3)审阅并现场核对施工图;

(4)对监理员的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检查和监督,应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监理员调整建议;

(5)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涉及本专业的计划、方案、申请、变更等,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提出报告;

(6)负责本专业的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及相关隐蔽工程验收;

(7)定期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监理工作实施情况报告,重大问题及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8)检查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的原始凭证、检测报告等质量证明文件及其质量情况,对进场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见证检验或平行检验,合格时予以签认;

(9)进行现场巡视,发现质量问题和安全隐患及时处理,并向总监理工程师汇报;

(10)负责本专业工程计量工作,审核工程计量数据和原始凭证;

(11)负责本专业监理资料的收集、汇总及整理,编制监理月报;

(12)做好监理日记。

3.2.6监理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1)在专业监理工程师的指导下进行现场监理工作;

(2)检查施工承包单位投入工程项目的人力、材料、主要设备及其使用运行状况,并做好检查记录;

(3)复核或从施工现场直接获取工程计量的有关数据并签署原始凭证;

(4)按设计图及有关标准,对施工承包单位的工艺过程或施工工序进行检查和记录,对加工制作及工序施工质量检查结果进行记录;

(5)进行旁站监理工作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并向专业监理工程师报告;

(6)做好监理日记。

3.3监理设施

3.3.1项目监理应根据工程项目类别、规模、技术复杂程度、工程项目所在地的环境条件等,按监理委托合同的约定,为项目监理机构配备满足监理工作的办公、生活设施,检验检测设备及交通工具。

3.3.2建设单位向项目监理机构提供办公和生活设施,项目监理机构应妥善使用和保管,并在完成监理工作后移交建设单位。

3.3.3项目监理机构应根据监理委托合同、工程规模及现场实际情况确定是否需要建立工地试验室;对需要建立的工地试验室应配备合同约定的检测设备和人员,检测设备应标定合格。

3.4监理规划

3.4.1监理规划应在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及收到设计文件后按照监理大纲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批,在召开第一次工地前7天内报送建设单位核备。

3.4.2监理规划的编制应针对工程项目的实际情况,明确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范围、工作目标、工作要求,确定具体的监理工作制度、程序、方法和措施等。

3.4.3监理规划的编制依据:

(1)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项目审批文件;

(2)与建设工程项目有关的标准、设计文件、技术资料;

(3)监理委托合同、监理大纲以及与建设工程项目相关的合同文件。

3.4.4监理规划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工程建设项目概况;

(2)监理工作的范围;

(3)监理工作的依据;

(4)项目监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人员配备、进退场计划及监理人员岗位职责;

(5)监理工作程序;

(6)监理工作的方法和措施;

(7)监理工作制度;

(8)监理实施细则编制内容及编制计划;

(9)工程质量控制;

(10)工程投资控制;

(11)工程进度控制;

(12)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理工作;

(13)合同与信息管理;

(14)组织协调;

(15)监理工作设施。

3.4.5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需要修改监理规划时,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及时进行修改,按原程序经过批准后报建设单位。

3.5监理实施细则

3.5.1对专业性较强、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监理机构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监理实施细则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编制,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在专业工程开工前完成,并报建设单位核备。

3.5.2监理实施细则应详细具体,具有可操作性,其编制依据如下:

(1)已批准的监理规划;

(2)与专业工程相关的标准、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3)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

3.5.3监理实施细则应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1)专业工程特点及其技术、质量标准;

(2)监理工作范围及重点;

(3)监理工作流程;

(4)监理工作控制要点、目标及监控手段;

(5)监理工作方法及措施。

3.5.4在监理工作实施过程中,监理实施细则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修改和完善,并应经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6监理工作会议

3.6.1监理人员应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应参加建设单位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会议纪要应由设计单位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并存档。

3.6.2在工程正式开工之前的适当时间,由建设单位主持,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监理机构、设计单位参加,召开第一次工地会议。

3.6.3第一次工地会议应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单位宣布总监理工程师、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有关事项;

(2)总监理工程师介绍项目监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权力,监理规划和工作程序,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内容;

(3)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介绍项目管理机构的机构设置、人员配备及其职责、权力,各项施工准备工作的进展情况;

(4)建设单位介绍建设单位的机构设置、主要人员、职责范围,征地拆迁等外部条件的落实情况;

(5)与会各方商定召开工地例会的时间、议程及参加人员。

3.6.4第一次工地会议形成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3.6.5工程建设过程中应定期召开工地例会,并形成会议纪要,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会议纪要。

3.6.6工地例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或授权的专业监理工程师主持召开。

3.6.7工地例会应包括下列会议内容:

(1)研究施工过程中质量、进度、投资、安全、环保、水保及合同方面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制定措施,寻求解决办法;

(2)互相通报近期工作重点和安排,以便各方协调配合;

(3)与工程有关的其它事项。

3.6.8参加工地例会的人员应包括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理人员和施工承包单位项目经理及主要人员,必要时应邀请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参加会议。

3.6.9当建设单位、施工承包单位或项目监理机构中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或出现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时应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处理。

由项目监理机构主持召开的专题会议的会议纪要,应由项目监理机构负责整理,与会各方代表应会签。

3.6.10项目监理机构应协调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项目监理机构与工程建设相关方之间的工作联系,除另有规定外宜采用工作联系单形式进行。

工作联系单应按本规范表C.0.1的要求填写。

4工程质量控制

4.1施工准备阶段(工程开工前)的质量控制

4.1.1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监理人员熟悉和掌握监理委托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设计文件、有关技术标准和检验检测方法。

4.1.2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阅、核对施工图纸,发现设计文件中有差错、漏项等问题,项目监理机构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报告,并要求施工承包单位对施工图纸和交桩资料进行现场核对。

4.1.3专业监理工作师应对施工承包单位核对设计文件进行检查,对施工承包单位提出的施工图设计及勘察问题进行研究,并将意见送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单位。

4.1.4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人员检查施工承包单位对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的复测以及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复测成果,专业监理人员应对重要工程的控制点进行复测,对单位工程的施工放样进行检查。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及保护措施的检查、复核,应包括下列内容:

(1)施工单位测量人员的资格证书及测量设备检定证书;

(2)施工平面控制网、高程控制网和临时水准点的测量成果及控制桩的保护措施;

施工控制测量成果报验表应按本规范表B.0.5的要求填写。

4.1.5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施工组织设计符合要求时,应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报建设单位,施工方案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项目监理机构应要求施工单位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组织施工。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需要调整时,项目监理机构应按程序重新审查。

施工组织设计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1)质量、安全、投资、进度、环保及水保控制目标;

(2)施工场地布置及文明施工;

(3)施工方案、施工方法、施工工艺;

(4)投入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人员;

(5)质量、安全、环保水保管理体系;

(6)安全、消防措施;

(7)施工过渡方案;

(8)施工承包单位内部签认制度。

施工方案审查应包括下列基本内容:

(1)编审程序应符合相关规定;

(2)工程质量保证措施应符合有关标准。

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的要求填写。

4.1.6总监理工程师应核查施工承包单位提交的《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并签署意见。

《主要进场人员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15的要求填写。

4.1.7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开工报审表》及相关资料,当具备以下开工条件时,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并下达《工程开工令》,报建设单位备案。

(1)施工组织设计已获总监理工程师批准;

(2)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其他技术和管理人员已经到位,主要施工设备、施工人员已经进场,主要工程材料已经落实;

(3)进场道路及水、电、通讯等已满足开工要求;

(4)经审核合格的施工图已经到位;

(5)工程复测或施工放样工作已完成;

(6)涉及营业线的,检查施工承包单位与铁路运营单位签订的营业线施工安全协议。

《工程开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2的要求填写。

《工程复工报审表》应按本规范表B.0.3的要求填写。

《工程开工令》应按本规范表A.0.2的要求填写。

4.1.8分包工程开工前,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审查施工承包单位报送的《工程分包单位资格报审表》和有关资料,合格后由总监理工程师予以签认,并将审查结果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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