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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考资料服务业现状与服务业核算的思考

服务业统计与服务业核算的思考

服务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服务业的发展水平是衡量现代社会经济发达程度的重要标志。

加快发展服务业,提高服务业在三次产业结构中的比重,使服务业成为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事关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全局,是推进经济结构调整、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必由之路,也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决民生问题、促进社会和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内在要求。

目前,我国服务业增加值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重偏低,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大局不相适应,已引起各级党政领导和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如何加强和完善服务业统计,真实反映服务业发展情况,切实提升服务业统计服务科学发展能力,是各级统计部门研究的重要问题。

本文结合服务业统计工作的现状和实践,就服务业统计工作和服务业核算谈几点建议,以期对领导决策有所帮助。

一、服务业统计的现状

(一)服务业的概念

服务业是指那些提供非实物产品为主的行业,即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和各类企业的结合。

服务业又称第三产业,但最早只有第三产业的概念。

第三产业(TertiaryIndustry)是英国经济学家、新西兰奥塔哥大学教授费希尔(A.G.B.Fisher)1935年首先提出来的。

20世纪20年代,在澳大利亚和新西兰这两个国家中,流行着第一和第二产业的说法。

费希尔通过世界经济发展史的考察,发现第一、第二产业提法没有穷尽全部经济活动,于是在他所著的《安全与进步的冲突》一书中,提出了一种新的产业分类方法。

费希尔发现,人类生产活动的发展有三个阶段,在初级生产阶段,生产活动主要以农业和畜牧业为主。

第二阶段主要以工业生产大规模的迅速发展为主要标志。

第三阶段开始于20世纪初期,大量的劳动和资本不是继续流入初级生产和第二级生产中,而是流入旅游、娱乐服务、文化艺术、保健、科学与教育、政府活动,也就是第三产业中。

英国经济学家科林克拉克(ColinClack)在1940年出版的《经济进步的条件》一书中,对三次产业理论作了进一步概括,明确而全面地区分了国民经济结构的三大部门。

随后,从20世纪50年代后期开始,西方经济学界和资本主义各国的经济统计部门,普遍接受了三次产业分类法。

我国的统计部门从1985年起,也开始试行采用这种分类法。

我国开始使用的也是第三产业的概念,如1992年6月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我国第三产业发展的决定》中使用的就是第三产业的概念。

进入21世纪,人们逐渐习惯使用服务业的概念,如在国务院办公厅[2001]98号文件“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十五’期间加快发展服务业若干政策措施意见的通知”中,已取消了第三产业概念,代之的是服务业概念。

服务业和第三产业又有细微的区别,主要是侧重点不同。

第三产业更多地反映统计口径,表示除一产、二产以外的其他各行业;服务业更多地反映产业政策,是提供非实物劳动成果各行业的总称。

作为统计口径,第三产业概念更强调稳定性,要求各行业必须有明确的、不重复的归类;而服务业概念更突出前瞻性,强调及时总结苗头趋势,引导产业发展。

因此,当涉及定量目标内容时,服务业使用第三产业数据;当涉及产业发展时,服务业的内容要宽泛一些,还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热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等。

在通常表述中,在与一产、二产并列时使用“第三产业”,其他情况都可以使用“服务业”。

(二)服务业统计的范围

按照最新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将国民经济各行业划分为三次产业,即第一产业、第二产业、第三产业。

第三产业又称服务业,是指除第一、二产业以外的国民经济行业,分别是批发和零售业,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住宿和餐饮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金融业,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教育,卫生和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

共包括15个国民经济行业门类,49个行业大类,194个行业中类,432个行业小类。

服务业统计主要是反映和描述上述15个国民经济门类所有经济活动。

表1:

服务业行业构成

门类

大类

类别、名称

门类

大类

类别、名称

F

批发和零售业

74

专业技术服务业

51

批发业

75

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

52

零售业

N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G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76

水利管理业

53

铁路运输业

77

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54

道路运输业

78

公共设施管理业

55

水上运输业

O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56

航空运输业

79

居民服务业

57

管道运输业

80

机动车、电子产品和日用产品修理业

58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

81

其他服务业

59

仓储业

P

教育

60

邮政业

82

教育

H

住宿和餐饮业

Q

卫生和社会工作

61

住宿业

83

卫生

62

餐饮业

84

社会工作

I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R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63

电信、广播电视和卫星传输服务

85

新闻出版业

64

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86

广播、电视、电影和影视录音制作业

65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87

文化艺术业

J

金融业

88

体育

66

货币金融服务

89

娱乐业

67

资本市场服务

S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68

保险业

90

中国共产党机关

69

其他金融业

91

国家机构

K

房地产业

92

人民政协、民主党派

70

房地产业

93

社会保障

L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94

群众团体、社会团体和其他成员组织

71

租赁业

95

基层群众组织

72

商务服务业

T

国际组织

M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96

国际组织

73

研究与试验发展

(三)服务业统计对象与主要指标

反映国民经济行业经济活动主要通过基本单位来体现,根据服务业统计调查单位类型和执行会计制度的不同,服务业统计的对象可划分为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和服务业个体经营户。

目前反映服务业发展的统计指标主要包括两大块,一块是业务量统计指标,如交通运输业中的客运量、客运周转量、货物量和货物周转量等;另一块是财务指标,如服务业企业中的资产、税金、营业收入、利润等,再如行政事业单位中的收入合计、支出合计等。

服务业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多、财务制度各异、情况复杂,反映某一行业的发展情况,利用业务量指标或财务指标基本可行,但反映整个服务业发展的状况明显不足,目前最有代表性的就是服务业增加值,即服务业GDP。

自1986年国家统计局首次公布1985年服务业增加值以来,服务业增加值就成为反映服务业发展水平以及评判和考核服务业发展状况的重要标准。

(四)服务业统计与服务业核算数据来源

国家统计局现行的常规服务业统计制度包括两部分,一是由统计系统逐级上报的,包括:

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统计报表制度,房地产开发统计等,11个服务业行业(大类)抽样调查制度;二是主要由各部门负责收集数据并报送国家统计局的,包括运输邮电业统计报表制度和18个部门服务业状况报表制度。

常规年份,服务业核算也主要来源于上述报表制度。

表2:

服务业统计与服务业增加值数据来源

类别

行业

备注

统计部门

批发和零售业(1个门类、两个大类)

统计局

住宿餐饮业(1个门类、两个大类)

房地产业(1个门类、1个大类)

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业、软件业、租赁业、商务服务业、科技交流和推广服务业、居民服务业、其他服务业、体育和娱乐业11个行业大类和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两个门类、11个大类、2个中类)

相关部门

金融业

人民银行、银监会、

保监会、证监会

银行业

保险业

证券业

交通运输业

交通部、国资委、铁道部、民航总局、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等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

科技部、气象局、地震局等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水利部、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建设部等

教育

教育部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卫生部、民政部、人社部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文化部、体育总局等

二、服务业统计与服务业核算中的问题

目前,无论服务业统计还是服务业核算中问题较多,概括起来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服务业GDP比重偏低,与经济发展阶段不吻合

从理论层面看,美国经济学家H·钱纳里等曾运用多国模型对人均经济总量与经济发展阶段的关系进行研究,结论是:

人均GDP在1200至2400美元之间,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初级阶段;人均GDP在2400至4800美元之间,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中级阶段;人均GDP在4800至9000美元之间,经济发展处于工业化高级阶段(1998年美元)。

2012年中国国内生产总值(GDP)为519322亿元,人均GDP为38354元,约合6100美元。

按照上述理念,我国已跨入工业化高级阶段,工业化高级阶段特征是服务业增加值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份额逐步提高,最终超过高工业,成为占比较高的行业。

从2003年开始,我国的服务业GDP占国民经济的比重就一直停滞在40%左右,到2012年,服务业增加值占国民经济生产总值的比重才达到44.6%。

世界银行数据显示,2009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世界平均水平为69.4%;世界中等收入国家的服务业增加值比重为53.8%,中等偏下收入国家为47.4%,中等偏上收入国家61.0%;发达国家如美国、日本、英国、德国、法国的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分别为77%、71%、78%、73%和79%,与中国同属金砖国家的巴西、俄罗斯和印度服务业GDP的比重分别为69%、62%和55%。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服务业GDP在国民经济结构中的比重处于偏低状态,与经济发展阶段不吻合,低估现象较为突出。

表3:

世界部分国家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国家

2009年服务业增加值占GDP比重(%)

部分发达国家

美国

77(2008年数据)

日本

71(2008年数据)

英国

78

德国

73

法国

79

金砖国家

巴西

69

俄罗斯

62

印度

55

中国

43

注:

世界银行最新数据更新到2009年,美国、日本因缺少2009年数据,所列数据为2008年

(二)普查年份服务业增加值占比偏低

目前,我国GDP核算采用三级分类的方法。

第一级分类是三次产业类,第二级分类和第三级分类分别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门类和大类为基础。

由于受资料来源方面因素的制约,GDP核算的第三级分类很粗,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一直存在较大差异。

这样,我国的GDP核算就有了常规年度GDP核算和普查年份GDP核算之分。

常规年度GDP核算所依据的基础资料主要来源于统计部门和行政管理部门常规统计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行政记录资料。

普查年份的GDP核算主要来源普查资料,同时辅以常规统计资料、会计资料和有关行政记录资料。

2003年,我国周期性普查制度进行改革,把原定10年一次的工业普查、第三产业普查和5年一次的基本单位普查合并,把建筑业纳入其中,改革成为5年一次的经济普查。

经济普查涵盖了第二、第三产业的所有经济活动,为GDP核算提供了相当丰富的调查资料,弥补了常规统计的不足。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补充了常规统计欠缺的一些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资料,例如:

资质以外建筑业、交通部系统以外的公路运输和水路运输业、城市公共交通业、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限额以下批发和零售业、限额以下住宿和餐饮业、房地产物业管理业、中介服务及其他房地产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等行业的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的财务资料。

第二改进了规模以下工业企业财务指标的设置。

第三增加了产业活动单位基本情况表。

第四针对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业、零售业等14个行业,设置了个体经营户经营情况调查表,充实了个体经营户基础资料。

按照我国目前的统计调查体系,从理论上讲,普查年份,服务业统计资料比较全面、比较完整,应能较好反映服务业发展实际,服务业GDP应高于常规年份,而实际情况是,普查年份,服务业增加值并没有高于常规年份,偏低现象较为明显。

如2004年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增加值为40.4%,分别低于2003年的41.2%和2005年的40.5%;再如2008年经济普查年份服务业增加值为41.8%,也分别低于2007年的41.9%和2009年的43.4%。

表4:

普查年份与常规年份GDP构成情况表

本表按当年价格计算

单位:

%

年份

国内生产总值

第一产业

第二产业

第三产业

工业

1991

24.5

41.8

37.1

33.7

1992

21.8

43.5

38.2

34.8

1993

19.7

46.6

40.2

33.7

1994

19.9

46.6

40.4

33.6

2003

12.8

46.0

40.5

41.2

2004

13.4

46.2

40.8

40.4

2005

12.1

47.4

41.8

40.5

2007

10.8

47.3

41.6

41.9

2008

10.7

47.4

41.5

41.8

2009

10.3

46.2

39.7

43.4

(三)服务业核算资料不全,评估成份较大

按照我国现行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列入服务业增加值核算的共涉及l5个行业门类、49个行业大类。

政府综合统计系统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和行政管理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共涉及l2个行业门类、30多个行业大类,其中,有财务资料并且可用于增加值核算的涉及近30个行业大类。

从国家层面讲,目前至少还有十几个行业大类缺少可用于增加值核算的财务资料,纳入国家统计报表制度的则缺口更大。

对于地区而言,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的服务业财务统计资料分组不全,缺乏分地区数据;11个服务业行业的抽样调查样本,对于省及省以下不具有分行业代表性。

因此,现行的国家层面建立的服务业统计调查制度,对于省级以下则有40多个行业大类的缺口,这部分行业的服务业增加值只有靠相互数据测算或评估得出。

目前,服务业中部分行业,如批发与零售业、住宿餐饮业、交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等许多领域受改制、兼并、重组等影响,普遍存在着转包、租赁、靠挂等经营现象,这也为服务业增加值核算带来不便。

例如:

许多商业企业执行柜台承包经营模式,在经营过程中充当的是“管理者”和“房东”角色,企业财务报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就是场地租赁收入,主营业务支出也只能反映企业在管理各柜组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和场地折旧费,很显然,仅以这部分资料计算商业企业的经营活动成果即增加值是不能反映实际的。

再如道路运输、城市运输业中车辆靠挂现象十分普遍,一些运输公司只统计本公司的经营情况,对靠挂车辆只收取一定的管理费,对于大量靠挂车辆、承包车辆、租赁车辆经营的实际情况未能反映。

因此,在服务业GDP核算中,对这部分增加值只有靠估算,甚至漏掉。

表5:

2012年##省服务业各行业增加值情况

单位:

亿元、%

行业

增加值

比重

合计

9157.57

100

批发和零售业

1877.82

20.5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1151.91

12.6

住宿和餐饮业

898.36

9.8

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347.89

3.8

金融业

1013.6

11.1

房地产业

1040.7

11.4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312.05

3.4

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

197.59

2.2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83.95

0.9

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

268.86

2.9

教育

814.45

8.9

卫生和社会工作

320.01

3.5

文化、体育和娱乐业

100.91

1.1

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

729.47

7.9

(四)服务业统计“漏统”较多

服务业发展较快,经营成分复杂,“漏统”内容较多。

一是受我国传统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单位办社会的现象比较普遍,有许多非主营业务的产业活动单位,如工业企业创办的物流、教育、卫生、住宿、餐饮以及设计研发、配套服务等,未能实现有效剥离,服务业统计中得不到反映。

二是经济社会发展催生的新生业态不断涌现,如电子商务、网上支付、家庭餐饮、早市夜市以及大排档等,服务业统计制度未能及时跟进,统计数据也无从体现。

三是统计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疏于管理的行业或单位,如服务业“大个体”。

目前,服务业“大个体”现象比较普遍,有些个体户营业收入上亿元,仍按“个体”呈现,服务业统计数据库中缺少这部分单位,与服务业发展实际不相符。

四是长久以来,不能让孩子输在起跑线上的观念深入中国家长心中,加上优质教育资源稀缺导致学生间激烈竞争,衍生出各种额外的补习班,如出国留学、英语培训、学科培训、学期培训、幼儿早教、文艺拓展等,特别是学生课外辅导较为普遍。

以中小学为例,一个学生一周参加5-6个辅导班较为正常,一次两个小时,每小时收费200-300元,一年下来,课外辅导费用至少1万元,如此市场广阔、空间较大的服务业领域,也游离于服务业统计制度门外。

此外,部分特殊行业数据“漏统”或严重失实,如大型娱乐场所(歌厅、迪厅、酒吧、洗浴、保健会所)、礼仪婚庆、投资担保、典当、基金管理公司等。

(五)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与服务业核算体系衔接不理想

服务业各行业中,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金融业和房地产业,统计工作起步较早,工作比较规范。

而其他服务业行业起步较晚,基础薄弱,是统计调查体系中最不健全的专业,也是目前服务业核算中估算最大的部分。

为有效解决服务业核算中估算成份较大问题,满足各级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需要。

各级统计局积极探索建立上述服务业统计制度、最大限度弥补服务业核算缺口的办法和途径。

2011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实施的重点服务业企业统计制度、服务业小微企业统计制度,部门服务业财务报表制度,基本上是为解决服务业核算而诞生。

从地区讲,有的省市以经济普查为基础,积极探索建立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制定了《服务业统计调查实施方案》、《部门分工实施意见》、《省服务业统计制度》、《各地区个体服务业主要数据测算评估办法》,《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办法》,还建立了服务业名录库维护制度,研制了服务业统计调查网上直报数据采集平台和数据推算处理程序,组织开展了服务业统计调查,取得了服务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社团及其他单位分行业门类、大类、中类价值量数据,以及各行业门类分省辖市、县市区价值量数据,填补了服务业各行业年度财务数据不完整的空白,也为省市县国民经济核算提供了大量、详实的基础核算资料。

由于种种原因,服务业核算仍未使用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大量的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束之高阁。

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与服务业核算不衔接,既违背了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的初衷,也挫伤了服务业统计工作人员的积极性,使服务业统计呈现出左右为难,进退维谷的尴尬局面。

三、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

造成上述问题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统计体制、工作机制创新不足,也有服务业统计起步较晚,制度方法建设相对滞后,调查体系不健全以及组织实施环节方面的问题。

(一)服务业统计基础薄弱

长期以来,服务业统计一直没有得到应有的重视,服务业统计基础十分薄弱。

一是机构不健全。

目前,虽然大部分省级统计局建立了服务业统计机构,但是人员配备明显不足,一些省市服务业处还设在其他处内;省辖市级普遍缺乏服务业统计机构,县区级服务业统计机构更是微乎其微。

二是部门服务业统计力量薄弱。

大部分省直部门没有专门的服务业统计机构,服务业统计依附于其它处室,与承担的服务业统计工作量不成比例。

三是一些大型企事业单位也缺乏服务业统计机构,服务业统计工作人员大多以兼职为主,并且人员变化快,连续性不强。

四是基层调查单位普遍缺乏原始记录、统计台帐,统计基础工作不健全。

(二)统计制度方法建设滞后

改革开放前,国家统计局建立了交通运输邮电业、商业饮食业两大物质生产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了交通运输邮电业、金融、教育、卫生等部门的服务业统计制度,并且以物量指标为主。

改革开放实施后,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1984年,国务院决定建立服务业统计制度,1985年国家统计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服务业统计,先后建立了财政金融统计月报、账务统计年报;会同有关部门健全了批发零售餐饮业统计和旅游统计;开展了公路、水运运输能力和客货运周转量抽样调查;建立了房地产开发企业财务报表制度等等,但调查范围不全。

到了1988年我国服务业统计制度在MPS统计体系基础上经调整、整合后,初具雏形。

进入90年代,通过第一次第三产业普查和2004年、2008年的经济普查,为搞好服务业统计调查创造了条件,还建立了常规年份的部分服务业统计抽样调查制度、部门服务业统计报表制度等,我国服务业统计制度框架初步形成。

2011年以来,国家统计局实施了部门服务业财务报表制度,重点服务业企业调查制度和小微企业调查制度,至此,所谓的统一、规范的服务业统计制度才破茧而出。

相对农业、工业统计制度而言,服务业统计制度比较落后,直接影响了服务业统计工作的深入开展,更影响了服务业统计调查数据质量的提高以及服务业统计工作水平的提升。

在此期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发展,服务业发展迅猛,传统的服务业出现分化、升级、延伸,大量的新生业态不断涌现,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面对调查成份复杂、调查主体变化快、调查对象多以及新生业态的出现,使原本就比较薄弱的服务业统计制度难以为继,对纷杂众多的服务业经济问题力不从心,不仅大量实际存在的单位情况没有查清,而且新出现的领域也无力顾及。

特别是科技、信息技术、计算技术的迅猛发展,互联网、移动互联网、电子商务、互联网金融、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异军突起,这类新型服务业把信息技术引入了管理和经营,形成了多业融合、混业发展模式,它们已经很难用一个行业标准来准确界定其行业归属,也导致调查单位难以确定。

这对原来建立在以行业分类为基础的,以法人单位或产业活动单位为基本单元的现行通用的统计行业和调查单位标准、常规性的统计基本概念提出了新挑战,这些新型服务业,如何分类、确定范围、数据采集方式等,目前既无标准,也无参照系。

各级领导、专家学者、新闻媒体关注较多、社会各界认知度较高的现代服务业、新兴服务业、生产性服务业、生活性服务业、高技术服务业仍缺乏统计标准。

(三)调查对象配合程度差,瞒报现象较为突出

服务业具有覆盖面广、单位规模小的特点。

绝大部分中小服务企业和个体户账目不全,甚至无账可查;有的担心商业秘密泄露,千方百计推脱报表义务,配合意识差;有的为了避免少交税费,对统计调查故意回避或随口报数,因而在调查过程中,瞒报现象较为突出和普遍。

在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过程中,一些个体单位营业收入普查偏小,特别是一些高档酒店、娱乐场所亏损,调查数据与真实值存在较大差距。

某地对个体服务业抽查调查结果进行小样本检验时发现,小样本调查的户均收入比原抽样调查增加13.5%。

这主要是随着调查询问详细程度的增加,个体营业收入指标更接近实际,也表明个体营业收入不如实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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