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南学院财务管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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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南学院财务管理
湘南学院财务管理
篇一:
湘南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湘南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管理办法
(湘南学院校发[20XX]39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校企合作是学校建设和发展的必由之路,是学校服务地方经济建设职能的具体表现。
为加快校企合作建设,促进科研、教学水平全面提升,促进招生就业良性循环,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与企业在科学研究、技术服务、文化建设、人才培养、实践教学、招生就业等环节或领域开展的合作。
第三条校企合作由科研处负责组织管理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1.协调校内合作单位与企业的合作关系;
2.负责重大校企合作项目的运作及管理;
3.负责校企合作项目的合同管理及统计、总结等工作;
4.负责对校内合作单位工作的考核、评价、检查等工作;
5.负责校企合作工作经费的管理;
6.负责校企合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二章合作条件
第四条合作企业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的企业必须是持有执业资格的法人单位,企业具有合作诚信度及可持续发展的潜力。
第五条校企合作项目的基本条件。
校企合作项目在具备第四条条件下,同时还应具备下列2项及以上条件:
1.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
2.基本符合学校重点实验室、研究机构基本设置条件;
3.提供的设备和技术达到国内同行较为先进水平;
4.具有持续提供同类产业先进技术信息的能力;
5.提供产学研紧密结合的教学、科研平台。
第六条不适宜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范围:
1.拟引进的校企合作项目中含有国家或行业协会明令禁止的设备、材料、工艺、技术;
2.单纯进行商业性生产经营;
3.占有的学校资源量与其产、学、研项目效益明显不一致。
第三章管理
第七条立项管理。
1.立项申请。
代表学校承接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含中心、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应填写《湘南学院校企合作项目立项报告书》,并报科研处办理申报立项手续。
2.立项初审。
科研处组织校企合作项目的初审工作。
初审范围如下:
校企合作项目总体审查,重点审查校企合作
项目合作企业资质;审查是否符合学校总体规划,是否符合学校定位和发展需求;审查是否符合学校专业建设规划,审议学科、装备及技术的先进性,评价本校教师科研参与度;评价对实践教学的促进作用,审查是否符合实践教学需求,是否有利于提高教学效益,评价学生实践教学参与度;审查人才培养方案的合理性、适用性及可行性;进行成本效益审查,审查占有资源总量和成本的合理性;审查运行成本承担单位和方式以及运行收入分配方式的合理性。
3.专家评审。
校企合作项目占用学校资源量范围广、数量特别大或学校一次性投入(含年运行成本)大的项目,应由科研处负责组织业内专家评审,并提交校长办公会议审查。
4.立项审批。
校企合作项目经初审或专家评审后,经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后行文批复。
第八条合同管理。
凡批准立项的校企合作项目,应签定合作协议(合同书),承担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含中心、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应按合同规定加强日常管理工作。
1.合同基本内容。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或协议)应具有以下基本内容:
(1)合作项目名称与合作范围;
(2)合作目的与合作目标;
(3)合作方式与合作具体内容(包括合作双方科研人员比例、分工和学生实践等情况);
(4)合作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5)合作企业投入方式和投入装备、技术的明细清单;
(6)合作项目占有学校资源(房屋资源、设备资源、
动力资源、人力资源等)的明细清单;
(7)基本设施配套和运行成本承担方和承担责任;
(8)合作项目开放服务收入的分配方案和财务管理;
(9)合同终止条件及违约责任。
2.合同审定和签订。
校企合作项目合同由科研处组织审核,初审后报分管副校长审定。
校企合作项目应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分管副校长签字确认后方为有效合同。
第九条
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评估工作校企合作项目应坚持年度效益评价和周期性评估工作制度。
1.校企合作项目的年度效益评价。
承办校企合作项目的系(部)(含中心、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应对合作项目的人才培养、科研成果、服务收入、功能利用和开发进行年度效益评价,并按照合同(协议)规定检查合同履行情况,于次年1月31日前报科研处。
2.校企合作项目的周期性评估制度。
合同期限在3年及以上的合作项目,合作中期应由科研处组织周期评估工作,全面审查合同履行情况。
根据合同约定行将终止的合作项目,应提前3个月告知合作方终止合同。
无明确规定的,协商终止合同,或合同到期后自然终止。
第十条资产管理。
校企合作项目实施期间,承办项目的系(部)(含中心、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应明确固定资产权属,并分别明列仪器设备清单。
属合作企业合同规定或书面承诺赠予学校的仪器设备,应办理捐赠手续入账。
合作项目自然终止或违约终止,学校固定资产(包括捐赠仪器设备)均应收回,不得以任何理由交由合作企业处置。
事先约定属于合作企业的资产,应由设备处按明细清单清点后,出具清单予以放行。
承办项目的系(部)(含中心、研
究所、重点实验室)不得擅自处理。
第十一条知识产权管理。
科研处系学校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凡校企合作项目在合作过程中
获得的产、学、研成果(包括发表论文、专著),均应署合作双方名称,系双方共同所有,并纳入科研处管理范围。
第十二条财务管理。
学校在校企合作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费用支出,均应建立账目,单独收支和核算。
未经批准,一次性投入和运行成本(材料、低值易耗品、办公用品、能源费和其他管理、服务支出)不得占用其他专项资金。
开放服务收入中学校的收益部分应按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体外循环或私设小金库。
第十三条其他
1.承办合作项目的系(部)(含中心、研究所、重点实验室)和合作企业应严格遵守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违者按学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2.校企合作项目设立的实验室,符合学校实验室设置条件的,可命名为《湘南学院重点实验室》,学校亦可参照有关规定给予政策支持,并纳入合同(或协议)范围,以合同规定为准。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湘南学院
20XX年3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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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4/2616:
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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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湘南学院学子公司规章制度
学子公司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学子公司是校学生处委领导下,电信支持下的全新全意为学生服务,扩大电信影响力的学生组织。
总经理以及2名副总经理是学子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学子公司下设:
副总经理2名,市场部,等为了确保各部门的正常工作,对学子公司成员科学管理,保证学子公司成员的优化廉洁,提高工作效率,同时使学子公司各部有一个完善的工作管理制度和良好的工作环境。
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学子公司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在学子公司工作的所有同学,包括经理、副总经理、各部负责人、以及各部干事均为学子公司正式成员。
学子公司成员享有下列基本权利:
(一)获得履行学子公司干部职责应有的权利,每月享有公司工资
(二)通过正当途径对学子公司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三)通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民主程序,讨论和决定学子公司的重大事务;
(四)参加学子公司的活动;
(五)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学子公司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学子公司章程,执行学子公司决议,积极参加学子公司的各项活动,完成交给的任务;
(二)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
(三)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努力提高自身综合素质;
(四)尊重教职工,团结同学,维护学校荣誉。
第三章人事管理制度
一、项目设定:
1、
2、
3、
具体内容:
(一)例会(包括部门会议和内部会议)
目标:
使例会充分发扬集体性、民主性、广泛性、参与性、
严谨性和目的性。
例会人员管理工作人员出勤管理日常行为管理
1、集体性要求:
(1)每次例会人员按要求必须按时到场。
(2)参与例会人员不得无故缺席。
(3)例会中途不得无故离场。
2、参与性要求
(1)无论干部干事都应积极参与决策方案的讨论,和一般问题
的意见发言,并努力做到提出有建树的、科学的、实用
的意见。
(对每次例会能提出重要的意见及工作方案者
会后由各部门负责人上报经理,予以确认并加分,全体
会议加5分,部门会议加2分。
)
(2)对会议发言踊跃并对会议内容有益者,各部门负责人上
报经理,予以确认并加分,全体会议加5分,部门会议
加2分。
(3)对会议顺利进行有贡献者(主要针对会议中途可能发生
的各种意外)人事部对其考核评定中的责任心加分,具体分数
视情况而定。
3、严谨性要求:
(1)扰乱会场秩序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扣分。
(2)对例会时言谈举止有损会场气氛者予以扣分,全体会议
扣5分,部门会议扣2分。
(二)工作出勤(包括活动和日常工作)
目标:
针对学子公司的各种级别和类别的工作,工作人员要
求积极参与并做到尽职尽责。
1、每次工作必须按要求完成全部工作时。
(1)迟到者(不分类别和级别,凡有此现象一律扣2分);
(2)旷工者(不分类别和级别,凡有此现象一律扣5分);
(3)中途无故退场者(不分类别和级别,凡有此现象一律扣2分);
2、每次工作必须按要求完成全部工作量。
(1)未能完成安排的职能工作者(不分类别和级别,凡有此现象一律扣2—5分)
(2)工作中有重大失职者(不分类别和级别,凡有此现象一律扣5分)
(3)工作中谈论或擅自处理私事,造成不良影响者(不分类别和级别,凡有此现象一律扣2—5分)
(三)人员日常行为(指在室外工作场所或办公室内)
(1)平时的言谈举止不得损坏学子公司公众形象。
(通过会
内和会外两方面共同监督,视情节予以处理)
(2)不得肆意滋事,扰乱工作秩序。
(处理办法同上)
(3)严守学子公司保密制度,不得违反。
(处理办法同上)
第四章人事考核制度
期初每人有基础分20分
一、出勤考核
1、会议出席情况考核
(1)迟到开会时在点名之前还未到者视为迟到。
每人每次扣2分。
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会议负责人,提请负责人同意后,此情形不做迟到处理。
(2)早退会议结束之前离开会场视为早退。
每人每次扣2分。
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会议负责人,提请负责人同意后,此情形不做早退处理。
(3)未到未到或会议进行1/2后还未到者视为不到。
每人每次扣4分。
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会议负责人,提请负责人同意后,此情形不做未到处理。
累计三次未到者无条件免职。
2、活动到场情况考核
(1)迟到在规定时间未到者。
每人每次扣2分。
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会议负责人,提请负责人同意后,此情形不做迟到处理。
(2)早退在规定时间前离开者视为早退。
每人每次扣2分。
若有特殊情况需提前告知会议负责人,提请负责人同意后,此情形不做早退处理。
(3)未到未到或会议进行1/2后还未到者视为不到。
每人每次扣4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