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工会会计制度培训要点.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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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工会会计制度培训要点

金山区各级工会会计核算等相关资料

一、会计科目的使用说明

(一)资产类科目:

1、库存现金,本科目核算工会的库存现金,各级工会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现金管理的规定收支现金。

2、银行存款,本科目核算工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款项。

包括活期存款、定期存款等。

3、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本科目一般不用。

4、财政应返还额度,本科目一般不用。

5、借出款,本科目核算工会因开展工作或发展工运事业的需要而出借给其他工会或工会所属单位的款项。

逾期三年以上、因借款单位原因尚未收回的借出款,报经批准认定确实无法收回,或者报经批准认定不再要求借款单位还款的,转入相关支出科目,借记“补助下级支出”、“事业支出”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各级工会应对借出款严格控制,健全手续,及时清理,不得长期挂账。

6、应收上级经费,本科目一般不用。

7、应收下级经费,本科目一般不用。

8、其他应收款,本科目核算工会除应收下级经费以外的其他应收及暂付款项。

9、库存物品,本科目一般不用。

10、投资,本科目核算工会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以货币资金、实物资产等方式向其他单位的投资。

(投资的5个要素:

⑴本级工会经费有结余;⑵必须符合法律法规和工会的相关规定;⑶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认真考察研究;⑷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通过,报上级工会备案;⑸双方要签订投资协议、合同。

11、在建工程,本科目一般不用。

12、固定资产,本科目核算工会拥有或控制的各项固定资产原值。

(一般设备500元,如果标准未达到500元,但是是同类批量,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如:

图书,一定要做固定资产;专用设备800元。

各级工会要加强固定资产日常管理,完善固定资产登记、入库、领用、处置、清查盘点等制度。

对验收入库及投入使用的固定资产,建立《工会固定资产卡片》,并登记《工会固定资产明细账》,做到卡、账、实相符。

处置固定资产的,要填制报批单,经审批手续后处置。

每年年终全面清查盘点固定资产,对清查中出现财产物资的盘盈、盘亏,应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编制盘亏盘盈报批单,经审批后调整账目。

属于漏记的财产物资应及时补记;属于自然原因或不可避免的意外事故造成的盘亏,应按有关规定程序报批后做相应会计处理;属于个人行为造成的盘亏,应责令有关人员赔偿。

(二)负债类科目:

1、应付工资(离退休费),本科目一般不用。

2、应付地方(部门)津贴补贴,本科目一般不用。

3、应付其他个人收入,本科目一般不用。

4、借入款,本科目核算工会借入的款项。

5、应付上级经费,本科目核算工会按规定应上缴的工会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6、应付下级经费,本科目核算工会应付下级工会的各项补助以及应转拨下级工会的工会经费和建会筹备金。

(年底全部结清,基层工会不适用)

7、其他应付款,本科目核算工会除应付上下级经费之外的其他应付及暂存款项。

8、代管经费,本科目核算党团组织及单位行政委托工会代管的、有指定用途的(不能成为行政的小金库)、不属于工会收入的经费,如代管的党费、团费、职工互助保障投保及理赔款、帮困基金可以滚存。

(三)净资产类科目:

1、固定基金,本科目核算工会购入、调入、建造、盘盈、接受捐赠固定资产所形成的基金,以及拆除、盘亏、毁损、捐出固定资产等原因减少的固定基金。

2、在建工程占用资金,本科目一般不用。

3、投资基金,本科目核算工会对外投资占用的基金。

4、专用基金,本科目一般不用。

5、后备金,本科目一般不用。

6、结余,本科目核算工会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四)收入类科目

1、会费收入,本科目核算工会会员依照规定向工会组织缴纳的会费。

工会会员每月按本人工资收入的0.5%缴纳会费,工资收入尾数不足10元和各类津贴、补贴奖金等收入,暂不计算缴纳会费,会费收入全部留在基层工会,主要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开展会员活动和对会员的特殊困难补助等。

2、拨缴经费收入,本科目核算基层单位行政拨缴、下级工会按规定上缴及上级工会按规定转拨的工会经费中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经费及建会筹备金。

拨缴经费的核算,以收付实现以制为主。

(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依据《工会法》和中华全国总工会的规定,每月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工会拨缴的工会经费或建会筹备金,凡归属于本级工会的留成部分,计入拨缴经费收入。

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照国家统计局的统一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1)使用六联单的基层工会:

借:

银行存款(留本级2%的60%)

应付上级经费(银行转拨上缴2%的40%)

贷:

拨缴经费收入(留本级2%的60%)

应付上级经费(银行转拨上缴2%的40%)

上级工会(委、局等):

借:

银行存款40%

贷:

应付上级经费40%

上级工会(街镇等):

借:

银行存款40%

贷:

拨缴经费收入40%的10%

贷:

应付上级经费40%的30%

(2)使用贷记凭证的基层工会:

借:

银行存款(留本级2%的100%)

贷:

拨缴经费收入(留本级2%的60%)

应付上级经费(留本级2%的40%)

上级工会(委、局等):

借:

银行存款40%

贷:

应付上级经费40%

上级工会(街镇等):

借:

银行存款40%

贷:

拨缴经费收入40%的10%

贷:

应付上级经费40%的30%

3、上级补助收入,本科目核算本级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补助的款项,要与上级工会的补助下级支出相对应。

直属工会回拨经费的核算,全部到回拨补助,超收补助不要做。

基层工会收到区总工会疗休养补贴款也列入本科目的专项补助。

4、政府补助收入,本科目适用于街镇总工会,核算各级人民政府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包括工会收到同级财政拨付的帮扶资金、送温暖经费、劳模补助及大型活动补助等。

5、行政补助收入,本科目核算工会取得的所在单位行政方

面按照《工会法》和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工会的补助款项。

包括工会收到行政拨付的劳动竞赛经费、工会开展活动的费用补助等(必须附申请专项补助的报告)。

注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中国工会章程》等有关规定和沪工总财[2014]241号通知精神,单位行政可以给予工会组织经费补助。

①拨入款项账户限定。

行政给予本级工会的经费补助款项应由行政开立的银行账户拨付。

②单位行政规范列支。

行政应完善拨付本级工会经费补助款项的审批程序,补助款项的列支渠道应符合规定。

③工会账户规范核算。

工会收到行政给予的经费补助款项,应纳入工会收支预算,在“行政补助收入”科目和相关支出科目按规定核算、列支。

6、事业收入,本科目核算独立核算的工会附属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非独立核算的附属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基层工会一般不用)。

7、投资收益,本科目核算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8、其他收入,本科目核算除上述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如会员卡结余款项中属于本级的部分、资产盘盈、固定资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

注2:

直属工会收到区总工会转来的工会会员卡结余款项中属于本级的部分在本科目核算,并为区总工会开具《工会经费收入专用收据》。

(五)支出类科目:

1、职工活动支出,本科目核算工会为会员及其他职工开展教育、文体、宣传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基层工会组织会员开展集体活动及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费用,列入本科目核算。

包括:

⑴职工教育费是指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发生的各项支出,如:

优秀学员(自学)奖励列入本科目核算(基层工会组织在对优秀学员奖励时,应以精神鼓励为主、物质激励为辅。

);

注3:

(沪工总财[2014]241号)

奖励、补助、慰问的发放的规定:

①明确标准。

基层工会必须制定有关规定,明确奖励、补助、慰问发放的统一标准,形成书面文件,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奖励、慰问标准的制定应遵循合理、适度原则。

②规范程序。

基层工会、制定奖励、补助、慰问规定,须经本级工会委员会和经费审查委员会讨论通过,并报上级工会备案,上级工会有权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③齐全手续。

发放奖励、补助、慰问时,审批手续应齐全,签收应规范到位。

⑵文体活动费是指核算工会开展职工文体活动的各项支出,

如:

文艺汇演、体育比赛奖励、各类活动中按规定开支的伙食补助费、夜餐费列入本科目核算。

注4:

全国总工会(工财发[2014]69号)《补充通知》规定,可以以现金或实物形式对因参加活动而误餐的工会干部和会员给予补助。

发放标准参照当地工作餐的标准,并符合中央和本地区、本行业和本系统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相关规定;

⑶宣传活动费是指工会开展职工宣传活动方面的各项支出;⑷其他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支付的会员特殊困难补助的

费用以及工会开展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如:

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支出、区总下拨的疗休养补贴列支本科目。

注5:

(沪工总财[2014]259号)

基层工会用会费组织会员观看电影、开展春游秋游等集体活动时,如会费不足,工会经费可以适当弥补,全年弥补的总金额不得大于本年度会费收入。

2、维权支出,本科目核算工会直接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

包括:

⑴劳动关系协调费是指工会在协调劳动关系争议中发生的支出,如:

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咨询活动,制定、印发、推广集体合同范本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⑵劳动保护费是指工会以促进企业安全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全为宗旨开展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如:

开展劳动保护知识竞赛、加强安全员队伍建设等发生的支出;

⑶法律援助费是指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⑷困难职工帮扶费是指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如:

助学帮困款列支本科目;

⑸送温暖费是指工会向职工送温暖发生的支出,如:

四大节日(“元旦”、“春节”、“五一”、“十一”)慰问款、暑期送清凉、职工及家属生病、病故等慰问款、为职工办理工会会员卡、会员个人和家庭困难补助、会员本人生日慰问、非公企业职工健康体检补贴等列支本科目;

注6:

(沪工总财[2014]241号)

会员本人过生日,工会应慰问祝贺。

原则上应购买生日蛋糕慰问,情况特殊的,可购买同等价值蛋糕提货券,不得发放现金。

慰问标准人均不得超过250元,蛋糕或蛋糕券发放应签收到位。

⑹其他维权支出是指工会发生的以上各项维权活动之外的维权支出,如:

为职工办理市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的投保款(行政事业单位可以在行政福利费列支)、直属工会看望下级工会干部、基层工会逢年过节全体会员少量节日慰问品等列支本科目。

注7:

①年节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元旦、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国庆节;

②慰问品指符合中国传统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须的生活用品;

③逢年过节发放少量慰问品,除遵守上述注3的奖励、补助、慰问发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

⑴总量控制。

全年总金额须控制在基层工会当年留成的拨缴经费收入的20%以内,最高人均不超过400元。

⑵形式限定。

慰问形式为实物。

⑶对象限定。

慰问对象为全体工会会员。

3、业务支出,本科目核算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

包括:

⑴培训费指工会干部、积极分子培训等支出;

⑵会议费指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工会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⑶外事费指工会开展外事(出国)活动方面的费用;

⑷专项业务费是指工会开展工会组织建设、考核表彰、建家活动、大型专题调研、经审专用经费等专项业务发生的支出。

如:

评选表彰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奖励支出(奖励发放标准、程序、手续按上述注3规定执行)、街镇总工会购买社会服务在本科目列支;

⑸其他业务支出指不属于以上业务开支的其他费用(直属工会中委、局、区属公司工会及基层工会有少量的行政支出的,在业务支出——其他业务支出列支)。

4、行政支出(街镇总工会适用)。

包括:

⑴工资福利支出是指工会开支的专职人员和聘用人员的各类劳动报酬,以及为上述人员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等;

⑵商品和服务支出是指工会购买商品和服务的支出(不包括用于购置固定资产的支出);

⑶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是指工会用于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

⑷其他行政支出是指不能划分到上述各项行政支出的其他支出。

5、资本性支出,本科目核算工会从事建设工程、设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实际支出。

包括房屋建筑物购建支出、办公设备购置支出、专用设备购置支出、交通工具购置支出、大型修缮支出、信息网络购建支出和其他资本性支出。

(《工会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应当为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提供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

在行政方面承担资本性支出的经费不足,并且基层工会有经费结余的情况下,工会经费可以用于必要的资本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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