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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黑龙江应用技术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管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建立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职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对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学生,学校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黑龙江应用技术学校在籍全日制学生。

第二章处分的种类和运用

第四条学生违反校规校纪,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在留校察看期间内再有任何违纪行为的学生,给予开除学籍的处分。

第五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且危害后果轻微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

(二)主动承认事实且有悔改表现的;

(三)受他人胁迫或诱骗的;

(四)协助学校查处违纪事件有立功表现的;

(五)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给予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拒不承认错误或包庇他人违纪行为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或知情人进行威胁或者打击报复的;

(三)屡教不改、重犯或初犯两种以上违纪行为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从事违纪行为的;

(五)违纪群体首犯;

(六)其他应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三章违纪行为的处分

第七条触犯国家法律、法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学生不得有反对中国共产党,违背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的言论和行为,不得从事非法的社会、政治、宗教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一)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游行示威法》或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集会、游行、示威活动;组织、策划或参与扰乱社会秩序或破坏学校管理秩序的活动的;

(二)张贴、投递、散发大小字报、反动传单,出版、传播非法刊物,以及通过其他途径散布反动言论,混淆视听,制造混乱的;

(三)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或组织,从事非法活动的;

(四)违反学生社团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社团并开展活动,或以合法学生社团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其他违反社团管理规定的行为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组织、参加邪教、封建迷信活动的。

(六)利用网络恶意诋毁学校和他人名誉的。

第九条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受到公安和司法部门处罚的,视其情节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被判处以徒刑、拘役、劳动教养、刑事拘留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被公安部门警告或罚款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条打架、斗殴,侵犯人身权益的,将区别不同主体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及各种方式挑逗触及他人)

1.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处分;

2.动手打人未伤他人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3.致他人轻伤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4.致他人重伤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策划者

1.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者记过处分;

2.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打架者

1.徒手打人未伤他人或致他人轻微伤害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动用器物打人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参与者

在结伙斗殴中,虽未直接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使打架的事态扩大,并产生后果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五)伪证者

1.目击者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参与打架并作伪证的,加重一级处分。

(六)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1.未造成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2.造成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3.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对结伙斗殴的组织者、主要参与者从重处罚。

第十一条偷窃、骗取、抢夺、敲诈勒索或故意损坏公私财物的,除追回赃款、赃物或赔偿损失外,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案值(含共同作案,下同)5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案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案值在1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经公安机关或学校保卫部门确认为撬锁、撬门窗进行偷窃的,从重处罚;未窃得财物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二条对于以现金、票证或其他物品为赌注,进行赌博或变相赌博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初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屡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伙同校外人员参与赌博的,影响极坏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提供赌具、赌资或赌博场所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十三条对其他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和校纪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1)过失损坏公共财物,价值在500元以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并除三倍罚款。

(二)破坏环境卫生、乱扔废弃赃物,在建筑物、公共设备上乱涂、乱画,违章张贴,破坏草坪、花卉、树木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扰乱学校课堂、食堂、图书馆、会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经劝告不听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看淫秽书刊、网页、录像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涂写、书画淫秽文字,画像,制作、复制、出售、出租或传播淫秽物品的,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五)进行以赢利为目的的经商活动,在各种场所张贴经商广告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处分;

(六)酗酒、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处分;屡教不改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四条违反公民道德和学生行为准则的,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学生行为应文明、做事要诚信。

因不文明、不诚信所造成不良后果的,学校将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二)伪造学生证、图书证等各种证件及伪造各类有价证券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编造、冒领、冒用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转借各种证件并产生不良后果的,视后果情况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侮辱、谩骂、威胁、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造成不良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因学习成绩评定、毕业分配、评奖评优、处分等原因,对有关人员寻衅滋事的,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五条违反计算机网络有关管理规定构成违纪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六条违反学校关于住宿管理的有关规定,扰乱宿舍管理秩序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学生旷课(旷课一天按6学时计),视其情节,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达12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达36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

(四)达48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达60学时(含60学时)以上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或退学处理。

连续旷课一周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第十八条为严肃考试纪律,对学生考试中违反考试纪律的行为作如下三种规定处理:

(一)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违纪论处,违纪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警告以上纪律处分。

1.不按规定将书籍、笔记、资料等与考试内容相关物品放在指定地点者;

2.不服从监考人员的管理,干扰监考工作,威胁监考人员者;

3.考试过程中未经监考教师同意而擅自进出考场者;

4.擅自将试题册、答题纸带出考场者。

5.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者。

(二)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作弊论处,作弊者取消当次考试资格,成绩按零分计,并根据违纪情节给予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1.在考试过程中为他人提供或获取他人的答题信息者;

2.闭卷考试中翻看书籍、笔记、资料或夹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纸条,开卷考试中传递书籍、笔记或与考试有关的资料者;

3.考试试卷雷同者;

4.考试中查看手机、电子辞典等电子通讯(记忆功能)工具者。

(三)考试过程中发生以下行为之一者按替考论处,替考者根据违纪情节给予留校查看以上的纪律处分。

1.请他人代考或替他人考试者;

2.组织、参与团伙作弊者。

上述违纪事实按有关程序填写《违纪事实报告单》,作为学生考试违纪的事实依据。

(四)其它:

1.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老师提分、加分的,视为考试后作弊。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以送礼、请客、威胁等手段要求监考人员隐瞒违纪作弊事实或找关系说情,干扰查证处理工作正常进行的,视为再作弊。

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3.以上未列举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处分的实施

第十九条对学生违规、违纪事件调查处理的部门如下:

(一)学校内部学生之间的违规、违纪事件,一般由班主任、学工科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二)两个以上班级学生之间的违规、违纪事件,一般由相关班主任负责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学工科审核;

(三)学生违规、违纪事件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各班主任应在第一时间上报学工科,由学工科会同相关部门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考试违纪事件被教务科通报的,由学校教务科会同学生科等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条执行纪律处分的部门及权限如下:

经审查,违法、违规、违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由学校职能部门依据上级机关和学校规范性文件规定提出处分(处理)意见。

(一)对学生做出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由学工科等相关职能部门召开会议提出意见,报学校审批决定;

(二)对学生做出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应当由学校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校长办公会分为两种:

一是校长办公会,二是经由校长授权或委托,由主管校长或其他校长及相关部门就解决特定事项而召开的会议;

(三)对于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应当填写处分登记表,对于给予不予复学、取消入学资格、退学处理、开除学籍处分决定的学生分别制作处分(处理)决定书。

第二十一条学校对学生违法、违规、违纪事件要及时进行调查并做出处理:

(一)学生违规、违纪事件于事发三日内调查清楚,情节复杂,后果严重的七日内调查清楚。

因特殊情况不能及时查清的事件,有关部门要及时向相关职能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二)学生违规、违纪事实调查清楚后,三日内处理完毕或者由违规、违纪学生所在班级报送处理意见。

需要学工科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严重纪律处分事件一周内处理完毕;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在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书送达之日内做出相应处理。

第二十二条学校对学生的处分,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一)一般性学生违纪事件需要班主任出具对事件的调查说明、违纪学生的书面检查;涉及其他学生的,需要当事学生的书面辅证材料;

(二)由学工科和学校处理的违纪事件,需要学生科出具对事件的调查说明,并有相应的调查笔录,相关人员的辅证材料;

(三)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处罚的学生的处理,以公安部门或司法部门的处罚书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学校在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之前,要听取学生或学生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学生或者其代理人可以到其所在班级或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进行陈述和申辩。

对当事学生陈述和申辩提出的事实、理由、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不得因当事学生提出申辩而加重处分。

第二十四条对学生做出处分决定,要出具处分文件:

(一)文件印发三个工作日内,由相关职能部门出具处分决定书并送达学生本人,无法送交学生本人的,可直接送达学生家长或其监护人,学生应在处分决定书上签字,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由学生科确定相关证人并记录在案;

(二)处分决定做出后,视其情况及时在全校范围内公布,并由班主任通知家长,对涉及个人隐私、国家机密等情况的处分决定由主管校领导决定是否公布。

第二十五条对学生的处分决定文件要真实完整地存入学校文书档案和本人档案。

开除学籍的学生处分决定文件由学校报黑龙江省教育厅备案。

对处理不及时或证据不足、量度不当的处分决定要查清相关责任,做好记录并备案。

第二十六条被开除学籍的学生,由学校发给学习证明。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自文件送达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办完手续离校。

对无理取闹,拒不离校者,按校外人员扰乱学校秩序移交公安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受处分者,应同时受到下列处理:

(1)享受奖学金者,受校纪处分后,取消奖学金,并取消下一次评选奖学金资格;

(2)受到处分的学生不得参加评优

(三)另有其他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在处理或处分学生时,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正当、依据准确、处分恰当。

坚持以人为本,充分体现法治精神于人文关怀,注意保护个人隐私。

处理过程、依据、结果要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受处分的学生对处分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诉。

有关申诉的规定,依据《黑龙江应用技术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解释权在黑龙江应用技术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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