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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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向社会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测绘服务,根据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以及自然资源部关于规划用地“多审合一、多证合一”改革的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山东省测绘地理信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多测合一”是指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规划核实测量、绿地测量、人防测量、消防测量、地下管线测量、用地复核测量和房产测绘(商品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地籍测绘等测绘业务整合成为一个综合测绘项目,实行“一次委托、统一测绘、成果共享”。

根据项目建设周期长短、项目规模大小等情况,项目前期的选址测量、土地勘测定界、拨地测量和规划放验线测量是否纳入“多测合一”范围可由建设项目业主自行确定。

第三条为避免重复测绘,按照“对同一标的物只测一次”的目标,将工程建设项目竣工验收阶段的测绘事项进行改革。

合并规划核实测量、用地复核测量、消防测量、绿化测量、人防测量、地籍测量,统称为“竣工勘验测量”,“竣工勘验测量报告”中应包含各相关审批部门所需的测量成果。

改革后,竣工验收阶段所需的测绘事项为:

竣工勘验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房产测绘(商品房产预测绘、房产实测绘)。

第四条“多测合一”实行业主一次委托,由同一家测绘服务机构为同一工程建设项目提供从竣工验收到办理产权登记所需的所有测绘服务。

第五条“多测合一”的实施范围包括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和城市基础设施等工程建设项目,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第二章部门职责

第六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是“多测合一”工作的牵头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多测合一”管理制度,编制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开发、运行和管理“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负责建立和管理“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多测合一”测绘成果数据的管理;负责“多测合一”执行事项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测绘成果质量监督检查,指导业务工作,监督落实情况。

市行政审批局、市大数据中心负责协助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运行“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实现平台与其他相关部门审批系统的互联互通及共享交换;负责协调配合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做好测绘服务机构的考核考评工作。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人防办等其他需要开展测绘业务的部门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助推广“多测合一”服务;负责协助制定实施细则和技术规程中本部门“多测合一”成果名称、内容、服务时限、技术标准和格式范本;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各分项测绘的标准统一、业务指导、监督落实等工作。

各区市、国家级开发区相关部门按照相应职责,负责落实本辖区“多测合一”有关工作。

第三章资质要求和技术标准

第七条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单位;未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测绘服务机构,应当在本市具有相对固定的办公场所。

(二)具备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专业范围的测绘资质证书,资质范围必须同时具备工程测量(含控制测量、地形测量、规划测量、建筑工程测量、市政工程测量、地下管线测量)和不动产测绘(含地籍测绘、房产测绘),并在测绘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测绘活动;严禁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多测合一”业务。

(三)2年内无严重失信行为和不良信用信息、未发生因出具虚假测绘报告而造成社会不良影响,且无其他重大违法犯罪行为。

鼓励尚不具备上述条件的测绘资质单位通过重组、兼并等方式达到相关要求。

第八条建立全市“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名录库,测绘服务机构自愿报名,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审核,实行动态管理。

名录库应当向社会公开。

凡在我市行政辖区范围内从事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和人员须入驻名录库;未入驻名录库的机构及人员不得承接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测绘业务。

第九条“多测合一”遵循公开、公正、平等的市场竞争原则,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测绘服务机构均可申请从事“多测合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

“多测合一”项目不得分包、转包。

测绘服务机构应规范经营,不得恶意竞争破坏市场秩序;测绘服务机构作业人员应廉洁从业,保证服务效率,遵守服务承诺时限。

第十条承担“多测合一”项目的单位应当按照项目工序和工作量,分类计算和汇总测绘服务费用,参考《测绘工程产品价格》(国测财字〔2002〕3号)、《测绘生产成本费用定额》(财建〔2009〕17号)等,由委托双方根据服务成本、服务质量和市场供求状态协商确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加强对明显低于市场平均价格水平的“多测合一”项目的质量监管。

第十一条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所需的全部测绘采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1985国家高程基准,执行《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建筑工程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房产测量规范》(GB/T17986-2000)、《测绘成果质量检查与验收》(GB/T24356-2009)、《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等测绘标准和相关行业技术标准。

测绘成果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要求。

第四章实施程序

第十二条“多测合一”服务一般流程如下:

(一)项目委托。

建设项目业主在威海市“多测合一”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内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资格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委托其开展“多测合一”业务,并签订服务合同,合同宜参照国家测绘地信息主管部门颁布的测绘服务合同范本制定。

按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由建设项目业主事先组织招标。

(二)项目备案。

受委托测绘服务机构在签订合同后3个工作日内在威海市工程建设项目“多测合一”管理服务平台备案,以备接受监督。

(三)测绘作业。

承担“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应根据合同载明的测绘任务和时间要求分阶段组织开展各专项测绘作业。

在开展测绘作业前应与相关部门进行业务衔接,提前告知审批部门或联系派员实地参与等事项。

各相关部门应为测绘服务机构提供基础数据等信息服务。

为确保威海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的完整性和现势性,竣工地形图测绘边界应测至河道、道路等自然界线或建设范围外扩50米范围,成果格式须满足威海市基础地理信息数据库的入库要求。

(四)成果报送。

“多测合一”各项技术标准按我市“多测合一”技术规程执行,成果报告按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成果报告样本执行。

每个阶段的测绘成果由测绘服务机构自行完成质检、建设项目业主验收后由测绘机构分别报送各部门审查。

各部门审查测绘成果认为需要修改的,应当一次性直接向测绘机构提出修改意见,做到“只跑一次”。

(五)成果汇交入库

1.测绘机构在各部门审查合格后的1个工作日内,应将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全部测绘电子版成果数据(含“多测合一”合同)汇交至测绘主管部门,并于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25日之前向测绘主管部门报送本季度“多测合一”测绘成果目录。

2.测绘主管部门组织测绘专业技术人员对汇交的测绘成果进行内业比对检查,成果符合相关要求则直接入库,成果不符合要求则提出整改意见,测绘机构应于3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成再次提交入库。

3.成果汇交情况将作为建设项目竣工许可的重要内容及参考依据,逾期汇交或拒不汇交的,测绘主管部门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直至取消其承担“多测合一”工作资格。

(六)重新选择。

在项目建设期间因故中止“多测合一”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向“多测合一”窗口备案后,可再次按照上述程序选择“多测合一”服务单位。

第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要严格按照数据共享规定要求,对符合国家规范的测绘成果,不得拒收,不得“体外循环”,并负责协调本系统区县级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在工程建设项目各阶段不得使用未入库的测绘成果,不得自行增设测绘的前置条件,不得要求当事人重复测绘和重复提交测绘成果。

第五章成果质量管理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业主应当加强测绘成果验收,测绘服务机构应当严格测绘成果的自检,确保测绘成果真实可靠。

第十五条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终身负责。

测绘成果出现质量问题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相应经济和法律责任,如因建设项目业主(申请人)提供的基础材料不实而产生损害性后果,由建设项目业主(申请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多测合一”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检员须由本单位注册测绘师承担,多测合一”测绘成果及质量检查报告需分别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和专职质检员签字并加盖注册测绘师执业印章后生效。

因测绘服务机构原因,造成“多测合一”测绘成果质量不合格而造成经济损失的,由测绘服务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测绘服务机构可依法向承担该业务的技术负责人(注册测绘师)追责。

第十七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人防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多测合一”成果的质量监管,按照“部门监管、随机抽查、按标查验”要求,结合测绘服务机构业务开展和成果应用情况,实施不同频次的差异化督查。

第十八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多测合一”项测绘成果进行抽查,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相关部门、被检查单位和建设项目业主,并向社会公布,涉及保密事项的除外。

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费用列入部门年度预算。

第十九条测绘服务机构对“多测合一”成果分类整理,依照各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做好工程实体测量结果与规划条件、联合审查的施工图等各类数据比对、校核,并出具结论。

第二十条 “多测合一”项目在数据申请、数据获取、成果提交、成果审查等环节中涉及的数据、成果等属于国家秘密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必要保密措施,确保测绘成果安全。

第二十一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将测绘成果目录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布。

鼓励政府各部门、企事业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查询和申请使用平台中的测绘成果,促进测绘成果社会化应用,实现数据共享,避免重复建设和投入。

申请领用测绘成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成果管理条例》、《基础测绘成果提供使用管理暂行办法》进行。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人防、行政审批服务等部门建立联合监督检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责任。

第二十三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当加强测绘资质监督检查,原则上每年要对上一年度在威海市从事过“多测合一”工作的测绘服务机构全部检查一遍,并将检查结果予以公示。

第二十四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每年根据部门抽查、成果质量监督检查、申请人及相关部门反馈等情况,会同相关部门对从事“多测合一”的测绘服务机构实施综合考评,参考考评结果确定下一年度从事“多测合一”业务的测绘服务机构。

第二十五条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建设项目业主、“多测合一”服务机构及相关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将信用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实行信用联合奖惩机制。

第二十六条“多测合一”测绘实施期间,测绘中介服务机构被取消“多测合一”测绘资质或资格的,不得继续进行尚未履行的“多测合一”测绘项目。

第二十七条测绘服务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多测合一”资格,2年内不再受理其入库申请:

1.为取得“多测合一”业务资格,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测绘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2.分割、封锁、垄断测绘市场或将其他业务与“多测合一”测绘事项进行捆绑、搭车收费、违规收费的;

3.测绘服务机构的质量管理体系失控或与实际运行情况不符、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存在安全、保密隐患的;

4.专业技术人员、设备等不符合该单位原有技术等级标准,经整改后仍达不到要求的;

5.在测绘地理信息主管部门组织的质量监督检查中,有测绘项目不合格的;

6.受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行政处罚,有不良信用信息且在影响期之内;

7.提供虚假合同信息,以规避测绘事项纳入“多测合一”管理;

8.超业务范围、超业务规模承接“多测合一”业务;

9.未按规定汇交工程建设项目涉及行政审批的测绘成果;

10.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形。

因伪造测绘成果或测绘产品质量出现严重问题,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涉及重大违法犯罪的,3年内不得进入名录库。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0年月 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本办法发布后新开展的工程建设项目,全面实行“多测合一”,办法实施前已经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鼓励按本办法实行“多测合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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