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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申请材料不标准不完整的

关于申请材料不标准,不完整的

篇一:

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机构资格证书申请程序

  《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机构资格证书》申请程序

  一、许可事项:

申请《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机构资格证书》

  二、许可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治理法》;

  

(二)、《互联网信息效劳治理方法》;

  (三)、《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审批暂行规定》。

  三、许可程序:

  

(一)申请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的企业,填写《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申请表》,向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拟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的网站获准从事互联网药品信息效劳的许可证复印件;

  二、业务进展打算及相关技术方案;

  3、保证交易用户与交易药品合法、真实、平安的治理方法;

  4、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保障网络和交易平安的治理制度及方法;

  六、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复印件及简历;

  7、仪器设备汇总表;

  八、拟开展的大体业务流程说明及相关材料;

  九、企业法定代表人证明文件和企业各部门组织机构职能表。

  

(二)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收到申请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决定予以受理的,发给受理通知书;决定不予受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三)关于申请材料不标准、不完整的,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数内容;超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受理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的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向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报送相关申请材料。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依照有关规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同时抄送受理申请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物)药品监督治理部门。

  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在20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按验收标准组织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验收合格的,国家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并送达同意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的

  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机构资格证书。

  (五)省食物药品监督管(原文来自:

wWw.xiaOcAofANweN.coM小草范文网:

关于申请材料不标准,不完整的)理局对通过自身网站与本企业成员之外的其他企业进行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的药品生产企业、药品批发企业和向个人消费者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的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批,并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同意进行现场验收的,在20个工作日内组织对申请人进行现场验收。

验收不合格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体会收合格的,省食物药品监督治理局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核发并送达同意其从事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的互联网药品交易效劳机构资格证书。

篇二:

“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那么

  “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

  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实施细那么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为增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与监督,标准“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事项的治理,依照《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勘探设计治理条例》、《关于建设部机关直接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有关规定和内容的公告》和《建设部机关实实施政许可工作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那么。

  第二条本实施细那么适用于“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行政许可(以下简称“三新核准”)事项的申请、办理与监督治理。

  本实施细那么所称“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是指与现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不一致的情形,或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环境爱惜、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和其它社会公共利益,且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没有规定又没有现行工程建设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址标准可依的情形。

  第三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建设工程,拟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时,应当由该工程的建设单位依法取得行政许可,并依照行政许可决定的要求实施。

  未取得行政许可的,不得在建设工程中采纳。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三新核准”的统一治理,由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具体办理。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治理机构出具本行业“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行政区域“三新核准”的审核意见,并对审核意见负责。

  第六条法律、法规还有规定的,依照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章申请与受理

  第七条申请“三新核准”的事项,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申请事项不符合现行相关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二)申请事项直接涉及建设工程质量平安、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平安、环境爱惜、能源资源节约和合理利用和其它社会公共利益;

  (三)申请事项已通过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并通过专题技术论证。

  第八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指定的办公场所、建设部网站等发布审批“三新核准”的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所需提交的全数资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

  第九条申请“三新核准”时,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见附件一);

  

(二)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理由;

  (三)工程设计图(或施工图)及相应的技术条件;

  (四)省级、部级或国家级的鉴定或评估文件,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和国家认可的查验、检测机构的意见(报告),和专题技术论证会记要;

  (五)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形的报告或中试(生产)实验研究情形报告;

  (六)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

  第十条《采纳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核准申请书》(示范文本)可向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领,也可在建设部网站下载。

  第十一条专题技术论证会应当由建设单位提出和组织,在报请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治理机构同意后召开。

专题技术论证会应有相应标准的治理机构代表、相关单位的专家或技术人员参加,专家组不得少于7人,专家组成员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并熟悉相关标准的规定。

  专题技术论证会记要应当包括会议概况、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形说明、应用的可行性概要分析、结论、专家组成员签字、会议记录。

专题技术论证会的结论应当由专家组全部成员认可,一样包括:

不同意、同意、同意但需要补充有关材料或同意但需要依照论证会提出的意见进行修改。

  第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标准化治理机构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时,应全面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专题技术论证会记要和其他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召开专家会议进行复核。

审核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核材料应归档。

  审核意见应当包括同意或不同意。

对不同意的审核意见应当提出相应的理由。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付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主管部门不得要求建设单位提交与其申请的行政许可事项无关的技术材料和其他材料,对建设单位提出的需要保密的材料不得对外公布。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申报资料,属特殊情形确需修改的应符合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向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三新核准”材料时应同时提交其电子文本。

  第十五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统一受理“三新核准”的申请,并应当在收到申请后,依照以下情形别离做出处置:

  

(一)对依法不需要取得“三新核准”或不属于核准范围的,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形或提供虚假材料的,依照附件二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二)对申请材料存在能够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许诺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对属于符合材料申报要求的申请,依照附件三的要求即时制作《建设行政许可申请材料接收凭证》,发送申请人;

  (四)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请,应依照附件四的要求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补正材料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超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对属于本核准职权范围,材料(或补正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行政许可申请,依照附件五的要求在五个工作日内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发送申请人。

  第三章审查与决定

  第十六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受理申请后,依照建设部行政许可工作的有关规定和评审细那么(另行制定)的要求,组织有关专家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

  第十七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对依法需要听证、查验、检测、鉴定、咨询评估、评审的申请事项,应依照附件六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专门程序告知书》,告知申请人所需时刻,所需时刻不计算在许可期限内。

  第十八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自受理“三新核准”申请之日起,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情形复杂,不能在规按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分管部长批准,能够延长十个工作日,并依照附件七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延期通知书》,发送申请人,说明延期理由。

第十九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依照审查意见提出处置意见: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附件八的要求制作《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依照附件九的要求制作《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二十条建设部依法作出建设行政许可决定后,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将《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申请人。

第二十一条关于建设部作出的“三新核准”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在建设部网站等媒体予以公告,供公众免费查阅,并将有关资料归档保留。

  第二十二条

关于建设部已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同一种新技术、新工艺或新材料,需要在其他相同类型工程中采纳,且应用条件相似的,能够由建设单位直接向建设部标准定额

  司提出行政许可申请,并提供本实施细那么第九条

(一)、

(二)、(三)规定的材料和原《准予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第四章听证、变更与延续

  第二十三条“三新核准”事项需要听证的,应当依照《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工作规定》(建法[XX]108号)办理。

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照附件十、十一、十二的要求制作《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通知书》、《建设行政许可听证公告》。

  第二十四条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三新核准”事项的,应当向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提出变更申请。

变更申请应当说明变更的理由、依据,并提供相关材料。

  第二十五条当符合以下条件时,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一)被许可人的法定名称发生变更的;

  

(二)行政许可决定所适用的工程名称发生变更的。

  第二十六条被许可人提出变更行政许可事项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按规定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依法办理变更手续。

对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依照附件十三的要求制作《准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对不符合变更条件的,应当依照附件十四的要求制作《不予变更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第二十七条发生以下情形之一时,建设部可依法变更或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依照附件十五的要求制作《变更、撤回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一)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废止;

  

(二)建设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形发生重大转变的。

  第二十八条被许可人在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三十个工作日前提出延续申请的,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应当在该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前提出是不是准予延续的意见,依照附件十六、十七的要求制作《准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或《不予延续建设行政许可决定书》,发送被许可人。

超期未作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篇三:

标准申报要素审核标准说明

  标准申报要素审核标准说明

  其他说明:

  一、报关单“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栏目尽可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标准申报目录》(以下

  简称“目录”)中所列商品申报要素内容依序填报并注明要素名称,如型号XXX,直径XXX,不单独申报一串字符;

  二、应将《目录》注解要求纳入申报要素中。

如:

依照《目录》“注解”要求“25-29章、31章”商品均

  需填报“签约日期”;

  3、《目录》对要素内容有具体要求说明的,应按要求填报,如2701项下“热值”要求统一利用“恒湿

  无灰基高位发烧量”指标;

  4、要素如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判定为不标准,如“是不是野生”可填报“非野生”;五、技术指标应填报正确的指标单位,如合模力50KN、细度XX微米、电池容量XX安时Ah;六、“成份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份”及“含量”;

  7、稀土元素的重量百分比,应将各稀土元素含量予以合计,并以“[A]:

%”表示。

如税号85051110项

  下稀土永磁体,成份为:

钕24%镨6%铁67.2%硼1%铝0.5%铜0.3%钴1%,因钕、镨为稀土金属,那么该稀土永磁体的稀土总含量应显示为“[A]:

30%”。

如无稀土含量,应申报为[A]:

0%;八、固体废物应结合总署XX年16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九、零部件除申报目录规定的要素外,还应申报具体名称、材质和品牌等要素。

汽车零部件应按总署XX

  年64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10、未制成品、不完整品申报要注明程度;

  1一、旧的机电设备除申报目录规定的要素外,还应申报生产年代、新旧程度、技术规格、配置等要素;1二、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知足归类、价钱审核等审单方面要求,如03章动物产品“制作保留方式”

  的填报内容要足以区别于16章的动物制品;

  13、要素最后一项“其他”,为选填栏,可填写未列明而企业需要填写的项目,也可不填;

  14、如因字符限制,报关单规格型号栏、备注栏无法知足标准申报要素填写要求,那么应在备注栏中尽可能填

  写,列举后再详见清单,如“型号XX、XX等X种详见清单”;

  进出口商品标准申报要素申报标准

  一、如申报商品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商品标准申报目录》(以下简称《目录》)要求的要素,为了保证报关单规格型号栏显示的完整性,要素应填写明确,不能简单填报“是/否/有/无/非”等字样,如“是不是野生”可填报“非野生”,没有品牌,应注明“无品牌”或“无牌”。

  二、申报要素附带有“括号”,提示说明内容的,应依如实际商品判定其提示的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仍是“和(and)”的关系,并准确申报。

要紧有三种情形:

  

(一)说明内容之间是“或(or)”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申报,如品目25.19的申报要素“外观(粉末、粒状、块状等)”,应按实际申报“粉末”或“粒状”或“块状”或说明内容未列明的其他外观形状;

  

(二)说明内容之间是“和(and)”关系的,应逐项具体申报,如品目48.11的申报要素“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按实际逐项具体申报为“成条、浸渍甘油、300克/平方米”;(三)说明内容之间既有“或(or)”又有“和(and)”关系的,应选择实际对应的项目别离申报,如品目08.02的申报要素“制作或保留方式(鲜、干、去壳、未去壳)”,应按实际别离申报“鲜、未去壳”或“干、去壳”。

  三、《目录》注解对申报要素作具体要求的,应依照注解要求填报。

如XX版《目录》注解要求2八、2九、30、3二、33、34、38等章节商品的要素“包装”内容应足以判定是不是零售包装,那么具体魄式应填写为“××计量单位(如千克等)/包装容器(如桶等)”。

  四、其他要素的填报内容应能够知足归类、价钱审核等要求。

如品目8482项下滚珠轴承,申报要素“结构类型”应依照归类要求选择填写“调心球轴承”、“深沟球轴承”、“角接触轴承”、“推力球轴承”等。

五、关于针对某一级税号项下部份商品申报要求,如申报商品确属无需填报之特殊情形的,应填报为“无需报”。

如税号28299000,其对应的申报要素2—如为高氯酸铵请注明粒度,如申报商品为溴酸盐、碘酸盐等,该要素的对应内容应填报为“无需报”。

  六、《目录》中要求填写“中英文”的,应填写中文和英文。

  七、“拉丁学名”要素应填写国际通用的拉丁文或拉丁化的希腊文表达的正式学名,不该填写成英文名。

八、“成份含量”要素应同时申报商品的“成份”及“含量”。

“成份”指货物所组成的部份或要素,一样指所含物质的种类;“含量”一样指所含物质的数量。

2八、29章的化工品原那么上应将各成份报清且含量相加为100%,除非未明确申报的残留物质不阻碍归类。

  九、“规格型号”要素应同时申报货物的“规格”及“型号”。

规格,要紧表示货物大小尺寸,应申报完整,如块状、板状物申报“长宽厚”,卷状申报“宽幅、单层厚度、长度”,管状物申报“外径内径长度”等,原那么上不能申报为无规格,不规那么品应填报为“不规那么形状”;型号,一样由一组文字或字母和数字以必然规律编号组成,反映货物性质品级等,如无型号,应据实申报,不该用其他数据代替。

  十、“包装规格”要素,应注明具体包装和规格(单位包装容量×每包装单位数/包装单位),如750毫升×6瓶/箱。

  十一、“外观”要素要紧指货物的颜色形状等表观性状,《目录》中有专门标明的除外。

如品目3915废塑料的要素“外观”包括颜色、尺寸,关于尺寸范围较固定的,应申报尺寸范围;关于无法判定尺寸的,应填“不规那么,无固定尺寸”。

  十二、“材质”要素,应以不阻碍商品归类为前提进行具体申报。

如塑料材质的货物应填写为“聚乙烯”、“PET”等,钢铁类应填写为“不锈钢”、“硅锰钢”等。

  三、“用途”要素要紧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及其具体作用,而且申报内容能够知足归类需要,《目录》

  中有专门标明的除外。

关于同时要求申报功能和用途的,用途要紧指适用的最小化场合。

若是阻碍归类的,专门是机械、电器设备的零部件税号,不能仅注明“某某机械用”,应要求企业注明“某某机械的某某部位用”。

  十四、“功能”要素指商品所发挥的作用的或所具有的本有属性,而且申报内容能够知足归类需要,如贴片式电感“功能”应填写“在交流电路中起阻流等作用”。

  十五、“原理”要素指商品在运行机制中存在的大体规律,而且申报内容能够知足归类需要。

如归入90275000的“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原理应填写“通过单色光照射到被测物上,检测被测物的消光度”。

十六、“适用车型”要素,应注明汽车品牌和型号,如“日产天籁2.3L小轿车用”,而不能简单填写为“小汽车用”;如多种车型通用,那么应填写为“日产天籁2.3L等小轿车通用”。

  十七、“技术指标”要素应填报相应的指标单位,如合模力××KN、细度××微米、电池容量××安时Ah等。

  十八、39章塑料原料的“成份含量”与“单体单元的种类和比例”应明确区分。

如乙烯-丙烯共聚物,其“成份含量”可申报为:

乙烯-丙烯共聚物99%,炭黑1%;其单体单元可申报为:

乙烯8%;丙烯92%。

十九、48章纸张的“纤维种类及含量”、“规格(成条等、浸渍或涂布物、每平方米克重)”应填写具体,如“机械方式制木纤维100%,硫酸盐化学制浆”、“成条,甘油涂布,200克/平方米”。

二十、固体废物应结合总署XX年16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一、葡萄酒应结合总署XX年17号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二、汽车零配件应结合总署XX年64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三、品目“2710”项下的成品油申报应结合总署XX年10公告要求及《目录》要求填报。

二十四、上述20-23项公告中,若是对品名及其他项目的申报要求能够在规格型号栏目中的标准申报要素中进行表现的话,那么仅申报标准申报要素即可。

如汽车零配件64号公告要求品名栏应申报“品名/品牌”,如标准申报要素已要求申报“品牌”,那么品名栏能够再也不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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