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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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案

 

煤矿井下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案

 

潞安职校马宏恩

第一章煤矿安全生产方针及法律法规

第一节煤矿安全生产概述

一、煤矿安全生产形势及特点

煤矿企业是我国重要的能源性产业。

近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我国煤矿安全生产呈现了总体稳定、趋向好转的发展态势,事故总量逐年减少。

但是,我们必须清醒认识到当前煤矿安全生产形势仍然十分严峻。

近年来煤矿安全形势呈现以下特点:

(1)煤矿安全生产状况总体持续好转,事故持续减少。

(2)煤矿事故总量仍然偏大,重、特大事故没有得到根本遏制。

(3)非法违法、超层越界行为仍然严重,同类事故重复发生。

(4)煤炭生产规模、结构不合理,区域发展不平衡,乡镇小煤矿事故比例较大。

(5)瓦斯爆炸、煤与瓦斯突出事故仍然较多。

二、煤矿安全生产方针

(一)安全生产方针的内容

2014年修订的《安全生产法》明确要求,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安全发展,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煤矿企业安全生产也要遵循这一方针。

(二)安全生产方针对于井下一般从业人员的要求

(1)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不安全不生产。

(2)遵守班组安全管理制度,学法、知法、守法,树立依法从事煤矿安全生产作业的意识。

(3)遵纪守规,杜绝“三违”现象。

(4)遵守本工种质量标准化标准,按照安全操作规程作业,做到操作标准化。

(5)参加安全生产培训,掌握煤矿安全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

(6)做好劳动保护,避免职业伤害。

(7)工作中随时检查自己所处的作业环境,做到自主保安和相互保安。

(8)建立安全意识,实现由“要我安全”向“我要安全”、“我能安全”的转变。

第二节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煤矿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由煤矿安全生产相关的法律、行政法规及规章标准构成。

一、安全生产法律

(一)《安全生产法》

本法律自2002年制定,填补了我国安全生产领域法律空白,于2014年8月进行了修订,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自2014年12月1日起施行。

包括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保障、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法律责任等内容。

1.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权利包括5个方面:

(1)要求劳动合同载明安全事项的权利

(2)知情权和建议权

(3)批评、检举、控告和拒绝违章指挥或者强令冒险作业等权利

(4)紧急撤离权

(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享有的有关赔偿权利

2.从业人员的义务包括3个方面:

(1)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2)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

(3)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接到报告的人员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二)《劳动法》

《劳动法》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

《劳动法》规定了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国家对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矿山井下、有毒有害、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等。

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

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

劳动者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三)《劳动合同法》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该法修改方案于2012年12月28日通过,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③劳动合同期限;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⑥劳动报酬;⑦社会保险;(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者拒绝用人单位管理人员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的,不视为违反劳动合同。

(四)《刑法》

《刑法》涉及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如下:

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五)《职业病防治法》

二、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安全生产相关文件

(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该条例将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事故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

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二)《工伤保险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主要内容包括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

该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时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进行治疗,享受工伤医疗待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①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②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④患职业病的。

⑤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①故意犯罪的;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残或者自杀的。

(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通知要求,企业要加强对生产现场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

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责令停产停工整顿。

要经常性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

煤矿、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

煤矿要安装煤矿安全避险“六大系统”等技术装备;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要提高工伤事故死亡职工一次性赔偿标准,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对因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职工死亡,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按全国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计算,发放给工亡职工近亲属。

(四)《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意见》指出,煤矿矿长要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切实保护矿工生命安全;要保护煤矿工人权益,研究确定煤矿工人小时最低工资标准,提高下井补贴标准,提高煤矿工人收入,严格执行国家法定工时制度,停产整顿煤矿必须按期发放工人工资;煤矿必须依法配备劳动保护用品,定期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尘肺病防治工作,建设标准化的食堂、澡堂和宿舍;要提高煤矿工人素质,加强煤矿班组安全建设,加快变“招工”为“招生”,强化矿工实际操作技能培训与考核,所有煤矿从业人员必须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三、国家安监总局规章及文件

(一)《煤矿安全培训规定》

国家鼓励煤矿企业变招工为招生。

煤矿企业新招井下从业人员,优先录用技工学校或者中专学校煤矿相关专业的毕业生。

煤矿从业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①身体健康,无职业禁忌症;②年满18周岁且不超过国家法定退休年龄;③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

煤矿企业不得安排未经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从事生产作业活动。

一般从业人员应当接受与其工作岗位相应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从业人员调整工作岗位或者离开本岗位1年以上(含1年)重新上岗前,应当重新接受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首次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的,应当对相关岗位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

煤矿从事采煤、掘进、机电、运输、通风、地测等工作的班组长应当接受专门的安全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任职。

煤矿应当建立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制度,制定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大纲和计划,安排有经验的职工带领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实习。

新招入矿的井下作业人员实习满4个月后,方可独立上岗作业。

(二)《煤矿安全规程》

《煤矿安全规程》是为了保障煤矿安全生产和职工人身安全,防止煤矿事故而制定的。

《煤矿安全规程》的修订版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是煤矿企业必须遵守的法定规程。

(三)《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

该规定经2013年1月15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该规定主要内容包括7个方面:

①必须证照齐全,严禁无证照或者证照失效非法生产。

②必须在批准区域正规开采,严禁超层越界或者巷道式采煤、空顶作业。

③必须确保通风系统可靠,严禁无风、微风、循环风冒险作业。

④必须做到瓦斯抽采达标,防突措施到位,监控系统有效,瓦斯超限立即撤人,严禁违规作业。

⑤必须落实井下探放水规定,严禁开采防隔水煤柱。

⑥必须保证井下机电和所有提升设备完好,严禁非阻燃、非防爆设备违规入井。

⑦必须坚持矿领导下井带班,确保员工培训合格、持证上岗,严禁违章指挥。

(四)《煤矿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管理暂行办法》

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由安全标志证书和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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