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大学林来梵本科《宪法》教学案例修订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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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林来梵本科《宪法》教学案例修订版

本科《宪法》教学案例

(内部参考)

 

一、基本理论篇

1、孙志刚案与“恶法”

2003年3月17日晚,被害人孙志刚被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黄村街派出所错误收容,在广州市收容人员救治站,遭受收治人员的毒打,3月20日上午经抢救无效死亡。

一审判决依法对几位被告人判处死刑、死缓或者有期徒刑,二审维持原判。

5月14日,三名法学博士生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对《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审查建议。

6月18日,国务院通过了《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草案)》,实施了21年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宣告废止。

1、何为“恶法“?

2、孙志刚案对我国的法治建设有何启示意义?

2、世界上的违宪审查第一案

1801年3月2日,即将卸任的总统亚当斯任命了42名治安法官,一些人的任命状则因当时的交通和通讯条件而未及发出。

1801年3月4日,共和党领袖杰弗逊(Jefferson)正式出任美国第3任总统。

当他得知有17份治安法官的任命状仍滞留在国务院的抽屉时,便授意他的国务卿麦迪逊(Madison)不要发送这些已经签署并经封印的任命状,而将其“如同办公室的废纸、垃圾一样处理了"。

麦迪逊之拒发任命状,自然引起了已获任命但却未接到任命状的人的不满。

其中,马伯里与另外三个同样情形的人便以1789年的《司法法》第13条的规定为依据,直接诉至最高法院,请求对国务卿麦迪逊发出职务执行命令书(writ of mandamus),强制其交付那些任命状。

首席大法官马歇尔执笔的判决认为,所有制定成文宪法的人们都想要制定国家的根本的、最高的法律,因此所有有限政府理论的逻辑结论必定是“与宪法相抵触的立法机关的法案均是无效的”,而作为具体适用各种法规范的法院,理所当然地拥有对法律的违宪审查权。

1、违宪审查权的理论来源是什么?

2、我国相关的宪法审查制度与美国有何不同?

3、邱氏鼠药案:

宪法与民法的关系

1989年,河北省一位农民邱满囤发明了一种诱杀老鼠的特效药——被称为“邱氏鼠药”——并在此技术的基础上创建了一个颇有名气的老鼠药工厂。

其后,有五位科学家根据他们的经验和一般的科学原理,未进行实证研究,在科技报纸上对邱氏鼠药及其宣传提出批评:

认为邱氏鼠药中含有某种或某些对生态有害而为国家法令严格禁止使用的有毒物质。

1992年8月邱氏遂以五科学家侵犯其名誉权为由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案一审中无法判定鼠药中究竟有没有国家禁止的有毒物质,并判原告胜诉。

被告(科学家)上诉,二审中对是否含有毒有害物质仍无定论,但判定上诉人(科学家)没有侵犯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邱满囤)的名誉权。

本案的争点在于科学家行使言论自由,是否侵犯了原告的名誉权,涉及宪法权利与民事权利之间的关系。

1、宪法与民法的关系如何?

2、宪法是否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

4、李慧娟法官事件

2001年5月22日,河南汝阳县种子公司委托伊川县种子公司代为繁殖玉米杂交种子20万斤,但伊川公司却未按合同的约定如期交付种子。

2003年初,汝阳公司诉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赔偿。

庭审中,双方对赔偿数额发生争议,原告主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市场价”计算,要求被告赔偿其损失70万余元;而被告主张以《河南省农作物种子管理条例》第36条的规定为依据,以“政府指导价”计算,只肯赔2万余元。

5月27日,洛阳中院作出判决,支持原告的主张,认为:

“《种子法》实施后,玉米种子的价格已由市场调节,《条例》作为法律阶位较低的地方性法规,其与《种子法》相冲突的条款自然无效……”;判决被告伊川公司赔偿原告经济损失597001元。

判决后双方均不服,上诉至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这一判决使该案的审判长李慧娟惹祸上身。

河南省人大常委会认为,洛阳中院的行为“实质是对省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的违法审查,违背了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侵犯了权力机关的职权……是严重违法的行为”。

据此,分别向省高级人民法院和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发出通报,要求省高院对洛阳中院的“严重违法行为做出认真严肃的处理”,请洛阳市人大常委会“纠正洛阳中级人民法院的违法行为,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依法作出处理,通报洛阳市有关单位”。

1、立法法中关于法律位阶是如何规定的?

2、什么是抽象审查?

司法过程中如何进行抽象审查(立法法的有关规定)?

5、齐玉苓案与“宪法司法化”

1999年1月29日,齐玉苓以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业学校、滕州市八中、滕州市教委侵犯其姓名权、受教育权为由,诉至法院。

二审中,省高院审理后认为本案存在适用法律方面的疑难问题,因此报请最高院进行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

经研究,我们认为,根据本案事实,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8月23日,山东省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陈晓琪、陈克政、济宁商校、滕州八中、滕州教委向齐赔礼道歉;各侵害人支付赔偿费若干。

最高法院对齐案司法解释的意义。

与以往的运用宪法的案例和解释的不同:

(1)不是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或规定不清楚的情况下,对宪法的适用,而是承认、确立了宪法的基本权利条款在民事审判中的直接适用;

(2)肯定了对其他公民、社会组织和国家机关违反宪法、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如何理解“宪法司法化”?

2、你对本案的看法如何?

6、《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禁业条款的合宪性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中第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开办娱乐场所或者在娱乐场所内从业:

一、曾犯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强奸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赌博罪,洗钱罪,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二、因犯罪曾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强制戒毒的;四、因卖淫、嫖娼曾被处以行政拘留的。

”四川省成都市律师邢连超和孙雷认为以上规定违反了《宪法》,2006年3月16日,他们致信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四川省人大常委会,请求对该法规进行审查。

1、你认为该条例违反了宪法的什么规定?

2、立法法对行政法规的立法权做了什么规定?

7、厦门PX事件

2004年2月,国务院批准同意由台资企业投资108亿元人民币,在厦门市海沧开发区建立年产80吨对-二甲苯(英文为para-xylene,PX即其缩写)的生产线。

2005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审查通过了该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简称环评),随后国家发改委也将其纳入“十一五”PX产业规划7个大型项目之中,并于2006年7月核准通过项目申请报告。

该项目号称全世界最大的PX项目及其下游产业,一旦建成,将至少每年为厦门的GDP贡献800亿元,这相当于厦门现有GDP的四分之一强。

2006年6月11日,十几个业主组成“厦门611环保志愿者联盟”,阻止尚未兴建的PX项目上马。

2007年3月,中科院院士、厦门大学化学系教授联合105名全国政协委员在“两会”上提交了“关于厦门海沧PX项目迁址建议的提案”。

2007年5月28日,为回应厦门各界对PX项目的质疑,厦门市环保局及项目投资方通过相关媒体发文全面介绍该项目。

2007年6月1日,上万厦门市民自发到市政府门口聚集,在警察监视下如期举行以“散步”的方式来表达对该项目的质疑和抗议。

当天,厦门市政府召开新闻发布会:

称目前项目已经停工,正在重新环评,时间在半年以上,并公开向广大市民群众包括新闻界的朋友征求意见和建议。

6月2日,又一批市民继续上街“散步”,呼吁项目停建或迁址。

在厦门各界人士的呼吁下,环评终于启动,并有了具体的时间表。

2007年12月5日,厦门市政府发布环评报告简本,并启动公众参与程序。

PX项目将迁建漳州。

1、何为公民权利和国家利益?

什么是公民表达权?

2、简述国家机关和人民的关系?

8、国务院为5.12死难者设立国难日

2008年5月18日,国务院发布公告宣布,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公告全文如下:

“为表达全国各族人民对四川汶川大地震遇难同胞的深切哀悼,国务院决定,2008年5月19日至21日为全国哀悼日。

在此期间,全国和各驻外机构下半旗志哀,停止公共娱乐活动,外交部和我国驻外使领馆设立吊唁簿。

5月19日14时28分起,全国人民默哀3分钟,届时汽车、火车、舰船鸣笛,防空警报鸣响。

1、运用此案例简述民主精神与价值。

2、此事件与我国宪法精神有何体现与作用?

9、土地承包经营权将允许流转

2008年10月12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七届中央委员会第三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作为新形势下推进农村改革发展的行动纲领,该决定规定允许农村土地流转。

“加强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和服务,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

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不得改变土地集体所有性质,不得改变土地用途,不得损害农民土地承包权益。

”(摘自《决定》)

1、我国现行宪法是如何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

2、如何理解我国宪法中的经济制度?

10、《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颁布

2007年1月17日《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经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四类政府信息应当主动公开,包括涉及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反映本行政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

公开时间为:

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颁布,对于我国宪政有何积极影响?

2、如何看待公民与国家的关系?

3、政府信息公开有利于保护公民的什么权利?

11、全国人大法工委解释新《律师法》与《刑诉法》之间的冲突

自2008年6月1日新的《律师法》实施以来,由于《刑事诉讼法》(下称《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律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问题上规定不一,致使实践中法律适用上出现不少问题。

2008年“两会”期间,全国政协委员、致公党天津市委会副主委、天津大学法学教授何悦在一件名为《关于尽快将刑诉法与律师法内容相统一的建议》的提案中,指出了《刑诉法》与新修订的《律师法》在上述问题的规定上的冲突,如:

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从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时起,律师可凭“三证”直接会见犯罪嫌疑人,但现行《刑诉法》则规定,如果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必须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后(有些案件还需侦查机关批准)方可会见犯罪嫌疑人;新修订的《律师法》规定,律师自审查起诉之日起有权查阅、摘抄和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所有案卷材料,但现行《刑诉法》规定,在此阶段律师只能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等。

为避免因《律师法》和《刑诉法》在同一问题上的不同规定导致律师无法履行职责,何悦提出如下建议:

在修订《刑诉法》时,增加上述《律师法》的新内容,使《律师法》和《刑诉法》的相关规定相统一;在《刑诉法》完成修订前,建议由司法部、公安部、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就上述《律师法》和《刑诉法》的衔接问题制定规范文件。

2008年8月初,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就全国政协委员何悦在今年“两会”期间的提案作出答复。

这份名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对政协十一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1524号(政治法律类137号)提案的答复”中说:

“依照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在不与其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可以进行修改和补充。

新修订的律师法,总结实践经验,对刑事诉讼法有关律师在刑事诉讼中执业权利的有些具体问题作了补充完善,实际上是以新的法律规定修改了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对此应按修订后的《律师法》的规定执行。

1、何为法律冲突?

立法权是什么?

2、我国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责为何?

3、你认为案例中对这一法律冲突的处理体现了什么宪法问题?

 

二、基本权利篇

12、工伤事故赔偿案

在劳动法颁布之前,1988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对一起因违章施工致雇工受伤感染死亡的批复中,认为:

对劳动者实行劳动保护,在我国宪法中已有明文规定,这是劳动者所享有的权利,雇主在招工表中注明“工伤概不负责”,这是违反宪法和有关劳动保护法规的,对这种行为应认定为无效。

1、从权利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理解权利保障与合约自由之间的关系。

13、屈臣氏超市搜身案

上海一女大学生钱某到屈臣氏公司开办的超级市场购物,保安怀疑钱某偷盗,就将钱某带到地下室,强行搜身。

钱某认为该商场怀疑她是小偷,并违法对其实施极其下流的搜身,侮辱了她的人格和名誉,给她造成了极大的精神痛苦,因此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屈臣氏公司侵犯了钱某的名誉权,且情节严重,手段恶劣,钱某受害程度较深,社会影响很坏。

因此判决被告屈臣氏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25万元。

屈臣氏公司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一审判决于法无据,因此改判屈臣氏公司赔偿钱某精神失费1万元。

二审法院认为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屈臣氏公司的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8条和《民法通则》第101条的规定,侵犯了钱某的人格权。

1、如何理解宪法中人格尊严的两重性?

2、我国宪法对公民人格权的保护做了什么规定?

 

14、官员的名誉案

1998年5月11日上午,兰考县闫楼乡大李庄村和葡萄架乡何庄村群众因土地纠纷发生争执,导致大规模械斗。

时任兰考县长的Z得知情况后即赶赴现场制止,终没有避免二死十九伤的严重后果。

何保安的父亲何芳法在械斗中死亡。

事件发生后,省市县对事件查处和善后处理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逮捕了参与聚众械斗的组织者、直接凶手等,收缴了参与械斗的凶器,何庄村19名伤员的医疗费全部由县里承担,稳定了群众情绪。

但是在械斗的当天下午,死者何芳法的子女组织本村村民200余人,披麻戴孝,拉着死者尸体围堵县政府大门近两个小时,以县领导制止不力,向县政府提出30万的赔偿金。

县政府为了稳定,答应给死者8万元,但何芳法的子女寸步不让,从此他们开始了长达4年之久的越级上访。

何芳法的女儿何巧真、儿子何保安等人持续到中央、省市有关部门上访,省市先后数次派出调查组,对他们反映的问题均给予了明确的答复:

在处置“5、11”事件中,Z不存在玩忽职守问题。

但何巧真不服,坚持要追究Z的刑事责任,并多次到中央组织部告状。

2002年4月以来,被告人何保安与其村民数十人多次上访,到省委门口披麻戴孝、静坐、下跪。

2002年7月17日,在省委门口打出原告“玩忽职守”、“率一百名干警纵凶杀人”的条幅,要求有关部门惩处。

原告以诽谤罪为由提起刑事自诉。

在诉讼过程中,自诉人Z提出撤诉申请。

1、政府官员是否有人格权?

2、如何理解人格的界限以及政府官员人格权的界限?

15、陈永贵名誉侵权案

2002年4月《北京青年报》连载《陈永贵——毛泽东的农民》一书,其中提到陈永贵参加过日伪特务外围组织“兴亚会”,当过大寨村伪维持会的代表。

陈永贵的夫人和儿子起诉北青报和吴思杜撰情节。

2003年4月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侵权事实成立。

2003年12月29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就吴思、北京青年报社侵犯陈永贵名誉权一案作出终审判决,驳回吴思的上诉,维持原判。

1、如何理解新闻报道自由、创作自由与名誉权的冲突?

16、2002年延安的“夫妻在家看黄碟”案

村民张某和妻子李某在家看黄碟,被深夜闯入的警察带走(发生冲突后)。

后来张某以妨碍公务被拘留,后为取保候审,精神受到极大刺激。

公安分局对当事人赔礼道歉;一次性赔偿当事人医药费、误工费等各种费用共计29137元;对本案的责任人员做出处理。

1、本案中,张某夫妇的什么权利遭到侵犯?

2、你如何认识行政权力行使的界限?

17、1999年北京王春立等诉民族饭店侵犯选举权案

在1998年10月人大换届选举时,北京民族饭店王立春等16名职工,在饭店进行了选民登记,11月30日,他们与饭店的劳动合同关系终止。

在12月15日投票选举时,饭店没有通知他们参加选举,也没有发给他们选民证。

因此包括这16人在内的34名员工没有参加投票选举。

于是这16名员工以民族饭店的行为侵犯选举权为由,起诉到西城区人民法院,要求被告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经济损失200万元。

1999年1月,西城区人民法院以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属于法院的受案范围,裁定“不予受理”。

王春立等人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理由是该诉讼没有法律依据。

1、我国宪法对选举权做了什么规定?

2、我国当下对选举权的保障有何问题?

如何改进?

18、村规民约与平等权

1995年四川省新津县人民法院受理的村民王玉伦、李尔娴诉村委会土地转让费分配纠纷一案。

原告在与一外村村民结婚后,未将其户口迁到男方的所在地。

后原告所在村的土地被征用,本村其他村民都分到土地转让费,被告依村规民约关于本地出嫁女子必须迁出户口,否则不享受本村村民的一切待遇的规定,未分给原告。

原告不服被告的决定而提起诉讼。

受案法院经审理认为:

“村规民约在性质上属于民事协议,而民事协议亦应符合宪法,涉讼条款要求妇女结婚后就必须迁走户口,系对妇女的歧视性待遇,有悖于男女平等的宪法原则,因而无效,原告分得土地转让费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

”被告鉴于合议庭的意见,自觉地履行了给付二原告各5000元土地转让费的义务。

1、如何看待我国宪法和法律与村规民约之间的关系?

19、乙肝歧视案与平等权

安徽青年张先著在2003年夏天参加安徽省国家公务员考试,报考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人员,笔试和面试的成绩在近百名竞争者中排在第一位,然而在随后的体检中却被检查出感染了乙肝病毒;9月25日,芜湖人事局正式宣布张杰体检不合格不被录取。

11月10日,张向芜湖人事局所在的新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状告人事部门“歧视乙肝患者”。

此案被媒体称为“国内乙肝歧视第一案”。

2004年4月2日上午,新芜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确认被告所作出的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系主要证据不足,依法应予撤销。

但以招考工作已结束、该行政行为不具可撤销内容为由,未支持原告要求被录用至相应职位的诉求。

4月19日,芜湖市人事局不服一审判决,向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经过审理,芜湖中院二审作出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1、如何理解宪法中的“歧视”的概念?

2、本案中芜湖市人事局的做法是否构成了“歧视”?

20、退休性别歧视案与平等权

周香华退休前为建设银行平顶山分行出纳部副经理。

2005年1月,建行平顶山分行以周香华已达到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为由,通知其办理退休手续。

2005年8月,周香华向平顶山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劳动仲裁,要求与单位男职工一样享有60周岁退休的权利。

同年10月,仲裁委作出裁决:

因申诉人未提供支持其观点的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故对申诉人的申诉请求不予支持。

周香华不服该裁决,向平顶山市湛河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6年2月8日,湛河区法院对周香华诉建行平顶山分行劳动争议案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周香华的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被告建行平顶山分行的决定符合现行国家政策和法规,并无不当。

周香华认为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的决定违背了宪法原则,要求予以撤销的理由无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1、什么是“性别歧视”?

2、我国关于男女退休年龄不一致的规定,是否构成了性别歧视?

为什么?

21、身高歧视案与平等权

2001年12月23日,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在成都某报刊登招录行员广告,其中第1项规定招录对象为“男性身高1.68米,女性身高1.55米以上”。

原告蒋韬系四川大学法律系应届毕业生,符合规定的其他招录报名条件,仅仅由于身高未到被告规定的高度,无法成为招录对象。

原告以被告招考国家公务员的具体行政行为,违反了宪法第33条关于公民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规定,限制了他的报名资格,侵犯了其享有的依法担任国家机关公职的平等权与政治权利为由提起诉讼。

2002年1月7日,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正式受理此案。

这是中国首例宪法平等权案。

1、如何理解“形式性平等”与“实质性平等”?

22、青岛三考生状告教育部案与平等权

山东青岛三名今年参加高考的考生——这三名考生分别是青岛铁一中高三四班姜妍(理科,高考成绩522分)、青岛一中高三四班栾倩(文科,高考成绩457分)和青岛15中高三九班的张天珠(文科,高考成绩506分),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起诉教育部侵犯了公民平等的受教育权。

案由是,由于教育部以制定招生计划的形式,造成了全国不同地域考生之间受教育权的不平等,尤其是北京地区的高考录取线大大低于全国平均水平,比山东低100多分。

考生的诉讼要求是请求最高人民法院确认教育部所作出的关于2001年全国普通高校高等教育招生计划的行政行为违法,并向教育部发司法建议书,以避免今后再发生类似的行为。

此案后以原告自动终止诉讼告终。

1、全国有区别的高考录取分数线是否违反了宪法上的平等原则?

23、“河南地域歧视”案

2005年3月8日,当日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龙新派出所在其辖区之内的怡丰路黄龙塘市场附近的大街上,公开悬挂出了写有“坚决打击河南籍敲诈勒索团伙”和“凡举报河南籍团伙敲诈勒索犯罪、破获案件的,奖励500元”等文字的横幅标语,随之即在公众间与媒体上招致了物议。

同年4月15日,两位身为执业律师的河南籍公民以原告的身份,将此诉至郑州市高新区人民法院,理由是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区分局的横幅乃是对其家乡的歧视以及对河南籍人群的否定性评价,为此悬挂行为严重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3条有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基本原则,侵害了二人的名誉权。

然而,值得留意的是,作为一个本来涉及宪法上之争点的案件,此案一开始就被纳入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告提起的是民事诉讼,案件最终也是于2006年2月在郑州市高新区法院的主持下,由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了调解协议。

1、何为“地域歧视”?

2、本案中的横幅标语是否构成了地域歧视?

24、价格地域歧视与平等权

2002年四川省峨眉山市人民法院判决了一宗涉及平等权侵权案。

案中原告为四川大学学生张家祥,被告为峨眉山风景旅游管理委员会。

原告在被告所属的峨眉山风景区凭学生证件以每张40元的价格购票八张。

后原告获悉,被告对西南交大峨眉山校区的大学生收取门票费10元,遂以被告利用风景区价格地域歧视侵犯平等权向峨眉山市法院提起诉讼。

峨眉山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国务院1985年6月7日发布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第5条“风景名胜区没有设立人民政府的,应当设立管理机构,在所属人民政府领导下,主持风景名胜区的管理工作”之规定,1993年峨眉山市政府授予峨眉山管委会“管理专营权”的决定,即对军人、学生、老人等特殊群体实施半价门票优惠的地方政策,峨眉山管委会今年4月13日对张家祥等8名川大学生收取的半价门票,主体适格,事实清楚,法律依据充分,程序合法。

由此,法院判定,峨眉山管委会没有侵犯四川大学学生的任何权利,故驳回了张家祥等人的起诉。

1、如何理解地域歧视与自主管理下的地域差别?

25、身份歧视与平等权

2000年5月17日下午,原告王勇、李红卒、陈青松三人到被告成都家家快餐有限公司粗粮王红光店用餐,每人交餐费18元。

后发现该店门口的告示中写道,公务员每人16元,其他每人18元。

原告认为,被告对消费者依身份进行差别收费,构成对非公务员的身份歧视,违反了《宪法》第33条第2款“中华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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