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下矿山检查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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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矿山检查表
地下矿山检查表
1.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提升运输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
结果
整改
措施
1
竖井的砌碹,应保持碹壁平整、接口严密;岩帮与碹壁之间的空隙,应用碎石填满,并用砂浆灌实;碹外有涌水时,应用导管引出,砌碹完毕,要进行封水。
(GB16423-2006)
6.1.5.5
2
用吊桶提升,应关闭井盖之前,不应装卸吊桶或往钩头上系扎工具和材料;吊桶上方应设坚固的保护伞;井盖内应有自动启闭装置,以便吊桶通过时能及时打开和关闭。
(GB16423-2006)
6.1.2.5
3
用于升降人员和物料的罐笼,应符合(GB16542)的规定。
(GB16423-2006)
6.3.3.2
4
新安装或大修后的防坠器、断绳保险器应进行脱钩试验,合格后方可使用。
在用竖井罐笼的防坠器,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洗和不脱钩试验,每年进行一次脱钩试验。
(GB16423-2006)
6.3.4.12
5
采用钢丝绳罐道的罐笼提升系统,中间各中段须设稳罐装置。
(GB16423-2006)
6.3.3.16
6
采用钢丝绳罐道的单绳提升系统,两根主提升绳应采用不扭转钢丝绳
(GB16423-2006)
6.3.3.17
7
提升装置的天轮、卷筒、主导轮和导向轮的最小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表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80;
2.井下单绳提升装置的卷筒和天轮,不小于60。
(GB16423-2006)
6.3.5.1
8
天轮到提升机卷筒的钢丝绳最大偏角,应不超过1°30ˊ。
天轮轮槽剖面的中心线应与轮轴中心线垂直,不应有轮缘变形、轮辐弯曲和活动等现象。
(GB16423-2006)
6.3.3.13
9
钢丝绳罐道时,导向器内径应比罐道绳直径大2~5mm。
(GB16423-2006)
6.3.3.8
10
使用钢丝绳罐道时,竖井内提升容器与井壁或罐道梁之间的最小间隙均不小于350mm。
(GB16423-2006)
6.3.3.10
11
罐道钢丝绳应有20~30m备用长度。
罐道的固定装置和拉紧装置应定期检查,及时串动和转动罐道钢丝绳。
(GB16423-2006)
6.3.3.12
12
井筒内最低装矿点的下面,应设尾绳隔离装置。
(GB16423-2006)
6.3.3.14
13
不应用普通箕斗升降人员
(GB16423-2006)
6.3.3.18
14
提升系统的各部分,包括提升容器、连接装置、防坠器、罐耳、罐道、阻车器、罐座、摇台(或托台)、装卸矿设施、天轮和钢丝绳,以及提升机的各部分包括卷筒、制动装置、深度指示器、防过卷装置、限速器、调绳装置、传动装置、电动机和控制设备以及各种保护装置和闭锁装置等。
每班应由专职人员检查一次;发现问题应立即处理,并将检查结果和处理情况记录存档。
(GB16423-2006)
6.3.3.23
15
过卷保护装置:
安装在井架和深度指示器上;当提升容器或平衡锤超过正常卸装(罐笼为进出车)位置0.5m时,使提升设备自动停止运转,同时实现安全制动;此外还应设置不能在向过卷方向接通电动机电源的联锁装置。
(GB16423-2006)
6.3.5.10
16
竖井提升系统应设过卷保护装置,过卷高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提升速度<3m/s时,≮4m;提升速度3-6m/s时,≮6m;提升速度6-10m/s时,≮最高提升速度下运行1s的提升速度,提升速度高于10m/s时≮10m。
(GB16423-2006)
6.3.3.21
17
罐笼提升系统,应设有能从各中段发给井口总信号工转达提升机司机的信号装置。
井口信号与提升机的启动,除应有闭锁关系,并应在井口与提升机司机之间设辅助信号装置及电话或话筒。
(GB16423-2006)
6.3.3.26
18*
所有升降人员的井口及提升机室,均须悬挂:
每班上下井时间表、信号标志、每层罐笼每次允许乘罐的人数、其他有关升降人员的注意事项
(GB16423-2006)
6.3.3.28
19
井口和井下各中段马头门车场均应设信号装置。
各中段发出的信号应有区别。
(GB16423-2006)
6.3.3.25
20
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用的钢丝绳。
自悬挂时起,每隔6个月检验一次;升降物料用的钢丝绳,自悬挂时起,第一次检验的间隔时间为一年,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一次;
(GB16423-2006)
6.3.4.2
21
对提升钢丝绳,除每日进行检查外,应每周进行一次详细检查,每月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GB16423-2006)
6.3.4.6
22
各种提升装置的卷筒缠绕钢丝绳的层数,应符合:
竖井中升降人员或升降人员和物料的,宜缠绕单层,专用于升降物料的可缠绕两层。
(GB16423-2006)
6.3.5.3
23
卷筒内应设固定钢丝绳的装置,不应将钢丝绳固定在卷筒轴上。
卷筒上保留的钢丝绳,应不小于三圈
(GB16423-2006)
6.3.5.6
24
提升设备应有能独立操纵的工作制动和紧急制动的安全制动系统,其操纵系统应设在司机操纵台。
(GB16423-2006)
6.3.5.13
25
提升设备应有定车装置,以便调整卷筒位置和检修制动装置。
(GB16423-2006)
6.3.5.14
26
提升装置必须备有(GB16423-2006)6.3.5.26条的规定的技术资料。
(GB16423-2006)
6.3.5.26
提升运输系统共检查26项。
2.斜坡卷扬运输安全现状评价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
结果
整改措施
1
斜坡轨道与上部车场和中间车场的连接处,应设置灵敏可靠的阻车器。
(GB16423-2006)
5.3.6.1
2
斜坡轨道应有防止跑车装置等安全设施
(GB16423-2006)
5.3.6.2
3
斜坡卷扬运输速度,不应超过下列规定:
升降人员或用矿车运输物料的最高速度:
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3.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5m/s;在甩车道上运行,1.5m/s;用箕斗运输物料和矿石的最高速度:
斜坡道长度不大于300m时,5m/s;斜坡道长度大于300m时,7m/s;运输人员的加速度或减速度,0.5m/s2。
(GB16423-2006)
5.3.6.3
4
斜坡卷扬运输的机电控制系统,应有限速保护装置、主传动电动机的短路及断电保护装置、过卷保护装置、过速保护装置、过负荷及无电压保护装置、卷扬机操纵手柄与安全制动之间的联锁装置、卷扬机与信号系统之间的闭锁装置等。
(GB16423-2006)
5.3.6.4
5
卷扬机紧急制动和工作制动时,所产生的力矩和实际运输最大静荷重旋转力矩之比K,均应不小于3.质量模数较小的绞车,保险闸的K值可适当降低,但应不小于2。
调整双卷筒绞车卷筒旋转的相对位置时,制动装置在各卷筒闸轮上所产生的力矩,不应小于该卷筒悬挂重量(钢丝绳重量与运输容器重量之和)所形成的旋转力矩的1.2倍。
计算制动力矩时,闸轮和闸瓦摩擦系数应根据实测确定,一般采用0.30~0.35,常用闸和保险闸的力矩应分别计算。
(GB16423-2006)
5.3.6.5
6
应沿斜坡道设人行踏步。
斜坡轨道两侧应设堑沟或安全挡墙。
(GB16423-2006)
5.3.6.6
7
斜坡轨道道床的坡度较大时,应有防止钢轨及轨梁整体下骨的措施;钢轨敷设应平整、轨距均匀。
斜坡轨道中间应设地辊托住钢丝绳,并保持润滑良好。
(GB16423-2006)
5.3.6.7
8
矿仓上部应设缓冲台阶、挡矿板、防冲击链等防砸设施。
矿仓闸门口下部应设置接矿坑或刮板运输机,以收集和清理撒矿。
(GB16423-2006)
5.3.6.8
9
卷筒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应不小于80。
卷筒直径与钢丝直径之比,应不小于1200。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安全系数应不小于6.5;运送人员的,应不小于9。
钢丝绳在卷筒上多层缠绕时,卷筒两端凸缘应高出外层绳圈2.5倍钢丝绳直径的高度。
钢丝绳弦长不宜超过60m;超过60m时,应在绳弦中部设置支撑导轮。
(GB16423-2006)
5.3.6.9
10
卷扬司机、卷扬信号工、矿仓卸矿工之间,应装设声光信号联系装置。
联系信号应清楚;信号中断或不清,应停止操作,并查明原因。
(GB16423-2006)
5.3.6.10
11
在斜坡轨道上,或在箕斗(矿车)、料仓里工作,应有安全措施。
(GB16423-2006)
5.3.6.11
12
调整卷扬钢丝绳,应空载、断电进行,并用工作制动。
拉紧钢丝绳或更换操作水平时,运行速度不应超过0.5m/s。
(GB16423-2006)
5.3.6.12
13
对钢丝绳及其相关部件,应定期进行检查与试验;发现下列情况之一均应更换:
专门运输物料的钢丝绳,在一个捻距内断丝数目达到钢丝总数的10%;因紧急制动而被猛烈拉伸时,在拉伸区段有损坏或长度增加0.5%以上;磨损达30%;有断股或直径缩小达10%。
多层缠绕的钢丝绳,由下层转到上层的临界段应加强检查,并且每季度应将临界段串动1/4绳圈的位置。
运输物料的钢丝绳,自悬挂之日起,隔1年做第一次试验,以后每隔6个月试验1次。
箕斗卷扬钢丝绳的连接套拔出5mm以上,或出现其他异常现象时,应重新浇注连接。
(GB16423-2006)
5.3.6.13
斜坡卷扬运输共检查13项。
3.供排水、防灭火系统安全现状评价
供排水、防灭火系统安全现状检查表
序号
检查内容
依据
检查结果
整改
措施
1
矿井(竖井、斜井、平硐)井口的标高,应高于当地历史最高洪水位1m以上。
(GB16423-2006)
6.6.2.3
2
对接近水体的地带或可能与水体有联系的地段,应坚持“有疑必探,先探后掘”的原则,编制探水设计。
(GB16423-2006)
6.6.3.4
3
井下主要排水设备,至少应由同类型的三台水泵组成,工作水泵应能在20h内排出一昼夜的正常涌水量。
井筒内应装设两条相同的排水管,其中一条工作,一条备用。
(GB16423-2006)
6.6.4.1
4
水仓应由两个独立的巷道系统组成。
涌水量较大的矿井,每个水仓的容积,应能容纳2-4h的井下正常涌水量。
一般矿井主要水仓总容积,应能容纳6-8h的正常涌水量。
水仓进水口应有篦子。
水沟、沉淀池和水仓中的淤泥,应定期清除。
(GB16423-2006)
6.6.4.3
5
每年雨季前,应由主管矿长组织一次防水检查,并编制防水计划,其工程应在雨季前竣工。
(GB16423-2006)
6.6.2.2
6
有地面和井下的防水、排水系统,有防止地表水泄入井下和露天采场的措施。
《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七)
7
应结合生活供水管设计地面消防水管系统,水池容积和管道规格应考虑两者的需要。
(GB16423-2006)
5.9.2.3
8
主要进风巷道、进风井筒及其井架和井口建筑物,室内应有醒目的防火标志和防火注意事项,并配备相应的灭火器材。
(GB16423-2006)
6.7.1.5
9
井下各种油类,应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