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保证担保保函示范文本.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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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保证担保保函示范文本

工程保证担保保函

示范文本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说明

一、《示范文本》组成

《示范文本》包括投标保证担保保函、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保函、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保函、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保函。

二、保函编号规则

编号规则:

晋+地市编码(字母)-年份-保函类型代码(字母)+编号(×××)

1.地市编码:

太原市A、大同市B、朔州市F、忻州市H、

吕梁市J、晋中市K、阳泉市C、长治市D、晋城市E、临汾市L、运城市M。

2.保函类型代码:

投保保证担保(TB)、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ZF)、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LY)、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GZ)、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BX)。

例如:

太原市2020年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第一份保函,编号为:

晋A-2020-ZF001。

 

投标保证担保保函

 

 编号:

招标人(债权人):

鉴于(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投标人)就项目进行投标,应投标人申请,根据招标文件,我方愿就投标人履行招标文件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在投标人发生以下情形时承担保证责任:

(1)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未经贵方许可擅自撤回投标文件;

(2)投标人中标后因自身原因未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与贵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3)投标人中标后不能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提供履约保证;

  (4)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人应支付投标保证金的其他情形。

2.我方保证的金额:

投标项目估算价的%,人民币元(大写:

)。

 

二、保证方式及有效期

  1.我方保证的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有效期:

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届满后日,即年月日止。

  3.投标有效期延长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本保函的保证有效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形式

  投标人发生本保函第一条第1情形时,我方代投标人向贵方支付投标保证金为人民币  元。

  四、代偿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在保证有效期内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投标人违约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应在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任责任。

  五、保证责任解除

  1.保证有效期届满贵方未向我方书面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我方解除保证责任。

  2.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了保证责任后,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3.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但无论本保函原件是否返还我方,本保函自动失效。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规定或贵方与投标人的另行约定,免除投标人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因不可抗力造成投标人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建设单位工程款支付保证担保保函

  

编号:

  

施工单位(债权人):

  鉴于贵方与(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建设单位)就    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应建设单位的申请,我方愿就建设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支付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保证范围:

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

2.本保函所称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款是指工程合同约定的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合同价款。

3.我方保证金额:

工程合同价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方式及有效期

  1.我方保证的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有效期:

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建设单位根据工程合同约定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应支付之日起  日内。

  3.贵方与建设单位协议变更工程款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有效期按照变更后的支付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形式

  建设单位发生违约,我方承担保证责任形式是代为支付。

建设单位未按工程合同约定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由我方通知并督促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确定的付款周期履行付款义务。

建设单位在日内仍不付款的,由我方在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建设单位未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证明材料。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

  2.在出现贵方与建设单位因工程质量发生争议,建设单位拒绝向贵方支付工程款的情形时,贵方要求我方履行保证责任代为支付的,还需同时提供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单位或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有效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建设单位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了除工程质量保修金以外的全部工程结算款项支付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但无论本保函原件是否返还我方,本保函自动失效。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建设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建设单位的另行约定,免除建设单位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建设单位协议变更工程合同的,如加重建设单位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建设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施工单位履约保证担保保函

  

编号:

  

建设单位(债权人):

  鉴于贵方与(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工程名称)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应施工单位申请,我方愿就施工单位履行工程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保证范围:

施工单位按照工程合同约定履行的义务。

2.我方保证金额:

工程合同价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方式及有效期

  1.我方保证的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有效期:

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后  日内。

  3.贵方与施工单位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有效期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形式

  施工单位发生违约,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以下列方式之一承担保证责任:

  1.由我方提供资金及设备、技术或管理上的支持,使施工单位继续履行工程合同义务,支付金额不超过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

2.另觅经贵方同意的其他承包商,继续履行工程合同义务,负责完成工程合同的剩余部分,贵方仍按照原合同支付建设工程款,超出原合同部分,由我方在担保额度内代为支付。

3.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施工单位未履行工程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贵方以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合同约定标准为由,向我方提出违约索赔的,还需同时提供符合相应条件要求的工程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质量说明材料。

3.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

任。

五、保证责任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有效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但无论本保函原件是否返还我方,本保函则自动失效。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施工单位另行约定,免除施工单位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施工单位协议变更工程合同的,如加重施工单位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5.非因施工单位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贵方承担。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担保保函

编号:

债权人代表:

鉴于债权人与(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就   项目于 年月日签订编号

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用工合同》(简称劳务用工合同),应施工单位申请,我方愿就施工单位履行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

保证施工单位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

2.我方的保证金额:

工资保证金监管部门核定的应缴存金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方式及有效期

  1.我方保证的方式:

见索即付

  2.我方保证的有效期:

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劳务用工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期后日内。

债权人与施工单位协议变更劳务用工合同约定支付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有效期按照变更后的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形式

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由我方按照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代为支付。

  四、代偿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施工单位未履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包括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由其保存的劳务用工合同、职工名册、工资支付台账和清单等材料)。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施工单位违反劳务用工合同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证明材料。

  2.我方收到贵方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任。

  五、保证责任解除

  1.在本保函的保证有效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2.施工单位按劳务用工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保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但无论本保函原件是否返还我方,本保函自动失效。

  六、免责条款

  1.因债权人违约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债权人与施工单位的另行约定,免除施工单位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施工单位协议变更劳务用工合同的,如加重施工单位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工程质量保修保证担保保函

  

编号:

  

建设单位(债权人):

  鉴于贵方与(被保证人)   (以下简称“施工单位”)于 年 月 日就   项目(工程名称)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工程合同),应施工单位申请,我方愿就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以保证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范围及保证金额

1.我方的保证范围:

施工单位在工程合同约定的工程保修范围和期限内,对工程发生的质量缺陷履行保修义务。

2.我方的保证金额:

工程合同价的 %,数额最高不超过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方式及有效期

  1.我方保证的方式:

连带责任保证。

  2.我方保证的有效期:

自本保函生效之日起至年

月日工程合同中确定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届满。

  3.贵方与施工单位协议变更工程缺陷责任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有效期按照变更后的工程缺陷责任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形式

在保修责任期内,由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施工单位不履行保修责任时,我方按照贵方的要求由我方在本保函第一条规定的保证金额内赔偿贵方的损失。

  四、代偿安排

  1.贵方要求我方承担保证责任的,应向我方发出书面索赔通知及施工单位未履行工程合同约定义务的证明材料。

索赔通知应写明要求索赔的金额,支付款项应到达的账号,并附有说明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合同造成贵方损失情况的证明材料。

2.我方收到贵方的书面索赔通知及相应证明材料后,在

个工作日内进行核定后按照本保函的承诺承担保证责

任。

  五、保证责任解除

  1.在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有效期内,贵方未书面向我方主张保证责任的,自保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2.施工单位按工程合同约定履行了义务的,自本保函承诺的保证有效期届满次日起,我方保证责任解除。

  3.我方按照本保函向贵方履行保证责任所支付的金额达到本保函金额时,自我方向贵方支付(支付款项从我方账户划出)之日起,保证责任解除。

  4.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出现应解除我方保证责任的其它情形的,我方在本保函项下的保证责任解除。

我方解除保证责任后,贵方应按上述约定,自我方保证责任解除之日起 个工作日内,将本保函原件返还我方。

但无论本保函原件是否返还我方,本保函自动失效。

  六、免责条款

  1.因贵方违约致使施工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2.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贵方与施工单位的另行约定,免除施工单位部分或全部义务的,我方亦免除其相应的保证责任。

  3.贵方与施工单位协议变更工程合同的,如加重施工单位责任致使我方保证责任加重的,需征得我方书面同意,否则我方不再承担因此而加重部分的保证责任。

4.因不可抗力造成施工单位不能履行义务的,我方不承担保证责任。

  七、争议的解决

因本保函或本保函相关事项发生的纠纷,由贵我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八、保函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保证人:

(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址: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传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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